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審衝突不應繞行
今年7月6日至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刑九》二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稿前不久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基本保留了去年10月一審稿中泄露不公開案件信息罪和擾亂法庭秩序罪新增情形等款項。《刑九》二審稿甫一公布,律師及部分學者便據理力爭,質疑其仍存在過度限制律師之嫌。
各方爭議之下,問題似乎指向了被評價為中國刑事審判實踐「怪胎」的辯審衝突,以及同樣存在於民事、行政糾紛中的律師合法權利保障問題。
在依法治國加速、司法改革揚鞭之際,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步履維艱,法律界不得不反思:辯審衝突如何解決,真正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
兩審稿爭議
增加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兩項適用情形是草案中引起最大爭議的內容。兩審稿均將其描述為:「(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什麼是辯審衝突(自己加的):在刑事案件庭審中,辯護律師和法官之間的辯審衝突時有發生,損害了司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日前,中國政法大學召開「辯審衝突的根源與應對」薊門決策論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謝佑平教授表示,要把壓在法官身上的審判之外的「任務」拿掉,逐步建立以庭審為核心的司法制度。謝佑平教授認為,辯審本來不應有衝突,辯護方站在維護被告方合法利益的角度提出辯護意見,真正理性的法官願意傾聽辯方意見。依照刑事案件辦理程序,偵查機關將搜集到的證據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如認為證據不足可退回要求補充偵查,但退偵只有兩次機會,很多證據因時間變遷已無法搜集,導致個別案件的指證水平不高。而控審(即檢察官和法官)在很多時候是需要相互協調的,由於有考核制度,如果法官不判有罪,相關的檢察官就可能被降級,因此法官就會在庭審時想方設法維護控方利益。當遇到證據本身存在漏洞,辯護律師又抓住漏洞不放時,辯審衝突便難以避免。另外,法院當前的財政和人事都歸地方政府管。有些案件如拆遷等可能涉及當地政府的某種利益,此時法官在審判時承擔了某種政治任務,儘管其內心可能認為律師說得有道理,也常常會限制律師的辯護。謝佑平教授提出,要改變當前的辯審衝突,首先就要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將壓在法官身上的依法審判之外的功能和「任務」拿掉,逐步建立以庭審為核心的司法制度。同時,改變當前偵查起訴割裂的情況,建立偵控一體化,充分發揮警檢兩方各自優勢,提升指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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