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老人的遺產糾紛,法律訴訟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好問題,因為現實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混淆其中的概念,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接下來,我就詳細解釋一下,以便大家區分不同的幾個概念和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問題中「子女對老人的遺產糾紛」是一個非常大的概念,包括了法律上的很多情況,比如,繼承糾紛,析產糾紛,繼承人資格確認糾紛,確權糾紛,等等。這些名目繁多的糾紛類型,可能都跟遺產有關,可是,不同糾紛類型在法律上適用的訴訟時效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不仔細了解糾紛的具體類型,可能就導致時效喪失,權益受損。

下面,我來舉例說明一下,以便大家能夠弄明白。

第一個例子:我曾經辦理過一個四合院繼承的案子。夫婦兩人的房產,解放前購買。現在,兩位老人均已經去世。老太太去世時間是2014年,享年100多歲。老爺爺去世時間是2005年。當時,家中的三子一女均未提出繼承房產,畢竟2005年的時候,老太太還健在。如今,四個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產的時候發現,最小的弟弟因為一直跟父母一起住,已經在他人不知情的時候,把房產過戶到他的名下一部分,房產是他和母親共有。其他子女不幹了,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重新分割產權份額。發生糾紛的時候,是2016年,距離母親去世不足兩年。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發現或者應該發現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自2017年10月1日起,根據《民法總則》的新規定,為三年起),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那麼,其他子女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個例子:也是我經手過的案例。這個是漫長的故事。解放前的四合院,由父母購買。1948年,妹妹隨丈夫遠赴台灣,和留在北京的哥哥分離四十多年。其間,父母相繼離世。哥哥一家一直住在這個院子里。直到2008年,這個院子面臨拆遷。妹妹的兒子回到北京,代表自己的母親要求跟自己的舅舅(妹妹的哥哥)分割房產,以便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可是,哥哥的兒子不幹了,理由是爺爺奶奶都去世三十多年了,這個姑姑一直在國外,不僅沒有盡孝,而且也從來沒有對房子的事情發表任何意見。現在看到要拆遷了,跑回來要求分割,豈不是早過了時效?根本沒權利啦!可是,對於此類情況,法律卻不是這樣規定的,因為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去世時,繼承開始。而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被認為是接受繼承。所以,現在妹妹的兒子提出分家析產的請求可以隨時提出來,沒有時效限制。

綜上,問題中的老人遺產糾紛如何處理,還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並非直接套用兩年或三年的訴訟時效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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