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裕生:論保守主義的原則及其理論難題 (第4頁)

那麼為了挽救並維護自由與安全,也即出於自由主義的最高原則,以激烈手段改變現實,也並非沒有理由。

   至於反對革命的第三條理由,實際上是一條功利主義原則,曾在國內頗有影響的「吃飯哲學」正是基於這一原則而提出了「告別革命」論。但是,功利主義原則從來就與一切崇高行動的原則南轅北轍,而革命歷來就被一切革命者視為崇高的行為。所以,以這條原則反對革命,只對功利主義者自己有效,而對信奉有超功利的絕對價值原則的自由主義者則無效。對自由主義者來說,如果個人的自由與安全得不到維護與保障,那麼被忍受的暴政即便帶來了繁榮昌盛、富國強兵,如秦國,如法西斯的德國、日本,或前蘇聯,也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在這種國度里,個人如螻蟻。而尤其重要的一點是,在自由主義看來,那種以犧牲其成員個體之自由與安全為代價來維持其統治的國家,永遠也不可能成為真正偉大的國家,即使能一時富國強兵,也絕難維持長久,因此,是不值得期待與忍受的。

   這裡,我們要特別地附帶指出的是,不管是以富國強兵為革命的目的,還是以之為反革命的理由,就其均以功利主義為原則而言,都沒有超出中國傳統法家的政治視野。而自由主義不同於法家的地方,也正是它真正強硬的地方:即使自由與民主不能帶來富國強兵,也堅決要追求、捍衛自由和民主!

   「自由的保守主義」的另一條原則:要啟蒙,但不要革命

   接下來,要著重分析保守主義反對革命的第二個理由,我們可以把這種以傳統作為反對革命之理由的原則視為保守主義們的「傳統原則」。根據對「傳統」的不同理解以及相應的「保守」程度,我們將它們區分為三種保守主義。

   第一種情況,我們可以稱之為前面提到的「自由的保守主義」。它贊同自由主義的價值原則與未來願景,即最終要建立能夠維護與保障所有成員個體之普遍自由的國家,但是,卻認為這種自由國家的建立並非只靠政治運動就能達成,而是需要首先完成一項文化啟蒙或文化轉換的工作。這就是通過文化啟蒙來把傳統文化轉化為一種啟蒙文化,以使傳統文化能夠與自由主義價值原則對接和融貫。這一工作完成之後,制衡性的民主化改革才會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建立維護普遍自由的國家才是可望也可即的事業。相反,如果在傳統文化沒有完成轉換之前,通過革命強行改變國家,那麼,改變的很可能只是統治者的姓名,而不是國家的性質。這是因為任何國家的人們都是生活在某種傳統之中,這個傳統包括歷史中的思想、宗教、藝術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歷史經驗。國家制度作為運行在這些傳統要素之上的一個系統,深受這些傳統要素的規定,而這些傳統要素也正是通過國家制度這個系統強有力地影響著每個成員。實際上,傳統不僅塑造著國家,也塑造著人們理解國家與運行國家的方式和習慣。因此,如果一種傳統未能自發地開後出有關人之自由本質與相關價值原則的系統自覺,或者也未能接受這種自覺的洗禮與重構,那麼,即便人們改變了國家政權,也不可避免地仍然按原來的傳統去理解國家並按傳統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其結果必定與建立自由國家的初衷背道而馳。

   所以,在沒完成文化啟蒙或文化轉換的地方,這種保守主義拒絕一切激進的革命行為。不過,它對傳統的強調,與其說是要保守傳統,不如說是要轉換傳統或重構傳統。所以,在根本上,它真正強調的乃是文化—思想啟蒙,這被視為每個民族或國家之自由事業的根本。實際上,這種保守主義有一個偉大而危險的預設:所有的民族或國家都有一個共同的關口需要通過,那就是文化—思想啟蒙;所有的民族或國家都有一個共同的未來,那就是自由國家的建立。

   但是,是否所有民族的文化傳統都能夠與自由主義的那些價值原則兼容和對接?或者說,是否所有民族的文化傳統都能夠向以自由的自我覺悟為其核心的啟蒙文化轉換?如果能夠,為什麼?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能夠,那麼也就等於說,不同文化傳統的人類都有一共同的必然命運:從不同的過去必然走向自由的國家與自由的聯合。因此,人類的歷史與未來都是必然的。然而,既然人類的歷史與未來是必然的,那麼歷史中的人又如何是自由的呢?處在歷史必然性中的人類如何能夠自由地去建立自由的國家呢?這些是這種自由的保守主義需要面對的問題。但是,這已經不是作為政治保守主義理論所能回答的了。

   「歷史保守主義」原則:歷史中有的就應該有,沒有的就不應當有

   第二種情況我們可以稱之為歷史保守主義,它把歷史中的傳統視為「自然地」形成的,而不是理論建構出來的。這種「自然地」形成的傳統體現了人類世代積累下來的實踐智慧與美德,也「自然地」構成了道德、法律與國家權力的權威性的源泉。因此,歷史中的傳統及其昭示出來的方向是我們的一切實踐行動、特別是政治實踐活動的最真實也最可靠的依據。簡單說,傳統允許我們做的與昭示我們做的,才是我們能夠做的與應當做的。在這個意義上,不存在激進自由主義據以號召革命要加以爭取的所謂「普遍權利」,如果有,那一定是一種只存在於理論抽象中的「虛幻的權利」(柏克語)。一切權利都只存在於各種歷史傳統「自然」形成的法律空間里,這才是真實、具體的權利。這一方面是說,在同一種傳統里,也並非所有人都享有同樣的權利,「自然」(又是「自然」!)形成的不同階層者(比如國王、貴族與平民)擁有的權利各不相同;另一方面是說,生活在不同傳統社會中的人們之間,也不會擁有相同的權利。處在擁有偉大法律的偉大傳統中的民族及其成員理所當然擁有更多可貴的自由與權利,因為這些乃是他們從其更高明的祖先那裡繼承下來的,因而是屬於他們所獨有的。愛德蒙·柏克引以為自豪的一點就是,在他看來,英國人在爭取他們的權利時,就只爭取一種「英國人的權利」,而不是人的什麼「抽象的權利」③。

   既然真實的權利只有具體的權利,而具體的權利只存在於傳統之中,那麼,當然也沒什麼普遍的權利。所以,一切以追求和實現普遍權利為借口的政治運動與政治實踐都是虛妄的,至於以普遍權利為依據的暴力革命,更不過是一種假崇高的流氓與強盜行為。

   對於這種歷史保守主義,我們可以用一個命題來概括它:在歷史傳統中存在的,就是真實的,也是應該有的;在歷史傳統中不存在的,就是不真實的,也是不應該有的。於是,由於英國人在自己的傳統中發現了他們擁有可貴的自由與權利,所以,他們應當繼承和擁有這些權利,並且需要用明確的成文法把這些權利確定下來,以便相互尊重這些權利。但是,如果印度人在他們的傳統中沒有擁有這些權利,或者英國人在印度人的傳統中沒發現印度人擁有這些權利,那麼,印度人也就不應當擁有這些權利,當然也就無需尊重印度人的這些權利,因為他們的祖先沒有,所以他們本來就沒有。如果歷史保守主義認可這種從其命題中必然要得出的結論,那麼它顯然無法不陷入該受詛咒的傲慢與荒謬之中。

   歷史保守主義可能會糾正說,雖然生活在不同歷史傳統的人們之間擁有不同的權利,但在所有傳統中都可以發現人們享有某種權利。但是,這樣又會引出新的問題:既然在所有歷史傳統中的人都擁有某種權利,那麼,這也就意味著,所有人都享有權利,也應當享有權利。那麼,人為什麼能夠擁有權利?又為什麼應當擁有權利?對這樣的問題的追問,顯然會引出普遍權利的問題,而這恰恰是歷史保守主義一開始就要極力避免的東西。這是其一。

   其二,既然不同歷史傳統中的人們享有的權利是不同的,這也就意味著,有的傳統世界中的人們享有的權利多一些,有些則少一些。現在,我們可以合理地設想,那些原本享有較少權利的國家的人民發現了有一些國家的國民享有更多的權利,那麼,前者是否有權利或有理由要求像後者那樣享有更多權利呢?如果有,那麼,這豈不意味著人們可以為了享有與其他人一樣(因而也是更普遍)的權利而可以背棄自己的傳統?但是,如果為了更普遍的權利可以背棄傳統,那麼為了更普遍的權利進行革命也就不是完全沒有理由的。而這當然不是歷史保守主義所能接受的。

但是,如果人們沒有理由要求像其他傳統中的人們那樣享受更多的權利,那麼,這等於說,實然即是應然——在事實(歷史傳統)中沒有,(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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