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男孩刺傷女同學不立案:法律對「小惡魔」不能完全放任 | 新京報快評

原標題:未滿14歲男孩刺傷女同學不立案:法律對「小惡魔」不能完全放任 | 新京報快評

英美兩國的規定對我們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即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對少數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條件地剝奪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刑罰豁免權。

▲視頻來自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鄧學平

近日,一則關於「女孩遭未滿14周歲男同學搶劫捅傷,警方撤案」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發布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當日黃某將女孩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她脫光衣服。因黃某案發時未滿14歲,不夠刑事處罰,警方對案件予以撤銷。事情發生後,涉案雙方至今沒有達成任何賠償協議,引起了女孩張某家屬的強烈不滿。

對黃某撤案的做法雖然讓很多人難以接受,但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當地警方應該做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既然黃某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那麼根據《刑法》就絕對不應當負任何刑事責任。對於《刑法》的這一規定,目前還沒有任何可以變通或者突破的空間。

雖然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鑒於目前尚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因此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過政府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的案例。這意味著,只要不滿十四周歲,不論是殺人放火還是搶劫強姦,都不會面臨任何法律後果。

▲當地案情通報截圖。

兒童是可愛的天使,但在極端的情況下有時候也可能是暴力兇嫌。2016年1月發生在廣州番禺的11歲女童被廣西韋某姦殺案震驚全國。據媒體報道,韋某曾不同程度地傷害過6個未成年人。他在13歲時曾故意殺害一名同村的4歲男童,因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14歲時重傷一個未成年人,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出獄不到2個月又在春節前姦殺了一個11歲的女童。讓這樣惡行累累的「小惡魔」長期逍遙法外,對於其他的生命不啻於是一枚定時炸彈。

近年來,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暴力作案逐漸多發,其中絕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對此,輿論也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其實,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大體上是與國際接軌的。比如日本、德國、義大利等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周歲。

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未滿10周歲的兒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0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進行反駁。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採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因此,保持現行法律規定不變,將14歲以下與刑罰完全隔離,可能已經無法適應現實,也會造成諸多的社會不公。其實,英美兩個國家的規定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啟發借鑒意義,即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對於少數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條件地剝奪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刑罰豁免權。

雖然相對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處於弱勢。但如果被害人同樣是未成年人,那麼力量對比就不能一概而論。此時對嚴重侵害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暴力行為,如果能夠適當突破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條件,或許更能體現雙向保護原則。

另外,做好《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銜接,形成更加嚴密、合理的責任體系也十分重要。現在的情況是,如果不夠刑事處罰,就沒有法律可以給予處罰,只能沒有任何後果地一放了之。事實上,不夠刑事處罰的,仍然可以考慮給予行政處罰,從而給予必要的警告和遏止。

□鄧學平(律師)

編輯:孟然 校對:陸愛英

責任編輯:韓曉穎 UN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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