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出台最強力度「反抄襲法案」 能根治中國綜藝「抄襲」嗎?

韓國出台最強力度「反抄襲法案」 能根治中國綜藝「抄襲」嗎? 2018-02-10 07:57 來源:搜狐娛樂 韓國 /綜藝

原標題:韓國出台最強力度「反抄襲法案」 能根治中國綜藝「抄襲」嗎?

搜狐娛樂訊(四月天/文)近日,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國會於上月30日通過了《文化內容產業振興法修訂案》和《音樂產業振興法修訂案》兩個法案,目的在於杜絕國外繼續抄襲韓國文化產品。該法案自7月30日起實行之後,如若發現有其他國家的文化產品抄襲韓國,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可依據該法律,向外交部等其他中央行政機關提出協助要求,進行跨部門協同合作進行維權。該法案出台之後,韓國的媒體和民眾都紛紛拍手叫好,期待這兩個法案的出台能夠有效遏制甚至根治海外尤其是中國對韓國綜藝的抄襲。

韓國史上最強力度的「反抄襲法案」真的能杜絕其他國家對韓國綜藝的抄襲嗎?目前看來答案並不樂觀。複雜的抄襲界定標準、困難重重的跨國取證,以及政府層面是否願意予以合作,都可能會導致韓國的跨國反抄襲維權達不到理想的效果。

中韓多檔節目高度相似 《著作權法》不保護綜藝模式

去年10月,韓國國會民主黨議員金聖洙援引韓國通信委員會的數據披露,從2012年起至今,韓方認定涉嫌抄襲韓國作品的中國電視節目多達二十多個,還列出了詳細的「抄襲」清單。

從這份清單上不難看出,一線衛視以及三大視頻網站的多檔王牌節目赫然在列,其中就包括《極限挑戰》《中國有嘻哈》這樣的爆款節目。之所以認定這些節目涉嫌抄襲,很大程度上在於韓方認為中國的這些節目跟韓國的原創綜藝在模式上如出一轍。比如,韓國tvN打造了一檔明星旅行的節目叫《花樣姐姐》,湖南衛視也出了一檔同樣請明星去全世界旅遊的節目叫《花兒與少年》,韓國MBC出了一檔戶外遊戲真人秀節目《無限挑戰》,東方衛視也有了一檔相同類型的綜藝《極限挑戰》……很多節目不僅模式一樣,連節目名稱都所差無幾。在大多數的觀眾眼裡,除了明星不一樣,換了個場景,換了不同的遊戲,兩檔節目就像是一個親媽生出來的,這絕對是妥妥的抄襲。但事實上僅靠「看上去相似」和「節目模式一樣」,從法律的角度而言,並不能判定後者就一定抄襲了前者。

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易勝華律師說,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比較複雜,在業界爭議較大。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將思想、方法、計劃、方案等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綜藝節目模式都是綜合了多種元素,「模仿者」往往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受眾對綜藝節目的選擇,也不僅僅基於模式創意,還包括明星陣容、製作水平等等。因此在確定是否侵權方面存在很大的難度。世熙傳媒CEO劉熙晨也表示:「不是說看上去相似就是抄襲,抄襲認證是一個需要多方面去確認的專業化認證過程。」

退一步講,即便中韓兩檔綜藝節目的節目模式完全一樣,從法律層面而言,並不構成抄襲。因為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跨國起訴難度大 鮮見韓國維權成功

在過去的十年間,中國大多數的綜藝製作人都很尊重海外的節目模式。劉熙晨說,從2006年開始,世熙傳媒就一直在做海外綜藝節目模式的引進,「全世界的模式我們都通過正常的方式在引進購買,中國是尊重節目模式的,是認可模式的交易規則的。」中國在過去幾年買了海外好幾檔綜藝的節目版權,比如,《奔跑吧兄弟》購買了《Running Man》的版權,《我是歌手》買了韓國版《我是歌手》的版權等等。

但是到了2016年之後,韓國綜藝、音樂、電視劇等文化產品不再進入中國市場,中國的綜藝節目也無法再從韓國購買版權。綜藝模式又不受法律保護,國產綜藝節目製作人索性直接奉行「拿來主義」。

為什麼中國很多的綜藝節目製作人寧願購買他國綜藝的版權或者直接抄襲,而不願意自己研發新的綜藝模式,做原創綜藝節目呢?劉熙晨說這是因為中國電視節目制播分離的時間只有短短的幾年時間,市場化水平低,這就導致綜藝節目的標準工業化水平低,從而導致我們形成模式的能力低。「模式不是一個創意,它是一個節目標準化的生產方式,沒有形成這種標準化的生產方式。」所以對於很多中國的節目製作人來說,寫不出能夠比肩韓國或者歐美綜藝的模式,於是就走上了copy海外綜藝模式的道路。

其實很多國產綜藝不僅copy了韓國的綜藝模式,還抄襲了韓國受法律保護的節目內容,比如節目LOGO、舞美甚至晉級模式都跟韓版的一樣。即便如此,很多抄襲者也並不擔心會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為電視台歸國家所有。

即便中國的綜藝製作公司明目張胆的抄襲韓國,韓國公司想要維權也是難上加難,因為跨國維權的難度非常之大,易勝華律師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域外證據、權利人主體資格等都需要公證認證,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金錢、精力成本,而域外公司在中國取證也會遇到諸多配合上的不便。」

這也就是為什麼雖然韓國一直在說中國綜藝抄襲韓國,但卻鮮見維權成功的原因。

業內人士不看好 「法案」難以根治抄襲問題

法律途徑維權難度大,這次韓國出台的兩部法案意在通過外交渠道來解決綜藝抄襲問題,能夠奏效嗎?業內人士紛紛表示不看好。

劉熙晨認為用這種方式來解決抄襲的問題效果不會太好,「首先確認的過程中需要很專業的標準,這個標準在全世界都很難實現。第二,這種做法能不能起到震懾抄襲的作用?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有輿論的作用。但是要是寄希望於通過這兩個法案就可以按照韓國的標準去維權的話,我認為達不到這個目標。」

易勝華律師認為依據《文化內容產業振興法修訂案》和《音樂產業振興法修訂案》,韓國政府可向外交部等其他中央行政機關提出協助要求,進行跨部門協同合作。側重於政府層面的合作,對於法律流程和侵權認定的困境影響不大,是否可以阻止中國綜藝抄襲,關鍵在於政府層面是否予以合作。

在接受韓國媒體採訪時,推動法案出台的韓國國會議員李東燮也指出,「即便(海外抄襲)情況如此嚴重,韓國政府並未對此做出恰當反應。這也就是說,這兩台法案出台之後,韓國要進行文化節目的海外維權需要許多相關部門共同協調和努力,但目前為止它們並沒有集中資源合作。」法案中也並未明列任何具體的反制措施。

由此可見,雖然韓國出台「反抄襲法案」反響熱烈,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複雜的抄襲界定標準、困難重重的跨國取證,以及政府層面是否願意予以合作等多種因素都可能會導致韓國在跨國反抄襲維權道路上困難重重。

責任編輯:張忠軍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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