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那些事兒 —— 紀念1997年刑法頒布二十周年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刑法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為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今年恰逢我國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實施20周年,藉此機會,對我國刑法立法的重大進展、主要特色進行回顧,對於提高立法質量、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1997年刑法是一部有特色、統一而完備的刑法典

由於時代的局限以及司法實踐經驗有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以下簡稱79刑法)僅有192個條文,罪名較少,刑罰較為輕緩。

1981年以後,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快,犯罪現象日趨猖獗,為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截至1997年3月,我國先後又通過了25部單行刑法,並在100餘部行政法律中規定有罪刑條款。

這些刑法規範的頒布,對於穩定社會秩序、懲罰犯罪是極其必要的。但是,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範過多,過於分散,難免有相互矛盾之處,既在司法適用上難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統一性受到影響。所以,我國在1997年對79刑法進行了大規模修訂。

刑法修訂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統一和完備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可改可不改的,盡量不改,盡量使新修訂的刑法明確、具體。

修訂後的刑法(以下簡稱97刑法)共有452條,在犯罪與刑罰的相關規定上都有重大改動,取得了立法上的重大進展。

(1)重視權利保障。為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97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適應三項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廢止了有罪類推制度,並在罪刑關係設置等多個方面體現了保障人權的思想,為推動法治中國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

(2)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體現。掛有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削減, 尤其是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減少了很多。

(3)完善懲罰手段,處罰嚴厲化,有助於實現特別預防。例如,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從刑滿釋放後的3年增加到5年,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

(4)立法更為明確。在總則中,對正當防衛權的行使作出了詳盡規定,對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衛權提供了法律武器;對單位犯罪的概念和處罰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分則中,對一些原來比較籠統、原則、相對含糊的規範盡量予以明確,取消或分解了罪名含義寬泛的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職守罪等「口袋罪」,提高了刑法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5)形成了科學的罪名體系,並配置了輕重適度的法定刑。在刑法分則中,大量增設新罪名,嚴密法網。刑法分則共分10章,對400餘個罪名作了規定,為準確定罪量刑提供了標準,有效拓寬了新的處罰領域,增設與有組織犯罪、集團犯罪有關的恐怖主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有組織地實施的走私類犯罪、強迫交易等經濟犯罪,成倍地擴大處罰範圍。轉變保護合法權益的觀念,刑法從消極的法益保護——有法益受到侵害時,刑罰權才能啟動,轉變為積極的法益保護;針對某種可能造成危險的行為設置罪刑規範,從重視法益實害轉向重視法益的抽象危險,從注重保護個人法益轉向重視公共法益和社會秩序的保護,增設了大量危險犯。

97刑法立法始終貫徹了科學立法、能動立法、理性立法的理念。在科學立法方面,97刑法特彆強調體系結構的完備、罪刑關係設置的合理和操作可能性,堪稱科學立法的典範。在能動立法方面,97刑法根據社會情勢的變化,及時增設了相當規模的新罪,加大了「犯罪化」的力度,注重處罰的早期化,適度擴大處罰範圍。在理性立法方面,97刑法對公眾的處罰呼籲進行了最大範圍的吸納和有效過濾,並未將過於抽象和稀薄的利益都納入保護範圍,立法上注重防止重刑化,為減少死刑罪名做出了很多努力。

20年來的司法實踐充分證明,97刑法是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積極回應司法實踐需求、能夠有效保障人權的統一刑法典。

九個刑法修正案使97刑法更為完備和合理

刑法典的完善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97刑法典當然也有其局限性而需要不斷完善,主要是針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罪名較少,對網路犯罪的立法具有滯後性,涉及民生保護的犯罪較少,大量犯罪以實害犯、結果犯為立法原型,危險犯的相應規定較少等。

為使97刑法更為完備、合理,最近20年來,基於社會情況和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立法認識的逐步深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通過了一個單行刑法和九個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活動較為活躍。歷次刑法修訂情況是:

1998年12月通過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增設了新罪。

1999年1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共9條,主要增加規定有關會計犯罪、期貨犯罪。

2001年8月通過刑法修正案(二),僅1條,修改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2001年1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三),共9條,主要補充資助恐怖活動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等。

2002年1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四),共9條,主要增加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完善走私罪等。

2005年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五),共4條,補充規定有關信用卡犯罪。

2006年6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共21條,主要是修改完善有關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補充枉法仲裁罪等。

2009年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共15條,增加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傳銷、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妨害公民信息安全的相關犯罪。

2011年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共50條,主要內容是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增加規定坦白制度,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等;分則增加規定危險駕駛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修改完善生產、銷售假藥罪等。

2015年8月29日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共52條,主要致力於解決以下問題:進一步削減9個罪名的死刑;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維護信息網路安全,完善懲處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如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犯罪、虛假訴訟犯罪。

圖片:新華社 朱慧卿

刑法修正案的上述規定及時回應了轉型社會所產生的特殊問題,這裡主要結合刑法修正案(九)略作分析。

近年來,嚴重暴力恐怖案件激增,網路犯罪也呈現新的特點,有必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統籌考慮刑法與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的銜接配套,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不少與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有關的新罪;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貪污賄賂犯罪的處罰規定,並增設一些新罪;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違法行為懲治的法律必須有所銜接,需要將部分輕罪行為犯罪化;當前,個人參與社會生活時缺乏誠信度的現象(尤其是虛假訴訟、使用假證件、考試作弊、通過網路實施詐騙等)愈演愈烈,刑法不能對此坐視不管,基於上述立法理由,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與此相關的大量新罪,主要包括虐待被監護、被看護人罪,利用網路實施的或者由網路服務商實施的犯罪,泄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虛假訴訟犯罪,偽造及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關聯犯罪,懲治違法上訪、「醫鬧」的犯罪,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等。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還修改原有犯罪的構成要素,改變一些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降低定罪標準或成倍地擴大處罰範圍。具體包括增設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針對婦女、兒童、老人等特殊群體的犯罪擴大定罪範圍,對妨害法庭秩序等危害司法秩序的犯罪增設了新的行為類型,賄賂犯罪尤其是行賄犯罪的定罪範圍得以擴大。

對未來刑法立法的四個展望

(一)堅持積極的刑法立法觀。97刑法之後的最近20年,刑法成為廣泛地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性工具」,對社會生活實施了必要的、積極的而非過度的干預。中國社會轉型的情勢決定了未來的立法仍然必須具有能動性,增設新罪是很長歷史時期內立法上的核心任務。

未來應該堅持的積極刑法立法觀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犯罪化。對已有的常見犯罪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此外,還應考慮增加強制罪、暴行罪、脅迫罪、泄露私人秘密罪、公然猥褻罪、背信罪、侵奪不動產罪、偽造私文書罪等,還可以考慮增設見危不救罪,以防止社會道德淪喪,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是刑罰手段多元且靈活。未來要考慮增設必要的刑種,尤其要增設非監禁的主刑;增設剝奪資格、權利的刑罰;將刑罰措施和社區矯正相互銜接;增加保安處分措施,針對行為人未來再犯罪的危險性加以適用,形成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刑事制裁「雙軌制」。

(二)要避免刑罰配置的重刑化趨勢。在很多國家,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重刑化是並駕齊驅的。但是,國外將犯罪化和重刑化捆綁在一起的做法未必值得我們效仿。理由在於: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原本就較高,實務上一般也都傾向於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重的刑罰,實踐中存在大量「頂格判刑」的不當傾向。如果未來立法在此基礎上再「加碼」,就會導致重刑主義。其次,經驗證明,重刑化的做法並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一味重刑化會讓國民的法感情遲鈍化,且導致犯罪的最終侵害之間沒有區分。因此,在當下中國,通過犯罪化「立規矩」遠比實行嚴厲處罰更重要,當務之急是擴大犯罪圈以嚴密刑事法網,但在處罰上儘可能輕緩、靈活,重刑化不是立法指向,刑法立法的政策思想應當定位於「嚴而不厲」。

(三)可以考慮制定單獨的輕犯罪法。我國刑法將重罪輕罪規定在同一個刑法典中,適用同一套刑罰體系,既會帶來刑罰適用上的困惑(可能導致輕罪重判),也在社會管控上捉襟見肘,對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無法提供更多的實體法支撐。建議將3年有期徒刑作為我國區分輕罪和重罪的標準,對輕罪大多可以判處緩刑,而重罪原則上要予以監禁。制定輕犯罪法,要增強刑罰手段的靈活性,儘可能實現輕刑化。與輕犯罪法的制定相配套,要大力推行程序法改革,以快速簡易程序輕緩處理大量輕微犯罪,在實務上擴大相對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從而使立法上的嚴和司法上的寬相互呼應,以增強國民的規範意識,有效預防社會一般人犯罪,同時展示司法的人性關懷,推進特別預防。

(四)在修改刑法總則方面下足功夫。目前的多個刑法修正案基本上都是在修改分則的規定,在未來的立法中,對總則的修改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1)拓展刑法典總則的規模。中國刑法總則僅有101條,亟須「擴容」,應當大量增加刑種、保安處分措施、數罪併罰制度、財產沒收及返還的相關規定。

(2)補充完善刑法總則中關於罪數的規定;增設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外的其他正當行為(如被害人承諾等)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應設立專章,進一步加大死刑限制與減少的力度等。

(3)為配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應當在刑法總則中增加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將以往的酌定量刑情節上升為法定量刑情節,從而為程序性改革提供實體法上的支撐,使改革於法有據。

(作者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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