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建國史話 (23):制定憲法之八

長篇連載:美國建國史話 (23):制定憲法之八 內容摘要 : 上次我們談到,費城制憲大會的代表們終於在國會代表權的問題上達成了妥協。大會決定,美國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眾議院來自各州的議員人數根據各州人口數量決定。參議院的議員人數各州相同,跟人口無關。這一妥協方案雖然沒有讓費城制憲大會的所有代表都感到滿意,但卻使制憲大會避免了失敗。 上次我們談到,費城制憲大會的代表們終於在國會代表權的問題上達成了妥協。大會決定,美國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眾議院來自各州的議員人數根據各州人口數量決定。參議院的議員人數各州相同,跟人口無關。這一妥協方案雖然沒有讓費城制憲大會的所有代表都感到滿意,但卻使制憲大會避免了失敗。

有關眾議院議員人數的辯論,涉及到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雖然沒有人願意觸及這個問題,但是大家都知道,這個問題是無法迴避的,這就是奴隸的問題。如果各州眾議員的人數由人口決定,那麼在清點人口的時候,要不要把黑奴包括進去呢?1787年的時候,美國有成千上萬的黑奴,他們大都居住在南方地區,但是北方也有。北方的船主們從非洲進口奴隸,以此發了大財。

《邦聯條例》中沒有涉及奴隸問題,由各州自己決定是否允許奴隸制度的存在。比如說麻薩諸塞州就規定,奴隸制是非法的。當時,另外的九個州也停止了奴隸進口。只有喬治亞、北卡羅來納和南卡羅來納三個州還在繼續進口奴隸。

奴隸問題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美國歷史上很多重要人物都是奴隸主,其中就包括喬治·華盛頓和詹姆斯·麥迪遜。沒有人願意冒犯這些人,但是制憲大會又必須在奴隸問題上做出決定。奴隸制對美國的貿易法、稅法、乃至國會的代表權,都有影響。

在辯論中,一些代表認為,奴隸是個人財產,所以在決定各州的議員人數時,不必被計算在人口當中;另外一些代表則表示,奴隸也是人,應該跟其它人一樣,被計算在內。賓夕法尼亞州的格瓦諾·莫里斯發表了憤怒的演講。他宣稱,「奴隸制是一種邪惡的制度,給所有允許奴隸制存在的州帶來了巨大的悲哀和貧困。」

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則為奴隸制的存在進行辯護。他說,「有史以來,從來都是有一半人充當奴隸。」維吉尼亞州的喬治·梅森雖然自己是奴隸主,但他卻希望解放所有奴隸。他說,還是英屬殖民地的時候,維吉尼亞州就想給奴隸自由,但是受到了英國政府的阻擾,他認為,問題出在靠奴隸制賺了大錢的英國商人身上。

其它代表也紛紛發言,對奴隸制度提出譴責或是辯護,但是制憲大會沒有權力裁定奴隸制度是對是錯。每個人都知道,如果把禁止奴隸制寫進憲法,制憲大會必將以失敗告終。南部各州絕對不會接受,他們會拒絕加入美國。麻薩諸塞州的魯弗斯·金說,制憲大會應該按照政治事務來處理奴隸制的問題,大會結果採納了他的意見。

制憲大會的代表們決定按照政治事務來處理奴隸制的問題,並且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了不少妥協。比如說,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斯·威爾遜建議,在統計各州人口的時候,所有的白人和其他自由人都按照一個人來計算,但是每五個黑奴算做三個人,被稱為「五分之三」的規則。這一建議得到了制憲大會的接受。

美國憲法里找不到「奴隸」一詞,凡是提到奴隸的時候,就說「其他人等」。「五分之三」規則直到1868年第14項憲法修正案成為法律後才失效。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說,制憲大會圍繞「五分之三」規則達成的妥協是十分必要的,沒有它,美國就不可能形成聯盟。

制憲大會討論國會權力的時候,也遇到了奴隸制的問題。奴隸是人還是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關係到進口稅和新的州的發展。制憲大會經過討論,最後達成妥協,財政部可以對每個進口的奴隸徵收十美元的稅,並把1808年定為進口奴隸的最後期限。在此之前,各州有權自行決定奴隸的問題,1808年後,決定權就要收歸聯邦政府。

1787年夏天費城制憲大會的代表們圍繞新憲法展開辯論的過程中,有人提出一個問題:這部憲法最後應該由誰來批准?是州議會、是人民,還是象格瓦諾·莫里斯建議的,由一個全民大會批准呢?這時候,埃爾布里奇·格里再次站出來,反對將權力交給人民。他說,「普通人對政府的概念是世界上最荒誕的。」詹姆斯·麥迪遜針鋒相對,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新政府的規劃必須得到人民的批准。他說,「我認為,一個由議會批准的政府跟一個由人民批准的政府之間的根本區別是一項協定和一部憲法之間的區別。」維吉尼亞州的埃德蒙·倫道夫建議,各州開會審議費城大會擬定的憲法草案,可以提出修正意見,最後再由一個全體大會定奪。

格瓦諾·莫里斯表示贊同,但是出於另外一個原因。他說,「我一直希望能召集一個大會,這個大會的代表們有決心去建立一個我們不敢建立的強大的中央政府。」 詹姆斯·麥迪遜則痛恨這種主張,因為再次召集會議就意味著費城制憲大會的失敗,意味著他的艱苦努力和希望將化為泡影。與會代表最後決定,新憲法應該通過各州召集的大會,由人民來批准。

大會代表們最後還要決定憲法生效需要多少個州的同意。大家都記得,召開費城大會的初衷是要修改《邦聯條例》,根據規定,修改《邦聯條例》需要13個州的批准,按理說,新憲法也應該得到13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然而,有些代表提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羅德島根本沒派代表前來開會,當然不會投票贊成新憲法。此外,大家都知道,費城大會並不是對《邦聯條例》進行了修改,而是重新擬定了一個新的政府規劃。因此他們有權決定,憲法無須13個州的同意。

主張建立強大中央政府的代表們迅速採取行動,提出了需要多少個州的同意,才能讓憲法生效的問題。代表們當天沒能做出決定,但是很多代表那天晚上肯定是再次碰了頭,因為第二天大會投票,最後決定,只要九個州同意,憲法就可以宣布生效。費城的制憲大會到此噎接近尾聲,剩下的唯一工作就是要撰寫並簽署憲法落實成文字,然後加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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