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看控辯雙方如何使用證據
薄熙來案:看控辯雙方如何使用證據 |
2013.8.31人民法院報 |
林勁標 |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的庭審過程備受社會關注。面對指控,薄熙來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推翻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全程以「不知道、不知情、沒經手」等為由辯解。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其在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所作的原供述進行反言、推翻的行為被稱為翻供。那麼薄熙來的翻供行為是否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這引起不少討論。
在庭審中,薄熙來精神良好、思路清晰、邏輯嚴密的自我辯護,充分顯示其曾為高級幹部所具備的能力素養,其對指控的三項罪名及相應的證據給予了反駁,大概可以從四方面分析其辯護策略:第一,對於行賄人請託事宜屬於其權力範圍的,以公事公辦為由進行推脫。如涉及唐肖林的深圳土地開發建設和進口汽車配額後的受賄。第二,對於證人的品格和精神狀態提出質疑,意圖降低其證明力。如指責唐肖林是「出賣靈魂的經濟騙子」,谷開來「精神不正常」、「瘋了」。第三,對於收受賄款、接受財物的關鍵節點,以不在場、不知情或不需要來辯駁。如收受唐肖林賄款時,由於現金交接的「一對一」,檢方不可能有直接證據而給予否認;對於法國尼斯別墅,則直接以產權並非屬於自己而極力撇清關係;以谷開來之前當律師有大量存款為由而形成其不需要收受唐肖林財物的所謂「常理」。第四,對於本案關鍵的口供即其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以存有幻想,想以黨內處理換取不移交司法處理,存在精神壓力為由翻供。
如何來看待薄熙來的翻供行為?筆者認為,不妨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其一,薄熙來的翻供行為是其行使辯護權的合理表現,允許被告人翻供正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的嚴謹、審慎。
實踐中,翻供現象十分常見,不足為奇。翻供原因十分複雜,或基於曾遭受刑訊逼供、威逼引誘,或由於存在僥倖心理試圖通過對原證的反悔逃避制裁等。對於翻供,刑事審判並不禁止,相反將合理的翻供行為視為被告人自我辯護的範圍,這有助於法官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屬於八種法定證據之一,曾有「證據之王」的稱謂,對認定犯罪事實至關重要。然而,隨著我國刑事訴訟的進步,司法機關辦案已拋棄了完全依賴口供的做法,法官奉行的是重證據、輕口供的基本原則,認定事實不以口供變化為轉移。實踐中,被告人「零口供」案件並不罕見。因此,薄熙來進行翻供,是自己的選擇,無可厚非。
其二,翻供不等於翻案,即便缺乏口供,只要其他證據足以形成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鏈,人民法院依舊可以作出有罪判決;而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即便被告人主動求罪,人民法院也無法作出有罪判決。
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是證據。薄熙來也意識到這個問題,並常以「外圍證據」來反駁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他所謂的「外圍證據」應該是指該證據內容無法直接證明其直接實施了犯罪行為。在證據的分類中並沒有「外圍證據」之說,與此相近的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分在於能不能獨立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就是能否同時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及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這兩個方面。經過其他證據佐證、查實的直接證據,能夠簡明扼要,無需複雜推理地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然而,許多案件尤其是受賄案,由於犯罪人手段日益高明、隱蔽,且行賄人與受賄人間的「一對一」或同盟關係,使司法機關獲取直接證據的難度增大。而薄熙來的翻供是否會導致直接證據減少進而影響其他間接證據的證明力?這還需綜合全案證據而定。
我國的刑事證明標準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程度,甄別推斷犯罪事實的證據並非某個個別證據,而是綜合全案證據。對犯罪事實的推理過程是由證據由少到多及由不確定到證據間相互影響、相互佐證從而形成固定的證據鏈,一環緊扣一環,進而得出唯一的、排他的事實。因此,看待是否構成犯罪,不是只看單一證據,而要從審視全案證據來透視。本案中,公訴機關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親筆供詞、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並有三個重要證人出庭接受交叉詢問,有關證據分別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進行分組,雖然不能確定所有的證據均會被法庭採信,但證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據十分完備。以薄熙來否認的500萬元貪污款為例,公訴機關列舉的證據不僅有王正剛、谷開來以及中間轉款人的證人證言,且證言能相互印證,還有銀行轉賬記錄、公司賬目等書證。在筆者看來,應該說證據之間已經達到時間連貫、內容清晰、過程完整,該事實的證據鏈已經形成。
其三,翻供並不當然推翻原供述,對犯罪行為是否「明知」並非需被告人在庭審上親口承認方可,可以結合有關證據進行推定。
翻供能否成立至少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之一,即要麼存在刑訊逼供,要麼被告人提供了反對證據足以推翻原供述,否則翻供行為一般不會被採納。薄熙來對其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以「精神壓力」為由反言,其卻並沒有列舉任何證據證明有關機關存在刑訊逼供、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問題,難以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給予排除。薄熙來曾為黨和國家的高級領導,以「不知情」將責任推卸給家庭成員、下屬,這既不符合他們共同生活、一起工作的常理,更與其具備高超的權力運作能力極不相稱。
法庭靠證據「說話」,無論被告人曾如何位高權重,抑或是一介草民,無論其何等能言善辯,抑或是沉默寡言,法庭上一切都要看證據,旁觀者更要學會撥雲見日,不可光圖熱鬧。此次庭審,合議庭給予控辯雙方對所有證據充分、平等的質證、辯論權利,庭審筆錄不僅認真、細緻地記錄下雙方的全部意見,且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如實地將薄熙來的辯解、翻供、反駁、質疑全部公開,這些意見都將成為人民法院審核證據的重要參考。一個公正的判決就是在兼聽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運用法律對證據材料去偽存真,發現證據間的內在邏輯關係,進而揭示犯罪事實的過程。我們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會客觀看待薄熙來的翻供行為,按實事求是、疑罪從無、有罪必究的原則,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給被告人一個公平正義並經得起考驗的判決。
(作者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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