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轉讓股份
07-08
本報訊 前妻發現婚姻期間丈夫未經自己同意擅自轉讓股份,遂起訴要求確認轉讓無效。10月15日,在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的調解下,該女子獲得了相應補償。
原告王某(女)與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將夫妻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15%股份掛靠在被告張某名下。2009年10月,李某未經王某同意便將該股份以1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張某。一個月以後,王某與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李某隱瞞其已經將股份轉讓給張某的事實,仍然約定股份歸王某與李某共同持有。後來,王某得知李某已轉讓該股份的事實後,認為李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明知李某轉移財產而受讓股份,並且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遂起訴要求確認兩被告股份轉讓協議無效。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辦案法官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原告王某承認兩被告之間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張某放棄李某向自己的借款30萬元,同時,張某同意李某原掛靠在其名下別處的8%股份單獨划出歸王某所有。(余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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