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問答
07-08
一、什麼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我國目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條,對我國公民的婚姻原則、結婚年齡、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以及離婚原則、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婚姻法是關係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人們在生活中接觸最多的一個法律部門。它是人們在婚姻、家庭關係各個方面必須遵循的準則。二、我國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三、結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必備條件: (1)根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即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能早於22周歲,女不能早於20周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條件: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禁止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四、結婚登記是否可以託人代辦? 不可以。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五、結婚登記應持有的證件?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本人戶口證明、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六、最低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七、什麼是重婚? 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辦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沒有登記結婚而與他人同居而構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的,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是重婚行為。對於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還應依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八、婚約是否受法律保護? 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因此說,婚約不受法律保護。九、孩子必須隨父姓嗎? 不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十、非婚生子女低人一等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十一、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十二、雙方自願離婚應如何辦理? 我國婚姻法第24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發給離婚證。"十三、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十四、什麼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主要有:(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2)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3)財產分割問題。對於宣告婚姻無效、需要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時,應妥善處理財產分割問題。(4)其他法律後果。十五、什麼是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法》第17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製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㈠工資、獎金;㈡生產、經營的收益;㈢知識產權的收益;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十六、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十七、我國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幾種?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兩種:⑴登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到婚姻登記機關通過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⑵訴訟離婚。是指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十八、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准予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十九、在什麼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二十、離婚時,如何分割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二十一、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1)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付債務;(2)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付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或農業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6)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二十二、什麼是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個人債務主要有(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二十三、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十四、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怎麼辦?新婚姻法對此做了相應的規定:⑴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若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來採取措施。當事人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⑵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⑶離婚後,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十五、如何解決離婚後的孩子撫養問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二十六、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應如何給付?年限有規定嗎?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的撫育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應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的給付期限,要給付至子女獨立生活止。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喪失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二十七、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二十八、在什麼情況下,離婚時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十九、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行兇、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現為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壓抑等。家庭暴力還包括性虐待。三十、發生了家庭暴力問題,到哪裡求助?《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發生了家庭暴力問題,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求助,構成傷害罪或虐待罪的,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三十一、家庭暴力實施者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⑴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⑵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⑶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第206條規定,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刑法第234條規定處罰。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觸犯刑法第257條規定,則構成前文所提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十二、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依婚姻法規定,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解。⑵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對加害者予以行政處罰。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將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依據,要求離婚。受害者也可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⑸對於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時,也可以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暴力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三十三、什麼是重婚罪,應如何處罰?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十四、新婚姻法還承認事實婚姻嗎?不承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公布以後,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可以以事實婚姻處理。三十五、新婚姻法規定有可撤銷婚姻嗎?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十六、離婚時要求精神賠償,可以向第三人(俗稱第三者)主張嗎?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重婚的,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張精神賠償,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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