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對國際法發展的貢獻(下)
「一國兩制」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的具體制度
香港回歸是一件史無前例的偉大工程。根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央政府在特區締結與適用條約、對外司法協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會議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為維護特區貿易、金融、航運和仲裁中心地位,促進特區對外交往營造了良好的國際法律環境。其中,不乏開創性工作,突破了傳統國際法的規定,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具體制度。
「一國兩制」推動形成特區締結適用條約的獨特模式。回歸前後,香港在條約締結和適用方面的實踐多種多樣,在締約主體、締約許可權、適用範圍和履約機制等方面對國際條約法作出了貢獻,形成了國際法上自成體系的獨特的「特區締結適用條約」新模式。一是主體新。《基本法》賦予特區一定的締約權,特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簽訂和履行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八個領域的協議。經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特區可對外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定、司法協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移交被判刑人協定、民航協定以及投資保護協定等。二是方式新。根據「一國兩制」方針,並考慮到香港的實際需要,回歸前後大膽探索條約締結適用新方式,並得到國際社會認可。回歸前,中英雙方經過磋商,分別在國際層面採取了法律行動與外交行動,向多邊條約保存機關發出照會等,妥善辦理了214項條約繼續適用問題。回歸後,既有中央政府不加入但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如《核能領域中關於第三方責任的公約》;又有以中央政府名義加入,但僅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如《修正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三是履約新。特區適用多邊條約所產生的國際權利義務由中央政府承擔,以國家名義參加的多邊條約履約事宜由中央政府辦理,中央政府積極協助特區辦理單獨適用於特區的條約履約事宜。履約報告方面,建立了「特區自行撰寫、中央統一提交」的工作模式,並由特區就其自治範圍內的履約事務自行答覆條約機構提問等。
「一國兩制」開創了單一制國家地方自治權的新高。回歸後,根據《基本法》,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貨幣發行權、財政稅收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此外,在外交權屬於中央的原則下,特區還擁有廣泛的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包括單獨締約、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經濟、貿易等領域對外交往等。這種高度自治權涵蓋範圍廣泛,大大超過一般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和聯邦制國家地方實體的權力,更遠超香港回歸以前的對外交往權力,在世界憲政史上是極其罕見的,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堅定實施「一國兩制」的決心。必須看到,這種權力是有限制的,是來源於《基本法》的授權,具有派生和從屬性。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力,特區就有多少權力,沒有明確的,中央還可以授予,未授予的「剩餘權力」在中央。
「一國兩制」促進了不同法系相互借鑒與融合。「一國兩制」下,我國法律制度呈現出多樣性的新特點。內地實行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香港實行英美普通法制度,澳門實行歐洲大陸法制度。「一國兩制」為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交流提供了平台,三種法律制度互相交流互鑒,取長補短,不斷融合。《基本法》吸收了香港原有普通法的一些要素,香港原有普通法則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進行「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成為特區法院判決的依據之一,並對特區普通法司法解釋制度產生影響。
「一國兩制」為國際法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巨大空間
回歸以來,港澳特區與內地全方位融合不斷深化,聯繫日益密切。不同法律制度互動,衍生出國際公法、私法和經濟法等領域諸多新問題,國際法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尚有很大潛力。如三地法律不同,民商事交往頻繁,導致一國內部區際法律衝突,引發諸如不同司法管轄區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刑事司法協助、訴訟移管等問題。又如香港居民蔡某依據《中國與秘魯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訴秘魯共和國案件等。再如,目前特區法院正在審理的C訴入境處長案件中涉及的「國際習慣法在特區的適用」等。這些都是「一國兩制」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只能在「一國兩制」指導下加以協調解決,其解決方式必將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
回顧香港回歸十五年的歷程,「一國兩制」方針源於中國解決自身統一問題的思考,但其意義遠超一國範疇。「一國兩制」閃耀著高度的智慧光芒,是堅定的立場與靈活的策略的有機統一,是國內影響與國際視野的有機結合,充分體現了鄧小平同志的高瞻遠矚。從國際法上看,「一國兩制」順應了國際法演變趨勢,有力推動和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是新中國對現代國際法作出的重要貢獻之一,大大提高了中國在世界國際法界的地位和影響。
當前,香港已經回歸十五周年,正處在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關鍵時期。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維護特區長治久安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我們既要加強對「一國兩制」的學習和研究,更要加強對「一國兩制」的推廣和宣傳,特別是它對國際法的貢獻。要以「一國兩制」為指導,牢牢把握中央對港澳工作大政方針,探索新思路、採取新措施、解決新問題,將涉港澳條約法律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系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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