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類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賭博類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網路賭博中賭資數額的計算(人民司法2017.02.036)
【裁判要旨】司法實踐中就網路賭博賭資數額計算問題有不同看法,司法解釋認為投注額和贏取額都是可選擇的方式,但並沒有具體說明如何計算投注額和贏取額。按照多局重複累加的方式計算賭資額不妥當,會和線下網路賭博計算方式產生巨大偏差,不利於案件審判公正,應採用網路賭博中行為人最初投入額作為賭資數額的計算方式。
【案號】一審:(2014)松刑初字第2055號 二審:(2015)滬一中刑終字第206號 再審:(2016)滬刑再2號
2.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的認定(人民司法2016.05.032)
【裁判要旨】依照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本案行為人沒有建立賭博網站,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利用自己掌握的賭博網站的網址、賬戶、密碼等信息,在短時間內組織多人進行網路賭博活動,不屬於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其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聚眾賭博標準的,則應認定為賭博罪。
【案號】一審:(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號
3.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刑事責任(人民司法2015.10.018)
【裁判要旨】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以合作分成方式,將非法生產的賭博機放置於遊戲機房內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案號】一審:(2012)滬二中刑初字第147號二審:(2014)滬高刑終字第160號
4.倒賣虛擬貨幣供他人賭博構成賭博罪(人民司法2014.24.091)
【裁判要旨】同題。
5.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注構成開設賭場罪(人民司法2011.10.021)
【要點提示】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一審:(2010)東刑初字第193號
6.組織他人以電話投注參與賭博並賺取洗碼費構成賭博罪(人民司法2011.20.007)
【裁判要旨】行為人組織他人以電話投注方式參與賭場賭博,並通過賺取洗碼費的手段從中抽頭漁利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行為,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一審:(2010)宜刑初字第202號二審:(2010)錫刑終字第70號
7.為境外賭球網站擔任代理構成開設賭場罪(人民司法2009.24.021)
【裁判要旨】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在實踐中很難區分,從廣義上說,聚眾賭博的外延涵蓋了開設賭場行為。對於上述兩個罪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本市辦理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開設賭場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據此,賭博網站的各類代理情況均屬於開設賭場,只要能認定其發展的管理者的賬號下有3人使用會員賬號投注的,就可以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
【案號】一審:(2009)普刑初字第19號二審:(2009)滬二中刑終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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