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僅有付款憑證,借款人否認借款關係,怎麼辦?

法律小常識

本文作者:槐城律師,本文系作者投稿!在此致謝!

(01)

這是個真事兒。

池某借錢給孟某577000元,分10次通過銀行轉帳給孟某。由於哥倆關係很熟,加上池某臉皮薄,孟某臉皮厚,當時即無借款合同,亦無借據、收條。

過了口頭約定的借款期限,孟某一直未還。多次追討未果,池某於2011年8月向法院起訴。

因為手裡只有10次轉帳給孟某的銀行對帳單明細,孟某在法庭上辯稱,銀行憑證不是借條,雙方並無借貸關係。

池某蒙傻了,法官問還有沒有證據能證明你是借款給他的,池某實事求是答沒有。完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池某的訴訟請求。

(02)

如同你想的一樣,池某的腎上腺素被一審法院判決激發出來,不蒸饅頭爭口氣,不能這麼窩囊死!堅定不移地打了二審。

是不是請了高水平的律師,案例里沒提,反正是超水平的發揮。池某向二審法院乾淨利落地表示,雖然我沒有借款合同、借條、收條這一類證據證明借款關係,但是銀行對帳單明細可以證明,我已經向孟某支付了577000元,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孟某對轉帳事實未予否認,僅僅對借款不予認可,請法官要求他舉證,如證明我們雙方還有其他的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我就撤訴。

還別說,池某這一招真管用。二審法院同樣乾淨利落地採信了他的觀點,依據的是《證據規則》第二條。

二審法院認為池某雖然沒有就借款合意充分舉證,但是提供了對帳明細可以證明向孟某支付577000元,初步完成了A輪的舉證責任。

孟某對轉帳事實未提出異議,僅僅對借款不予認可,因此,B輪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孟某。孟某應對雙方有其他法律關係進行舉證,但是孟某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相應證據,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孟某歸還借款本息。

(03)

天翻地覆慨而慷!池某制勝一招,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誰主張誰舉證」。池某向法庭提供了銀行對帳單明細,證明了借款的主張,而孟某主張不是借款是往來款,他就得提供證據證明是雙方往來的法律關係。

最給力的實際上是法官,究竟誰應該承擔最終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權攥在法官手裡。

法官對有爭議的案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時,有權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被分配到舉證責任一方,如若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拿本案來說,就是,孟某否認存在借貸關係,並抗辯主張為其他法律關係的,應當就其抗辯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04)

這個真實的案例,對我們有什麼啟發?如果你真的象池某一樣,借款給別人,手裡又沒有借款關係的證據,同時又交友不慎,遇到象孟某這樣損友,應該怎麼辦?總結前面案例的經驗教訓,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條辦法:

一是,即使是親兄弟,也要明算帳。如果簽合同嫌麻煩,至少也要打個借條、收條什麼的。真的遇到孟某那種臉皮厚的,又不主動打借條、收條的主兒,建議這錢就別借了,明顯的遇人不淑會成坑啊!

二是,確實因為種種原因,借條、收條也不好意思打,退一步,趁著對方還有誠意的熱乎勁兒,也要錄個音啥的,時間、地點、人物、借款關係、金額多少、利息多少、何時還等等,都問個清楚,說個明白,真有脫褲子翻臉那一天,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直接就堵死對方的嘴。

三是,如果你現在已經到了池某這一步境地,除銀行對帳單,其他要啥沒啥的時候,就要邯鄲學步,用池某那一招要求「誰主張誰舉證」,請法官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對方。

四是,也是最麻煩的,如果你不但沒有借款合同、借條、收條,甚至因為是現金支付連銀行對帳憑證都沒有,怎麼辦?能怎麼辦?

這是另一篇文章要說的事了,已經耽誤您很長時間,且聽下回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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