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個餿主意
2010年「兩會」期間,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要求把個稅起征點由目前的20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或7000元/月甚至是10000元/月,理由是要製造「中產階級」,要增進分配公平,認為「提升個人徵稅起點,減少納稅更是社會公平公正的體現」。其實,提高個稅起征點的提案是個劣質提案,提案人要麼對經濟一竅不通,要麼
充當利益集團的說客,要麼兩者兼備。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個餿主意,為此,有必要撰文對此進行批駁,讓百姓看清個稅的真相。
一、國家為什麼要徵稅
國家好比一個家庭,如果一個家庭蕭然四壁,食不果腹,衣不蔽體,孩子因經濟拮据而輟學,因交不起醫藥費病了在家等死,那這個家庭有尊嚴嗎?肯定有人說,這個家庭的家長是個窩囊廢。擴而廣之,國家也需要尊嚴,政府也不想當窩囊廢,要捍衛主權和領土完整,要維護社會秩序,要讓人民安居樂業。龐大的政府需要龐大的財政養護,各種社會福利開支也需要錢。政府從那裡弄錢?錢有三個來路:最簡單、快捷的來路就是印鈔票,但這不能印得太多,不然貨幣急劇貶值,會摧毀國民經濟;另一個來路是國有資產,如出租、出售土地、礦山、水利資源,還有國有企業經營利潤等;第三個來路就是百姓,那就是稅。
稅是私有制的產物,根據歷史記載,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2000年,古埃及法老就制定了系統的稅制。《聖經》中也講:「打糧食的時候,你們要把五分之一納給法老,四分可以歸你們作地里的種子,也作你們和你們家口孩童的食物。」(見《聖經·舊約·創世紀》第47章第24節)。中國春秋時期,國家對田地徵收「什一」稅,就是打下來的糧食,要把其1/10交給國家,這也是稅。
稅收的種類五花八門,原則上講,國家可以對任何事或物徵稅,如對窗戶、門、柜子、壁爐徵稅,對婚姻徵稅。英格蘭從1695年開始,徵收了150年的窗戶稅,現在英格蘭還有不少窗戶被磚砌上,這就是當年逃避窗戶稅的措施。德國是世界上稅收最複雜的國家,共有118個稅法,185種稅,96000個稅則,世界上3/4的國家借用或借鑒德國的稅法。
雖然世界各國的稅制千差萬別,但以下稅種是普遍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資本收益稅,財產稅,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商品附加稅,繼承稅(遺產稅),退休稅,暴利稅,人頭稅,關稅,通行稅,過戶稅等。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es)是對公民個人一切固定和非固定收入總合的徵稅,如工資、銷售房屋的收益、股票買賣的收益、獎金、分紅、博彩獎金等。有的國家把資本收益稅(capital gains tax)也併入個人所得稅徵收。
二、稅收的功能
經濟學上用4R來描述稅收的功能,即Revenue(財政收入), Redistribution(再分配), Repricing(再定價)和Representation(代表權)。
1.財政收入是稅收的最主要功能。國家通過稅收充實國庫,用於各種公共服務和公共品的開支,如養活政府機關、軍隊、警察、法官等公共服務人員,修建和維護交通和公園等公共設施,為百姓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為國民提供教育等。
2.再分配是稅收的第二個功能。任何國家的第一次分配不可能做到公平,這就需要第二次分配對第一次分配進行調節,政府對第一次分配所得較少和沒有參與分配的人給予各種福利補貼,使低收入或無收入的人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資本主義國家很早就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在國家經濟發展的同時,不讓一個國民掉隊,讓經濟發展成果惠及每個百姓,實現社會的普遍繁榮。如法國,孩子從娘胎開始,直至死後入土,就受到400多種福利保護。享受社會福利的前提是收入低,家庭生活水準達不到一定的水平。國家通過稅收手段把公民的部分財富集中起來,然後重新分配,向低收入家庭傾斜。
打個比方,有兩隻水桶,一隻滿桶水,另一隻半桶水,要想讓兩隻桶的水一樣多,可用一根管子把兩隻桶連通起來,這樣,水就從多的桶流入少的桶。稅收在實現再分配功能時就起「管子」作用,它把富人的財富轉移到窮人那裡。如果國家有一個公正、廉潔的政府,國家徵稅越多,越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社會文明程度越高,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奧利弗·溫德爾·赫爾姆斯所講:「稅是文明的價格。」(Taxes are the price of civilization.)
3.再定價是稅收的第三個功能。由於國家對某些商品征附加稅(excises),這就導致這類商品價格上漲,從而調整國民消費結構和習慣。如對煙草、酒等商品徵稅,就是讓國民減少吸煙和飲酒,增進健康。所以,有人把此類稅叫罪孽稅(sin tax),因為消費這些商品是不好的習慣,對身體有害,國家把征來的稅用於防治由吸煙和飲酒誘發的各種疾病。再如,對汽車徵收環保稅(碳排放稅),也是設法限制公民使用家庭轎車,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國家把環保稅用於治理被汽車污染的環境上。
4.代表權是稅收第四個功能。公民納稅便成了「納稅人」,成了國家的主人,政府就成了納稅人的傭人,納稅人在政府管理和監督中具有絕對權威,不能剝奪納稅人的代表權或投票權。美國獨立戰爭的口號就是:「給代表權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可見,稅收是國家政治的組成部分,納稅意味著參政,納稅人有權參與國家管理,對政府的行為提出批評,影響政策的制訂。在舊制度下,投票權是根據納稅多少分配的,納稅多,得到的投票權就多,反之,就少。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的發展,「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被地球上所有的人逐步接受,現在,任何國家不再把納稅的多少或納不納稅作為分配代表權的依據,一人一票,任何人在政治面前一律平等,無高低貴賤之分。在聯合國也是這樣,不管國家大小,國家貧富,不管對聯合國攤派的會費比例大小,每個會員國都享有一個平等的投票權。
三、稅收原則
稅收是國家最複雜的行政事務,因為它與所有國民的利益密切相關,國家在稅制建設上一定要有科學發展觀,要考慮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要考慮到國家發展的方方面面。在徵收任何一種稅前,國家必須考慮征誰的稅?怎麼征?征多少?征的稅怎麼使用?民主國家所有有關稅的事項都由人民決定,經過人民的代表批准方可生效。
1.從國家得利多者多納稅原則
任何公民都需要國家的保護,政府要養兵,保衛國家,不讓外來敵人侵略佔領。如果外國人佔領了中國,誰損失大?當然是富人。國家還要養警察、法官、消防隊員來維持國內社會秩序和安全,如果社會動蕩,誰損失大?當然是富人。國家要修公路、機場、碼頭、劇場等公共設施,誰用這些公共設施的機會多?當然是富人。
還有,富人開的豪車油耗大,國家要修更多的加油站,向外國購買更多的石油,要派更多的艦隊為油輪護航;富人的房子大,國家把稀有的土地資源保障了富人,還要多僱用警察、消防隊員保護富人豪宅的安全,毫宅的取暖和空調,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向大氣排放更多的溫室氣體,國家要拿出更多的錢來治理環境。富人多從事經營,國家要為他們配備更多的公務員——環保,稅務,證券,金融,工商,貿易等,國家還要派人與世界各國進行貿易談判,為富人開拓國際市場。
所以,富人佔有的國家資源比窮人佔有的多,富人從國家那裡得到的利益比窮人得到的多,因此,富人要多納稅。
我們也可以從保險來理解為什麼要讓富人多納稅。窮人家徒壁立,不擔心自己的財產會有偷盜、火災等意外損失,因此,就不需要買保險或買很少的保險。富人萬貫家財,對財產的擔慮遠遠超過窮人,因此,就要多買保險。納稅也是這個道理,富人從國家得到更多的保護,納稅就好比是為得到這些保護交納的保險費。
2.簡單透明原則
稅收越複雜,偷稅、逃稅的機會越多,稅收成本也越高。這就好比侵佔公私財物罪,如果只規定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罪與罰的界限很好把握,即不是合法收入即是非法收入。如果規定出一個灰色收入來,也就是不黑不白的收入,那就必然有人鑽法律的空子,把非法收入變成灰色收入,再把灰色收入變成合法收入,這必然增大執法難度,影響司法公正。
稅收也是如此,如果程序和稅則複雜,就需要更多的稅務官員宣傳解釋,需要更多的納稅文件和表格,使納稅人有空子可鑽,不但增加了稅收成本,也損失一些稅源。如營業稅,一種商品從一個公司轉移到另一個公司就徵收,但在一個公司的分公司之間轉移就不徵收營業稅,這就讓人很容易鑽稅法的空子。如果把營業稅合併到增值稅里,不看商品的中間環節,只看商品的增加值,這就把這個漏洞給堵住了。
亞當·斯密指出,要想不給稅務官腐敗的機會,不給納稅人空子可鑽,就要把納稅的時間、方法和額度規定清楚。他說:「賦稅再不平等,其害民商小;賦稅稍不確定,其害民實大。」(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inequality is not near so great an evil as a very small degree of uncertainty.)
3.公平原則
公平包括橫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和縱向公平(vertical equity)。橫向公平指同等條件下的人,要交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納稅多少根據自己的收入多少而定。
其實,稅收永遠不會做到絕對公平,只是在制定各種稅收政策時盡量朝公平的方向去努力。在世界稅收史上,為了稅收公平,國家採取多種手段。例如,任何家庭收入外人是不可知曉的,也無法調查清楚,因為除了固定工資外,還有許多不固定收入,如彩票收入、賭博收入、禮物等。英國威廉三世國王認為,由於無法知道家庭的準確收入,按收入徵稅,有失公允,於是,他就按人頭徵稅,按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紳士、長子、末子等身份制定稅級,身份越高稅額越大,商人則一律征300英鎊。但人頭稅也不能做到公平,因為同一身份的人,其收入也不會相同。
為了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公平,就產生了另一稅種——消費稅。消費稅一般不對生活必須品徵收,只對奢侈品徵稅,如高檔住房、高檔服裝、高檔汽車、巧克力等,因為收入低的人消費不起這些商品,只有收入高的人消費得起,那好,在所得稅上富人漏網了,在高檔商品消費上就不讓你跑掉。
為了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國家對自然資源徵稅很重,土地、礦、捕魚水域等,這些資源沒有人工勞動的投入,屬於整個社會所有,因此要征重稅。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也可利用稅收手段來緩解社會矛盾。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論述到,掌握國家權力的人,都傾向於給自己比普通百姓更多的報酬,這很容易引起公眾的憤怒,加之政府官員總是供大於求的,因此,有必要對政府官員徵收官吏稅。他舉例說,英格蘭對一般經營收入每英鎊徵收4先令的稅,但對年薪100英鎊以上的官員徵收官吏稅,稅率為每英鎊徵收5先令6便士,但並不對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徵稅。亞當·斯密肯定地說,對官吏徵稅,總是極得人心(is always a very popular tax)。
4.寬稅基原則
稅基,就是納稅的基礎,也就是納稅人。稅基寬就是納稅的人比例大。
寬稅基的好處在於:其一,根據稅收的代表權功能,各國政府都設法讓更多的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公民參政、議政意識和公民榮譽感,滿足公民國家主人的心理。「我是納稅人」,這是公民對政府和官員行使監督權的最有力證據,納稅即受權,而且任何人不得剝奪公民的這種權力。是納稅人養活公務員,所以,公務員必須必恭必敬地為納稅人服務。其二,寬稅基,可以使國家徵收更多的稅款,在第二次分配時更容易彌合第一次分配差距。
四、中國個稅與國際比較及存在的弊端
明白了為什麼要徵稅、稅收的功能和原則後,我們就可以方便地探討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否可行。
1.國外個稅概貌
我對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挪威、丹麥、芬蘭、義大利、西班牙、日本、加拿大等29個工業化國家進行了個稅研究,得出了如下結果:這29個工業化國家最低收入平均為140451元/年(為便於比較,以下貨幣均換算成人民幣元),人均GDP平均為311554元,個稅起征點平均為56003元/年,個稅起征點與最低收入的比率平均為40%,個稅起征點與人均GDP的比率平均為17%。個稅起征點與最低收入比率最高的三個國家是瑞典146%、希臘128%、奧地利83%。個稅起征點與人均GDP比率最高的三個國家是瑞典89%、希臘54%、芬蘭35%。
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發達國家的勞動者幾乎都要納稅。但從國外納稅單上可以看到,他們的納稅金額經常出現負值,這就是國家給低收入者倒貼稅金。
2.中國個稅現狀及弊端
個稅是收入的兒子,沒有收入就沒有個稅。因此,在敘述中國個稅現狀前,我們先看看中國的收入情況。根據國家統計局、全國總工會第六次職工調查發布的信息,2008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7480萬人,城鎮就業人員30210萬人,其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12193萬人,在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在崗職工11515萬人。全國勞動者平均工資為940元/月(該數據是根據官方公布的系列數據推算),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436元/月,公務員平均工資2822元/月。2008年中國勞動者總收入8.74萬億元(該數據是根據官方公布的系列數據推算),約佔GDP的29%。根據世界銀行公布的數據,2009年中國人均GDP為24356元。
如果中國個稅與國際接軌的話,那中國的個稅起征點該在哪裡呢?個稅起征點應該是最低收入的40%或人均GDP的17%。如果以最低收入作參照,那中國個稅起征點應是6120×40%=2448元/年,即204元/月。如果以人均GDP作參照,那中國的個稅起征點應是24356×17%=4141元/年,即345元/月。
中國目前的個稅起征點是2000元/月,或24000元/年,是最低收入的24000÷6120=392%,是人均GDP的24000÷24356=99%。這些數據表明,中國現行的個稅起征點高出世界工業化國家平均水平5—9倍。
因此可以說,中國把2000元/月作為個稅起征點,已經定得很高了,如果個稅起征點與人均GDP掛鉤,按照西方工業化國家幾百年的市場經濟下的稅收經驗,中國的人均GDP該是24000÷17%=141176元。假如中國經濟在未來一直按照現在的發展速度運行,那要到2034年中國的人均GDP才能達到141176元,也就是說,中國目前的個稅起征點即使24年不變,也不會高於西方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
個稅起征點過高,稅基必然過窄。根據財政部稅收研究室發布的數據,目前2000元/月作為個稅起征點,全國個稅交納人數佔總人口比例不到2%,(即中國收入超過2000元/月的從業人員不到總人口的2%!),也就是說,現在中國實際上只有2600萬人交納個稅,可以說,中國納稅人口比例在世界上是最小的。
再有,中國目前的個稅徵收是以個人為單位,這是極不公平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有些國家實行「領工資就納稅」(pay-as-you-earn)的稅制,但領工資時的納稅只是預扣,每個財稅年度有個稅收修正(corrections),這時才是正式報稅,根據家庭全年人均收入重新計稅,對領工資時預扣的稅「多退少補」。
為什麼個稅交納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呢?因為家庭人口有多有少,家庭有工資收入的人也有多有少。例如,一個5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工資6000元/月,除去「四金」後還剩4920元,需納稅313元,個人可支配收入為4607元/月,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為921元/月。另有一個2口之家,2個人都工作,工資每人6000元/月,那這2口之家的可支配收入為9214元/月,人均為4697元/月。
這就是目前按個人為單位徵收個稅的弊端,也可以說是不公平之處。雖然個人工資相同,但家庭負擔不一樣,卻要交納同樣的稅。稅收的功能之一就是彌合第一次分配差距,中國目前的個稅制度,不但沒有彌合這個差距,反而把差距拉得更大了,使收入分配更不公平,這與徵收個稅的初衷是相悖的。
如果按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仍按目前的稅級稅率,我們將看到一個截然不同的結果。首先把人均生活支出抵扣除去,我們假定是1000元/月,那個5口之家就是5000元/月的納稅抵扣,需要納稅的收入是4920-5000=-80元/月,沒有達到2000元的個稅起征點,這個家庭無須納稅。(在一些國家通過計算納稅額是負時,說明家庭收入過低,享受國家的稅收倒貼,負多少,政府給補貼多少。)也就是說,該家庭的人均收入為4920÷5=984元/月,比按個人納稅有所提高。再看那個2口之家,納稅抵扣為1000×2=2000元/月,納稅收入為4920×2-2000=7840元/月,應交納的個稅為793元/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840-793)+2000] ÷2=4524元/月,比按個人納稅減少。
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對家庭成員多經濟負擔重的勞動者來說,如果以個人為單位納稅,沒有絲毫的稅收優惠,如果以家庭為單位納稅,則可免稅。對家庭成員少經濟負擔輕的勞動者來說,以家庭為單位納稅會比以個人為單位納稅多納稅。這就達到了通過稅收調節分配公平的目的。
所以,中國的當務之急不是爭論是否提高個稅起征點,而是儘快把納稅單位改成家庭,也就是以家庭為單位納稅。
五、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個餿主意
現在,我們弄明白了為什麼要徵稅、稅收的功能和原則,也認識了國外個稅概貌和中國個稅現狀及存在的弊端,我們可以進一步對「把個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這一違反經濟規律的謬論進行有力的駁斥,從而論證出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對富人有利還是對窮人有利。
1.提高個稅起征點不能製造「中產階級」
一些人提出,提高個稅起征點可以擴大「中產階級」隊伍,請問,什麼是中產階級?收入多少算中產階級?注意,我用「中產階級」要加引號的,因為我反對這一提法,我不認為中國有「中產階級」,更不認為「中產階級」是可以造出來的。
一個健康發展的經濟體和關注人的尊嚴的社會,社會財富分布狀態是富人佔少數,窮人也佔少數,多數人處於中間狀態,是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狀。中國目前月薪2000元以上的勞動者還不到總人口的2%,如果按照西方階層的劃分,中國月薪2000元絕對就是富翁了。中國77480萬就業人員的平均月工資是940元,西方國家一般把拿全國平均工資的人稱作「中產階級」。在中國,能把月收入1000元的人叫「中產階級」嗎?
中國一些官員和學者像街頭貨郎一樣喋喋不朽地叫喊要製造「中產階級」,這無非是在意淫。也許要展示中國特色,我們是可以造出「中產階級」,那就是公務員,只要悄悄地給公務員大幅漲工資,一夜之間就冒出來個「中產階級」。可中國的公務員有多少呢?中國的公務員人數保密,我們只能推測,就算是3000萬公務員隊伍,那也僅佔全國人口的2%,這也不能叫「中產階級」,中國公務員一不留神就進入了富翁階級。
國外有「中產階級」的概念,那是他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為製造的。這好比賽跑,運動員跑第幾名是在跑道上跑出來的,不是裁判給安排的。所以,那些呼籲提高個稅起征點製造「中產階級」的人其實連小學算術都沒學好,根本就不知道「中產階級」該是怎樣一個概念。
2.提高個稅起征點不利於增強公民意識
現在的個稅起征點是2000元/月,這樣的收入水平在中國就是富翁了,因為收入超過2000元/月的還佔不到總人口的2%!如果把個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月,可以推測,中國交納個稅的人不會超過總人口的1%,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只有1300萬人交納個稅,這在世界經濟史上絕對是個不可思議的「中國特色」,肯定會被寫進世界經濟學教科書,成為反面案例。上文已經論述,別說把個稅起征點提高的5000元/月,就是保持2000元/月,中國在24年內都可以不作調整,都一直高於工業化國家平均水平。難怪有人說中國沒有經濟學家,國內不少所謂的經濟學家和官員別具肺腸地呼籲要把個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月,甚至是7000元/月或10000元/月,真是荒誕不經。
3.提高個稅起征點對富人有利,對窮人不利
把個稅起征點從20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受益的只是1300萬富人,中國98%的人不會收益。
經濟學上有個豐收悖論,說的是農民的糧食豐收了,農民的收益不但沒增加,反而減少,因為糧食總供給增大,但總需求沒有變化,導致糧食價格下降,從而使農民的收益減少。在稅收上,也有個悖論。全體納稅人納稅越多,對某些人來講,可能得到的福利越多。我們看看這個稅收悖論是怎麼回事。
舉個例子,一個家庭4個孩子工作,老大月收入6000元,老二4000元,老三2000元,老四1000元。如果把個稅起征點定在6000元,比例稅率是50%,那弟兄4人誰也不納稅,最高收入高出最低收入5000元。
如果把個稅起征點定到5000元,父親僅能從老大那裡得到稅款500元,父親用於第二次分配的錢只有500元,把這500元都給老四。第二次分配後老大的實際收入是5500元,老四是4000元,老三是2000元,老四是1500元,最高收入高出最低收入4000元。
如果把個稅起征點定在2000元,父親可以從老大那裡拿到稅款2000元,從老二那裡拿到1000元。老三和老四不納稅。父親把收繳的3000元稅重新分配,給老三1000元,給老四2000元。第二次分配後老大的實際收入是4000元,老二、老三和老四都是3000元,最高工資比最低工資高出1000元。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起征點越低,稅基越大,越有利於調節分配不公,因為國家可以拿更多的錢進行第二次分配。
另外,國家為了維持一定的財政稅收,只有加大稅基,才能降低稅率。世界除了貝南、蒲隆地、蓋亞那、波札那、拉托維亞、愛沙尼亞、喬治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捷克、黑山、烏克蘭、俄羅斯、保加利亞、哈薩克、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實行比例個稅外,其他多數國家都實行累進個稅,把起征點和初級邊際稅率定得很低,把勞動者儘可能多地拉到納稅隊伍中來,由於低收入者一般在初級邊際稅率內納稅,稅額很小,不會給生活帶來明顯的影響。但對國家而言,由於稅基增寬,稅收會明顯增加,從而可以拿出足夠的錢用於第二次分配,調節收入不公。這就是資本主義國家福利高的原因,他們有很寬的稅基,稅源充足,國家才拿得出錢來養育孩子,教育免費,醫療免費,共交免費,給市民免費發放自行車,大幅度補貼農業。這些福利對富人的生活影響不大,但對窮人來說,可能使他們是收入翻番。
所以說,提高個稅起征點,對富人有利,對窮人不利。
4.政府必須還稅與民
上面我們分析了個稅起征點越高,對富人越有利,反之,對窮人越有利。但這有個前提,那就是政府必須還稅與民,不能把稅款都用在給公務員漲工資上,都用在吃喝上,都用在公費旅遊上,都用在腐敗上,都用在援助生活比我們還好的非洲國家上。政府必須增大福利投入,教育、醫療必須對所有國民免費,把全體國民置於同一養老保險系統內,對低收入家庭給予各種補貼,加大對農業生產補貼力度。這是解決分配不公的必由之路,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幾百年的市場經濟實踐證明,要想建社和諧社會,要想增加國民抵禦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就必須藏富與民,必須提供讓人生活有尊嚴的各種福利。如目前貴州、廣西、雲南遭遇的百年不遇的旱災,如果百姓的錢飽鼓鼓的,百姓遇到自然災害就能夠自救,不至於吃野菜。
5.提高個稅起征點無助於刺激消費
也有專家學者認為,提高個稅起征點,可以刺激消費。從理論上講,減稅就相當於增加收入,增加收入就相當於降低商品價格。但經濟學上有個需求彈性規律,某些商品的需求增量受商品價格變化量影響不大,也就是說缺乏彈性。如食品、電、水等,價格高低對社會總需求不會帶來大的變化。例如,水價是4元/噸,一個家庭每月用10噸水,如果把水價提高到10元/噸,這個家庭的用水量不會明顯減少。同理,把水價降到2元/噸,這個家庭的用水量也不會明顯增多。再有,即使減稅能擴大需求彈性大的商品的消費,但對1300萬人的減稅收益相對於13億人口的龐大消費市場來說,內需的變化可以忽略不計。
所以,提高個稅起征點不一定能擴大內需,相反,如果加大稅基,國家可以得到更多的稅款用於第二次分配,提高福利,讓公民免除了對未來不確定因素的憂慮,如養老,醫療,教育,他們就可以把收入的更大比重用於消費,內需自然擴大。
綜上所述,如果把個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月,那中國只有1%的人交納個稅,99%的人不履行神聖的納稅義務,這不便於塑造國民的公民意識,削弱公民對政府的監督力度。提高個稅起征點不是為窮人說話,而是維護富人的利益,不但不利於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反而會使目前的嚴重不公更加惡化。從目前中國收入分配現狀看,提高個稅起征點,對社會整體需求不會帶來明顯變化。中國的個稅是有問題,但不是起征點的問題,而是納稅單位的問題,不應以個人納稅,而應以家庭為單位納稅。
最後,我用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的論述結束本文:「中產階級以上的人,如果真正了解自身的利益,就應該反對對生活必須品徵稅,對工資徵稅,因為這兩項稅的最後支付還是企業主承擔,而且還要附加一個相當大的額外負擔。(The middling and superior ranks of people, if they understood their own interest, ought always to oppose all taxes upon the necessaries of life, as well as all taxes upon the wages of labour. The final payment of both the one and the other falls altogether upon themselves, and always with a considerable over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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