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入法」將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

日前,在一個法治論壇上,湖南寧鄉縣法院院長馬賢興提議建設良知文化,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範人的行為的法則——「良心都靠不住了,什麼靠得住呢?」這一說法引發廣泛討論。(7月16日《瀟湘晨報》)

「良知入法」,將良知從一種軟性約束變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剛性約束,這種設想有多少可行性?

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這話有兩層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並不彼此絕緣而是有機聯繫的;其二,法律和道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排斥良知,良知也無法取代法律,兩者分屬不同的領域,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職能,但彼此之間有著清晰的邊界,「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良知入法」最大的問題是,將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這勢必引發某種價值衝突:一個人的行為可能違背良知但不觸犯法律,這個時候該由法律還是良知去審判?

隨著社會發展,當人們發現良知等形而上的東西不足以約束個體行為,也就是「靠不住」的時候,法律才終於出現。從社會進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會規範,也是迄今為止最為有效的社會規範。所以這句話應該這樣說:如果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還有用嗎?

此外,「良知入法」還面臨著如何操作和執行的問題。一方面,我們無法將良知這個東西量化,譬如直接規定良心缺失該受什麼樣的處罰,另一方面,嚴厲的法律規定尚不足以震懾那些因為道德敗壞而違法犯罪的人,空洞的道德口號又有何用呢?從這個意義上說,良知入法其實也是一種法律依賴症,或者說是「法律萬能」思維。

良知要用道德的手段去提升,法律需要法治的途徑來改進,我們不可能用道德去解決法律問題,也不可能用法律去解決良知的困境。

(責任編輯:朱書緣、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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