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狂揍惡少,算不算見義勇為?
作者呂義盛。原題:見義勇為不等於以暴制暴。
在鄭州街頭,兩個年輕人暴揍環衛工,一群路人看不過去了,上去狂揍這兩個人,兩人跪地求饒。對此,有人覺得該出手時就出手!也有人覺得是以暴制暴。(鄭州晚報 4月13日)
在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此類標題:「見義勇為卻被判刑,小伙直喊冤」、「見義勇為者被判刑,小伙很委屈」。
何以故?
深究原因,就是「見義勇為」這個詞的含義被錯誤理解,導致實踐中把一些以暴制暴的行為,被理解成為見義勇為。筆者認為,真正的見義勇為,不會被判刑,也不應被判刑。
見義勇為,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見到合乎「義」的事就要勇敢去做。對「勇」字的理解不會有太多爭議,而對「義」字的理解卻往往出現偏差。
在很多人的思想觀念里,認為義就等同於「劫富濟貧」、「殺人償命」、「以暴制暴」、「大義滅親」、「血債血償」……。筆者認為,義不等於以暴制暴,義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之上的,而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就是法律秩序,破壞了法律秩序的「見義勇為」,不再是仁義之舉。
所謂的義,是指合宜的事情,合乎正道的事情。《淮南子·齊俗》中說,「為義者,布施而德」,可見合乎義的事情一定是符合德行的、合宜的、符合社會道德規範的事情。雖然不能排除法律與道德相衝突的情形,但總體來說法律與道德是一致的。
同情弱小是人類天然的情感,古代的「大俠文化」就是這種思想觀念的集中反映。《漢莫拉比法典》中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規定,但這種規定具有正當性,是因處於其特定歷史時期。在國家機制尚不發達、無法充分保障每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私人暴力、以暴制暴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道義上的正當性。在現代強調法治精神的當下,以暴制暴這種行為不應被提倡,它本質上是反文明的。
道德標準不是亘古不變的,我們不能拿著古人的道德標準來衡量現代人的行為。在古代,父母可處死不孝子孫而不必受任何法律制裁,現代社會則不可以。
法律的本質是一種「規範」,即規範人們應當如何作為。現代社會的「義」,首要的一條就是要合乎法治。以暴制暴這種「偽道德」行為,如果任其泛濫,崩潰的將是整個國家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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