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親再婚,女兒大打出手 每日商報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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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濟南的宋大媽最近遇到了煩心事,在她28歲的時候,丈夫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女兒小麗。宋大媽年輕守寡,為了女兒一直沒有改嫁,含辛茹苦把女兒撫養成人。幾年前,宋大媽經人介紹,認識了退休工人郭大爺。相處一年後,兩位老人決定結婚。可是宋大媽的婚事卻遭到了女兒的強烈反對。
暴力干涉老年人再婚犯法
只要一提起和郭大爺的婚事,女兒小麗就十分生氣,還扔家裡的東西,並讓宋大媽自重。第二年,兩位老人瞞著曉麗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小麗得知後,覺得很沒面子,一氣之下跑到郭大爺家,對兩位老人進行謾罵和毆打,並燒掉被子,砸爛傢具,致使兩位老人受傷住院。
面對這種情況,兩位老人的再婚權利怎樣才能得到保護呢?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慧群介紹,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周慧群建議,針對上述案例中,根據女兒干涉老人再婚的情況,老人可以對子女作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免傷母女和氣。必要時可以談談再婚後對家庭財產的安排,因為,子女對父母再婚最敏感的是財產,擔心父母再婚,財產會流入外人的腰包。
確定財產權最好進行公證
濟南市民曹先生是離休幹部,他的老伴因積勞成疾病故。曹先生經人介紹,在老年大學認識了退休教師謝某,謝某離婚多年,其子女各自成家。談及再婚,他們都有所顧慮:一是怕因財產問題引起同子女的糾紛;二是擔心婚後雙方因財產處理問題發生爭議。
而對此,周慧群解釋,老年人再婚之前確定各自的財產權是十分必要的。老人再婚前,能夠確定各自的財產權,可以避免婚後因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那麼,怎樣確定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呢?通常的做法是,子女們提出的對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要求,應予以支持。老人原來與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產。再婚雙方各自確定本人的婚前財產,婚後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財產權的明確,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又可一旦發生糾紛能夠依法處理。比如,屬於老人的財產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牽制,再婚後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財產,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說,即使再婚後又離異,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財產,而屬於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對方侵佔。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最好到公證處予以公證。
「最美不過夕陽紅」,「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這些對於愛情的歌頌和嚮往,最理想狀態就是老來有伴。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落單的老人在孩子成人成家之後渴望再覓知音,共度餘生,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老年人想要再婚可不是那麼容易,子女的反對、婚前財產的公證是領取結婚證還是僅僅搭伴過日子,這些都是困擾老年人再婚的問題。據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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