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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需要遵守的「神條款」

防小三、防不孝子……這些在大陸一般由「道德法庭」管,但在台灣,法庭真的可能會管,甚至把人關進監獄。許多大陸已經消失的罪名,比如「通姦罪」等,在台灣依然活化石般存在。對台灣人來說,這些「神條款」很重要,很多時候不僅要遵守,更要像工具一樣使用它們,無論好事還是壞事。

「神條款」使用守則

總結起來,目前台灣流傳著三大「神條款」,即「防小三條款」、「掃地出門條款」,以及「防嫩妻條款」。

先說如何用條款「防小三」。

2011年,台灣法務部門在民法中增加了一條,規定收受金主照顧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後、並且生活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老婆及子孫爭遺產。

此前的法律規定,「小三」有權在包養者去世後爭遺產—這項規定潛在最大受益者,就是自稱王永慶「第四房」生的兒子羅文源(非婚生育)。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2008年去世後,羅文源現身認祖歸宗,並引發遺產官司,官司現在還沒有打完。輿論對這一條款的評價較為平靜,為數不多的疑惑在於:如何判斷「小三」的生活是不是困難?

再來說說「掃地出門條款」:它的效力很乾脆—平時不孝敬老人,老人百年之後,就不能繼承遺產。這一條款在2008年被提出,目前正進入立法序列。

在《公務員退休法》中加入「防嫩妻條款」,則是一個引起激烈反彈的變化:以往,公務員去世後,遺孀可以定期領取撫慰金,並且毫無限制。但從2009年開始,公務員遺孀領取撫慰金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公務員領取退休工資時——已經和配偶結婚兩年;配偶已經年滿55歲;沒有生活來源。

有評論說,這是防止「老夫少妻搭配」空耗財政,因為丈夫年邁去世之後,如果妻子還年輕,意味著可以坐收撫慰金許多年。有人更直接將「防嫩妻條款」指向陸配,說這帶有政治操作痕迹。

於是,有人趁法律還沒修改,提前辦理退休。不過目前,關於新法的限制條件,還存在討論空間。

「神條款」得以存在有政治因素,但更多與年代有關。像「防小三條款」,實際上是想堵住以往法律的漏洞。

這種軟體「升級」近年來並不少見。比如在台灣法律中,對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直到三年前才調整為18歲,之前一直是男性17歲,女性16歲。而且,法律還規定了合法的「訂婚」年齡。

用「通姦罪」順利拿到贍養費

因為類似這樣的「活化石」級別「神條款」,造就了部分人活學活用「神條款」的衝動。

比如,台灣法律至今保有「通姦罪」罪名。罪名的設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當時的民國立法者的初衷是保護女性。

但事實上,被判通姦罪的人逐年減少。據「法務部」數據,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人數從1999年的859人減至2008年的430人,其中主要是通姦罪人數的下降。

這也和通姦罪認定「標準」越來越嚴格有關,比如必須確證雙方性器結合。假如兩人赤身躺在床上,可以跟警察解釋「我們只是蓋棉被聊天」。在實際生活中,假如警察敲門,勢必有一方起床開門,這意味著不可能「捉姦在床」。

所以必須掐好時間,捉姦者同警察迅速沖入,如果對方已經「完事」,就要眼疾手快地翻撿垃圾桶內的安全套、衛生紙等,還要及時拍照取證。但也未必100%成功。

2013年初,三立電視台女主播白舒樺和李厚慶(前民進黨主席蘇貞昌的助理)深夜共處,被李妻搜出三個安全套,但因只驗出李厚慶DNA,沒有白舒樺的DNA,檢方也未起訴。

這條對男人無用的法律,卻往往對女性造成傷害,常常出現「女人何必為難女人」的悲劇。台灣前「立委」林志隆與女助理髮生婚外情,林妻怒告二人通姦,後來她決定原諒丈夫,只告女助理,於是女助理被判坐牢五個月,而「姦夫」無恙。

對「通姦罪」更經典的使用案例是:丈夫在外包二奶,但一不願意跟妻子離婚,二不情願給妻子物質賠償,於是妻子發動私家偵探,將丈夫捉姦在床後,揚言將丈夫以「通姦罪」告上法庭。於是,贍養賠償很快到帳,婚也順利離了。

有一種聲音認為,指證「通姦罪」,對於出軌一方的妻子來說,並沒有多少好處。因為這項罪名量刑通常輕微,而且一般都能以罰代刑,往往是罰錢即可。就算是妻子只起訴小三通姦,判決下來,小三以罰代刑,繳納的罰款也大多來自出軌的丈夫,到頭來散的還是自家的錢。

另一則不合時宜的罪名是墮胎罪。它出現在1935年版的刑法中,規定墮胎者以及給她做手術的人都要坐牢,只有「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者,免除其刑」。

1984年,關於墮胎的特別法《優生保健法》出台,擴大了允許墮胎的範圍,增加遭遇強姦、醫學認定胎兒畸形等情由。但是,該法仍招致非議,因為它規定,只有上述特殊情況,女性才能自主墮胎,否則,需經丈夫同意才行。有些醫院甚至一律要求出具配偶同意書,才肯實施手術,不然醫生也是要坐牢的。

該法出台,立刻遭遇宗教和婦女團體的雙重攻擊。到2006年,有關機構通過修正案,改為墮胎前無需經丈夫同意,但需告知丈夫,並強制孕婦進行三日專業諮詢,方可填寫同意書。但這個方案公布後還是爭議不斷。

「封建思想」判案

2013年9月3日,台北法院審結李宗瑞(左)被控性侵偷拍34名女子案,依數罪各判他18年6月及3年10月,判賠12名被害人新台幣1425萬元。他的前女友不服,認為判得太輕,「必須死刑」。

最奇葩的判例,要屬「強吻無罪」和「摸臀數秒」。

2000年,台灣某超市女店員遭強吻兩分鐘,儘管受害者因為驚嚇而發抖落淚,法官卻裁定親吻「合乎國際禮儀」,不構成「猥褻行為」,最後以「強制罪」判處男方入獄四個月,而且可以罰款代刑。

至於襲胸、摸臀、舌吻等強制行為,由於時間未達五秒或十秒,不足以激起性慾,加害者往往被判無罪——2008年,在彰化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觸摸女生下體2秒」之後,因為時間過短,不構成「強制猥褻」,而判為量刑較輕的「強制觸摸罪」。這項罪名又被猥褻者「活學活用」了。還是這一年,台灣中部一女子在電梯內被人捏臀,猥褻者理直氣壯地說:「沒超過5秒,不犯罪」。

法官之所以這麼判也是有原因的。在台灣,性騷擾案件的審判,許多法官仍靠85年前的法條判案,1928年民國最高法院對「猥褻」的定義是須「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的性慾」。台灣的婦女組織批評說,如今的法官仍停留在舊時代,性別意識落伍,與人民的認知落差大。

(摘自《看人物》作者 孔令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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