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反家庭暴力法》在實踐中面臨哪些現實困境?|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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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後。各地雖然為保護家暴受害者簽發大量人身保護令,但仍有一系列惡性家暴事件發生。如界面新聞最近報道的中毒死亡的重慶女醫生生前慘遭家暴事件、陝西女孩被父親毆打致死事件、內蒙古公務員家暴致死記者妻子事件等。這些家暴事件發生後,公眾唏噓不已,很多人不理解為何法律出台了,也沒能避免這些惡性事件的發生。
就相關的一系列問題,界面新聞專訪了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主任、反家暴專家李瑩。李瑩接觸家庭暴力案件長達14年,曾是「董珊珊家暴致死」案的二審律師,也曾代理過「溫州姚某以暴制暴殺夫案」等多起案件。
採訪中,李瑩認為,目前,法院對於人身保護令的證據審查過於嚴格,這很可能會錯過時機,導致無法挽回的傷害。她還認為,受害人的過錯、施暴人的境遇不順都不應該是一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借口。更重要的是,公眾需要考慮到受害人在這段關係中的特殊心理,不能用一般的傷害案看待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公權力部門學習宣傳《反家暴法》非常緊迫界面新聞: 很多人認為已經有《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然而還要專門出台《反家暴法》,其特殊意義在於什麼?
李瑩:在當時啟動《反家暴法》立法時,對有沒有必要專門立一個法律就有類似爭議,甚至在立法部門間都有爭議。但我們認為,制定一個專門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方面,因為家庭暴力和一般的傷害不一樣,是有其特點的。比如,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私密空間里,有隱蔽性,往往也缺失目擊者;相比一般暴力具有偶發性,家庭暴力還具有持續性、反覆性的特點;其中最大的區別在於,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控制,施暴人要通過暴力來達到左右對方行為的目的,暴力已經成為施暴人控制受害人的一種手段。基於這些區別,我們就需要一些特殊的機制和方法來防治家庭暴力。
特別需要提及的是,無論是一些社會公眾,還是一些公權力部門,對家庭暴力認識上都存在誤區,比如認為「家庭暴力是私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外力少介入為好」。更糟糕的是,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無論是在具體執法上和道德認識上,似乎被賦予與一般傷害處置不一樣的標準,好像因為是家庭成員,就能得到豁免。以董珊珊案(註:2009年,董珊珊遭丈夫王光宇家庭暴力致死,法院以虐待罪判決王光宇6年6個月有期徒刑)為例,王光宇對董珊珊實施了多次暴力,甚至是往頭部、腹部等多處致命部位施暴,造成她身上多處骨折,內臟嚴重損傷,最後因多臟器衰竭致死,這麼重的傷害,如果是在陌生人之間發生,應該是故意傷害罪,甚至可能是故意殺人罪,哪怕只是其中的一次暴力,造成一處骨折,就可能構成輕傷,就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於發生在夫妻間,最後判決為虐待罪。董珊珊最後一次從河北逃回北京,她媽媽帶她去報案,當時辦案警察一看,很重視,說『姑娘誰給你打成這樣的』,但一聽是她丈夫打的,警察態度就不一樣了,勸她要好好考慮清楚,,讓她先去醫院治傷再說。董珊珊去醫院之後,很快就轉危重了,一直未能做筆錄,直至住院兩個多月後死亡。
另一方面,一些數據也能反映出,制定專門的反家暴法也是出於現實的需要。在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很高。據第三次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的數據表明,家庭暴力的發生率為24.7%,更早的一些調查數據顯示,大概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暴力,這都說明了反家暴法立法的現實緊迫性和必要性。同時,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也是國際的共識和趨勢,目前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與其他已有的法律相比,我認為反家暴法出台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針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確立了一些特殊的處置機制,比如強制報告、告誡、人身保護令等。這些機制,有的是被域外實踐證明是非常有效的,比如人身安全保護令、強制報告制度等,有的是我們國家自己探索的本土化經驗,如告誡書制度。因此我認為,《反家暴法》的出台在我們國家反家暴工作法制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界面新聞:家庭暴力會存在某些特定人群中嗎?
李瑩:沒有特定人群。家庭暴力是不分國家、民族、種族、城鄉、職業、學歷的,它具有普遍性,沒有所謂的易發人群、特定人群。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但家庭暴力在不同人群中表現形式會有所不同,比如在知識分子人群中,他們會規避法律風險,更少採用激烈的肢體暴力,而更多採取隱蔽的方式,比如更多是羞辱、謾罵等精神暴力手段。
界面新聞:總體而言,您如何評價目前《反家暴法》?
李瑩:剛才我已經提到了反家暴法出台的重要意義,以及他的一些亮點,但這部法律出台之後,卻連續發生了一些惡性家暴事件,這說明還存在問題和挑戰。
我認為有的是法律自身的不足和可操作性問題,比如有的處理機制規定的比較原則,不好執行,但從媒體披露的案情來看,更多的還是法律實施和執行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老百姓不知道有這個法律,一些職責部門、特別是基層部門不了解、不會用這個法律。
因此,一方面要儘快開展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和對反家暴工作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的學習和培訓,同時,應該考慮制定全國性的或者是地方性的反家暴法實施細則(實施辦法)。
反家暴法的實踐困境界面新聞:目前在反家暴法中,有強制報告、告誡令、人身保護令等幾種處置方式,這幾種方式在實踐操作上是否加存在某些困境?
李瑩:是的,這幾種在實踐操作中都遇到了問題,公權力沒有發揮應有的震懾力。
比如強制報案制度的執行。在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以前,我們機構在湖南常德與當地相關部門合作就未成年家暴受害人強制報告進行試點。(註:強制報告是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是法定職責,不報案將會承擔法律責任。)但實施起來很困難。
我認為最難的是如何去發現。儘管有強制報告要求,但首先需發現未成年家暴受害者,現在對如何去發現受家暴未成年人還是缺乏特別有效的方法,
比如一些明顯的傷痕會被注意到,比如南京虐童案。但一些時候傷痕並不明顯,就很難被發現。當然這與報告義務人的認識、理念等也有關係,由於這個工作以前沒有過,很多報告義務人對家暴問題的敏感度不夠,比如社區、學校怎麼從蛛絲馬跡當中發現暴力的存在?因此,要有效的實施一個機制,還需要一個學習、了解和自覺運用的過程。
近期發生的「11歲女孩被父親打死」的案子也反映了公眾和公權力部門的意識問題。這個案子中鄰居都清楚女孩被打,還有鄰居讓女孩躲去她家,但這個過程中沒有人意識到要報警,這個案例是發生在反家暴法實施後,這說明大家都不知道這個法,也不知道怎麼用這個法。因此,對公眾和公權力都要進行培訓和宣傳。
界面新聞:告誡書實施中存在哪些問題呢?
李瑩:告誡書的問題主要是很多基層警察不清楚有告誡書這麼一項制度,就更談不上如何執行了。反家暴法實施後,我們去北京的一個基層派出所幫助一個家暴受害婦女申請告誡書,警察卻問我們這是什麼規定,他們不知道,還說,「光拿著一部法來沒用,得接到上面文件才能執行」。
這並不只是我們遇到的問題,基層派出所不知道告誡書是什麼,既不受理也不解決的情況不是個別問題。而且據我們了解,告誡書好像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格式。反家暴法實施一個多月了,作為反家暴工作非常重要和關鍵的一環,確實感到有關部門的反應和行動都滯後了。
界面新聞: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過程中主要有哪些問題?
李瑩:人身安全保護令(註: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明確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的主要問題主要有兩個。
一是程序方面的問題。雖然反家暴法專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而且也比較詳細,但實施起來還是有難以處理和解決的地方。比如審查時限,一般保護令是要求72小時以內人民法院要做出裁定是否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遇到緊急情況24小時必須做出裁定,但如果遇到節假日和周末休息日么處理?72小時、24小時是涵蓋節假日和周末休息日還是將其刨除?如果是刨除,申請人就可能要等待更長時間的,而需要申請保護令的往往是比較緊急或是危險的家暴行為,申請時間過長有有可能造成傷害發生或是更為嚴重。
第二個問題是當前法院對於證據審查比較嚴格。因為一些受害人面臨現實存在的危險,這時候證據搜集非常不易,比如面對一個要拿刀威脅自己的人,受害人在當時的狀態下很難搜集證據,一旦報警,證據又沒有了。但保護令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家暴受害人儘快擺脫暴力環境,哪怕具有潛在的危險性,也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因此我認為,基於這個目的,證據的要求就不能像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那麼高,應該是低門檻的。事實上,對證據審查過嚴,也不符合反家暴法出台的初衷,《反家暴法》明確規定,有家暴存在的現實危險性就可以申請保護令,這說明申請保護令的證據標準不需要那麼高、那麼嚴,也正因為如此,反家暴法並沒有規定保護令可以作為家暴發生的證據,我認為只要有基本的證據證明有家暴或家暴有可能發生,法院就可以簽發保護令,以保護家暴受害人(或是可能的受害人)離開暴力環境。而家暴是否確實存在、程度如何,則是當事人提起相關民事訴訟後,法官在審理時再行認定的問題。
就這個情況,我們與一些法官進行過交流,他們也認為,對人身保護令發放與其說是審查,更多應該是評估,應該有利於受害人。過於嚴格的審查,很可能錯過了時機,造成更嚴重而無法挽回的傷害。
界面新聞:人身保護令在具體操作實施過程中,要把施暴人完全隔離開,還存在哪些操作障礙?
李瑩:在具體規定、實施內容和執行方面都存在操作問題。
比如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一定範圍內活動,但是這個具體的範圍怎麼去測量?如果這個範圍內,有被申請人正常生活需要出現的地方,比如工作單位、銀行、辦事場所等,那怎麼辦?還有保護令的內容只有涉及人身安全的內容,沒有財產保護內容,沒有辦法要求施暴人對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者因家暴致病致貧的當事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償、醫療費用、租房費用、子女撫養費等。
在執行方面也存在很大問題。誰去監督保護令執行?我們幫助一個家暴受害人申請了保護令,又為當事人的離婚提供法律援助,但在離婚開庭當天,施暴者開著車在法院外就公然要將被害人搶走,由於我們的律師和社工拚命抱住被害人才讓施暴人沒有得逞。當時我們就報警了,警察沒有採取任何處罰措施,甚至說「這不是人還沒被搶走嘛」。開庭後跟法官反映,法官也沒有對施暴人有任何的懲戒,被害人當時就流淚了,她說為什麼保護令發了施暴人反而更強勢,法律到底在保護誰?當事人的看法未免有些偏頗,但這個問題確實值得相關職責部門反思。
界面新聞:根據規定,向法院提交哪些家庭暴力的證據會得到認可?
李瑩:像報警記錄(筆錄),告誡書,目擊者(包括子女)的證人證言,醫院的診斷證明,居(村)委會的證明(居委會的證人證言或說明),婦聯接訪證據,照片、圖片,錄音錄像簡訊、微信、電子郵件,施暴者的認錯書、悔過書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但目前在證據認定上也有一些問題,主要涉及法官對家庭暴力的知識和理念。我們有一個案例,受害人的成年兒子去作證母親曾經遭到過家暴,但最後沒有被認定,因為法官認為「兒子和父親有個人恩怨」。但試想一下,一個父親如此暴打自己的母親,兒子能是什麼反應?而且還有其他證據佐證,是能夠形成證據鏈的,但法官卻把證據割裂開來,也沒有考慮到家暴的特點。
我辦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最後被認定的很少,除非是打成輕傷這種比較嚴重的暴力或是有特別充分的證據。家暴不被認定給當事人帶來的影響很大,且不說救濟和賠償,就是一些基本利益也會受影響,特別是離婚案件,如果家庭暴力不被認定,而對方又不肯離婚,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不準予離婚,很多當事人為了能儘快離開施暴人,就只好以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權作為代價,甚至是以凈身出戶來換取一紙離婚調解協議書。
界面新聞:庇護所也被作為安置家暴受害者的一種方式,目前中國庇護所存在哪些問題?有沒有做的比較好的案例?
李瑩:一個理想的庇護所應該是,不僅能提供安全的空間,還可以提供心理、法律援助以及提供社工支持甚至是就業支持,即一體化的服務。
目前我們國家的庇護工作起步較晚,發展的也不是太好。甚至出現一種奇怪的狀況,一方面是受害人數量大,有著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卻是庇護場所常常閑置,沒有人入住。我覺得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很多受害人不知道有庇護機構,其次,庇護場所設置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里,受害人在那樣的環境下感覺自己也像被拋棄的,沒有安全感;另一方面,現有庇護的管理在理念、環境、保密性上都做得不夠,也無法提供相應的專業性的服務,比如心理諮詢、社工支持、法律援助等。很多時候,庇護所的女性是需要陪伴和心理疏導的,但這些都很難做到。
從庇護時間來看,在其他國家,根據個人的需要,庇護時間可以很長,甚至長達一年或更長。但是我們國家能提供的庇護時間很短,一般都只有十天左右,很難超過一個月,不能滿足受害人的需求。
公眾認知誤區界面新聞:很多時候,在家暴發生後,公眾會指責受害人,如質疑其為什麼不反抗,或者不擺脫這段關係,甚至質疑其挨打的原因,對此,您怎麼看待?
李瑩:公眾認知存在很多問題。
很多情況下,不管實際中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施暴者為了達到控制目的都會進行挑剔。而且受害人的過錯、施暴人的境遇不順都不應該是一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借口。
更重要的是,公眾需要考慮到受害人在這段關係中的特殊心理,不能用一般的傷害案看待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家庭暴力與其他暴力關係的最大不同在於,其他的暴力發生具有偶發性,而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控制,施暴人會通過暴力控制受害人,並左右受害人的行為。在長期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受害人會出於極度恐懼狀態,會喪失自信心和判斷力,而且很難有勇氣和自信來擺脫這種暴力環境。。
我遇到一個家庭暴力的案子,受害人被施暴十幾年,她最近告訴我,她丈夫對她的肢體暴力少了很多,主要通過精神暴力,恐嚇、貶低、謾罵。她丈夫威脅她不能報警,也不能告訴她媽媽,說「如果報警,我就把你的眼睛戳瞎,然後把你的頭割下來,提著刀,要麼去見你媽,要麼去派出所」。我聽完以後就問這個受害人,「你信嗎?」她說:「我相信」。由於長期處於受暴力狀態,這個女人一提到自己的丈夫就渾身發抖,眼神充滿恐懼。她的丈夫是享受國家特殊津貼的某高校教授,她自己本人也是教授,但是在這種控制關係中,她已經失去了自己的判斷力。甚至施暴者會發現,自己完全不用通過肢體暴力的方式就能達到控制的目的,這種方式也更安全,因此目前施暴人已經不再對妻子實施身體的暴力,取而代之的就是類似的恐嚇和威脅。
除了畏懼,處在家庭暴力關係中的被傷害者還普遍存在一個特點,就是在「離婚還是不離婚」之間遊走。在這種暴力循環關係中,受害人失去了自信,形成了對對方的依賴,她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勇氣,也沒有能力擺脫家庭暴力,加之施暴人會拿娘家人或者孩子作為威脅,導致她們很難從其中擺脫出來。
界面新聞:在您遇到的案例中,受害者為擺脫家庭暴力,是否會付出很大代價?
李瑩:是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有兩種結果,一種是一輩子都無法擺脫,另一種是為了擺脫暴力,就想我前面所說的,付出財產、撫養權方面巨大的代價,甚至凈身出戶。
前面提到申請了保護令還差點被搶走的那個女性,儘管我們有很多的證據證明她遭到過家庭暴力,比如遭到威脅、恐嚇,也有子女和鄰居的證言等,但法院依然沒有認定,而當時簽發的保護令也是認為「男方存在發生家庭暴力的危險」,而不是「實際存在家庭暴力」。因此法院很可能判決不予離婚。而在第一次沒有判離後,她還要再等半年才能再行起訴,但這半年會發生什麼受害人不敢想像,她擔心可能命都沒了。所以為了離婚,這個受害人付出了特別大的代價,前夫拿走了全部財產,兒子的撫養權歸他前夫,女兒的撫養權歸她,按理說這可以互不支付撫養費用,可這個前夫還要這個女人每月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她為了能夠擺脫丈夫,也都答應了。
而除了付出諸如放棄財產、背井離鄉等代價外,很多陷入暴力循環的家暴受害人,在失去外力支持的境況下,最後往往「不是她死就是他死」的結局,近年來媒體報道了多起以暴制暴的案件,都是受害人無法忍受長期的家庭暴力而將對方殺害。因此,家庭暴力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它絕對不是家務事,更不是打是親罵是愛、你儂我儂的浪漫,而是血淚和生命的代價。
因此,反家暴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公權力和各方力量的介入,,去阻斷這種暴力關係。
孩子與老人也經常成為家暴的受害者
界面新聞:除了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屬於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對象,能談下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面臨的特殊困境嗎?
李瑩:對於未成年人來講,他(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處在家庭暴力中,他們沒有能力主動求助,這就是為什麼要建立強制報案制度,在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時候,需要其他人發現並報警。
未成年人家暴還有一個挑戰,就是社會觀念對家長暴力管教的寬容和鼓勵。同時,面對受暴力的未成年人,怎麼樣幫助他們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以南京虐童案為例,很多網友認為對於施暴者的處罰會處罰過重,而且這件事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沒有更好的幫助到孩子,反而使孩子陷入更大的困境。
但我認為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說目前因為孩子和家長陷入困境就對施暴行為進行諒解,並認為法律處罰過重。
施暴者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毫無置疑的。但關鍵是,怎樣的處置才更有利於孩子,這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在我看來,養母是不是因為家暴行為而必然被剝奪監護權,這並不是必然的,其實應該經過評估,但我們目前缺乏這種評估機制,沒有專業的機構或個人就養母能不能繼續監護孩子進行評估。我們需要意識到,處置施暴的父母和剝奪其監護權是兩個概念。
此外,未成年人還面臨嚴重的家庭性侵害,比如繼父、養父的性侵,甚至是親生父親的性侵。
還有一個群體目前在立法以及實踐中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就是目睹兒童,在親眼看到家庭暴力發生後,他們心靈遭受的傷害並不比自己遭受暴力輕,甚至更嚴重。但這個群體在中國大陸是被忽視的,但在台灣,會針對這個群體提供很大的幫助。
界面新聞:從老年人方面,他們在家庭暴力中會面臨哪些困境嗎?
李瑩:在老年人方面,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來自子女的虐待和遺棄,另一方面是再婚或同居老人之間的暴力。現在很多老人由於子女的反對,或擔心財產分割出現爭議,因此很多人選擇同居而不辦理結婚證。我們之所以建議把同居關係納入反家暴法中,其中一個理由就是現在同居的老人很多,而在這個過程中也會有暴力發生。
界面新聞: 同居人群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為什麼會被認為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
李瑩:事實上,同居人群、前配偶之間發生的暴力比例很高,數量也很大,而且跟家庭成員間發生的暴力特點相似:發生私密空間內,表現為精神暴力、身體間的暴力及性暴力等形式,且具有長期性、反覆性等特點。
但之前法律並不願意把同居人群納入反家庭暴力法,因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同居關係在輿論和道德層面是不被認可的,但同居人群不管是為道德所接受與否,其人身權利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
同居人群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是推動的一個突破,但是我們認為還不夠,應該將前配偶之間發生的暴力也納入進來。但這一次《反家暴法》出台,並沒有將前配偶關係納入反家暴法,這可以說是一個遺憾,因為很多時候,暴力關係並不因為一紙離婚書就停止,它是具有延續性和持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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