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監視居住何時休
作者:陳國慶
來源:尚權刑辯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刑訴法修改之前,就廣遭詬病,73條會不會是個什麼失蹤條款?刑訴法修改後實施已三年多了,73條有沒有變成失蹤條款?我沒有數據支持,神秘失蹤沒有,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被演變成了變相超期羈押是存在的。用我辦理的一個案件為例,探討偵查機關是通過那些方式,重複對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變相延長監視居住期限的,監視居住何時休?
案件事實:A省某市區檢察院對某甲以涉嫌行賄罪立案,並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屆滿後,B省某市檢察院接最高檢指定管轄,重新立案,第二次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在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前,B省檢察院決定對某甲批准逮捕。不久,B省某市檢察院將案件再次移送其下一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某甲第三次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一、通過再次立案的方式
刑事案件立案後,即可採取強制措施,這一點沒有異議。但是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被某地偵查機關立案,該偵查機關對嫌疑人採取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期限屆滿(6個月)。第二個偵查機關接受最高檢指定管轄後,其能否再次立案及能否再次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一)最高檢對一個經過指定立案管轄後的案件,可以再次指定管轄,但不能再次指定立案。
《刑訴法》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檢察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後,一般會先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收集相關的材料,查明情況後,才會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部門辦理,這就是刑事案件的初查程序。根據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立案之前檢察機關有一個初查程序,這個程序會決定能否立案以及由那個機關或部門管轄。
上述兩個條款結合案例可以理解為,最高檢經過初查後,發現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決定將案件移送到下級檢察院也就是A省某市區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說最高檢立案後將案件移送到下級某地檢察院管轄,這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是最高檢有沒有法律依據將一個已經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再次指定給其他檢察院立案偵查?《規則》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適用的條件,就是案件管轄不明或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顯然最高檢對已經指定立案管轄的案件,可以再次改變管轄,接受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只是繼續偵查,不能再次立案。
(二)改變管轄後,接受管轄的檢察院不能再次立案和採取強制措施。
接受管轄繼續偵查的檢察院可以立案的前提是,前一機關已經撤銷立案,接受管轄的機關有管轄權(本案該檢察院也沒有管轄權),且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刑訴法》第一百一六十一條和《規則》二百九十條,均規定了撤銷案件的條件,符合《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或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因此,在前一機關沒有撤銷案件,接受管轄的僅是接受最高檢的指定繼續偵查而已。因不能重新立案,顯然不能對嫌疑人重新採取強制措施。換句話說,偵查主體可以不同,但是對外出具法律文書的機關只有一個。
二、通過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式,由較強的逮捕變更為較輕緩的監視居住。
上面說了B省某市檢察院顯然不能再次立案和再次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我們對B省某市檢察院說其經過最高檢的指派,可以重新立案這一說法,暫且表示認同。那麼其在6個月後通過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式再次對嫌疑人使用強制措施時,我們就無法理解,B省某市檢察院在第二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屆滿前,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並在幾天後,將案件移送其下級檢察院,並同意下級檢察院第三次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如果B省某檢察院將案件移送其下級檢察院繼續偵查,我們認為沒有問題。但是同意下級檢察院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三、《刑訴法》七十七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的最長期限是6個月,沒有授權偵查機關可以通過任何方式變相延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
本案歷經兩次改變管轄,但這並不能產生重新計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的法律後果。首先,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那麼任何以變通或變相的方式延長監視居住期限的,均應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說,無論前一檢察機關出於何種原因致使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用盡,後一檢察機關也不能試圖重新計算監視居住期限。其次,以變更偵查管轄權為由而超期適用監視居住的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均未授權管轄變更後的偵查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重超期適用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立法的初衷,是減少羈押,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特別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職務犯罪中,被偵查機關濫用,通過不斷的指定管轄,重新立案的方式,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不斷的重新計算,變相延長嫌疑人失去自由的時間,讓他們無法看到監視居住何能夠結束,何時是個頭?
推薦閱讀: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若干問題的法律適用思考
※半人馬座阿爾法星或存在可居住星球
※房屋居住風水心得淺談--雙桂居士
※窮人和富人必須分開居住的八大理由
※在大連租房子需要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