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解讀古代文學】劉延玲:《詩經》訓詁的歧解與闡釋
《詩·豳風·七月》是一首膾炙人口的長詩,它以時間為主線,生動、具體地描寫了西周時期北方先民一年四季的生產勞作情況,涉及衣、食、住、行各個方面,有很強的文學價值和史料價值。正如對《詩經》諸多詩篇的理解一樣,這首詩雖然主題清晰,但在一些字、詞、句、篇章的解釋上仍是聚訟頗多。即使如「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這樣一節讀起來朗朗上口,一點也不佶屈聱牙的詩句,深究起來,居然亦眾說紛紜。難道真如人們時常慨嘆的「詩無達詁」?筆者就此查考了自漢唐至清代的訓詁資料,試圖由小見大,尋求《詩經》歧解產生的根源,探索獲得詩句意蘊的途徑。
從歷代訓詁材料來看,對這句詩的理解,首先集中在對「條桑」之「條」和「猗」的詞義訓釋上,由對這兩個詞解釋的分歧進而產生對「蠶月」、「女桑」乃至整句詩意義理解的不同。
關於這句詩最早的訓釋,我們可以從《毛詩正義》①中看到:
毛傳:「斨,方銎也。遠,枝遠也。揚,條揚也。角而束之曰猗。女桑,荑桑也。」
箋云:「條桑,枝落采其葉也。女桑,少枝長條,不枝落者,束而采之。」
正義曰:「於養蠶之月,條其桑而采之,謂斬條於地,就地采之也。猗束彼女桑而采之,謂柔稺之桑不枝落者,以繩猗束而采之也。……言『遠,枝遠』者,謂長枝去人遠也。『揚,條揚者也』,謂長條揚起者,皆手所不及,故枝落之而採取其葉。襄十四年《左傳》云:『譬如捕鹿,晉人角之,諸戎掎之。』然掎、角皆遮截束縛之名也,故云『角而束之曰掎』。女是人之弱者,故知『女桑,柔桑』,言柔弱之桑,其條雖長,不假枝落,故束縛而采也。集注及定本皆雲『女桑,柔桑』,取《周易》『枯楊生荑』之義,『荑』是葉之新生者。」
以上內容就是後人對該詩句的詞義及句意理解的起點。
一
毛亨對「蠶月條桑」無注。鄭玄箋曰:「條桑,枝落采其葉也」。孔穎達疏解雲,「於養蠶之月條其桑而采之」,且是「斬條於地,就地采之」。對於「條桑」、「條」,歷代學者主要有以下4種說法:
1.條取桑枝
這種說法是鄭箋、孔疏的訓釋,得到大多後代學者的認可,如:
(1)枝落而采之曰條。②(宋·蘇轍撰《蘇氏詩集傳》卷八)
(2)落其枝而采其葉曰條桑。③(宋·李樗、黃櫄撰《毛詩李黃集解》卷十七)
(3)條桑,枝落之采其葉也。④(宋·朱熹撰《詩集傳》卷八)
隨之,對於「條取」桑枝的具體做法和原因,更有所闡發。如:
(4)至於明年蠶長之月,乃條其桑,為斬取其條也。桑樹之高大者,其枝條遠人而揚起,人手所不能及。故取斧斨以伐其條。然後就地采其葉而棄其條。即上文所謂「條桑」也。桑性以斬伐而始茂,故條桑者又豫為明年之計也。……大樹既條取之,小樹又猗取之。蠶已大食,故桑之大小取之無遺。蓋言蠶事之成也。⑤(宋·嚴粲撰《詩緝》卷十六)
(5)條桑,芟桑條也。凡樹至春則芟其條,使續生者得遂其長。故擇其桑條之遠揚者,芟而落之,以取其葉。而枝小附干者,則但采其葉。蓋蠶至三月,壯而食多,是以廣取桑葉以飼之也。⑥(清·崔述撰《讀風偶識四卷》卷四)
從中可知,「條桑」既是因蠶盛「壯而食多」,故砍伐採摘以供喂蠶之需,⑦同時亦是修理桑樹(「芟桑條」),為明年桑樹生長之計,因桑樹的本性是「以斬伐而始茂」。
今人考證「條桑」為固定詞語,是具有較大勞動強度和一定危險的重體力勞動,一般從事者為男性,⑧《晉書》、《宋史》中有記載,其「條桑」所用「斧」類工具亦與本詩同。如:
(1)後十五載,詣主人,問:「所生兒何在?」曰:「因條桑為斧傷而死。」(《晉書·魏舒傳》)
(2)沖嘗到其家,驎之於樹條桑,使者致命,驎之曰:「使君既枉駕光臨,宜先詣家君。」(《晉書·劉驎之傳》)
(3)時方寒食,具酒殽詣母墳慟哭,歸取條桑斧置袖中,往見知政。知政方與小兒戲,婆兒出其後,以斧斫其腦殺之。(《宋史·李璘傳附甄婆兒傳》)
(4)民有條桑者,盜奪桑不能得,乃自創其臂,誣桑主欲殺人,久系不能辨。(《宋史·吳越錢氏世家》)
2.修剪桑樹
上文已知,「條桑」的作用有二:一為採桑葉,二為修剪桑樹。但顯然前者為主,後者為輔。而從宋代始產生的如下說法看似與前相同,實則有本質差異:
(1)蠶月,謂蠶事既畢之月,取斧斨之器,凡桑附枝遠而揚起者,皆伐而去之,謂之「條桑」。⑨(宋·范處義撰《詩補傳》卷十五)
(2)條桑,若於蠶畢條桑,枝落之以畜少枝,猗,若言其盛也。⑩(宋·劉克撰《詩說二十卷》卷六)
其差別在於,「蠶月」所指已不是「養蠶之月」、「蠶長之月」、「三月」、「治蠶之月」、「蠶盛之時」,而是「蠶事既畢之月」、「蠶畢」,即在蠶事結束之後,砍伐桑枝的目的不是為了采葉以供蠶食,而是為了培育桑樹而專門進行的修剪工作。
關於周代桑樹栽培情況,沒有文獻可查,但據甲骨文和出土文物可知(11),我國至遲從殷商時代起就開始養蠶了。喂蠶的桑葉起初利用的是天然的山桑,即高大的桑樹,桑樹經砍伐生出枝丫的特性在甲骨文「桑」字形( )中有所體現。大約戰國時代已培植出與人等高、較低矮的地桑,然而據《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的史料,晉公子重耳逃亡至齊國,「公子安之。從者以為不可,將行,謀於桑下。蠶妾在其上,以告姜氏」,(12)正在桑樹上採桑的「蠶妾」,不幸聽到了「從者」的密謀,可見,先秦時期蠶桑業發達的齊魯一帶仍以高大茂密的桑樹為主。到了北魏《齊民要術》、元代《農桑輯要》里,對於修剪桑樹已有明確記載:
(1)剶桑,十二月為上時,正月次之,二月為下。大率桑多者宜苦斫,桑少者宜省剶。秋斫欲苦,而避日中;冬春省剶,竟日得作。(13)
(2)科條法:凡可科去者,有四等:一、「瀝水條」,向下垂者。一、「剌身條」,向里生者。一、「駢指條」,相併生者,選去其一。一、「冗脞條」,雖順生,卻稠冗,臘月為上,正月次之。臘月,津液未上,又農隙。(14)
由上可知,修剪桑樹或稱為「剶桑」,或名為「科條」,隆冬時節最好,即:「十二月為上時,正月次之,二月為下」、「臘月為上,正月次之」,因此時「津液未上,又農隙」,人、樹皆宜。可以確定,修剪桑樹絕不會在採桑養蠶的暖春時節。「修剪桑樹」說顯然不成立。
3.條,長也
自元、明時即有學者反對「條取」說,持以下觀點,如:
(1)蠶月條桑:至來歲治蠶之月而條桑始發。(15)(元·李公凱撰《直音傍訓毛詩句解二十卷》卷八)
(2)條者,桑之標枝。今吳中有「桑條」之語。「遠揚」正桑之條者,採桑必斬取遠揚之枝,使老乾不留,生意有蓄,明年方得茂盛。其不剪伐者,惟猗然女桑耳。(16)(明·張次仲撰《待軒詩記》卷三)
(3)蠶月,治蠶之月。……條,長也,「厥木維條」之「條」。言三月之時,桑枝方條達也。」(17)(明·何楷撰《詩經世本古義》卷一)
這種說法認為,「條桑」即是「桑條」,《詩經》中為押韻而倒文是常見的。(18)「條」為形容詞,有「長」義,如「厥木維條」之「條」。清代學者不但對此說提供了更為充分的論據,且提出了反對「條桑」為「斬伐桑條」的理由,如:
(4)條桑舊謂斬條於地,就地采之,則是下文斧斨之伐矣。愚謂條,長也,解如「厥木惟條」之「條」。言蠶月之時桑枝正條達,可以采而伐之,正為下斧斨張本耳。……要之,斬條就采乃從斧斨之伐看出,不可以徑解條桑耳。(19)(清·姚炳撰《詩識名解》卷十四)
(5)震按:「條」如「厥木惟條」之「條」。《爾雅.釋木》云:「桑柳醜,條」。醜,類也。郭注云:「阿那垂條」是也。(20)(清·戴震撰《毛鄭詩考正四卷》卷一)
(6)樾謹案:採桑之事尚在下文,若此句已言「斬條於地,就而采之」,則下又雲「取彼斧斨,以伐遠揚」,於文復矣。且斬條於地而采之,亦不得但謂之條桑。箋義非也。「蠶月條桑」與「四月秀葽」文義一律。《禹貢》:「厥草惟繇,厥木惟條。」《說文·草部》:「蘨,艹盛貌。」引《夏書》曰:「厥草惟蘨。」「蘨」為草盛貌,則「條」為木盛貌。此「條」字義與彼同,「條桑」言桑葉茂盛也。」(21)(清·俞樾撰《群經平議》卷九「蠶月條桑」條)
姚炳、俞樾認為,從語境來看,「斬條就采」是下文「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的內容,「條桑」若亦此義,則為文重複;若為「條長、條達」義則正好為下文作鋪墊。而「厥木惟條」之「條」,俞樾更引異文證明「條」與「蘨」(「草盛貌」)相對成文,義為「木盛貌」。戴震引《爾雅》郭璞注「桑柳醜,條」之「條」為「阿那垂條」,亦含「條長、茂盛」之義。此外,《漢書·地理志》:「屮繇木條」,顏師古亦注曰:「屮,古草字也。繇,悅茂也。條,修暢也。」(22)可見,此說有一定合理性。
4.條讀為鈔,取桑也
這種說法認為,「條桑」即採桑,只取葉不伐條。最早見於宋人撰述,如:
(1)「條桑,南人謂之梯桑、批桑,北人謂之穿桑、採桑,止取葉不伐條也。正月以後即為之,將近蠶月也。」(23)(宋·王質撰《詩總聞》卷八)
此說南、北方的桑蠶生產活動,都是「止取葉不伐條」,不知何據,前文已言史書中即有「條桑」的記載。
(2)承珙案:《釋文》雲「條桑,枝落也,不備取耳。」此亦謂「條」為挑撥而取之,故云「不備取」。蓋「條」有「挑」義,字或作「挑」,《玉篇》所據亦未必定俗本也。總之,「條桑」若以為落其枝,則下不應復言「伐」;若謂不落其枝而采其葉,則又與「猗女桑」同。竊意「蠶月條桑」一語,乃總下文「伐遠揚」、「猗女桑」二事皆為「條桑」。條者,取也。《釋文》:「條,沈暢遙反。」此蓋讀「條」為「鈔」。《說文》:「鈔,叉取也。」蓋條桑者,取桑之大名。曰伐,曰猗,正「條桑」之事。當以沈重所讀為正。(24)(清·胡承珙撰《毛詩後箋》卷十五)
清代胡承珙將「條」讀為「鈔」,釋為「取」。其理由是「『條桑』若以為落其枝,則下文不應復言『伐』;若謂不落其枝而采其葉,則又與『猗女桑』同。」其論證一是根據版本異文,一本「條」為「挑」,見於《玉篇》:「挑,他堯切,撥也。詩曰:蠶月挑桑。枝落之采其葉。本亦作『條』。又徒了切,挑戰也」(25)。因此,「條桑」應為「取桑之大名」,「曰伐、曰猗」為其分說。據清代陳喬樅的說法「《玉篇》又云:『本亦作條』。今毛詩作『條』。然則作『挑』者,乃韓詩之異文。」(26)清代王先謙取其說,引為「韓『條』作『挑』」。(27)再是根據《經典釋文》異讀,陸德明注曰「條桑,他雕反,注『條桑』同。枝落也。又如字,沈暢遙反」(28),無「不備取耳」四字。「挑撥而取」與「不備取」相似,都是有挑選、不盡取的意思。但如前文所言,「枝落而取」的「條桑」本來就不是胡砍亂伐,伐取桑葉的同時也是在修剪桑樹,「條」、「挑」字雖異,在語義上並不矛盾。但胡氏改讀「條」為「鈔」,即「條」、「鈔」為同音假用關係,則缺乏文獻證據。近代一些學者不贊同這種輕率的做法。黃季剛先生嘗雲「今日籀讀古書,常潛心考索文義,而不必驟言通假;當精心玩索全書,而不可斷取單辭。」(29)高本漢對待古注採取了同樣態度。在其《詩經注釋》中,「處理假借字問題極其嚴格慎重——高氏不輕言借假。……即使音也全同,例證也有,只要照字講還有法子講通,他仍然不去相信那是假借字。」(30)
總之,上述「條」的4種說解,鄭玄「枝落采其葉」的說法經得起時間驗證,不能輕易斥倒。「條,長也」可備一說。今一些教科書採用的「修剪桑樹」的說法有違桑樹栽培的常識。「條」讀為「鈔」之說不可靠。
二 猗
對於「猗」,毛亨傳:「角而束之曰猗」,鄭玄箋:「不枝落者,束而采之」,進一步說明「束」的目的是「采」,「采」的是「少枝長條」、「不枝落」的「女桑」,與「條桑」的「枝落而采」相對而言,是兩種不同的採桑方式。而孔穎達釋「猗」為「以繩猗束而采之」,將「束」具體理解成「以繩束縛」的意思。
據上可知,毛傳的訓釋言辭簡質,因時隔久遠而模糊。鄭玄在「角而束之」的意義上添加了「采」義,而孔穎達又因「掎、角皆遮截束縛之名」,解「猗」為「束縛而采」。
關於「猗」的解釋,主要有以下4種說法:
1.猗讀為掎(jǐ),偏引也
關於「猗」的疏解,最受質疑的就是孔穎達的說法,被認為違背採桑的常識,如「掎角之掎從手,鹿善決驟,故角而掎之。若桑乃植物,枝條柔軟隨人。女桑更其卑小者,何用此掎角束縛耶?」(31)「詩疏以『束之』為『束縛』,乃望文生義。採桑者何用束縛而後采乎?」(32)清代學者認為:
(1)承珙案:《說文》云:「掎,偏引也。」毛詩字雖作「猗」,義當與「掎」同。《小弁》「伐木掎矣」,傳云:「伐木者掎其巔」,《國語》「掎止晏萊」,韋注「從後曰掎」,皆「偏引」之義。此傳雲「角而束之」者,《廣雅·釋言》:「捔,掎也。」「角」與「捔」同。「束」,疑本作「剌」。《說文》:「剌,戾也。從束從刀。」刀者,剌之也。戾,曲也。蓋女桑枝弱,不伐其條,但牽引使曲而采之。箋云:「不枝落者,束而采之」,亦謂戾曲其枝,然後可采。《左傳》疏云:「掎之,言戾其足也。」蓋捕獸者戾曲其足,而後擒之。是「掎」但訓剌戾,不兼束縛。(33)(清·胡承珙撰《毛詩後箋》卷十五)
(2)樾謹案:「猗」乃「掎」之假字。《說文·手部》:「掎,偏引也。」「女桑」乃桑之小者,故以手引而采之也,並無以繩束之義。(34)(清·俞樾撰《群經平議》卷九「猗彼女桑」條)
胡承珙、俞樾重申毛傳「角而束之」的含義,以糾孔疏之偏。一是說明毛傳「猗」讀為「掎」。根據異文,《齊詩》本作「掎」。二是據《說文》對「掎」字本義的說解以及《國語》、《左傳》等文獻中用例的註解,明確「掎」為「偏引」義,即從其枝本部,以手「捔」其枝稍而采,這與「捕獸者戾曲其足,而後擒之」的動作的確相仿。「掎」詞義釋為「角而束之」,行為重點卻偏在「角」上,「束」並無「束縛」之義,只是「約束」(拉住、牽引)而已。至於胡承珙將毛傳「束」字改為「剌」,似無必要且證據不充分。對於改字,黃季剛先生認為:「讀先儒之書不宜改字以牽就己說」、「凡讀古書,遇有所疑,須展轉求通,勿輕改易」、「凡輕改古籍者,非愚即妄,即令著作等身,亦不足貴也」。(35)
清代學者于鬯在「偏引、束縛」義上還另有新見:
凡植樹木,當始生未成樹時,必少枝長條。慮其遇風雨橫側於地,故用一竿豎樹旁,以樹偏引依竿,繩束縛之,使得直上長發,所謂掎也。女桑,正桑初生時少枝長條,豎竿桑旁,用偏引之法,故曰猗彼女桑。毛傳云:「角而束之曰猗。」即是此意。角之言捔也。《廣雅·釋言》云:「捔,掎也。」束之者即以繩束桑於竿,使直上長發成樹,然後采之。是此句言養桑,非言採桑。鄭箋乃云:「女桑,少枝長條不枝落者,束而采之。」究不解其說云何。孔義云:「其條雖長,不假枝落,故束而采之。」亦仍敷衍箋語,無以發明。夫古人用物,決無取盡之理。上文雲「取彼斧斨,以伐遠揚」,亦既大加伐取矣,何至女桑而亦不舍?雖則小物,害仁亦甚矣!況采之則竟采之而已,束之又何為?束而采之,恐即不舍女桑,亦無是采法也。自來說此文者,皆執采義,故詩義卒不可明,即傳「角而束之曰猗」之義亦不可明。明乎不盡取之義,則其說即可意度而得矣。蓋正欲留之而非欲采之,故與《小弁》篇「伐木掎矣」之「掎」其義同,其所以然之義異矣。(36)(于鬯《香草校書》卷十三)
于鬯雖釋「猗」為「捆束」,但卻反對「捆束」的目的為採桑,認為「此句言養桑,非言採桑」,即謂培植小桑樹的做法,理由是「況采之則竟采之而已,束之又何為?束而采之,恐即不舍女桑,亦無是采法也。」乃「慮其遇風雨橫側於地,故用一竿豎樹旁,以樹偏引依竿,繩束縛之」。然查考古今桑樹栽培資料,如《齊民要術》等,桑樹無此培植法。顯然,此說貌似言之有理,實則望文生義,不可信。
2.猗讀為倚(yǐ),倚靠也
這種說法源自宋代的范處義。如下:
(1)猗,倚也。「猗重較兮」、「猗於畝丘」,皆當訓「倚」。蓋遠揚以其高而難取,故倚彼女桑而取之。至今民俗猶然。此章言治桑之時。(37)(宋·范處義撰《詩補傳》卷十五)
「寬兮綽兮,猗重較兮」出自《衛風·淇奧》,陸德明《經典釋文》云:「猗,依也。」(38)該詩句作為引文出現在皇侃《論語》疏、楊倞《荀子》注、李善《文選》注、孔穎達《儀禮》疏的里,「猗」皆作「倚」。(39)「楊園之道,猗於畝丘」出自《小雅·巷伯》,毛傳:「猗,加也。」孔穎達疏:「言人慾往之楊園之道,當先加歷於畝丘,而乃後於楊園也。」(40)
後來嚴粲、姚炳等接受范處義的看法,訓「猗」為「倚」,如:
(2)朱氏曰「取葉存條曰猗」。《補傳》曰:「猗,倚也。『猗重較兮』、『猗於畝丘』,皆訓『倚』。」今曰「猗」猶「依」也,就樹采之也。……女桑乃桑樹之低小者,猗,倚也。倚取之者,不斬其條但就樹以采其葉也。(41)(宋·嚴粲撰《詩緝》卷十六)
(3)《補傳》通「猗」作「倚」。取「猗重較、猗畝丘」為證,其說近似。按:「倚」有傾側之意,猶《甘棠》之言釋也。桑樹弱小者,攀其條傾側就采,見其不用斧斨之伐耳。」(42)(姚炳撰《詩識名解》卷十四)
嚴粲、姚炳等與范處義對詞義的理解雖同,但對句義的理解,顯然不同。范處義認為,是在「治桑之時」(即修剪桑樹之時),「倚靠」著低矮的桑枝(「女桑」)去剪伐那些「遠揚」(「高而難取」)的桑條。而嚴粲等則認為,「倚」是「就樹采之」、「攀其條傾側就采」,即採桑人「靠近」桑樹而採桑葉。于鬯也同意此說,他認為:
鬯案:此「猗」字《文選·七發》李注引作「倚」,又呂祖謙《家塾讀書記》引董氏《說齊詩》作「掎」。(孔義述《毛傳》亦作『掎』。阮元《校勘記》謂不知者改。)《說文·手部》云:「掎,偏引也。」《人部》云:「倚,依也。」「依」亦即「偏引」之義。竊謂「掎」從手,當為此詩本字。「倚」從人,本指人言,引申指物言,則轉義矣。「猗」從犬,其本義為犗犬。而《淇奧》篇,陸釋亦云「猗,依也」,是因聲假借之字也。(43)(《香草校書》卷十三)
于鬯不但給「猗」讀為「倚」提供了版本異文的證據,還分析「倚」、「掎」的關係,指出「掎」為本字,「倚」本「指人」引申「指物」,亦有「偏引」義。「掎」、「倚」為同源通用字,其義有相通之處,皆有偏引、傾側、靠近等義。成語「不偏不倚」中的「倚」與「偏」同義。「角而束之曰掎」也可以理解為「攀其條傾側就采」。只不過「倚」從人與物的關係、「掎」從手與物的關係出發描述,未必非此即彼,二者並不矛盾。
3.猗讀為阿(yī/ē),茂盛也
宋代以來,在提出這種說法的人中,蘇轍無疑屬於肇其端者。
取葉存條曰猗。猗,長也。葉盡則條猗猗其長也。……至於蠶盛之月,則桑無所不取,其遠條揚起不可手致者,伐取之。少枝長條不可枝落者,猗取之。(44)(《蘇氏詩集傳》卷八)
顯然,「取葉存條曰猗」並非詞義訓釋,而是文意訓釋,即「取葉存條」解釋的並不是「猗」的詞義,而是「猗彼女桑」的言外之意。對「猗」的詞義訓釋應是「猗,長也。」事實上,蘇轍對「猗」為何訓為「長」並無進一步解釋,後文反又取孔穎達的說法「猗取之」。要之,其句意與鄭箋、孔疏無別。因此,李樗、黃甚至說:「猗,毛氏曰『角而束之曰猗』。蘇氏曰:『取葉存條曰猗』。則猗束而采也。女桑則無條,不枝落也,但束而采之。」(45)可見,他們認為毛、蘇所解並無二致。
可是,當朱熹取蘇氏「猗」字之說時,只雲「取葉存條曰猗。女桑,小桑也。小桑不可條取,故取其葉,存其條,猗猗然耳」,(46)刪去了蘇氏「猗,長也」的注釋。這樣一來,「取葉存條曰猗」這個模稜不清的解釋反而隨著朱熹對後世的巨大影響,廣為流傳。但此說終究難免使好學深思的學者心生疑惑,如清代學者夏味堂就質疑:
毛、鄭訓「猗」為「角而束之」說固牽強,朱注取蘇氏說,謂「取葉存條曰猗。女桑,小桑也。小桑不可條取,故取其葉,存其條,猗猗然也」。皆別「條桑」、「女桑」為二。竊謂條既去葉,所謂猗猗者何在?(47)(《詩疑筆記七卷》卷二)
其實,蘇氏的解釋亦有所本。「蘇傳訓『猗』為『長』,則用《節南山》『有實其猗』,傳云:『猗,長也。』」(48)據《毛詩正義》,毛傳曰:「實,滿。猗,長也。」箋曰:「猗,倚也。言南山既能高峻,又以草木平滿其旁倚之畎谷,使之齊均也。」疏曰:「既高峻矣,而又滿之使平均者,以其草木之長茂也。」(49)但此處對於毛傳、孔疏「猗,長也」或鄭箋「猗,倚也」的說法,清代學者王引之卻持有異議。
引之謹案:訓猗為長,無所指實。畎谷旁倚,何得即謂之倚乎?今案詩之常例。凡言「有蕡其實」、「有鶯其羽」、「有略其耜」、「有捄其角」,末一字皆實指其物。「有實其猗」文義亦然也。猗,疑當讀為阿。古音猗與阿同,故二字通用。《萇楚》篇:「猗難其枝」即《隰桑》之「隰桑有阿,其葉有難」也。漢外黃令《高彪碑》「稽功猗衡」即《商頌》之「阿衡」也。山之曲隅謂之阿。《楚辭·九歌》:「若有人兮山之阿。」王注曰:「阿,曲隅也」是也。實,廣大貌。《魯頌·宓宮》篇:「實實枚枚。」傳曰:「實實,廣大也」是也。有實其阿者,言南山之阿,實然廣大也。「阿」為山隅,乃偏高不平之地。而其廣大實實然。亦如為政不平之師尹,勢位赫赫然也。故詩人取譬焉。《大雅·卷阿》曰:「有卷者阿。」文義正與此似。(50)(《經義述聞·毛詩中》)
王引之從「詩之常例」即「有…其…」句式分析入手,有理有據地提出「猗,疑當讀為阿。古音猗與阿同,故二字通用。……有實其阿者,言南山之阿,實然廣大也。『阿』為山隅,乃偏高不平之地。」王氏言之鑿鑿,得到後世學者認同,如馬瑞辰說:「猗、阿古同音通用。王尚書謂『猗當讀為阿……』今按王說是也。《爾雅》:『偏高曰阿丘』。『阿』為偏高不平之地……」(51)
但除了「有實其猗」之外,「猗」字還在《詩經》中出現多次。明、清學者注為「柔態、茂盛」,其實亦是贊同「猗,長也」的訓釋,如:
(1)柔桑乃桑葉之嫩者。女桑,乃桑樹之小者。猗,柔態。與「綠竹猗猗」同義。毛云:角而束之曰猗。孔疏以「晉人角之,諸戎掎之」為證。王雪山(王質)曰掎角之掎從扌,猗彼之猗從犭字,義不同。(52)(明·張次仲撰《待軒詩記》卷三)
(2)「猗」讀「阿」,茂盛也。《小雅》:「隰桑有猗」。桑伐後新生者曰女桑,言伐彼遠揚者,正為「猗彼女桑」,以備來年再取也。萑葦預之於前,猗桑籌之於後也。(53)(清·牟應震撰《詩問六卷》卷三)
上所引例證皆源自《詩經》,「綠竹猗猗」(《衛風·淇奧》),傳曰:「猗猗,美盛貌。」(54);「隰桑有阿,其葉有難」(《小雅·隰桑》)傳曰:「阿然美貌,難然盛貌。」(55)王先謙案:「有阿即阿阿也。故《箋》讀為阿阿。字亦變為猗猗。」(56)再如,「猗儺其枝」(《檜風·隰有萇楚》),毛傳曰:「猗儺,柔順也。」(57)「猗與那與」(《商頌·那》),毛傳曰:「猗,嘆辭。那,多也。」(58)
其實,「阿難」、「猗儺」、「猗那」、「婀娜」、「旖旎」皆同一聯綿詞的不同書寫形式。對此,清代學者亦早有論述,如王引之在「猗儺其枝」條里寫道:
引之謹案:萇楚之枝,柔弱蔓生。故傳、箋並以「猗儺」為柔順。但下文又云:「猗儺其華」、「猗儺其實」。華與實不得言柔順。而亦云猗儺。則猗儺乃美盛之貌矣。《小雅·隰桑》:「隰桑有阿,其葉有難」,傳曰:阿然美貌,難然盛貌。阿難與猗儺同,字又作旖旎。《楚辭·九辯》曰:竊悲夫蕙華之曾敷兮,紛旖旎乎都房。王逸注曰:旖旎,盛貌。詩云:旖旎其華。王引詩作「旖旎」而訓為「盛貌」。與毛傳異義,蓋本於三家也。(59)(《經義述聞·毛詩上》)
從上文分析中不難看出,「猗」、「猗猗」、「猗儺」描述的是樹木生長茂盛的樣子,包含著樹木萌生的枝葉很多,新生嫩枝柔軟、細長、隨風搖曳等眾多意象,故而隨文會有「長茂」、「柔順」、「美盛」等多種訓釋,而其義項可概括為「盛貌」。
4.猗,語辭也
這是宋代學者的一種說法:
「猗,語辭也。《書》雲『斷斷猗』。《大學》作『斷斷兮』。《伐檀》『河水清且漣猗』,亦語辭也。『猗彼女桑』,柔稚之桑也。先取其大,次取其小,事情之常也。」(60)(宋·楊簡《慈湖詩傳》卷十)
楊簡把「猗」當作語辭,顯然不妥。因為訓為「兮」的「猗」作為語氣助詞,用於句末,不能出現在句首。如:《魏風·伐檀》:「河水清且漣猗。」朱熹曰:「猗,與『兮』同,語辭也。」(61)
「猗」出現在句首,表示讚歎或讚美,但不成詞,不單獨使用。如:《齊風·猗嗟》:「猗嗟昌兮」,毛傳:「猗嗟,嘆辭。」(62)《周頌·潛》:「猗與漆沮」,鄭箋:「猗與,嘆美之言也。」(63)
此外,考察出現在《詩經》中含「*彼**」句式的所有詩句,如「適彼樂土、泛彼柏舟、嘒彼小星、鴥彼晨風、如彼行邁、瞻彼洛矣」等等,「彼」前之字,皆為實詞,而非語助詞或嘆詞。
總之,關於「猗」字的4種訓釋中,除了作為語助詞不可靠之外,從上下文的語境來看,「猗」讀為「掎」有「偏引」義,讀為「倚」有「倚靠、靠近」義,二訓有相通之處;讀為「阿」有「茂盛」義。三說皆有其合理性。
三 歧義與解釋
就「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整句詩的理解來說,毛傳除了「取彼斧斨,以伐遠揚」之外,看不出對整句詩是如何理解的。鄭玄、孔穎達雖對於「猗」的詞義理解上未必相同,但對整句詩的取意,是一致的。「條桑」為總說(枝落采葉),「取斧斨」、「伐遠揚」為分說,即「條桑」的具體做法。「猗彼女桑」獨立成句。可標點、標示如下:
1.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
若將「條」理解為「條長」,「猗」理解為「盛」意,「條」、「猗」一在句首,一在句尾皆形容詞,「蠶月條桑」、「猗彼女桑」則獨立成句。可標點如下:
2.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
對於這種斷句方式,還有一種理解,如:
蠶月,三月也。不言五之日者,蠶事至重,故以配月。瑞玉(筆者註:王照圓)曰:條桑即柔桑也。蠶初生食少故用條桑,取葉存條也。三眠食盛,故伐遠揚,枝落之也。女桑,荑桑也。即條桑之萌櫱。蠶三眠,凡生三駒。先生者成繭,皆及其母。後者作繭薄,不能食大葉,故飼以女桑。猗者,新葉猗猗然。凡三節事,古注都欲一之,誤爾。(64)(清·郝懿行撰《詩問七卷》卷二)
清代學者王照圓認為,三句詩分別代表蠶生長的三個階段以及食用三種不同質地的桑葉,即:初生食少,食「條桑」之柔葉;三眠食盛,食伐落枝之葉;後作薄繭之蠶,食女桑(「條桑之萌櫱」)。當然這種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因詩的上一章已有「女執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的詩句,正是蠶初生時采「柔葉」。
前文論及「條桑」、「掎」的不同理解,上文論及同一種句讀方式在語義上的不同理解。這些現象反映了自然語言中語言的形式和意義矛盾的普遍現實,語義學上稱作歧義。按石安石先生的分類(65),分別屬於辭彙歧義和組合歧義。向熹先生在《〈詩經〉歧義的分析》一文(66)中,也列述《詩經》中的種種現象分為辭彙歧義與組合歧義兩類,之後又從對詩的題旨、對古代事物、對《詩》比興含義等方面認識的不一致分析了造成歧義的原因。這些固然能具體解釋一些現象,但深入探究就會發現仍有許多無法釋懷的疑問。
就本文而言,在經過詞義、句意的梳理後,這句看似簡單的詩句里仍存疑竇。比如「女桑」,毛傳「荑桑」、鄭箋「少枝長條」、孔疏「柔稺之桑」可謂辭異實同,皆新生嫩桑。但是,細細想來,「女桑」是與「條桑」之「桑」同為「遠揚」之大桑樹上的「桑枝」,還是另外新生的「小桑樹」?若為同株樹上的桑枝,是與「遠揚」相對而言的「附干小枝」,還是「伐遠揚」之後萌生的嫩桑枝?若是新生小桑,其「桑」是指「桑樹」、「桑樹的嫩枝」還是「桑枝上的柔葉」?理解起來,仍有分歧。如:
(1)女桑,乃桑樹之小者。(67)(明·張次仲撰《待軒詩記》卷三)
(2)此「女桑」即遠揚枝中旁生小枝耳。(68)(清·夏味堂撰《詩疑筆記七卷》卷二)
(3)女桑,荑桑也。即條桑之萌櫱。(69)(清·郝懿行撰《詩問七卷》卷二)
按語義學的觀點,歧義是可以通過語境來消除的。在共時平面,如現代漢語的語境里,辭彙歧義和組合歧義一般不會影響口語或書面語的交流。但在歷時平面,歧義問題則複雜得多。從解釋學的角度來看,歧義現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是不可能消除的。就文本的創作者而言,「詞不達意,言不盡意的現象,是個人使用語言必定會發生的個性與語言共性的衝突」(70),詩歌作為文學語言,恰恰體現了最強的個性化傾向。就文本的解釋者來說,在研究歷史作品時,要通過自身時代的語言去理解作品所處時代的語言,即理解語言的歷史演變。解釋者與創作者之間的理解是通過作品在同一時代的語言環境中實現的,如果二者處於同一時代、同一語言環境,他們會在語言上發生共時性聯繫。因此,對於個人學識豐厚的學者來說,距離文本時代越近者,其解釋越可靠。這也是章太炎、黃季剛、高本漢等學者不輕疑古人,不輕易改讀的原因之一。有時,解釋者在語言理解上並無分歧,甚至相同,但對作品意義理解卻相去甚遠,這種分歧則是由非語言環境造成的,它包括解釋者的全部個人經驗、生活背景、理解的視野角度以及所處歷史時代等等。因此,哲學解釋學的代表人加達默爾說:理解並不是一種複製的過程,而總是一種創造的過程。……可以說,只要人在理解,那麼總是會產生不同的理解。……有充分的理由說,一旦理解了,理解就會出現不同。(71)從這種意義上說,詩句獨一無二的「本意」是不存在的。
解釋學的立場啟發我們,既然歧義的產生是必然的,也是有意義的,對古代文獻理解和解釋的空間應是開放的。不同的訓釋反映了不同時代不同學者的經驗和學識。在理解繼承時,不僅要孜孜於對原詩的準確理解上,每一時代每一位學者的訓釋,包括曲解和誤讀,有時也是對詞的內涵和詩意的豐富,同時還會擴展我們對注釋者所處時代的相關歷史、文化、知識的了解。具體到「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這句詩的理解,通過梳理歷代訓釋文獻,我們既可以了解到栽桑、採桑、養蠶的一般常識,又可以了解到古今、南北種桑養蠶行為的一致性、變化以及差異。據筆者調查,近代魯中丘陵地帶仍栽種高大的山桑,蠶盛時由男人「條桑」的做法與古一脈相承。
當然,解釋亦是有客觀性的。歷代紛紜的眾說需要重新梳理,有的誤解源於對前人注釋體例的研究認識不夠,如「角而束之曰掎」,注釋的不是「掎」的概括意義「偏引」,而是對「偏引」義的補充。因「掎」與「角」相對而言,一是「從後」(扯後腿),一是當頭(拉犄角),這在先秦文獻用例中很清楚。而在本詩中,用手牽拉的是枝稍,「偏引」目的是為了約束枝條以便采葉,即「女桑枝弱,不伐其條,但牽引使曲而采之」(胡承珙語),故隨文釋義曰「角而束之」。另在眾多歧義中,有些是合理歧義,有些則屬無稽之談。如「猗」的虛辭說,不合乎語法;以繩捆縛小桑樹,以利其生長說,不符合客觀事實。還有,「雖則小物,害仁亦甚矣!」(于鬯語)說古人愛物,怎麼連柔桑嫩枝不都放過呢?這未免有點兒書獃子氣了。
總之,在《詩經》文獻整理方面,我們需要在現代學術理念、方法的指導下,綜合近現代以來訓詁學、語言學及相關學科已有的學術成果,對每首詩中有歧義之處進行系統分析,做成「一部整理過的較完備的《詩經》注釋」,(72)留下我們這個時代的《詩經》集傳。
注釋:
①《十三經註疏》,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79年版,第390頁。
②《文淵閣四庫全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70冊,第394頁。
③《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1冊,第340頁。
④《詩集傳》卷8,南京:鳳凰出版社(原江蘇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頁。
⑤《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5冊,第191—192頁。
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4冊,第292—293頁。
⑦根據現代養蠶知識,蠶在生長後期(四齡)食桑葉量為一生的85%。
⑧王緒霞:《〈詩經·豳風·七月〉「條桑」考辨》,《甘肅理論學刊》,2007年第5期。
⑨《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2冊,第168頁。
⑩《續修四庫全書》,第57冊,第86頁。
(11)夏鼐:《我國古代蠶、桑、絲、綢的歷史》,《考古》,1972年第2期。
(12)《十三經註疏》,第1815頁。
(13)繆啟愉、繆桂龍撰:《〈齊民要術〉譯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頁。
(14)石聲漢校注,西北農學院古農研究室整理:《農桑輯要校注》,北京:農業出版社1982年版,第92頁。
(15)《續修四庫全書》,第57冊,第526頁。
(16)《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2冊,第151頁。
(17)《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1冊,第29—30頁。
(18)如「施於中谷」、「施於中林」、「中心是悼」之「中谷」、「中林」、「中心」等,參見齊佩瑢:《訓詁學概論》,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22頁。
(19)《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6冊,第515頁。
(20)《續修四庫全書》,第63冊,第569頁。
(21)《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冊,第148頁。
(22)《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49冊,第725頁。
(23)《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2冊,第553頁。
(24)《續修四庫全書》,第67冊,第329—330頁。
(25)《宋本玉篇·手部》卷第6,北京:中國書店1983年版,第117頁。
(26)《三家詩遺說考·韓詩遺說考》卷2,《續修四庫全書》第76冊,第597頁。
(27)《詩三家義集疏》,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514頁。
(28)《叢書集成初編·經典釋文·毛詩音義》,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81頁。
(29)黃焯撰集:《黃侃國學講義錄·訓詁學筆記》,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272頁。
(30)董同龢譯:《高本漢詩經注釋·譯序》,台北:中華叢書編委會1960年印行。
(31)《詩識名解》卷14,《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6冊,第515頁。
(32)《毛詩後箋》卷15,《續修四庫全書》,第67冊,第330頁。
(33)《毛詩後箋》卷15,《續修四庫全書》第67冊,第329—330頁。
(34)《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冊,第148頁。
(35)黃焯撰集:《黃侃國學講義錄·訓詁學筆記》,第270、271頁。
(36)于鬯:《香草校書》,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262—263頁。
(37)《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2冊,第168頁。
(38)《叢書集成初編·經典釋文·毛詩音義》,第237頁。
(39)董同龢譯:《高本漢詩經注釋》,第158頁。
(40)《十三經註疏》,第456頁。
(41)《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5冊,第191頁。
(42)《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6冊,第515頁。
(43)于鬯:《香草校書》,第262頁。
(44)《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0冊,第394頁。
(45)《毛詩李黃集解》卷17,《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1冊,第340頁。
(46)《詩集傳》卷8,第105頁。
(47)《續修四庫全書》,第64冊,第642頁。
(48)《毛詩後箋》卷15,《續修四庫全書》第67冊,第329—330頁。
(49)《十三經註疏》,第440頁。
(50)《經義述聞》,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7頁。
(51)《毛詩傳箋通釋》卷20之《小雅·節南山》,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593頁。
(52)《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2冊,第151頁。
(53)《續修四庫全書》第65冊,第93頁。
(54)《十三經註疏》,第320頁。
(55)《十三經註疏》,第495頁。
(56)《詩三家義集疏》,第809頁
(57)《十三經註疏》,第382頁。
(58)《十三經註疏》,第620頁。
(59)《經義述聞》,第147頁。
(60)《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3冊,第133頁。
(61)《詩集傳》,第76頁。
(62)《十三經註疏》,第355頁。
(63)《十三經註疏》,第595頁。
(64)《續修四庫全書》第65冊,第250頁。
(65)石安石:《語義研究》之《歧義現象種種》、《說歧義》等,北京:語文出版社1994年版。
(66)向熹:《〈詩經〉語文論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68-104頁。
(67)《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2冊,第151頁。
(68)《續修四庫全書》第64冊,第642頁。
(69)《續修四庫全書》第65冊,第250頁。
(70)殷鼎:《理解的命運》,北京: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61頁。
(71)加達默爾著,洪漢鼎譯:《真理與方法》,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頁。
(72)鄭振鐸:《關於詩經研究的重要書籍介紹》,載於《小說月報》14卷3期(1923年3月)。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