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價值觀的變遷與核心價值的解構

導讀:

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不論是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和平均主義等經濟活動和經濟生活,還是階級鬥爭和繼續革命等政治活動和政治生活,甚至以單位為基石的整個社會生活,都必須訴諸或求助於政治上的高度集權。

正文:

回顧1949年以來中國的社會變遷,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隨著中國社會的加速轉型,以及作為這一轉型之表徵和結果的社會結構、經濟體制、政治意識形態等的大變局,中國社會的價值觀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遷,這一變遷以1978年的改革開放為分界點,隨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而逐漸拓展和深入。簡言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價值觀的變遷包括兩個方面,即基本價值取向的變遷與核心價值的解構和建構。價值觀變遷表現在基本價值取向上,就是從一元價值觀向多元價值觀、從整體價值觀向個體價值觀、從神聖價值觀向世俗價值觀、從精神價值觀向物質價值觀的轉變,這同時也意味著價值觀本身的解構與建構,而這一解構和建構過程本身實際上是一體兩面和相反相成的辯證過程。

需要說明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價值觀的變遷對核心價值的解構,當然主要是指對改革開放前中國社會核心價值的解構,但並不是對改革開放前所有核心價值的解構,譬如並不是對那時中國共產黨人經過艱辛探索而確立的獨立、自由、民主、平等、富強等核心價值的解構,相反,這些核心價值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又成為新的核心價值建構的重要歷史資源。此外,對核心價值的建構,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被理解為社會公眾對某種價值所達成的共識;而對核心價值的解構,可被理解為社會公眾在價值觀變遷過程中對某個價值共識的否定和拆解。

(一)革命與鬥爭

「革命」和「鬥爭」是改革開放以來最先被解構的核心價值。我們認為,「革命」和「鬥爭」是改革開放前30年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國社會的一種核心價值。為什麼這樣說?主要是因為:第一,「革命」和「鬥爭」是改革開放前30年最核心的政治價值,而政治生活恰恰是改革開放前社會生活的核心內容。改革開放前30年,以「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和「階級鬥爭」為核心內容的政治主導一切,包括經濟活動、社會生活、價值觀念乃至私人生活在內的一切全都徹底「革命化」和「階級鬥爭化」。「以階級鬥爭為綱,一切社會生活都放置到階級鬥爭的天平進行衡量,是1949-1978年中國人的基本政治生活方式」。由是,改革開放前30年的價值觀,就必然以政治為統帥、為靈魂,本來作為手段和工具的「革命」和「鬥爭」最終轉變或異化成了社會的核心價值,於是,包括價值觀在內的一切都「只有在當時的革命的背景中才能被解釋」。第二,「革命」和「鬥爭」最典型地體現了改革開放前二元對立的價值思維模式。「姓社」與「姓資」、「左」與「右」、「公」與「私」、「市場」與「社會主義」、「計劃」與「資本主義」、「革命」與「生產」等就是這種二元對立價值思維的集中體現。這種二元對立的價值思維不僅主導著當時決策者的價值思維,而且也主導著普通群眾的價值思維,並最終主導著決策者和普通群眾的價值實踐。這種二元對立的價值思維不可避免地將「革命」和「鬥爭」奉為當時社會的核心價值或價值「圭臬」。

「革命」和「鬥爭」作為改革開放前中國社會的核心價值之一,在改革開放之初就已被徹底解構和顛覆,從而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開闢了道路。這首先表現在對政治原有內涵的否定。改革開放前將「革命」和「鬥爭」作為政治的基本內涵,而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就指出:「經濟工作是當前最大的政治,經濟問題是壓倒一切的政治問題。」這就從根本上使「革命」和「鬥爭」原來的政治含義被消解和解構,並賦予了政治以新的內涵。其次表現在政治價值本身的轉向。原有的革命政治轉向了發展政治,集權政治轉向了分權政治,權力政治轉向了權利政治。這種政治價值本身的轉向,使原有的「革命」和「鬥爭」不再是政治生活所追求的核心價值。再次表現在以經濟價值代替政治價值。「以階級鬥爭為綱」被「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所取代;原來言必談政治,而現在卻言必談經濟;原來以政治衡量一切,而現在卻以經濟衡量一切,等等。此外還表現為價值思維的辯證統一。既防「左」又防右、「資本主義有計劃,社會主義有市場」、在「姓社」與「姓資」的問題上「不搞爭論」等,由此解構了二元對立的價值思維模式,實現了價值思維的轉型。總之,「改革開放以後,經濟建設成為最重要的中心任務,而提高社會生產力,改善人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增強綜合國力,就成為經濟建設的直接目標。這時所需要的是人們齊心協力地把經濟搞上去,而不再需要人們之間的鬥爭和衝突。這就很自然地要否定以往那種二元對立式的政治價值觀,轉而採取一種非常務實和實際的政治價值觀去指導經濟的發展」。「革命」和「鬥爭」被解構就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

(二)重義與輕利

義利關係是十分重要的價值問題。重義輕利是中國傳統社會特別是儒家所奉行的核心價值,且不僅左右著個人的價值取向和行為取向,也左右著國家的價值取向和行為取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和文化心理結構,其影響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國社會。

在過去對重義輕利的研究中,人們往往只把它看作一個道德問題,實際上,它是一個影響更加廣泛和深遠的核心價值問題。作為社會的核心價值,重義輕利及其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重義輕利不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是一個價值判斷。如果說「義利關係」是一個事實判斷,那麼「重義輕利」就是一個價值判斷。這最充分地表現在系統闡述義利關係問題的孔子思想中。孔子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將對「義」和「利」的態度作為判斷和評價「君子」與「小人」的根本標準。第二,「義」「利」的特定含義規定了重義輕利的基本取向。《論語》中「利」字出現了十次,其中六次是指「利益」、「獲利」的意思,而「義」字出現了十四次,且多指士之高尚精神和操守。在孔子那裡,不論是個人私利還是公共利益,都屬於「利」,因而都應被「輕視」。第三,重義輕利不僅是對個人修養的要求,也不僅是儒家的經濟價值觀,還是國家的治國之方和施政綱領。比如儒家強調「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而在國家的治國之方和施政綱領上則強調以德治國和人治。第四,重義輕利只講精神修鍊,而忽視物質利益。重義輕利的核心價值反映了在義利關係上的價值取捨,即崇義貶利,但畢竟不是徹底否認利,利的存在是客觀事實,只是要求「見利思義」而不能「見利忘義」。在這一傳統中,基本沒有教人們如何致富、如何提高物質生活水平和國家經濟實力的價值主張。第五,重義輕利必致重農抑商。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小農社會,自然經濟孕育著「義氣」的社會氛圍和社會心理,關羽的形象就是這種小農社會重「義」的典型象徵。而商業及商人則是以謀利為要職的,「無商不奸」是中國人賦予商業和商人的基本價值符號。因此,在中國人的價值觀念中,謀利與重義必然存在矛盾。第六,重義輕利還必然導致安貧樂道的人生價值觀。「安貧」即安於貧困,就是去「利」;「樂道」不僅意味著一般的道德追求,而且意味著一種人生態度,體現著特定的人生價值,就是「義」。實際上,安貧樂道就是清心寡欲、知足常樂、隨遇而安等人生價值觀的集中體現。

顯然,中國傳統社會重義輕利的核心價值,具有合理性與不合理性的兩面性。譬如,重義輕利作為個人道德修養的根據是無可厚非的,越是重義而輕利的人,道德境界一般就越高。這是其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重義輕利作為治國之方和施政綱領,由道德價值理論轉換為治理國家的意識形態話語,甚至影響著社會的經濟政治結構,則是很成問題的。這明顯是不合理的,是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改革開放前30年的中國社會重精神輕物質、重主義輕民生的價值取向與中國傳統社會重義輕利的核心價值非常吻合。

改革開放以來,重義輕利的核心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受到了強大的衝擊。君子與小人已難以在義利之間辨識;個人私利往往置於他人利益乃至一切整體利益之上;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逐漸代替理想主義和利他主義;見利思義和取財有道者日少,見利忘義和取財無道者日眾;追求精神價值和理想信念者日少,追逐物質慾望和感官享受者日眾;艱苦奮鬥勤儉節約者日少,貪圖享受鋪張浪費者日眾;安土重遷者日少,棄農經商者日眾。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三)集權與人治

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不論是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和平均主義等經濟活動和經濟生活,還是階級鬥爭和繼續革命等政治活動和政治生活,甚至以單位為基石的整個社會生活,都必須訴諸或求助於政治上的高度集權。離開了高度集權和依賴於領袖個人魅力的人治,所有這一切都會化為泡影。因此,「在社會轉型以前,中國社會實際上是一個權力主導型社會,社會經濟生活的統一性和秩序性是靠行政權力來維繫的,人們對權力只是被動地順從」。這必然意味著,使社會整合得以實現和使社會秩序得以維繫的重要價值基礎,既不是資本和財富的價值,也不是血緣和人情的價值,而是高度集中的權力和領袖的魅力。從這個意義上講,權力構成了改革開放前中國人所趨附的核心價值之一。

集權作為一種具有整合意義的核心價值,首先表現在社會治理上。譬如以黨代政,黨政不分,政企合一,政社合一;黨和國家還代替一切社會組織,所有的社會功能都由黨和國家來承擔。黨和國家還控制著公眾的私人生活,並決定著公眾的所有社會參與活動。其次表現在對經濟的高度干預上。國家使用超經濟的強制性一方面嚴格按照計劃來安排工農業生產,另一方面按軍事管理的原則來組織工農業生產。國家可以無償調撥土地、原材料和勞動力等各種生產資料;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也必須依賴於高度集權。「經濟的、資源分配的平等與政治的集權相互依存,因為只有政治集權才能有效把經濟生活中時時出現的爭取優越地位的競爭抑制在最低的水平上,從而使經濟平均主義可能成為一種現實的制度」。最後還表現在對意識形態的高度控制上。

在人類歷史上,魅力價值體現於魅力型權威之中。馬克斯·韋伯把權威分為「克里斯瑪」權威(魅力型權威)、傳統權威和法理權威。克里斯瑪權威建立在對領袖個人的魅力崇拜之上。這種權威發揮作用無須規範,領袖本身即具神聖性和權威性。傳統權威建基於人們對既往人與事的虔誠態度,故而堅持按慣例行事,認為慣例本身就是規範,不可違抗,家長制、世襲制是傳統權威的典型形式。法理權威既不同於克里斯瑪權威,也不同於傳統權威,而是非人格化的法律和規章,是制度化的社會契約,普遍性的義務職責,它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可以認為,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是以魅力型權威和傳統權威為主,而輔之以法理權威的。這是因為自然經濟、計劃經濟和小農意識的普遍存在,為魅力型權威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中國,魅力型權威和魅力價值的直接結果之一就是對領袖的膜拜和對領袖的道德信任感。魅力型權威和魅力價值依靠非正式制度如習俗、道德等進行社會管理和統治,因此就是典型的人治,即國家以一套非正式制度去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並以此建立社會秩序。

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變遷和價值觀變遷,喚醒了人們的平等意識、商品意識、市場意識和公民意識,原來以集權為特徵的權力價值和以領袖魅力為特徵的人治(德治)不能不受到極大的衝擊,並逐漸被民主制度和法理權威所解構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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