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  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國食葯監市[2003]328號)精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繫。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徽省財政廳  二○○四年九月七日

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劣藥品(含醫療器械,下同)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鼓勵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積極舉報,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制售假劣藥品案件中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  假劣藥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的規定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三條 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生產、銷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並經查證舉報情況屬實的人員。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假冒方或其委託人以及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五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後15日內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如舉報人願意申請領取獎勵,也應給予獎勵。   第六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違法事實相符合的程度,舉報獎勵分為三級:  一級: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並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並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並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舉報獎勵級別由負責調查案件並實施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部門認定。   第七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藥品貨值大小,一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於貨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5%-6%,3%-4%,1%-3%給予獎勵。   (二)對於貨值超過15萬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依法實施了行政處罰,可由實施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4%-5%,2%-3%,1%-2%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三)對在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案件的舉報有功人員,可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視具體情況給予重獎。   第八條 舉報人申請獎勵的,應於舉報後30日內填寫《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申請表》(附表一),向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舉報有功人員的身份、獎勵級別、獎勵標準及案值金額大小,由負責調查案件並實施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部門認定,並按以下要求填寫《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審批表》(附表二),經審批後執行。  (一)獎勵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由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二)獎勵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條 對於申請獎勵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應在結案後15日內通知舉報人到承辦案件部門辦理有關領取手續,併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領取手續併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金時,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填寫身份證號碼,承辦案件單位負責查驗核實,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 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要有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三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資金,由省財政部門納入部廳預算統籌安排。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指定專門的舉報受理機構,設立並對外公布舉報電話,規範工作人員與舉報人之間的行為,嚴格執行有關財政規章,強化監督。   第十五條 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有關人員或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原《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專項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申請表.(略)     2:安徽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審批表.(略)  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2590/law_252434248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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