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變更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總原則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2)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3)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如何變更孩子撫養權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綜上所述,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法院的判決不一定就是最合適的。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才是根本目的。離婚對孩子的影響本來就很大,希望父母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估計一下孩子的感受。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才是父母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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