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刑法知識: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2016司考刑法知識: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法律教育網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希望能夠給考生帶來一些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
(一)意義
1.有因果關係成立一個犯罪;否則,可能成立兩個犯罪。
如,甲想搶劫乙,知道乙身無分文,使用暴力把乙打到,對乙說「下午拿3000塊錢來!」,乙害怕,下午拿3000塊錢給甲。甲使用暴力的行為就是想讓乙下午把3000塊錢拿來,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甲成立搶劫罪。
甲想搶劫乙,使用暴力後發現乙沒錢,對乙說「下午拿3000塊錢來,否則比這更慘!」,乙害怕,下午拿3000塊錢給甲。甲的搶劫行為與乙拿錢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乙拿錢的行為是由於甲的恐嚇行為引起的,甲成立搶劫罪未遂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
2.在故意犯罪中,有因果關係一定是既遂;否則成立未遂或中止。
如,甲殺乙,後悔了把乙送往醫院,在途中堵車耽誤一個小時,乙因失血過多死亡,醫生說如果早到半個小時乙將不死。甲的殺人行為與乙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認定故意殺人既遂。因為堵車行為並不能獨力導致乙死亡,死亡原因仍然是之前的殺人行為。
甲殺乙,後悔了把乙送往醫院,通常情況下乙不會死,在途中遇到一違章駕駛車輛發生車禍,乙當場死亡,乙的死亡結果是由於他人交通肇事行為導致,和甲的殺人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認定故意殺人中止。
3.在過失犯罪中,有因果關係,成立犯罪;沒有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
如,甲酒後駕車,但意識沒有下降,由於不可預料的剎車裝置突然斷裂,將路人撞死,甲酒後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屬於意外事故。
甲住8樓,乙住12樓。某天,兩人同時往樓下扔西瓜,一個小孩從樓下經過被其中一個西瓜砸死,但查不清楚是誰的西瓜砸死的。甲、乙都是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沒有因果關係,甲、乙不構成犯罪。
4.在結果加重犯中,要求基本犯罪行為和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特點
刑法中某些犯罪對因果發展的進程有特殊的要求,必須滿足特定的行為結構才能認定是有因果關係。
(1)詐騙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被騙人產生錯誤認識,被騙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對方沒有被騙,而是基於憐憫或為抓捕犯罪人而處分財產,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只能認定為詐騙罪未遂。
(2)敲詐勒索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沒有產生恐懼心理,而是基於憐憫或為抓捕犯罪人而處分財產,敲詐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未遂。
(3)搶劫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劫取財物。如果行為人取得對方財物不是基於壓制反抗強行取得,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只能認定為搶劫罪未遂。
如,甲為搶劫乙,對乙實施暴力,乙在逃跑過程中錢包不慎掉落,甲將錢包撿走。甲的暴力行為與取得錢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甲構成搶劫罪未遂和侵占罪,數罪併罰。
甲到乙家搶劫,發現乙在睡覺,遂將乙的房門反鎖,將乙客廳的財物搬走,在此過程中乙一直未醒來,甲反鎖房門的行為與最終取得財物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甲成立搶劫罪未遂和盜竊罪,數罪併罰。
甲到乙家搶劫,發現乙在睡覺,遂將乙的房門反鎖,將乙客廳的財物搬走,在此過程中乙蘇醒,呵斥甲,但甲仍將乙的財物搬走,反鎖房門的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有因果關係,甲成立搶劫罪。
(三)認定
1.凡是能從自然的、科學的或經驗法則上判定有引起與被引起關係,直接認定為有因果關係。
公式:危害結果發生,X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X行為與危害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
如,被害人的父親甲在法警執行死刑之前,奪過法警的槍,將死刑犯打死。甲的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丙出發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藥。隨後乙也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鑽了一個孔。丙後來在沙漠中渴死。乙的行為與丙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甲的行為與乙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2.二重因果關係與重疊因果關係
(1)A和B無意思聯絡:
A和B單獨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①同時產生作用,A和B都有因果關係,都構成既遂。
②其中一個導致危害結果發生:能查清,分別認定有、無因
果關係,分別構成既遂和未遂;不能查清,都無因果關係,都認定未遂。
A和B結合導致危害結果發生,A和B都有因果關係,都構成既遂。
(2)A和B有意思聯絡:
都構成既遂。(部分實行全部責任)
3.條件說(輔助性的)
公式: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前者就是後者的原因。
討論因果關係時要結合具體的條件去認定引起與被引起關係。如,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當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心臟病、腦血栓、血友病)時,該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應該認定有因果關係。因為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是一種既存條件。
●(四)介入因素(被害人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
基本原則:
1.當介入因素的出現是正常的(出現的可能性很高),不導致因果關係中斷。
2.當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出現的可能性很低),如果介入因素達到了獨立導致結果發生的程度,因果關係中斷;如果介入因素沒有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生的程度,只是提前結果發生的時間,因果關係不中斷。
例:甲點燃乙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臟麻痹而死,甲的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甲向站在懸崖邊的乙開槍,乙聽到槍聲後墜崖身亡的,甲的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甲在懸崖邊殺乙致其休克而離開,乙醒後不慎摔下山崖死亡,甲的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甲對乙的住宅放火,乙為搶救嬰兒進入住宅被燒死,甲的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多人一起追殺甲,甲無路可逃跳進河中溺死或者進入高速公路被車撞死,多人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注意:1.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介入醫生的任何過失行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介入醫生的嚴重過失行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2.行為人實施行為後,介入了有義務防止危險發生的第三人的行為,如果第三人能夠防止而沒有防止危險發生,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而要認定第三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甲傷害乙,警察趕到現場。警察將乙送往醫院的途中,車輛出現故障,導致乙流血過多而死,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人的行為與介入第三者的行為都對結果的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二者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係。如,甲傷害兒童後逃離,兒童的父親乙發現後能夠救助而不救助,導致兒童失血過多而死,甲的作為和乙的不作為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係。
不作為犯罪同樣適用因果關係,思路:如果有行為人的救助行為,結果就不會發生,而事實上沒有行為人的救助行為,結果發生了,就意味著不救助的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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