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講壇】瑕疵結婚登記案件的處理
關注微信號每天收聽我們的消息
陝西法幫網為您推送各種法律知識
1、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資料不齊全就進行登記。結婚登記時,儘管有些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於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核不嚴格,就進行了結婚登記,這樣也是不行的。
(2)婚姻當事人沒有親自到現場。婚姻法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自願結婚,徵求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結婚登記的雙方沒有親自到場,這應該是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的大問題。
(3)提交偽造的資料。有些當事人提供給婚姻登記機關的材料是偽造的,例如偽造年齡等。
(4)登記機關越權管轄。並不是任何婚姻登記機關對任何人的婚姻登記申請都有權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記機構,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婚姻登記也進行了操作,這是程序上的問題。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有些當事人通過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結婚,這導致了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符,也給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2、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嗎?
在過去的很長時間裡,對於當事人因為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的審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當事人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簽字履行相關手續,結婚證上的名字及身份證號與本人不符,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以此為由起訴離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
3、結婚登記瑕疵會影響婚姻效力嗎?
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了如何處理結婚登記瑕疵問題,我們應如下理解該條款:第一,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所持理由不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人民法院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係的,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第三,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為婚姻登記機關;第四,行政複議並非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這裡我們視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釋(三)給虛假結婚登記的處理指明了一條道路。但是根據現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許可權僅限於脅迫情形。因此,即使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是弄虛作假登記,但仍不能撤銷該結婚登記的,處理結婚登記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補正或重新確認。
4、怎麼處理結婚登記瑕疵問題
(1)未到正確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民政部辦公廳在1999年《關於任中蘭與陳偉文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婚姻登記機關越權辦理登記是錯誤的,責任在登記機關,如辦理登記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實質要件,可確認這起結婚登記有效。因此,這一程序瑕疵不應當影響婚姻效力。
(2)非本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對於非本人親自登記的婚姻,由於這種登記的情況非常複雜,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區分對待。對那些他人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包辦婚姻並代為登記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婚姻。但導致此類婚姻無效並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為不具備實體要件。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表示過自願結婚的意願,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關手續如填寫申請書等,但由於一些意外,如忘帶照片、忘帶相關證明,而無法在當日完全辦妥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日後委託他人持照片證明等換回結婚證,對於這種婚姻登記,應認為當事人雙方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表達過結婚的意願,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況下應認定婚姻關係有效。
(3)持瑕疵身份證件、證明辦理結婚登記。對於當事人持虛假的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婚姻,在處理時要特別注意探究當事人持虛假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動機,因為通常當事人如果能夠持真實齊備的證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記,是沒有必要持虛假的證件進行登記的。這其中一部分當事人是因為自己不符合結婚的某項實質要件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如未達到法定婚齡、已有配偶等,當然也有另外一些當事人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虛假證件登記的。對於前一種情形,如當事人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應撤銷婚姻登記,確認為無效婚姻。對於後一種情形,雖然當事人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但仍應確認其婚姻關係有效。民政部1999年《關於處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換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兩位當事人先後互換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是錯誤的,但在登記時,他們均親自到場,具備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這兩起婚姻登記是有效的,但應將其錯誤的結婚證收回,換髮婚姻關係證明書。可見,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婚姻還是應該採取寬容的態度,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和其婚姻利益。從我國婚姻登記實踐來看,婚姻登記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登記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當事人用假身份證婚姻登記,本身就有一定的惡意,如果認定婚姻登記無效的話,可能會給其可乘之機藉此逃避婚姻登記的責任,用真身份證再婚姻登記,恰恰被惡意之人鑽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沒有規定之漏洞來達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於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保護。因此,瑕疵證件、聲明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重大明顯過錯」應當認定為有效
(4)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的法律效力。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講,婚姻登記機關如果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施婚姻登記的不當行政行為,有權機關依其職權並經正當程序予以撤銷。但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對於是否撤銷不當的婚姻登記,應衡量婚姻登記合法性的公共利益與人民信賴該婚姻登記的信賴利益。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的婚姻登記,在沒有其他不當或者違法之處時,婚姻登記當事人的私人信賴利益明顯大於公共利益。因此,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的婚姻登記在法律效力上應該是有效的。
本文來源:陝西法幫網
推薦閱讀:
※中國現代的婆媳關係如何處理?這八招很實用
※夫妻冷戰怎麼處理 教你把吵架變成秀恩愛
※崔保霞教授談:剖宮產子宮瘢痕妊娠的臨床分型及處理
※牢固處理人際關係的35條計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