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個方面調整我國民間借貸的刑法規制

  【期刊名稱】 《人民檢察》

  從三個方面調整我國民間借貸的刑法規制

  【英文標題】 從三個方面調整我國民間借貸的刑法規制【作者】 李相峰,任紅梅,葛保中

  【作者單位】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期刊年份】 2015年【期號】 18

  【頁碼】 78

  【全文】【法寶引證碼】 CLI.A.1219274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對立法的緊迫性要求也越來越強。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制存在泛刑法化和入罪門檻低等問題,不僅不能解決民間金融領域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還會使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被迫轉入地下,成為法律監控的盲區,達不到應有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其作出調整。

  一、應限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手段和行為方式作了描述性的規定。從現實情況來看,不同的民間企業或個人在吸儲時方式各有不同。就吸儲方式來說,確實存在通過虛假宣傳、支付高額利息的手段欺瞞民眾來達到吸儲目的,也有將集資用途和投資風險如實披露給民眾的;就資金使用途徑來說,除了有明顯違法的高利轉貸行為外,也有真正用於企業投資生產的,對此,刑法應該予以區別對待。在具體認定中,應將那些以從事高利轉貸等非法金融交易為目的,以虛假信息欺騙「儲戶」吸收存款,阻礙誠信體系建立,破壞金融秩序穩定的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反的,將那些及時告知資金用途,且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借貸行為視為合法,並加以適當引導,使其能真正發揮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用於企業發展,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應限縮高利轉貸罪的規制範圍

  為了豐富融資渠道和對銀行的信貸風險進行一定的分散,近年來,小額貸款在世界範圍盛行。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特點在於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負責小額貸款。2008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出台,根據該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一旦小額貸款公司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通過銀行獲得貸款,並將資金以高額利率借貸給他人,就可能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罪。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因為此類型的民間借貸經營者如果想長期發展,必須靠適度的負債融資來支持,僅靠資本金來運作,會造成嚴重的財務資源浪費。在日本,很多資金充足的地方銀行通常把資金借貸給小額貸款機構,因為它們的業務更加豐富密集,依託於其完善的儲蓄和信貸體系,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分散和降低風險。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相關經驗,通過多層次的貸款渠道,培養出更多的銀行貸款對象,藉此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的作用。為此,需要限縮高利轉貸罪的規制範圍,對於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給予適度放寬,為小額貸款公司獲得銀行資金的支持解除法律「枷鎖」。

  三、明確民間借貸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作為民間融資犯罪最嚴厲的一種,在整個金融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兜底和堵截作用。實踐中,犯罪行為人往往借民間借貸之名並利用欺詐手段來募集資金。故而,應對兩者進行明確的界定。通常情況下,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集資行為應當被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1.行為人採用詐騙手段進行集資的。即行為人未明確告知他人集資目的,通過刻意隱瞞或造假等惡劣手段,騙取他人資金。2.行為人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具有非法性、公眾性等特點。3.涉及金額應達到「數額較大」。即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

推薦閱讀:

腘繩肌過度拉伸酸痛時練習方法的微調整
前兩年價格翻倍 坦桑石價格調整未來漲幅或放緩
馮礦偉 頂背離成立會調整幾天
短期強化 | 胰島素劑量調整方案
滬指結束八連陽小幅調整

TAG:刑法 | 國民 | 民間 | 法規 | 民間借貸 | 借貸 | 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