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務公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職能介紹系列之一:偵查監督科
偵查監督科三大職能
Q1、什麼是審查逮捕?審查逮捕分為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兩種說法只是語境不同,意思大致一樣。對於公安機關報請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時用「批准逮捕」。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時,行文中使用「決定逮捕」。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強制措施的最長時間為30天,如果需要再延期關押則需要報請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科審查逮捕,偵查監督科的審查期限為七天。如果批准逮捕,可以再行關押二個月;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則需要釋放犯罪行為。
Q2、什麼情況下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Q3、什麼是刑事立案監督?
刑事立案監督,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或者偵查部門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它作為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能,和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審判監督、行政訴訟監督一起,構成了我國檢察機關訴訟法律監督職能的基本體系。
Q4、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是什麼?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包括: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②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③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案件。
Q5、什麼是偵查活動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處的偵查機關應包括公安機關外,同樣在某種情況下行使著偵查權的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
Q5、偵查活動監督範圍?偵查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活動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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