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征民意 被精神病責任人將追刑責

《精神衛生法》征民意 被精神病責任人將追刑責

來源:京華時報 2011年06月11日01:47我來說兩句 (29) 複製鏈接列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圖CFP  由於缺乏法律規範,近年來屢屢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該收治的個人由於種種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當事人遭遇投訴難、申訴難、出院難。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首度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內容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者,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評估結果表示患者不需繼續住院治療的,患者或監護人可依法辦理出院手續。  焦點之診斷  禁止強迫他人檢查精神病  【草案】針對社會普遍關注「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草案明確,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  草案同時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解讀】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強制醫療、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些都和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尊嚴密切相關。「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把親屬或他人強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說:「如果不經嚴格的程序就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這將成為公民人身自由喪失的一個醫學理由。」  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表示,非自願住院被納入此次草案,且成為其重點內容之一,確實與目前存在的精神科醫院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病人等事件有關,將之上升為法律層面,將有效減少或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  【案例】千萬富翁被妻送進精神病院  2005年12月20日,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因家庭矛盾與妻子發生衝突,其後被妻子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出院後,何錦榮以醫院胡亂收治侵害名譽權為由將廣州腦科醫院告上了法院,索賠100萬元。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何錦榮作出精神狀態正常的鑒定。  焦點之糾錯  當事人有異議可要求鑒定  【草案】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程序,包括診斷時間、診斷醫生人數等特殊要求,並強調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同時,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複診;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可自主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對非自願住院患者,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定期進行檢查評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檢查。  【解讀】《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執筆人黃雪濤表示,對診斷結論提出異議並要求鑒定,這個自由選擇是非常進步的。但實際是把非自願治療的人身自由權交給醫生,醫生並不具備法律判斷、社會倫理的判斷,而強行收治應是司法判斷,把司法判斷交給醫學專家是他們承擔不了的。一定要經過司法程序,法官應享有裁決住院與否、治療與否的決定權,精神病醫生的診斷可作為法官裁決的重要參考。  【案例】徐武「飛越瘋人院」  2006年,武鋼集團職工徐武被送到武鋼二醫院精神科接受治療,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醫院,前往廣州為自己「討清白」。民警與廠方人員將徐武從廣州帶回武鋼二醫院繼續住院。後徐武出院。人民日報日前就此發表評論指出,人們對「徐武事件」的諸多質疑,一方面說明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改進,同時也再次反映出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焦點之問責  「被精神病」責任人要追刑責  【草案】明確侵權責任。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將受到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將終身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解讀】有專家表示,近年來,利用精神病診斷無明確量化標準、醫生的主觀能動性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經濟糾紛、與當地政府有衝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報道已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這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剝奪人身自由,對責任人追究刑責與刑法銜接,強化對違法者的威懾力,避免造成嚴重惡果。  【案例】徐林東被關6年多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東在多次向上級部門反映問題後被漯河市郾城縣大劉鄉黨委、政府有關工作人員送進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東被親戚從漯河市精神病醫院接回家。隨後,4名「徐林東事件」相關責任人被免職。據查,其中3人涉嫌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偽造徐林東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關證明。  對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  國家立法規範「精神衛生」  京華時報:精神衛生法起草多年,社會各界為何一直高度關注?  王錫鋅:精神病人是一個比較大的社會群體。大家希望,一方面要讓那些真正需要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療,但另外一方面,特別要防止某些人基於其他的目的,而強行地去診斷和收治所謂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們說的「被精神病」。因此,大家一直在呼籲國家層面的法律出台。  京華時報:地方性法規無法解決問題嗎?  王錫鋅:一些地方有法規,但這種法治化的努力有時會碰到一個尷尬現實,凡是精神病的診斷治療裡面,都會涉及強制收治問題,就是你不願意,我可能要強行治療你,這種強行收治就是一種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這種立法設定權,從立法法的規定來看,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也就是說地方性規定嚴格意義上來講都可能存在違法,所以這也就是我們在這裡遭遇的尷尬。 京華時報:精神衛生法的遲遲不能出台,關鍵在什麼地方?  王錫鋅:第一個問題就是診斷問題。什麼叫精神病,用哪些標準來診斷,從醫學上來說,現在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主觀的標準。  另一個問題是對精神病人強行收治的問題,到底哪些主體有權送人去強行治療,現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確,有的是公安機關,也有監護人,但是這涉及到《民法》問題,就是說一個人如果被診斷是精神病人,他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他不能做出決定,那麼這時誰幫他做決定,就是他的監護人。可有的監護人不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擊報復,這個程序該如何設定也是精神衛生法要解決的問題。從目前的草案來看,對這些問題都有了相應的回應,具體的制度設計也需要在徵求意見期間大家再討論和研究。  京華時報:這是否反映了精神衛生可能也是一個社會問題?  王錫鋅:是的,因此這部法律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於公民基本權利進行保障。從法律上來講又有兩個核心。首先是送診條件,草案有一定進步,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如果沒有明顯現實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強行收治。  但是,這個條件仍需明確,比如我們擔心這個人有後果,這當然不能構成一種理由,如果說這可以成為理由的話,每一個人都可以說可能會發生危害後果,那這個標準就主觀化了,所以要回到法治軌道。那麼必須要明確哪些人、哪些主體可以來強行收治根據什麼樣的標準,也就是必須要有現實的危害後果。  其次,是精神病診斷的程序設計,程序怎樣做到非常合理。因為在實踐中,專家的權利基本上很難通過程序來進行約束,因此防止權利的濫用是重點。  草案提要  《精神衛生法(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條,分為總則、精神障礙的預防、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精神障礙的康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保障,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複製度,以及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進行了規定。  草案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草案規定了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最有利的精神衛生服務;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等。  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作了全面規定,並對違法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專家觀點  公共秩序定義模糊  黃雪濤:在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方面,實體標準中表述的「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有漏洞。「公共秩序」這個定義非常廣泛和模糊,像誣告領導算不算擾亂秩序,是不是被強行收治?把公共秩序寫在上面,其實給這樣一些強行收治提供合法性。  強行收治需有細則  黃雪濤:草案規定「有違反刑法行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需要政府實施強制醫療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這一點沒有進步。對於違反刑法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沒有異議權,需完善異議程序。這個非常重要,因為權力很容易被濫用,精神病鑒定司法專家就掌握了這個生死權力,當事人無異議機會,到最後按照一個醫學的標準就剝奪當事人接受審判的權利。可能對此具體的辦法沒有寫出來,會由公安部會同衛生部制定,但是裡面存在著大量的漏洞,如果不加完善,很多人就可以不經過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強行收治。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李秋萌 孫乾 商西

  精神衛生法醞釀歷時26年圍堵「被精神病」同時關注社會心理健康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見和歧視;一方面是違背人權讓無病患者「被精神病」。現實生活中,關於精神障礙的熱點話題越來越多,引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

  昨天,經過有關立法部門26年的醞釀,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減少精神障礙發生、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科學設置強制住院醫療……草案制定思路和規定內容,反映出我國對公民精神健康的重視和權益保護以及對「被精神病」現象的正視和防範。

  全國層面立法已醞釀26年

  作為精神衛生的全國性法律,《精神衛生法》的出台為各方翹首以盼。

  1985年8月,衛生部指示四川、湖南兩省衛生廳派出專家小組起草《精神衛生法》。此後26年內,該法以平均「兩年一稿」的速度,修改10餘次,今年方曙光初現。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精神衛生法正在積極制定中,今年年內有望正式出台。

  實際上,《精神衛生法》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世界上有3/4的國家已經立法,連非洲一些欠發達的國家59%也已立法。可以說,《精神衛生法》立法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深入的討論。

  2002年,我國第一部有關精神衛生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法規的出台,結束了中國大陸沒有精神衛生方面專門性法律法規的歷史。隨後,北京、廣州、寧波等一批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都相繼通過地方性的精神衛生條例。

  但縱觀這些地方性法規,均存在覆蓋範圍有限、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執行力度不夠等「短板」,加上涉及對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這一重大權利的「剝奪」,因此一部立法層級更高的《精神衛生法》勢在必行。

  「被精神病」曝權利保障漏洞

  實際上,精神衛生法馬拉松式的立法背後,牽涉到很多理念的共識、制度的建設、機制的形成,既有部門間的協調,也有各利益集團間的博弈。

  有關精神病院「亂收治」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刺激公眾神經。

  近年來,我國精神疾病患者數量連年攀升,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當事人或其家屬頂著「精神病」帽子「被失蹤」的,也屢見不鮮。

  「被精神病」使公眾感到恐懼——當權力之手具有不受制約的法力時,每個公民都可能被送進精神病院。

  「這說明公民的基本權利需繼續得到保障和救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表示,近年來在非自願住院過程中,有家屬出於利益而把正常人送進醫院,同時因精神衛生的特殊性以及醫生專業水平的問題,導致錯誤的診斷和收治,甚至還出現極個別的基層政府部門出面把「上訪戶」送進精神病院的情況,令公眾對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亂象產生強烈的疑問。

  用一部全國性的法律來規範對精神疾病的救治與管理,令社會公眾對《精神衛生法》寄予厚望。

  但是,精神衛生法卻在幾個關鍵問題上難以突破。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精神科醫生與公眾、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分歧巨大或許是該法遲遲難以出台的主要障礙。這些障礙包括:是否應當強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哪些患者該被強制收治,當事人如何「複核」等。

  如今,精神衛生法草案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回應。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等。

  公益律師黃雪濤表示,草案儘管在許多程序設計上仍然存在漏洞,但相較以前已有了很大的進步。

  社會心理健康漸受關注

  可喜的還有,精神衛生法草案在公眾心理健康方面也表現出前所未有的關懷。

  富士康「12連跳」等事件的相繼發生,一次次地將公眾視線聚焦到心理衛生問題。

  有報道稱,目前在中國有心理問題的人數有2億至3億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數已超過1600萬人,精神疾病負擔到2020年將上升到疾病總負擔的1/4。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當一些人面臨就業、婚姻、子女、養老等壓力時,他們的挫折,往往可能成為一觸即發的導火索。

  擁有健康的心理已是全社會迫不及待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沒有法律的規範,整個社會對待精神病人的狀態還停留在感性的階段。業內專家強調,缺乏全國統一的《精神衛生法》,是對公眾的精神衛生缺乏關懷意識的體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曾表示,《精神衛生法》主要解決精神領域裡的問題,通過早期社會幹預的方式,加大國家投入力度,能夠減緩現代人面臨的精神壓力問題。

  如今,草案對於精神障礙的預防有了專門系統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組織開展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創造有益於員工身心健康、輕鬆快樂的工作環境。並強調用人單位應當關注員工的精神健康情況,及時與員工交流思想、溝通情感,創造相互交流的環境。

  學生心理健康也是草案關注的重點。草案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或者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突發事件時,學校應當及時組織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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