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制度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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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選舉制度芻議 | |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04 13:31:26 |
作者:段文勇 廣東汕頭 文化傳播 新春伊始,在台灣,去年剛完成角色互換的國、民兩黨又在為年底將要舉辦的「縣市長」選舉而備戰。各種選舉如此頻繁,大陸的朋友看得一頭霧水,台灣的參選者卻樂此不疲,嘉年華一般,HIGH到極點。台灣的選舉制度設計是什麼樣子?如何運作?建構的究竟是什麼?吸引力為何那麼大?有什麼成功之處?存在什麼弊端?有必要考察一番。 常言道: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又言:當事者迷,旁觀者清。本人不是學憲政制度的,不擅政黨政治,對選舉那一套,幾乎是「菜鳥」一個。不過,仔細觀察近年來台灣舉辦的大大小小的選舉活動,除了看出熱鬧非凡之外,也略微看出其中一些門道。現不揣淺陋,略陳管見,以就教於各位方家。 一,台灣選舉制度推行有年,直接普選。 台灣地區舉辦選舉的歷史較早。日據時代的1935年,殖民者舉行的「市議員」和街庄「協議員」的選舉,限制「交稅的25歲男子有選舉和選舉權」,民主的意義大,最多是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點綴。二戰結束,日本歸台灣。「國民政府」重新劃分「台灣行政區」為8縣9市。直接選舉用於最基層村、里長及鄉、鎮(區)民意代表的遴選;間接選舉用省參議員和高層工職的選拔。蔣氏敗走台灣之後,於1950年開始相繼開放了省、縣、市議員以及縣、市、鄉、鎮長的地方公職選舉,所謂全面落實「地方自治」。1969年台灣進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換屆選舉中,國民黨當局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進行增選和補選。1972年制定《動員勘亂時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選罷法》。這是「法統」危機後的所謂民主恢復期。1988年李登輝上台後,為鞏固並擴大自己的職權,大力推行「憲政」改革,「公職選舉」基本全部開放。並且在1996年實現「總統」的直選。 台灣地區選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中華民國憲法」;二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三是「選罷法」。 台灣地區的選舉名目繁多,總體上分為「國家」選舉和政黨選舉。 「國家」選舉即「公職選舉」,又可以區分為「中央公職」和「地方公職」兩大類。 1.「中央公職」選舉: 分為「中央行政首長」(「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以及「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和「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 2.「地方公職」選舉: 分為「地方行政首長」(主要有「直轄市長」、「縣長」、「市長」、「鄉長」、「鎮長」、「縣轄市長」、「村長」、「里長」)的選舉,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主要為市、縣議員和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 以上選舉如今大多每四年舉行一次。 (需要說明的是,「國民大會」是孫中山先生「權能區分」理論的產物,是「中華民國」「法統」的重要象徵。李登輝執政後,一方面把「國大」當成謀求「獨台」的「憲政工具」,另一方面又不斷的通過「修憲」對「國民大會」進行「改革」,「國大」的職能遭到大幅削弱;其中關鍵的「五權架構」下「『總統』選舉權」已經喪失,對「『總統』罷免權」已名存實亡;「創製、複決權」也因為「立法院」擴權而受到威脅。1997年5月召開的第三屆「國大」第二次會議,進行了第四次「修憲」,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十一條,其核心內容:一是調整「中央政府體制」。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有條件進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滿,可以要求限期複議。二是「凍結台灣省級選舉」。規定自本屆任期結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員、省咨議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它條文還有:取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司法院」設「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屆「國大」第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決定「國大虛級化」,「國大」成為「任務型」的「國大」,僅擁有複決「立法院」修憲案、彈劾「正副總統」及議決「領土變更」案等三項權力,「國代」總額為300名,依政黨比例產生;而「立法院」則享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同意權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權力。從此,「立法院」變成了准單一「國會」。2007年6月7日,台灣「任務型國大代表」投票通過5項「修憲」案複決,包括:一、「立委」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二、「立委」任期由3年改為4年。三、「立委」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四、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五、「總統」、「副總統」「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台灣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 普遍:只要年滿20歲,在選舉區內居住年限滿6個月的公民都有選舉權。但被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享有特權,一次選舉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職人員一般均選民直接投票選出。 秘密:也就是「無記名投票」。為使這個原則得以實現,投票所在地有相應的技術保障和人員監督。 政黨選舉中,由於一些黨內職務的重要性遠超過一般公職,而黨內選舉又往往決定對公職的提名,所以台灣各個黨派內的選舉也經常很激烈。提名公職方面,各黨派多採用民意調查與黨員投票結合的方式,如民進黨黨內提名縣、市長候選人時,民意調查佔70%,黨內投票佔30%。 在選舉活動方面,台灣的「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明確的規定,選舉程序中包括競選活動,競選活動是選舉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沒有競選活動的選舉都被視為愚民行動,因為選民不能是盲目投票,應該投下有價值、負責任一票。對競選活動亦有規範。近年開始加強了對賄選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其它如選區劃分、選民登記、計票制度及選舉訴訟與處罰等,都與西方選舉制度基本一致。 這些選舉規則基本保證了選舉活動能夠正常有序的進行。即便是發生像2004年大選的「三一九槍擊案」,也只有在「選罷法」框架下進行訴訟,沒有釀成重大事變。 而上述一切就是被台灣朋友引以為傲的台灣「民主社會」「先進」的地方。台灣「藍綠」雙方都以美國總統稱頌的「台灣是亞洲民主燈塔」而自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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