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為什麼要保障私有財產權?
劉軍寧
人不怕窮,怕的是沒有致富的權利和自由。自由,首先意味著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的自立成為可能。十八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層這樣形容過財產權對窮苦人的重要性和神聖性: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這間門檻已經破損了的破房子。皮特作為政治家對窮苦人財產權的格外尊重表明他認識到了財產權對窮苦人的極端重要性。窮人雖窮,但他頭上的片瓦與腳下的立錐之地卻是堂堂國王也不能任意剝奪的。在《紅樓夢》里,相比之下的另一種情形是,皇帝指向哪裡,他的「軍隊」就抄加抄到哪裡。穿靴戴帽的官賊比野賊更為殘暴、兇惡。任何華廈豪宅,風不能進,雨不能進,但帝王的軍隊、獨裁者的衛兵可以隨意進。所以,財產權,作為窮苦人和一切人的權利首先應該是不受政治權力侵犯的權利。正是有了國王也不敢侵犯的財產權的制度安排,才有了後來英國等西方世界的興起。正是由於缺乏這樣的使窮人受益的產權制度安排和對這種財產權的進一步破壞,中國在近現代才走向衰敗,才引發了革命,才引發了改革。為什麼對財產權不同的態度,會有如此不同的政治後果?見到的動物那樣為爭奪領地和食物惡鬥不休。 財產權的正當性還與一項人的根本責任有關,即改進自己的生活、照顧自身的利益。維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進生存的質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責無旁貸。財產權正是履行這一義務的根本手段。財產權與責任密切相關。沒有財產就沒有責任,或者說,責任就失去了其具體的內含。一些基督教思想家認為有一種慈善的道德義務伴隨著財產權,即自願減輕他人的困苦,而且這種義務不需要法律來規定。生命是一種自然現象,生命權則要求人們能夠適應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沒有財產權,人的生命權不過是一句空話,難免要受到那些憑藉著暴力而實際無償佔有他人乃至社會之財產者的踐踏。 反對財產權的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個人享有財產權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因為它建立在利己心之上。既然不能把利己之心從人性中拆卸下來,不能把財產從人類的生活中驅逐出去,既然財產佔有與利己之心密不可分,那麼不讓每個人、而只讓少數人享受佔有財產的權利道德嗎?每個公民享有財產權的制度不道德,什麼樣的人享有財產權才道德?況且,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不僅是個人的利己心,而且是不同的人擁有並追求不同的目標的權利。其實,財產權並不是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樣是鼓勵自私的權利,相反,財產權存在的正當性正是基於,如《保守主義》的作者塞西爾所指出的,它要求不應該損害別人,這種簡單的理由就足以在存在財產制度的地方確立私人享有的財產權利了。因為,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一個正常的人會因被剝奪財產而感到苦惱和憂傷,那麼,要是沒有充分的理由,他人或國家把這種苦惱和憂傷強加於這個人就是錯誤的。可見,財產權不過是任何人不受別人無辜侵犯的權利的一部分。 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權,連制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自由意味著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獲得了自治的能力。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就是系統地、全面地尊重個人的道德、經濟和政治自主權,即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無取得財產的權利,無行使財產權的自由,這個人就不是自主的自由,人就沒有人格尊嚴。無數事實表明,窒息個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因而財產權是人格尊嚴的基礎。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是藉助財產權而獲得自由與自治而獨立的。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類一切自由的前提。鑒於慾望的無限與財產的有限,財產必然成為人們關注和爭奪的焦點,財產權也就成了生存權的基石。客觀主義女哲學蘭德指出:財產權不僅是人對物的靜態的權利,更是人採取行動、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的權利。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只是做奴隸的權利,而奴隸的生存權由於沒有財產權而從未得到過保障,對財產權的剝奪也正是奴隸制悖於文明的野蠻之處。因此,人們對財產權是關切的,在政治和法律中,既是最起碼的關切,又是帶有終極性的關切。沒有財產權作為依託的生存權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對立。因為財產及其權利是生存權的物質基礎,把不可分開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截然分開,生存權也就必然失去依託。否定了財產權,也就使人們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否定了財產權,如經濟學家布坎南所言,自由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一個社會是以放棄個體生命為代價的,那麼這種社會對人類生活毫無價值。 財產權不是財產作為物的權利,而是人作為人支配物的權利。有人認為,財產權是物的權利,人權是人的權利,故人權高且於優先於作為物權的財產權,人權比物權重要。然而,財產權並不是物權,而是與物相關的人權,是一種特殊的、基本的人權。財產權不僅是人佔有物質的權利,而且是精神的權利。人類自由的表達要求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和物質工具,作為物質基礎的「恆產」與作為道德情操的「恆心」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對財產權的保障使人富有遠見的事業心,人不僅為眼前的自己積累財富,而且為自己的未來和自己的後代積累。在這個世界上,不僅有人為賺錢而賺錢,還有人為「天職」、為「士魂」而賺錢。沒有財產權的保障,有錢會使人更加醉生夢死、紙醉金迷,以免自己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產遭到不測。財產權利是正當的權利, 因為財產權跟生命權密切相關。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源泉,財產權是實現這一權利的主要工具。沒有財產權,其他權利就不可能實現。人們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來維持生命,如果沒有權利佔有和支配勞動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維持生命的正當手段。如果一個人的勞動成果可以隨便被他人佔有,那他只能是奴隸。生命的權利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通過自己的工作來維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是有權迫使他人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人類生命的獨特性在於每個人都是精神與肉體的雙重存在。人的精神必須在物質世界中找到表達的方式,而財產正是表達精神的物質依託。財產權意味著人們有權採取經濟行動以獲得、利用和處置財產,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須向其提供財產。財產權是人類謀求生存、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利的延伸,是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道,構成三項最基本的人權。 個人財產權的概念意味著個人在社會範圍內自治的正當性,意味著個人有權支配在私人領域內屬於個人的物品。如果每個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發展,那麼,個人財產權便是個人在社會中實現這一目的的前提。在社會環境中,通過標定財產所有權的範圍所體現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界限是實現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斷所必不可少的。取消了財產權,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兩隻螞蟻搶麵包屑,兩隻狗搶骨頭,兩頭獅子搶獵物,它們沒有作為財產權的所有權觀念,凡是自己能憑武力得到的,都是屬於自己的。所以,沒有財產權及其相應的觀念,就沒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 財產權制度構成社會生活中最日常的遊戲規則。這些規則確定:何物屬於何人,何人在什麼條件下有權處置何物。財產權制度來自生命權的原則,財產權有助於提高人類社會生活的道德水準。土地的佔有是財產權的第一要義。這與人作為領土性動物是分不開的,因為人的生存不能沒有家園。不能因為人可能因佔有生存空間而發生衝突就剝奪了人佔有土地的權利。 財產權得以確立的原因是: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之中,必須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擇。財產權僅僅是要表明: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人們必須有一定的行使選擇權和決定權的空間。他們必須在自然世界和人類世界中擁有自己的權利領域,而且每個人都還必須學會尊重別人的這一領域。否則,自己的這一領域就會變得不安全。財產權不僅僅限於合法佔有牙膏牙刷等小件生活用品,而是允許人們合法佔有土地、廠房、設備等生產資料。土地所有權被剝奪之後,不僅因土地而產生的衝突繼續存在,而且變本加厲,性質更為惡劣,更有利於強者和權勢者。土地所有權的出現表明人類達到了更加遠離動物界的文明程度,否則人類會繼續像在電視里《動物世界》中見到的動物那樣為爭奪領地和食物惡鬥不休。 財產權的正當性還與一項人的根本責任有關,即改進自己的生活、照顧自身的利益。維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進生存的質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責無旁貸。財產權正是履行這一義務的根本手段。財產權與責任密切相關。沒有財產就沒有責任,或者說,責任就失去了其具體的內含。一些基督教思想家認為有一種慈善的道德義務伴隨著財產權,即自願減輕他人的困苦,而且這種義務不需要法律來規定。生命是一種自然現象,生命權則要求人們能夠適應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沒有財產權,人的生命權不過是一句空話,難免要受到那些憑藉著暴力而實際無償佔有他人乃至社會之財產者的踐踏。 反對財產權的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個人享有財產權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因為它建立在利己心之上。既然不能把利己之心從人性中拆卸下來,不能把財產從人類的生活中驅逐出去,既然財產佔有與利己之心密不可分,那麼不讓每個人、而只讓少數人享受佔有財產的權利道德嗎?每個公民享有財產權的制度不道德,什麼樣的人享有財產權才道德?況且,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不僅是個人的利己心,而且是不同的人擁有並追求不同的目標的權利。其實,財產權並不是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樣是鼓勵自私的權利,相反,財產權存在的正當性正是基於,如《保守主義》的作者塞西爾所指出的,它要求不應該損害別人,這種簡單的理由就足以在存在財產制度的地方確立私人享有的財產權利了。因為,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一個正常的人會因被剝奪財產而感到苦惱和憂傷,那麼,要是沒有充分的理由,他人或國家把這種苦惱和憂傷強加於這個人就是錯誤的。可見,財產權不過是任何人不受別人無辜侵犯的權利的一部分。 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權,連制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自由意味著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獲得了自治的能力。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就是系統地、全面地尊重個人的道德、經濟和政治自主權,即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無取得財產的權利,無行使財產權的自由,這個人就不是自主的自由,人就沒有人格尊嚴。無數事實表明,窒息個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因而財產權是人格尊嚴的基礎。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是藉助財產權而獲得自由與自治而獨立的。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類一切自由的前提。鑒於慾望的無限與財產的有限,財產必然成為人們關注和爭奪的焦點,財產權也就成了生存權的基石。客觀主義女哲學蘭德指出:財產權不僅是人對物的靜態的權利,更是人採取行動、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的權利。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只是做奴隸的權利,而奴隸的生存權由於沒有財產權而從未得到過保障,對財產權的剝奪也正是奴隸制悖於文明的野蠻之處。因此,人們對財產權是關切的,在政治和法律中,既是最起碼的關切,又是帶有終極性的關切。沒有財產權作為依託的生存權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對立。因為財產及其權利是生存權的物質基礎,把不可分開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截然分開,生存權也就必然失去依託。否定了財產權,也就使人們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否定了財產權,如經濟學家布坎南所言,自由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一個社會是以放棄個體生命為代價的,那麼這種社會對人類生活毫無價值。 財產權不是財產作為物的權利,而是人作為人支配物的權利。有人認為,財產權是物的權利,人權是人的權利,故人權高且於優先於作為物權的財產權,人權比物權重要。然而,財產權並不是物權,而是與物相關的人權,是一種特殊的、基本的人權。財產權不僅是人佔有物質的權利,而且是精神的權利。人類自由的表達要求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和物質工具,作為物質基礎的「恆產」與作為道德情操的「恆心」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對財產權的保障使人富有遠見的事業心,人不僅為眼前的自己積累財富,而且為自己的未來和自己的後代積累。在這個世界上,不僅有人為賺錢而賺錢,還有人為「天職」、為「士魂」而賺錢。沒有財產權的保障,有錢會使人更加醉生夢死、紙醉金迷,以免自己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產遭到不測。財產權利是正當的權利,因為財產權有助於個人在社會中實現自治。在包括經濟活動在內的各個領域中,個人及其結成的各種群體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和創造性勞動實現自治而無損於他人的幸福。沒有財產權,個人的創造力、積極和趨善的傾向就會被嚴重「閑置」,因此,與通常的指責相反,財產權是促進個人的進取心和社會公益的強大動力。 財產權為個人創造了一個不受國家控制的領域,限制了政府及統治者的專橫意志加以限制。財產權是抵制統治權力擴張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會和民間的政治力量賴以發育的溫床。因此,財產權成為自由、個人自治賴以植根和獲取養料的土壤,它對人類的一切精神和物質文明的巨大進步產生了深遠影響。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發展的基本條件,而且,沒有它,人類的正常經濟秩序和共同的社會生活就會完全無法進行下去。計劃經濟的失敗表明,那些想以其他的生產、分配和生產資料佔有方式來取代個人財產權的荒謬嘗試,總是以事與願違的方式告終。見到的動物那樣為爭奪領地和食物惡鬥不休。 財產權的正當性還與一項人的根本責任有關,即改進自己的生活、照顧自身的利益。維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進生存的質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責無旁貸。財產權正是履行這一義務的根本手段。財產權與責任密切相關。沒有財產就沒有責任,或者說,責任就失去了其具體的內含。一些基督教思想家認為有一種慈善的道德義務伴隨著財產權,即自願減輕他人的困苦,而且這種義務不需要法律來規定。生命是一種自然現象,生命權則要求人們能夠適應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沒有財產權,人的生命權不過是一句空話,難免要受到那些憑藉著暴力而實際無償佔有他人乃至社會之財產者的踐踏。 反對財產權的一個常見的理由是:個人享有財產權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因為它建立在利己心之上。既然不能把利己之心從人性中拆卸下來,不能把財產從人類的生活中驅逐出去,既然財產佔有與利己之心密不可分,那麼不讓每個人、而只讓少數人享受佔有財產的權利道德嗎?每個公民享有財產權的制度不道德,什麼樣的人享有財產權才道德?況且,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不僅是個人的利己心,而且是不同的人擁有並追求不同的目標的權利。其實,財產權並不是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樣是鼓勵自私的權利,相反,財產權存在的正當性正是基於,如《保守主義》的作者塞西爾所指出的,它要求不應該損害別人,這種簡單的理由就足以在存在財產制度的地方確立私人享有的財產權利了。因為,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一個正常的人會因被剝奪財產而感到苦惱和憂傷,那麼,要是沒有充分的理由,他人或國家把這種苦惱和憂傷強加於這個人就是錯誤的。可見,財產權不過是任何人不受別人無辜侵犯的權利的一部分。 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權,連制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自由意味著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占有權是個人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獲得了自治的能力。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就是系統地、全面地尊重個人的道德、經濟和政治自主權,即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無取得財產的權利,無行使財產權的自由,這個人就不是自主的自由,人就沒有人格尊嚴。無數事實表明,窒息個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剝奪個人的財產權。因而財產權是人格尊嚴的基礎。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是藉助財產權而獲得自由與自治而獨立的。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類一切自由的前提。鑒於慾望的無限與財產的有限,財產必然成為人們關注和爭奪的焦點,財產權也就成了生存權的基石。客觀主義女哲學蘭德指出:財產權不僅是人對物的靜態的權利,更是人採取行動、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的權利。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只是做奴隸的權利,而奴隸的生存權由於沒有財產權而從未得到過保障,對財產權的剝奪也正是奴隸制悖於文明的野蠻之處。因此,人們對財產權是關切的,在政治和法律中,既是最起碼的關切,又是帶有終極性的關切。沒有財產權作為依託的生存權只能是空洞的權利,且造成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對立。因為財產及其權利是生存權的物質基礎,把不可分開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截然分開,生存權也就必然失去依託。否定了財產權,也就使人們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否定了財產權,如經濟學家布坎南所言,自由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一個社會是以放棄個體生命為代價的,那麼這種社會對人類生活毫無價值。 財產權不是財產作為物的權利,而是人作為人支配物的權利。有人認為,財產權是物的權利,人權是人的權利,故人權高且於優先於作為物權的財產權,人權比物權重要。然而,財產權並不是物權,而是與物相關的人權,是一種特殊的、基本的人權。財產權不僅是人佔有物質的權利,而且是精神的權利。人類自由的表達要求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和物質工具,作為物質基礎的「恆產」與作為道德情操的「恆心」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對財產權的保障使人富有遠見的事業心,人不僅為眼前的自己積累財富,而且為自己的未來和自己的後代積累。在這個世界上,不僅有人為賺錢而賺錢,還有人為「天職」、為「士魂」而賺錢。沒有財產權的保障,有錢會使人更加醉生夢死、紙醉金迷,以免自己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產遭到不測。財產權利是正當的權利, 財產權是絕對的權利,但是並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為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財產權的確立先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若財產權根本不被承認,那麼對財產權的限制也無從說起。財產權同時意味尊重他人財產權的義務。財產權作為每個人平等享受的權利不允許一個人把另一個人當作財產加以擁有。所以,財產權排除了奴役的正當性,因而確保了每個人的自由。同時,既然財產權屬於每一個個人,每個人所享受到的財產權只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財產權。每個人的財產權都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由法律和習俗來劃定。因此,強調每個人財產權天然地意味著強調受到限制的財產權。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權時須充分尊重他人的財產權。的確,財產權就像政治權力和自由一樣,的確極易被濫用。當財產權被少數人或少數社會集團所獨佔時更是如此。但就像權力雖會被濫用但卻不能加以廢除一樣,也不能因財產權易被濫用就取締財產權。而且,濫用財產權本身就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就違背了財產權的原則。因此,使每個人享受到平等的財產權,對每個人的財產權提供同等的保障,這些都是對濫用財產權的有效限制,就像為了保障個人的自由就必須為自由限定一個範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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