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概覽

《外匯管理概覽》國家外匯管理局

目錄

第一章 外匯管理總論

第一節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沿革

第二節 我國外匯管理的目標

第三節 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框架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一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概要

第二節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第三節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

第四節 個人外匯管理

第五節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

第六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改革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一節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概要

第二節 直接投資管理

第三節 信貸業務管理

第四節 證券投資管理

第五節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管理

第六節 資本項目管理下一步改革方向

第四章 國際收支統計與監測

第一節 概要

第二節 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第三節 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

第五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一節 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

第二節 保險公司外匯業務管理

第三節 證券、財務公司等外匯業務管理

第六章 外匯儲備管理

第一節 外匯儲備管理概要

第二節 外匯儲備的投資管理

第三節 外匯儲備的風險管理

第四節 外匯儲備的運用

第七章 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

第一節 概要

第二節 人民幣匯率制度

第三節 外匯市場

第八章 外匯檢查與法規適用

第一節 概要

第二節 外匯違法行為處罰

第三節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程序

外匯管理總論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貨幣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沿革

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嚴格外彙集中計劃管理,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用匯實行計劃分配;對外基本不舉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僅作為核算工具。改革開放後,我國對外經濟迅猛發展,外匯管理體制也隨之經歷多次改革,大致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93年),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外匯體制改革。逐步改變外匯的統收統支,允許出口企業有一定的外匯自主權。從1979年開始實行企業外匯留成制度,並允許企業間調劑外匯餘缺。人民幣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與官方匯率並行。1980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是這一階段基本的外匯管理法規。這一階段,配置外匯資源的市場機制不斷發育,對於促進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創匯、支持國民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二階段(1994-2000年),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外匯管理體制框架。1994年,國家對外匯管理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取消外匯留成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外匯市場。1996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外匯管理改革成果以法規形式得以進一步確立。同年12月,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這一階段,外匯供求的市場基礎不斷擴大,市場機制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性地位進一步增強。但總體看,我國外匯資源仍然短缺,因此,國家建立了通過事後核對進出口物流和資金流是否對應的進出口核銷制度,防止出口少收匯和進口多付匯。當時,僅允許少數企業經批准後開立外匯賬戶,並且賬戶內僅可保留上年進出口額15%的外匯。個人因私用匯每人每次也僅可購500美元,超限額購匯需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我國更加強化了資本流出管制,建立了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制度,有力打擊了利用報關單逃騙匯現象,有效抵禦外部衝擊。

第三階段(2001年以來),適應新形勢,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2001年底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外經濟迅猛發展,外貿順差急劇擴大,外商來華投資踴躍,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外匯儲備於2009年6月末達到2.13萬億美元,是1993年底的100倍。在此背景下,逐步取消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審批和賬戶限額管理,允許企業自主保留外匯;取消外匯風險審查、外匯來源審查等對外直接投資行政審批項目;先後引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照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彈性和靈活性顯著增強,外匯市場加快發展。同時,還加強了外匯資金流入管理,如2008年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通過核對出口報關單數據,核查出口收匯是否有真實貿易背景,防止出口多收匯。這一時期,對外匯資金實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原則和制度逐步確立,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穩步推進,貿易投資外匯管理不斷便利化。2008年8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突出了均衡管理原則和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我國外匯管理的目標

外匯資源短缺曾長期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與之相適應,外匯管理的主要目標即是保障國家對這種稀缺資源的計劃和支配,在管理理念和制度安排上奉行「寬進嚴出」原則。告別外匯短缺時代後,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主要目標轉變為通過對外匯資金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服務經濟發展。

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國際收支平衡也稱外部平衡,其基本含義是國際收入等於國際支出。如國際支出大於收入,即為逆差;收入大於支出,即為順差。一國的國際收支狀況不論是從一個時期來看還是從某一時刻來看,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不平衡是經常的、絕對的,平衡則是偶然的、相對的。

國際收支持續不平衡會對一國經濟會產生不利影響。持續的、大規模的逆差會導致外匯儲備大量流失,本幣匯率下跌,國際資本大量外逃,引發貨幣危機。持續逆差還會導致獲取外匯的能力減弱,影響經濟發展所需生產資料的進口,抑制國民經濟增長,影響充分就業。持續的、大規模的順差給貨幣供給量帶來壓力,管理不善可能為通貨膨脹和資產泡沫製造溫床。較大順差是匯率升值預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套利資金可能大量流入,使國際收支順差進一步擴大。大進往往孕育著大出,將來形勢稍有波動,可能出現資金的集中流出。順差也意味著沒有充分合理地利用經濟資源,大量資金沒有用於國內投資和消費,而用於出口部門,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和動態調整。

外匯管理是調節國際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面對國際收支較大規模的不平衡,外匯管理可以通過嚴格審核國際收支交易真實性來防範虛假外匯資金流出流入,可以通過調整外債、證券投資等資本項目收結匯、購付匯等政策,以及建立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監管體系,防控異常資金流入和流出,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應當說明的是,國際收支平衡狀況是國民經濟,特別是對外經濟整體運行的結果,要保持國際收支相對平衡,優化經濟結構是根本。

二、維護金融安全

開放程度越高,一國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和壓力就越大。跨境資本異常流動是一國金融安全的重大隱患。外匯管理可以通過如下方式,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維護金融安全。

首先,外匯管理如同「篩子」。通過各種制度安排,篩出那些沒有真實交易背景以及尚未放開的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異常流入流出。1999年初,我國正式實施了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制度,要求所有進口項下對外付匯均必須有真實交易背景,基本堵住了貨到付款項下假報關單進口騙匯的漏洞。近些年,外匯管理部門還加大了資本流入管理,如2008年實施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等制度,防控出口多收匯,發揮了外匯管理篩出異常資金流入的功能。

其二,外匯管理如同「防火牆」。外匯管理可在境內和境外資本之間築起流出入和匯兌轉換的「防火牆」,有助於為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及各項改革順利推進創造條件。國際經驗也表明,小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頻頻發生的金融危機,在不同程度上都與本國資本項目的無序開放有關。防範和化解全球化風險,需適應經濟發展階段和金融監管水平,發揮外匯管理隔離風險的「防火牆」作用。

其三,外匯管理如同「蓄水池」。外匯管理可以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情況,收緊或放寬對境內機構和居民保留或自由支配外匯的比例或額度,間接調控外匯資源在國家和民間的持有比例。例如,當面臨資本外逃或大規模資本流出時,外匯管理可以要求境內機構和個人及時調回境外外匯,抑制資本外流,做大國家外匯儲備資金池,威懾或防衛投機性資本攻擊。

三、服務經濟發展

服務經濟發展始終是外匯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外匯管理部門適應對外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改進進出口核銷手段,在滿足監管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便利企業經營,支持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不斷簡化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外匯管理手續,推動國內企業充分地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生產要素的配置效率。例如,2008年9月國際金融危機集中爆發以來,外匯管理部門落實國家支持經濟增長的總體部署,多次放寬貿易信貸比例,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手段,企業收付匯和結售匯的便利性得到顯著改善。

l 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框架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統計和監測;培育發展外匯市場,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管,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等。在上述框架下,已建立了一個涵蓋居民、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等各類主體的側重於功能監管的外匯管理制度體系。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已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因此,只要購付匯是真實用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經常項目用途,國家均不作限制,予以滿足。由於目前我國仍實行資本項目部分管制,為確保資本項目管制的有效性,防止無貿易背景或違法資金等非法流出入,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核心目標和原則即為真實性審核。實現手段主要是通過核對資金流與物流對應情況、規範銀行審核外匯收支單證、構建外匯流動非現場監測監管體系等。

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佔在經常項目中佔主導地位,在管理上包括對出口少收匯(逃匯、截留外匯)、進口多付匯(套匯、騙匯)、出口多收匯(投機資金流入)和進口少付匯(投機資金流入)等四個方面的監管。其中前兩個方面,即對出口少收匯和進口多付匯的監管,是在20世紀90年代外匯稀缺背景下,通過建立完善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來實現。為防止國際收支逆轉,目前仍予保留,但在技術手段上不斷提升。後兩個方面,即對進口少付匯和出口多收匯的監管,是進入21世紀後,隨著國家外匯儲備規模不斷擴大,通過建立延期付款登記管理等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制度、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制度等來實現。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在管理手段上大有不同,由於其沒有所謂的貨物流信息可供核對,因此通過在法規中明確銀行審核外匯收支所涉單證,通過與稅務、商務等上游主管部門合作,在審單內容和信息交換上形成監管合力等,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匯管理部門也藉助電子系統進行事後監測,發現可疑情況,重點監督檢查。個人結匯和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目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額度內的,憑身份證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額度,持規定材料在銀行辦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在銀行自由開立,首次開立只需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賬戶內可自由保留外匯。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由於我國經濟結構、市場機制、監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沒有完全放開資本項目管制,而是在有效防範風險前提下,有選擇、分步驟放寬對跨境資本交易活動的限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這是世界各國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經驗。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是通過銀行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與經常項目管理不同的是,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主要是通過外匯管理部門進行事前審批和事後備案。在管理原則上不完全是真實性審核,一些風險較大、管制較多的項目,如證券投資等,即使確實是真實投資證券市場,也可能不被允許。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重點是統計監測外商直接投資跨境資本流動,並根據外匯形勢特點,實施相應匯兌管理。具體是通過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利用外匯登記、撤資核准等手段實現統計目的;通過資本金賬戶、外匯年檢等管理手段,落實外商投資登記管理等要求。外債管理一方面是進行統計監測,另一方面是進行規模管理。借款人應辦理外債登記,外匯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外公布我國外債統計數據。國家制定利用外資,包括對外借款總體規模,各類借款主體須在規定的借款指標內對外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可能轉化為實際負債,對外提供須經外匯管理部門事前批准,提供後應辦理登記及履約核准等手續。證券投資方面,境外機構和個人可通過我國政府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規定的額度內,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我國機構和個人,也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在規定的額度內,投資海外資本市場。

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我國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由外匯管理、銀行業監督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人民銀行履行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管理職責,具體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商業銀行其他外匯業務,如外匯與外匯間的買賣等,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外匯管理部門還負責保險經營機構、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格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範圍包括外匯保險、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即期結售匯業務等。

此外,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另一類重要內容是其為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考核制度。金融機構在外匯監管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其是否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直接關係外匯管理政策的執行效果。外匯管理部門通過設定考核指標、考核方法等加強對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的監管,同時,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

四、國際收支統計與監測

國家對跨境交易資金流動進行統計,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境內企業或個人向境外匯款或者從境外收款,都有義務依法向外匯管理部門申報。由企業或個人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報收付匯信息的,稱為直接申報。由企業或個人委託銀行代申報的,稱為間接申報。目前企業和個人的申報基本上由銀行代申報完成。直接申報的主體主要是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境內銀行非居民人民幣賬戶數據統計、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數據的統計制度等內容。此外,對於較難通過交易主體申報採集的數據,我國還建立了國際收支統計專項調查制度,如貿易信貸、運輸、保險項下調查制度等。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情況,我國定期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s,簡稱BOP))。同時,把歷年來統計結果等進行匯總,編成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簡稱IIP)。BOP是流量統計,是對特定時期內國際收支交易的統計;IIP是存量統計,是對特定時點一經濟體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的統計。目前,我國每半年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每年對外公布國際投資頭寸表。

五、外匯儲備管理

外匯儲備管理是我國外匯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外匯管理條例》第十條進一步規定,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2001年起,適應儲備規模快速增長和進一步規範化、專業化經營的需要,外匯儲備建立了以投資基準為核心的管理模式。投資基準確定了貨幣、資產、期限和產品分布的結構和比例,是投資管理過程中衡量某項資產或投資組合構成和收益的重要參照指標。按照既定的投資基準進行操作,可以有效進行投資決策和管理投資風險,還有利於客觀評估經營業績。在按照投資基準經營的同時,允許經營人員對基準進行適度偏離,可以發揮經營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捕捉市場機會,在既定風險之下,創造超出基準的收益。這一模式既借鑒了國際經驗,也具有自身特色。

六、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我國形成了外匯零售市場與外匯批發市場。外匯零售市場是指銀行與企業、個人等客戶之間進行櫃檯式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這是一個分布廣泛的分散市場。銀行在與客戶之間進行外匯買賣中,會產生買賣差額,形成外匯頭寸的盈缺。由於外匯市場上匯率千變萬化,銀行保留外匯頭寸敞口存在很大的匯率風險,因此,銀行要對多餘頭寸進行拋出,對短缺頭寸進行補進,於是形成了銀行間外匯市場,即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組織運營的電子化交易平台。在外匯零售市場,銀行經營此類業務須事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取得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資格;須遵照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及時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盤;須按照匯價管理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掛牌匯價,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須建立獨立的結售匯會計科目,履行結售匯統計、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大額交易備案以及其他相關統計義務。在外匯批發市場,《外匯管理條例》規定,該市場交易的幣種、形式等由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外匯市場的改革推動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完善。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正式並軌,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率的中間價;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中間價上下0.5%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當日交易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

七、外匯管理檢查與處罰

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匯查處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逃匯,非法套匯,資金非法流入或非法結匯,違反外債管理規定,非法經營外匯業務,非法買賣外匯,金融機構違反收付匯、結售匯、外匯市場管理等規定;境內外機構、個人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報送報表、提交單證、外匯登記等規定。對這些違規行為處罰的幅度、程序等依照《行政處罰法》、《外匯管理條例》等進行。如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應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外匯管理機關還建立了辦案程序、案件集體審議等內控制度,以確保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外匯管理條例》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的手段和措施。包括可以對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有關機構和個人,查閱、複製有關交易單證等資料,查閱、複製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封存可能被轉移或藏匿的文件和資料,查詢賬戶,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涉案財產或重要證據。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我國各項改革正處於關鍵時期。外匯管理法治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點保障推進以下幾個方面建設: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管理,不斷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充分滿足企業和個人投資需求,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夯實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基礎,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注重防範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我國外匯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經常項目在我國國際收支總體規模中佔有較大比重,對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本章首先介紹經常項目有關概念、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歷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則、內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分類,詳細介紹了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內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

第一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概要

一、基本概念

(一)經常項目。經常項目,通常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交往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及服務、收益、經常轉移,其中貿易及服務是最主要的內容。經常項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徵:一是交易行為通常發生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居民主要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則為非居民。居民與非居民均包括個人和機構。二是交易行為在歷史上經常、頻繁發生,如國際貿易。隨著國際經濟交往日益密切,國際投資、借貸等以往不常發生的交易行為頻繁發生,但不被稱作經常項目。三是所有權通常發生轉移。經常項目交易一般伴隨有形或無形商品的流動,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權通常發生轉移。而資本項目交易中資本的所有權不變,發生轉移的往往是資本的使用權,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貿易收支又稱貨物貿易收支,是一國出口貨物所得外匯收入和進口貨物的外匯支出的總稱。近年來,我國貨物貿易收付匯長期處於順差狀態,即收付大於付匯。

服務收支又稱服務貿易收支,是一國對外提供各類服務所得外匯收入和接受服務發生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包括國際運輸、旅遊等項下外匯收支。近年來我國服務貿易收付匯一直處於逆差狀態,即付匯大於收匯。

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兩部分,其中職工報酬主要為工資、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資收益主要是利息、紅利等。近年來,我國收益項下順差額不斷擴大。

經常轉移也稱單方面轉移,是資金或貨物在國際間的單向轉移,不產生歸還或償還問題。具體包括個人轉移和政府轉移,前者指個人之間的無償贈與或賠償等,後者是指政府之間的軍事、經濟援助、賠款、贈與等。近年來,我國經常轉移項下順差額也呈現持續擴大的態勢。

(二)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可兌換,通常是指對國際收支中經常性的交易項目對外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我國於1996年底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規定,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根據該條款,經常項目可兌換一般應符合以下幾個主要衡量標準:一是未經基金組織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制;三是如其他會員國提出申請,有義務購回其他會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

二、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歷史沿革

總體來看,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經歷了嚴格管制、逐步放鬆和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過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一是建國初期至改革開放。這一時期,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用匯分口管理,對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方面,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所得外匯、個人勞務所得外匯和華僑匯款等一切外匯,必須賣給或存入國家銀行;企業貿易和服務貿易用匯須向國家申請或者由國家按計劃分配,個人用匯受到嚴格限制。

二是1978年至1994年。這一時期,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制度,國家、地方和企業按一定比例以外匯額度形式分別掌握外匯使用權;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通過市場調劑外匯餘缺;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避免國家外匯流失;放寬境內居民外匯管理,發行外匯兌換券,便利遊客使用,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

三是1994年至1996年。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具體措施包括取消各類外匯留成、外匯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取消外匯券,禁止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建立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制度,打擊逃、套匯現象。

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12月1日,我國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這標誌著我國在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的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加強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重點打擊利用假報關單騙購外匯資金的行為。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在逐步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的同時,不斷簡化核銷手續,提高核銷監管效率;完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大幅度簡化服務貿易購付匯手續和憑證,下放審核許可權;逐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並最終取消開戶事前審批,允許企業全額保留外匯資金;不斷改進個人外匯管理,簡化手續和憑證,對個人實行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

三、我國實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必要性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保障資本項目管制有效性的內在要求

根據國際經驗,先實行經常項目可兌換再放寬資本項目管制,是各國的普遍選擇。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部分管制」這種資金進出境大門「半開半閉」的特殊歷史背景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肩負著甄別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的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內,為繞開資本項目管制,各類投資、外債等資本項目資金可能借道經常項目渠道流入流出。此時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意味著放開了資本項目管制,將直接削弱資本項目管制的有效性。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促進和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

促進和維護國際收支平衡是外匯管理的重要任務。作為外匯管理的一部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在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8年,我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規模增長近5倍,在國際收支總額中的佔比逐年擴大;同期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差額增長近25倍,在國際收支差額中的佔比升至96%,成為國際收支順差的主要來源。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是我國經濟運行的突出問題和深層次矛盾之一,需要上游部門通過調整國內經濟結構等措施最終解決,但加強經常項目的管理,防範無交易背景的資金借道經常項目渠道流入,將對緩解國際收支大額順差局面、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起到積極作用。

(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維護涉外經濟安全的迫切需要

自1996年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以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發生巨大變化:一方面,新技術條件下不斷湧現的金融創新產品使國際資本流動不論是數量還是速度都發生深刻變化,金融危機不斷爆發, 「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至今仍在蔓延;另一方面,我國外匯收支形勢波動加劇,外匯管理多次面臨嚴峻考驗。在當前國內經濟環境向好以及國內外利差、匯差等因素影響下,國際遊資可能對我國進行衝擊,並利用開放的經常項目渠道流入流出。因此,現階段加強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防範異常外匯資金流入流出,是維護我國涉外經濟安全的迫切需要。

四、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原則

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個人外匯管理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國際收支統計上的 「收益」及「經常轉移」主要體現在個人外匯管理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中。近年來,我國大幅削減經常項目用匯審批及核准,逐步取消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及資金轉移限制,有效滿足了企業和個人的用匯需求。根據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同時順應外匯收支形勢和國家涉外經濟安全需要,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真實性審核原則。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體現為對企業和個人經常項目下用匯進行審批;可兌換後,主要體現為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及匯兌環節進行真實性管理,包括兩種方式:由金融機構按規定進行單證審核、由外匯局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需要說明的是,真實性審核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因為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是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並有相應的商業單據和憑證予以證明。如交易本身不屬經常項目,而是資本項目或是虛假、違法的交易,其外匯收支應受到管制甚至處罰。

二是便利化原則。促進便利化是可兌換原則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經常項目圍繞便利化原則,通過改進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術、簡化管理環節、規範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斷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環境、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靈活、便捷、高效、順暢的服務。同時,積極清理和整合法規,構建簡明清晰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體系,以方便企業和個人了解政策,提高法規的透明度。

三是均衡監管原則。針對國際收支持續順差的形勢,經常項目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理念,對資金流出、流入實施均衡監管,構築資金流出入管理兩道「防火牆」。如在貨物貿易方面建立 「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在服務貿易方面建立售付匯管理制度和收結匯管理制度,在個人外匯管理方面,規定個人結匯、購匯適用同樣的年度總額等。

五、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改革思路與方向

為更好地實現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涉外經濟安全、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外匯管理總體目標,經常項目將繼續推進位度創新和體制改革,堅持「主體便利、有效管理、數據清晰、風險可控」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改革原則,大力促進貿易便利化,落實均衡管理,提升非現場監管手段,不斷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管。

今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將逐步實現從重審批向重監測分析轉變,從重事前監管向重事後監管轉變,從重行為監管向重主體監管轉變。其中,「重監測分析」是指利用各類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總體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預警;「重事後監管」是指將管理「關口」由企業和個人辦理業務前,後撤至辦理業務後,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以體現「無罪推定」的管理理念;「重主體監管」是指突破對逐筆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的傳統模式,不再拘泥於企業和個人的具體交易行為,而是對其本身的信用等級進行綜合判斷、分類後實施不同的監管政策。

為有效貫徹上述管理思路,需要從制度建設和系統建設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加強法規清理與整合工作。2006年底出台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對47項法規進行整合,正在制定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賬戶管理法規共對100餘件相關法規進行了整合。整合後,將形成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辦法》、《服務貿易及收益和經常轉移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監督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外匯賬戶管理辦法》四大法規為核心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框架。二是加大系統建設。建立健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服務貿易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系統、外匯賬戶管理系統,完善個人結售匯管理系統,利用高效的電子信息平台和科學的監管手段,完善非現場監管的框架、體系和流程,並根據非現場監測信息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

第二節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在我國經常項目中佔主導地位,是國際收支的主要部分。監督管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是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中心內容。1996年國家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基石是真實性審核。國家對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貨物貿易外匯支付不予以限制,通過對貿易外匯資金流動的真實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實施監督管理,防範無貿易背景或違法資金通過貨物貿易渠道非法流出入。

國家對貨物貿易外匯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實施均衡管理,管理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出口多收匯(投機資金流入)、出口少收匯(逃匯、截留外匯)、進口多付匯(套匯、騙匯)、進口少付匯(資金滯留境內),管理方式則包括銀行事前審核和外匯局事後核銷。在上世紀90年代,針對當時外匯資金稀缺的特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側重於出口少收匯和進口多付匯方面的監管;進入21世紀,隨著國家外匯儲備規模不斷擴大,管理內容更加均衡,陸續實施和完善了有關出口多收匯和進口少付匯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出口收匯核銷制度-重點針對逃匯和將外匯截留境外行為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建立於1991年。針對當時國家外匯短缺、同時逃匯現象嚴重的情況,外匯局採取了以出口貨物價值為標準,事後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境內的管理做法。制度實施以來,在預防和遏制逃匯及境外截留外匯等行為、防止外匯資源流失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企業能夠及時足額收回出口貨款,為國家積累外匯儲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支持。

外匯局和海關依據貨物出口是否收匯等情況,將出口報關監管方式分為需要使用核銷單報關和不需要使用核銷單報關兩類:

不需要使用核銷單報關出口的,企業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需要使用核銷單報關出口的,企業按照以下流程辦理出口、收匯及核銷: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並領取了中國電子口岸IC卡的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憑核銷單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辦理出口報關;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回貨款後,憑報關、收匯以及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或電子信息辦理核銷手續。完成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企業可以向國家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企業應於貨物出口後不遲於預計收匯日期30天向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對於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出口報關180天的,企業應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對於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的,外匯局將納入逾期未收匯核銷管理並進行催核。

第二、企業出口項下的資金流與貨物流應當基本對應,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出口報關總價之和與出口收匯總額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報關總價之和與出口收匯總額及進口報關總價之和基本一致;三是來料加工項下按加工合同工繳費收匯核銷。對於資金流和貨物流存在差額且有客觀理由的,企業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差額核銷。

第三、出口企業與收匯企業應當一致。代理出口業務,應由代理方負責出口、收匯及核銷,代理方收匯後再將外匯直接劃轉或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對於因專營商品出口等特殊情況造成收匯企業與出口企業不一致時,收匯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收匯過戶。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實施十多年來,外匯局及時根據外匯形勢變化,不斷改進管理方式,優化管理手段,簡化管理程序,降低企業操作成本。目前,全國16個地區、60%以上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可直接通過網路完成,企業無需往返外匯局。

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制度-重點針對無貿易背景資金流入行為

2005年以來,為應對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貿易外匯大量凈流入的形勢,外匯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針對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設立「待結匯」專戶,對「結匯關注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等等。但這些措施或涵蓋面較窄,或時效性不強,遏制貿易外匯凈流入勢頭的政策作用尚不突出。

2008年7月,外匯局、商務部和海關聯合推出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制度,以企業出口貨物總值為依據,審核企業貿易項下已經收到的外匯資金是否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制度實施後,企業正常的出口收匯基本沒有受到影響,而全國範圍的出口收匯規模與海關出口規模基本保持一致,無貿易背景資金通過貨物貿易渠道流入境內的勢頭受到抑制。

外匯局依託中國電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海關向聯網核查系統提供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聯網核查系統自動計算出企業各類貿易方式出口和出口預收貨款所對應的可收匯額。企業從境外收到的出口貨款應當進入其待核查賬戶。銀行必須先登錄聯網核查系統,在可收匯額範圍內進行核注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或划出。企業既可以憑相關單證到銀行辦理聯網核查,也可以通過聯網核查系統的「網上交單」功能授權銀行直接進行聯網核查操作。對於企業確已實際出口並收匯,但因數據傳輸時滯導致可收匯餘額暫時不足的,可「先結匯後核查」,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划出,企業應於30個工作日內補辦聯網核查手續。

三、進口付匯核銷制度-重點針對套匯、騙匯和無貿易背景資金流出行為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始於1994年,該制度以進口足額到貨為標準,對貿易付匯的真實性進行事後甄別,強調報關單金額與付匯金額要大致相等,相關單證要素要保持一致性。制度實施後,在打擊騙匯與反走私、反逃稅監管活動中發揮著顯著作用,從防範資本外逃的角度有力支持了國家積累外匯資金。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不法分子通過偽造、變造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騙購外匯、重複付匯的現象猖獗一時。為此,外匯局、海關在1998年聯合推行了「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使銀行在辦理進口付匯時可以通過電子數據逐筆核驗報關單真偽,進一步提升了進口付匯核銷制度的管理技術水平,加強了對無貿易背景資金流出的管理。

2001年,外匯局和海關按照是否有相應付匯,將進口報關單的海關監管方式分為可付匯、有條件付匯、不可付匯三大類:

屬於「不可對外付匯」的,進口報關單不可用於付匯和核銷;

屬於「可對外付匯」的,進口報關單可直接用於進口付匯和核銷;

屬於「有條件對外付匯」的,進口報關單需在企業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後方可用於辦理付匯和核銷。

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到註冊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後,即可直接持規定單證到本地銀行申請辦理進口付匯, 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申請單證無誤後為企業辦理進口付匯。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業務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對於採用匯款結算方式到貨後付款的,銀行在核驗報關單電子數據無誤、為企業辦理付匯後,進口付匯核銷過程同時自動完成。

第二,對於採用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及其他結算方式付匯的。由於貨物尚未報關進口,銀行無法在付匯時通過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來核實付匯真實性,企業需在預計到貨日期後一定時限內,持規定單證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證實付匯真實性。期限屆滿未辦理核銷的,將被納入逾期監管。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退匯項下的進口付匯憑對應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第三、對於資金流與貨物流之間出現較大偏差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外匯局證明偏差存在的客觀性、合理性,完成差額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還包含了對進口付匯主體的監管,分為貿易付匯資格准入(即名錄管理),以及對高風險主體和高風險業務的分類管理。已在商務部門辦理登記獲取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均可向外匯局申請登記「名錄」,只有進入名錄的企業方可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

分類管理則由「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以下簡稱「名單」)管理與進口付匯備案管理兩部分構成。對於進口業務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企業,外匯局會依據相關規定將其列入名單。對於不在「名錄」和「名單」內企業的進口付匯,以及在註冊地以外地區銀行進行對外支付的,企業需要在付匯前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

四、延期付款登記管理-重點針對貿易資金滯留境內的行為

受到人民幣升值預期以及資本項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影響,近年來進口延期付款的成因呈現複雜化的趨勢,存在著隱性資本交易、債權債務抵消、饋贈等多種情況,往往與實際的貿易進口相脫節。另一方面,延期付款本身具有到期無可推卸的清償責任。在人民幣出現貶值預期等特定條件下,延期付匯可能集中清償,成為國家出現債務危機的誘因,對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形成潛在威脅。因此,有必要對延期付款進行動態的總量監控,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從2005年3月開始,外匯局對進口延期付款進行登記管理,目前,該項業務已經納入了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制度。

第三節服務貿易外匯管理

服務貿易是一種跨越國界進行服務交易的商業活動,具體包括旅遊、運輸等項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服務貿易有了較大的發展,服務貿易的年增長不僅高於國民經濟的增長,也高於國內服務業的增長速度。與此同時,我國服務貿易的領域也逐步擴大,通信、技術貿易、管理諮詢等新興服務進出口也迅速發展。

一、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概況

現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制建立於上世紀90年代,主要針對當時我國外匯短缺的情況,將管理重點放在防範外匯資金流出方面,而對外匯資金流入則採取十分寬鬆的管理,逐步形成了「寬進嚴出」管理格局。1996年,人民幣經常項目實現可兌換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不斷調整完善,明確了絕大多數服務貿易購付匯的真實性審核要求,形成了基本管理框架:一是在藉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服務貿易收支活動從源頭上進行規範的基礎上,主要由銀行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進行真實性審核;二是外匯局藉助信息管理系統,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進行事後監管。境內機構在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支出時,憑合同等有效單證直接在銀行辦理有關購付匯手續。

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主要內容

(一)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憑合同等單證直接在銀行辦理

外匯局根據服務貿易具體項目分類,對服務貿易購付匯真實性審核憑證進行了明確。目前對包括運輸、旅遊等幾乎所有服務貿易交易都明確了憑證審核要求。大部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憑合同或協議等單證經銀行真實性審核後,即可辦理購付匯手續。而對於服務貿易外匯流入,目前境內機構憑申報信息可直接辦理入賬或結匯。

(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需提交稅務證明

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非居民從境內獲得的服務收入,應在境內納稅。為加強外匯管理和稅收征管,外匯局和稅務部門聯合出台政策,規定除法規明確不需要提交稅務證明的服務貿易項目之外,其他服務貿易項目的對外支付,除提交合同等材料外,還須提交相關稅務證明。該政策進一步提高了對交易真實性的審核效力,極大促進了國家涉外稅收征管工作。

(三)部分項目需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核准文件

經常項目實現可兌換後,對服務貿易的管理轉向真實性審核。為提高審核效力,對於部分行業主管部門有市場准入、事前審核、登記備案管理的服務貿易交易,境內機構在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時,除提交合同等材料外,還需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准、登記或備案證明材料。

(四)個別項目實行分級審核

隨著我國服務貿易持續發展,許多新的交易項目不斷出現,現有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難以及時對這些項目憑證審核要求進行明確,給銀行和企業辦理業務帶來不便。為促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外匯局規定,現有法規未明確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行為,一定金額以下的,由銀行根據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一定金額以上的,由外匯局負責審核。

(五)利用科技手段實施非現場監管

根據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特點和管理現狀,外匯局開發了服務貿易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系統,實現對服務貿易交易行為的事後管理。外匯局通過系統中設定的一系列監測預警指標,及時對境內機構服務貿易收支行為進行監測分析,發現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異常行為,經過現場檢查等手段確認違規後實施處罰,有效打擊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違規行為。

第四節個人外匯管理

一、個人外匯管理的變革

個人外匯收支管理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的總體原則,立足於滿足個人正當合理的用匯需求。但由於我國人口眾多,個人外彙整體需求規模較大,增加了管理難度,因此,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採用的是額度管理的方式。

在國家外匯資金短缺時期,國家要求個人應及時將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收入調回境內,鼓勵華僑將外匯資金匯入境內,同時對個人外匯支出限制較嚴,只在規定允許的方面給予少量的用匯。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於個人外匯收支的管理也不斷變化,個人因私購匯的手續和憑證要求逐漸簡化,購匯標準不斷提高,供匯範圍也不斷擴大,個人可在異地辦理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逐步從外匯局下放到銀行,對個人開展對外貿易外匯收支也給予一定便利,不斷滿足個人經常項目下合理的用匯需求。

目前,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境內個人、境外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在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開展對外貿易產生的經營性外匯收支,視同機構按照貨物貿易的有關原則進行管理。另外,隨著近年來出國留學、移民人員的增多,境內個人在境外買房、投資等方面的需求增加,境外個人在境內買房、購買股權等行為時有發生,這些資本項下的外匯交易行為按照資本項目的管理原則和相關政策辦理。

二、個人外匯管理的內容

(一)個人匯款

個人外匯流入、流出管理仍帶有外匯資金短缺時期寬進嚴出管理的痕迹。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二)個人購匯

對於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三)個人結匯

對於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匯均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四)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五)個人外幣現鈔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需經外匯局審核。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銀行在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需登錄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操作,外匯局利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計、分析和非現場監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國共有190家銀行的35978個營業網點納入到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之中。

第五節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是涉外主體開展日常對外經營活動,辦理外匯收支的重要載體。與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實施專戶管理不同,國家對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主要通過開戶資格和總量限額進行管理,並且不斷調整放鬆。目前,境內企事業單位均能自主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自主保留和使用賬戶外匯資金。

一、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改革的歷程

1994年初,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我國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外匯管理體制,取消用匯限制和外匯留成,建立銀行結售匯制度,對中資企業實行強制結匯,要求其外匯收入在銀行結匯,並最終賣給國家形成外匯儲備。同時,為便利企業日常經營,我國允許外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在核定的額度內保留並自主使用外匯。

1997年,配合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進程,進一步促進涉外經濟發展,我國對外匯賬戶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放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戶條件和限額管理,允許一些大型外貿公司和生產型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一定額度的外匯,並對中外資企業實施統一的待遇。此後,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需要,鼓勵和扶持出口,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國適時調整賬戶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資企業開戶的條件限制,大幅提高企業可保留外匯的額度,同時取消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事前審批,轉為備案制。

2007年,為進一步滿足企業持有和使用外匯的需求,我國再次對外匯賬戶管理政策做出重大調整,不再對企業保留外匯的額度進行限制,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此次調整擴大了企業靈活使用外匯的自主權,有利於企業降低經營成本,切實促進了貿易便利化。

2008年,新版《外匯管理條例》規定企業的外匯收支都應通過外匯賬戶來辦理。目前,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管理已成為外匯局實施非現場管理監測的重要途徑之一。截至2009年8月底,全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共有約127萬戶,是2002年1月的423倍。

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

境內機構憑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到外匯局辦理一次性基本信息登記後,即可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其開戶數量、幣種和賬戶資金規模不受限制。

但是,一些特殊性質的賬戶,如公檢法機關因辦案需要開立的外幣現鈔賬戶、境外主體結匯使用的專用賬戶,仍需經外匯局核准後才能開立。

(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使用

1、跨境收付。境內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跨境收付時,需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並遵守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相關法規。境內機構收入的外匯,可以保留在賬戶中,也可以辦理結匯;對外付匯時,可以使用自有外匯,也可以使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2、境內劃轉。同一個境內機構在多家銀行開立有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賬戶內資金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劃轉;不同的境內機構,在符合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有關規定的條件下,也允許辦理境內劃轉,如境內機構向運輸公司支付運費、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等。

3、購、結匯。為促進貿易便利化,境內機構在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情況下,可在開戶銀行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除此之外,其他情況下購匯後即須對外支付。外匯賬戶內的資金結匯,需遵守貨物貿易的有關規定。

4、存取外幣現鈔。境內機構因支付境外差旅費等情況,需提取外幣現鈔的,一定金額以下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一定金額的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批准後到銀行辦理。原則上,境內機構不得將外幣現鈔存入賬戶。

第六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改革

近年來的外匯管理實踐表明,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分步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必要保證,也對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涉外經濟安全及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外開放水平全面提高、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加快以及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的日益突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下一步,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將根據外匯管理改革整體目標和步驟,加大經常項目各領域的法規建設和系統建設力度,逐步實現從重審批向重監測分析轉變,從重事前監管向重事後監管轉變,從重行為監管向重主體監管轉變。

一、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

進入21世紀,我國國際收支形勢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貿易主體和交易規模出現了急劇增長。在此情況下,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具有的「一一對應、逐筆審核」的管理模式既無法滿足我國國際收支形勢發展的要求,也不適應當前促進貿易便利化的發展方向,既佔用了許多政府監管資源,也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為此,外匯局主動適應形勢變化要求,積極研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主要是開展進出口核銷制度進行改革,以期從體制、機制和功能層面轉變現行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目前,在海關、商務和稅務等有關部門積極支持下,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的政策設計、法規制定和系統建設工作基本就緒,改革已進入衝刺階段。

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實現貿易外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外匯局將依託「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等現代技術手段對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流與資金流進行總量比對,實現非現場監測預警,兼顧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兩個方向和四個方面;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目前進出口核銷管理涉及的法規文件約100件,核銷制度改革後,需要廢止的法規文件約70件,改革後的主要法規包括《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內部操作指引》及《出口收匯存放境外管理辦法》。改革的預期目標是,企業的貿易收付匯無須再辦理核銷手續,日常業務活動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外匯局可以通過電子化的核查系統對貨物貿易項下的異常外匯資金流動進行動態的監測和管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得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

當前,服務貿易外匯管理主要體現為逐筆真實性審核和與行業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並且具有明顯的「重流出、輕流入」特徵。這種管理模式在防範資本外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幾年我國服務貿易規模持續擴大、種類層出不窮,加之服務貿易自身具有的無形化、價格認定難等特點,現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已不能適應目前經濟形勢發展要求,亟需進行改革。為此,外匯局確定了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思路,一是從以單證審核為重點的事前管理,轉向以監測預警為主的事後監管;二是從對逐筆交易的具體監管轉向對境內機構的主體監管;三是從重流出管理轉向流出流入均衡管理。

下一步,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加強資金流入管理。儘快出台法規,完善資金流出管理的同時,明確對資金流入的真實性審核要求;二是構建並完善非現場監管體系。繼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系統」,制定與非現場監管工作相適應的配套法規。目前,涉及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的政策文件約50件,改革後將廢止約40件,改革後的主要法規為《服務貿易及收益和經常轉移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監督管理辦法》。

三、個人外匯管理改革

2006年出台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個人外匯管理進行了全面規範。目前,外匯局正在以便利化原則為指導,研究推進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使個人能夠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電子銀行渠道自助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該措施額出台將增加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方式選擇,使個人購匯、結匯更加高效、方便。下一步,個人外匯管理的改進思路是依託「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不斷提高對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非現場監管水平,並繼續貫徹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進一步滿足個人外匯需求。

四、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的改革思路

2002年,外匯局開始建設「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系統建立後,監管部門可以通過電子渠道自動採集企事業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外匯收支數據,並實施非現場管理,從而為開戶審批制轉變為備案制,以及賬戶限額的不斷調整提高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08年8月修訂實施的《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此條規定對外匯賬戶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將過去不通過外匯賬戶辦理的銀行直接結售匯數據納入賬戶系統採集範圍,實現一切外匯收支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從而形成統一、規範的外匯收支基礎數據平台,以便於對境內主體外匯收支實施全口徑監管。這將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變行為監管為主體監管、變現場管理為非現場管理,進一步便利企事業單位經營用匯創造條件。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管理是外匯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資本項目管理承擔著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任務,另一方面,資本項目管理還要體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的管理宗旨。本章首先介紹資本項目的有關概念、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歷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則,再按照直接投資、信貸業務、證券投資等分類,較為詳細地介紹了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內容及效果,最後簡要介紹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未來的改革方向。

第一節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概要

一、基本概念

(一)資本項目。通常所說的資本項目(或稱資本賬戶)是對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資本和金融賬戶的總稱。其中,資本賬戶包括涉及資本轉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的所有交易。這裡所說的資本轉移包括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轉移,同固定資產買賣有關或以其為條件的資金轉移以及債權人不索取任何回報而取消的債務,按轉移主體分類可分為政府轉移和其他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包括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如土地和地面資產)和各種無形資產,如註冊名、租賃合同或其他可轉讓的合同和商譽。

金融賬戶包括涉及一國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所有權變更的所有交易。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金融賬戶按照投資類型或功能,劃分為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其它投資等三個部分。在實際業務辦理中,可劃分為直接投資、證券投資、信貸業務和其它投資四個部分。

本章所指的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賬戶和金融賬戶兩部分。

(二)資本項目管制與資本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管制(或稱資本管制)與資本項目可兌換是兩個相對的概念。資本項目管制指對跨境資本交易(包括轉移支付)和匯兌活動的限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指取消對跨境資本交易(包括轉移支付)和匯兌活動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資本項目可兌換不僅涉及金融、外匯管理部門,還涉及其他有關經濟管理部門。

在匯兌環節,依據管制放鬆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可兌換、基本可兌換、部分可兌換和不可兌換四類。其中,可兌換是指對匯兌基本沒有管制,經過主管部門或銀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做的項目,如境內商業銀行向國外發放貸款、中國居民從境外繼承遺產等交易,可以直接辦理,無需外匯管理部門審批;基本可兌換是指整個項目限制不多,經過核准或登記後可以做的項目,如對外直接投資,在匯兌環節沒有前置性審批,只需要作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部分可兌換是指經審批後部分交易可以做的項目,如境內商業銀行從境外借入資金,不能超過有關部門事先核定的外債指標;不可兌換是指明文禁止的項目,包括法律上無明確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不允許做或者沒有發生的項目,屬於禁止類管制,如居民個人不能向非居民提供貸款等交易。

二、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既無外債,也不允許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對資本項目實行嚴格管制。在建國後的近三十年中,資本項目交易基本處於空白階段。但自1978年以來,中國開始啟動了漸進的、審慎的資本賬戶開放進程。

1978年開始,根據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我國著重在吸引和利用外資方面放鬆管制,事實上啟動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這一階段的資本項目管理具有三大特點:一是在管理領域上,以直接投資為主,其次為外債,證券投資被嚴格限制;二是在管理思路上,以鼓勵流入、限制流出為導向。從開放的實踐看,在直接投資、債權債務等各個特定的業務種類上,流入方向的業務都是最先開放的;三是在管理實踐中,曾經歷放開-管制-再放開的反覆過程。1996年,我國宣布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開始著重資本項目的開放,而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國政府加強了資本管制,尤其是資本流出的管制,如禁止購匯提前還貸等,直至危機結束後才逐步取消。

2001年以來,順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根據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客觀需要,資本項目開放的步伐逐步加快,並逐步深入。與上一階段相比,2001年以來資本項目管理的特點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開放重點有所變化。在直接投資領域,管理已經相對成熟,實現了基本開放;在證券投資領域,正在經歷從無到有的重要時期。尤其在國際資本流動規模迅速擴大時期,如何通過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來分享國際資本市場發展的成果,如何在有效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同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監管者無法迴避的問題。針對這一局勢,2002年我國推出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於我國資本市場;隨後,又相繼推出了放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自有資本或代客從事境外證券投資的政策。

二是從寬進嚴出向均衡管理轉變。2002年以來,我國開始出現經常、資本項目持續大額雙順差,外匯儲備迅速增長。這既體現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也部分反映我國資金利用的低效率。擺在監管者面前的,不再是千方百計吸引外資,而是如何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在這一形勢下,資本項目管理開始轉向鼓勵資金有序流出和防止投機性資金流入、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例如,在直接投資領域,改革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在外債領域,統一中外資銀行外債管理,嚴格外資企業外債結匯;在證券投資領域,允許境外證券投資;在資本轉移領域,允許個人資本轉移等等。

三、實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助於避免短期資本流動劇烈變動引起的國際收支危機或匯率波動。通常認為,短期資本流動大多是投資者不顧經濟的基本情況,根據傳聞進行交易或出於投機性動機引起的,因而,對其進行限制有利於長期、正常的經濟發展。對於資本流出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幣匯率急劇貶值,抑制資本外逃;對於流入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幣匯率過度升值,防止通貨膨脹。

(二)保證改革措施的穩步有序推進,防止行業壟斷。在資金短缺時期,資本管制可確保將稀缺的國內儲蓄用於融通國內投資而不是購置國外資產;在資金較為充裕的時期,資本管制的主要目的在於為相對脆弱的國內產業、金融市場等提供一定的緩衝期,以確保改革措施的順利推進。此外,限制外國人擁有國內生產要素,還可以防止本國資源的不當耗費或某一行業出現壟斷。

(三)從實踐來看,對資本流動實行管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允許其成員保留對跨境資本流動的必要限制。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不健全,經濟、金融體系脆弱,貨幣處於弱勢,容易遭受投機性攻擊,進而引發金融、經濟危機,甚至釀成社會政治危機。因此,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進行資本管制更加必要。事實上,發達國家也保留了一些限制措施。例如,美國出於國家經濟安全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對投資境內的一些產業和投資主體國家進行限制;日本為保護國內產業,對直接投資仍有產業限制,對金融機構業務和證券業有數量控制和時間限制。

四、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手段和原則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行政手段和市場化手段。行政手段主要通過政府立法,限制部分資本項目交易和匯兌。市場手段主要通過干預市場,對利率、匯率等價格因素進行調節,引導資本流動。我國目前是以行政手段為主,輔以市場化手段。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監管能力的提升,對確需保留的資本項目管制,將越來越多採用市場化手段進行監管。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原則是:

(一)均衡管理原則。資本項目的均衡管理指在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過程中,要將跨境資金流動的「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從管理政策上鼓勵跨境資金雙向有序流動,加速開放對外直接投資、對外證券投資等原來限制較多的領域,限制投機性資金流入。

(二)穩步開放原則。資本項目管理以有序穩步放鬆資本項目交易限制、引入和培育資本市場工具為主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原則,分階段、有選擇地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便利化原則。在改革開放理念上,要順應市場需求,從經濟主體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消除影響主體經營的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體制障礙,增強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力和自主能力,幫助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發揮市場機制在更大的範圍內合理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促進我國在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謀劃和完善全球生產要素格局配置,實現跨越式發展。

(四)國民待遇原則。長期以來,為吸引外資,我國在許多領域對外資存在超國民待遇;另一方面,在部分行業對外資的市場准入又壁壘森嚴。超國民待遇的存在,導致企業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產生行為扭曲,如返程投資問題,假外資問題等等。低於國民待遇,又不符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資本項目管理需要不斷調整管理思路,在各個領域貫徹落實國民待遇原則。

第二節 直接投資管理

直接投資是指為了獲取長期的股權投資收益,一般投資者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等活動。跨境直接投資從方向來看,可以分成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是境外投資者來我國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境外直接投資是境內機構到境外從事直接投資。

一、外商直接投資管理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積極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不斷完善相關管理政策。1978年,我國批准設立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之後,外商直接投資企業逐步壯大,成為擴大出口、拉動投資等方面一支重要的力量。

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外商直接投資指外國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按我國有關政策、法規,用現匯、實物或技術等在我國境內開辦外商獨資企業、與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共同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開發資源的投資(包括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從投資的形式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又可分為新設投資和併購投資。新設投資,也稱綠地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從無到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活動。併購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併購已經存在的內資企業。

(一)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框架

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是我國對外開放中的一項重要政策,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建立相對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實行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說,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需要先行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的核准批複。從管理程序看,外商直接投資在取得商務主管部門的核准後,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外匯登記和相應的匯兌手續。

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領域,除了履行保障人民幣匯率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兩大外匯管理基本職能外,外匯管理部門的職責還體現在:一是確保外商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入資和結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二是優化國內投資環境、促進外資有效利用;三是從外匯管理角度提高外資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掌握直接投資項下跨境流動的基本數據,防範與化解相關金融風險。

現行的外商直接投資管理框架是:第一步,投資前期的簽署協議、調查及籌辦工作(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第二步,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程序;第三步,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四步,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外匯登記、外資外匯登記等相關手續;第五步,從事經營活動(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開立資本金賬戶,可到銀行直接開立經常項目賬戶,產生的利潤可到銀行辦理相應購付匯手續);第六步,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終止或外國投資者將所持有境內企業股權出讓(有關交易需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外國投資者清算撤資或轉股所得資金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可以購匯匯出)。

在外匯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資的便利化程度相對較高,重點在於統計監測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資本流動。同時,現行的外匯管理主要以外匯賬戶為核心進行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外匯管理部門對每一家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外匯登記,開立資本金賬戶,並根據審批部門核定的金額確定該賬戶的最高限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外匯資金入賬後,外商投資企業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過程中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進行驗資詢證;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相關入資證明,記錄外資流入的具體形式和金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後,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外匯指定銀行根據實需原則(即有實際的支出需求,如購買原材料、設備、支付工資等)申請外匯資本金結匯。同時,為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小額支付需要,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將一定限額內的外匯資金(目前為5萬美元)結匯使用,無需提交支付用途憑證等憑證。

在外商直接投資資金流出時,同樣也需要先由商務主管部門對減資、轉讓股權、清算、撤資等事項作出批複。之後,外匯管理部門以審批部門的核准文件等為依據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的撤資金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將所得資金匯出境外或者用於境內的再投資。此外,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所得利潤可以在納稅後,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購付匯,匯出境外。

(二)外商直接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1997年開始,商務部、外匯局等7部委正式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制度,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上一年度所涉有關事項進行年檢。目前,每年的第二季度,均由商務部牽頭、外匯局等部門參與組織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根據外匯管理部門的外匯年檢制度安排,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外匯收支情況表等基礎財務信息。可以說,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外匯管理部門掌握了第一手的重要數據信息,如外商投資企業留存利潤、實際利用外資的準確存量等。通過年檢,外匯局實現了對現有的全部外商投資企業的普查,為不斷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改善相關服務奠定了基礎。

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

在鼓勵和完善外商直接投資的同時,我國逐步放鬆境外投資的相關限制。從1999年開始,針對亞洲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原境外投資管理體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國務院決定著手對原境外投資管理體制進行改革。2004年7月,國務院實施了投資體制改革,通過改革管理方式,落實投資主體的投資自主權,增強對境外投資的宏觀監管。與此同時,國家提出了「走出去」發展戰略。由此,境內企業向海外「走出去」的步伐加快。

(一)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框架

在外匯管理上,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持續出台便利措施,積極支持企業「走出去」。尤其是近年來,外匯局積極轉變管理思路,為我國企業「走出去」發展提供政策保障,以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這些具體政策主要包括: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放寬全國各地區購匯額度,下放審批許可權;允許境外企業所得利潤用於增資或境外再投資;允許境內企業以自有外匯、購匯或國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允許跨國公司內部進行資金跨境運作;將境內銀行對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從原先的逐筆審批轉為餘額管理,以解決境外投資企業融資問題等。這些政策為境內企業「走出去」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2009年7月,外匯局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因此,只要境內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的境外投資產業政策並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在外匯管理方面,已無對境外投資金額、投資資金來源或數量的限制。外匯管理部門對每一家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外匯登記,並據此記錄境外投資項下流出入的具體形式和金額。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資本變動收入(如撤資、清算等)調回境內仍需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目的在於防止異常資金流入境內。

(二)境外直接投資聯合年檢

商務部和外匯局聯合實施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始於2003年。根據該項制度,境內投資者需要提交境外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經營等基本情況,反映境外投資企業重大資本變更信息,披露或有負債情況等。此後,境外直接投資年檢每年下半年開始。境外投資聯合年檢,適應了調整和創新境外投資監管模式的需要,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境外投資事後監測。

(三)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政策

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是困擾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發展壯大的因素之一。為積極服務境外中資企業,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外匯局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出台了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規定,允許境內企業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發放貸款。

外匯局通過核定境外放款的額度,既滿足了境外中資企業的融資需求,又可以掌握放款的額度和節奏,防止資金大規模集中流出;通過審核還款資金流入,可以防止異常資金流入,保證國家經濟安全。

第三節 信貸業務管理

一、外債管理

外債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對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或個人承擔的各類債務。外債管理有兩個目標,一是宏觀管理目標,即外債的規模和投向控制,二是微觀管理目標,即外債的使用效益。外債的規模和投向控制,是指國家通過政策運用,適度控制外債規模,合理安排外債的行業、地區、期限和幣種結構,保證足夠的清償能力。一般來講,國家根據某個時期國內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確定一段時期內利用外債的規模及增減速度。合理的外債規模受外債需求的影響,與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投資規模、國際收支平衡狀況等有關,另外還受到項目的外債償還能力、國內生產要素的配套能力等因素的制約。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直接關係到使用外債的項目的償還能力,要考慮項目的經濟效益和創匯能力。另外,國內相關生產要素的配套能力、原材料採購和市場營銷能力、外匯風險防範措施等也直接影響外債使用項目的償還能力。目前,對外債使用效益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有關項目的事前審批中。

我國的外債管理分屬多個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製利用國外貸款的計劃,匯總提出包括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政府貸款、商業貸款和債券發行、項目融資等的中長期及年度利用外資計劃,並會同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制訂國家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國外貸款的總規模,報國務院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核定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准外債的簽約和提款登記、開戶以及還本付息相關結售匯;外債統計監測和對外擔保審批。此外,財政部負責主權債務的對外簽約和債務資金的使用管理。

外債管理方式或手段主要包括數量管理和匯兌管理兩方面內容。數量管理主要用於控制對外借款規模,匯兌管理主要包括登記、開立賬戶、結匯、購付匯等內容。在數量管理方面,外商投資企業的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包括中、外資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等),借用中長期外債需向發改委申請發生額指標,借用短期外債需向外匯局申請餘額指標。在匯兌管理方面,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和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可以結匯,其他外債(包括金融機構的外債和中資企業直接對外商業性借款)均不能結匯。

(一)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管理

短期外債指償還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外債。短期外債餘額指標通俗地講就是債務人可以借用的短期外債上限,這個上限是一個「餘額」概念,也就是債務人累計借用的短期外債減去累計償還的本金的差額。

對短期外債採取規模控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短期外債具有流動快、規模大、風險高等特點,它的流動既不直接依託投資實體,也不受投資工具限制,對國際收支平衡和本幣匯率穩定影響較大;二是短期外債政策與央行貨幣政策緊密相聯,二者分別從外部和內部調控流動性,貨幣政策若沒有相應的短期外債政策配合,效果會大打折扣;三是短期外債具有槓桿效應,若不加以控制,易增加銀行和企業的償付風險,進而引起國家債務和貨幣危機。

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外匯局每年初核定當年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指標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全國性中資銀行和法人制外資銀行以及對短期外債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的指標,另一部分是各地區指標,外匯管理分局可據此核定轄內地方性法人制中外資銀行、未對短期外債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以及中資企業的指標。

在核定指標時,外匯局會根據流動性需要、資本金(運營資金)規模、國際結算業務量等情況,同時參考上年指標使用情況及同行業水平等計算銀行和企業的短期外債餘額上限。指標一旦核定,借款人任一工作日末短期外債餘額不得超過核定的指標。

目前外資企業借用外債是按照「投注差」原則管理的,簡單講就是外資企業借用外債的上限或額度是由它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兩項之差決定的。在這個差值之內,他們能較自由地借用外債,並可以方便地將外債結匯成人民幣使用。但中資企業的情況有所不同,他們不享受「投注差」原則,借用外債的准入門檻較高,需要審核一系列財務指標,而且按照現行政策即使借到外債也無法結匯使用,因此他們在實際中很少借用外債。

造成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差異的原因很多,包括外資企業國內融資渠道少、與境外母公司資金往來需求大以及長期形成的寬鬆外資管理政策等。隨著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程度不斷提高,中、外資企業經營差異逐漸消失,給予中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的公平待遇問題也已提上外匯管理工作日程。

(二)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管理

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歸於外債管理框架之下,並按債券期限的不同,分屬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管轄口徑。因此,對境內機構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實施管理的目的與短期外債是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准入門檻更高,融資規模更大,投資者眾多,一旦出現違約,將對市場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因此對債務人的資質水平、風險管理要求更高,同時,境外債券融資是資本項目下一種主要的交易方式,對國際收支影響有較大影響,相應地,對其管理的尺度和程序也應更嚴格。

境外發行債券有較嚴格的審批程序:境內機構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需由發改委商外匯局審批;境外發行短期債券,則需由外匯局審批。兩種情況均須辦理外債登記手續。此外,與境外發行外幣債券有關的開戶、資金劃轉及匯兌均須外匯局核准。

(三)外債登記

凡是借用外債的境內機構(目前個人不允許借用外債)均須履行外債登記義務,即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後,須在規定時日內前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登記所借用外債的金額、幣種、利率以及期限等數據信息。

我國長期實行的外債登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外債登記是國家外債統計的基石,我國每年公布的外債統計數據全部來源於外債登記系統。這些外債統計數據,既是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的客觀依據,也是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的重要數據來源,用於滿足國際組織和國際社會對我國經濟社會透明度的要求;另一方面,外債登記是我國外債管理的最主要依據,管理部門根據統計的外債規模、結構及其變動情況,控制國家整體外債規模,在保持經濟發展的同時,防範外債風險,維護國際收支平衡。

外債登記分為定期登記和逐筆登記。除國家部委借用外債實行定期登記外,境內其他機構借用外債均實行逐筆登記。

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

在貿易中,貿易的貨物流(貨物交割)與資金流(貨款收付)在發生時間上往往會有早晚差異,即貨物交割有時早於貨款收付,有時又會晚於貨款收付。貨物交割(所有權的變更)時間早於或晚於貨款的收付時間,會形成企業間的預收(付)貨款或延期收(付)款,這些都是短期融資行為(也可能持續較長時間)。這種因貿易中貨物流與資金流的時間差而產生的融資行為,就是貿易信貸。外匯管理中的貿易信貸專指跨境貿易中企業之間發生的貿易信貸。

貿易信貸是一種短期融資行為,其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屬於對外負債,預付貨款和延期收款屬於對外債權。從債務來講,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制度出台前,我國已建立了除企業間貿易項下直接融資(貿易信貸)外的全口徑外債登記制度,形成了較完備的外債統計體系。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快速增長,企業貿易信貸迅速發展,在外債中的比重逐年提高,從而對現行外債登記制度和統計體系的完整性提出了挑戰。從債權來看,受經濟發展初期外匯資源緊缺,外匯管理重入輕出觀念影響,我國債權登記統計起步晚於債務。在我國經濟實力大幅提高、對外經濟輸出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建立和加強對外債權統計監測也已提上工作日程。此外,在經常項目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目尚處於部分管制的情況下,不排除部分投機資金假借貿易渠道進行短期套利的情況,這降低了資本項目管理有效性。因此,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制度的建立適時地滿足了我國完善對外債務和債權統計制度的需要,同時也加強了短期外債管理,抑制了投機資金流出入。

現行貿易信貸登記政策的主要內容有:

網上登記。貿易信貸實行網上登記,企業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對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90天以上)、延期付款(90天以上)等進行合同登記、提款登記。

聯網核查。對於預收貨款收匯信息,外匯局向中國電子口岸聯網核查系統發送預收款可收匯額度,在額度範圍內,企業可以辦理「待核查賬戶」中預收外匯的轉出或結匯,相應地,銀行在中國電子口岸系統進行核注登記。

註銷登記。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相應的貨物進出口後,企業需通過網上服務平台辦理註銷登記;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時,銀行在網上服務平台完成註銷登記(登記收付匯信息)。

額度調整、佔用及釋放。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該企業前12個月進出口情況、企業以往貿易信貸登記情況及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等確定,控制比例由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情況進行調整。企業進行貿易信貸登記後,佔用相應的可收(付)匯額度,待登記註銷後重新釋放被佔用額度。

三、對外擔保管理

擔保是指擔保人以保證、質押、抵押等方式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當一項擔保的擔保人在境內,而債務人或債權人至少一方在境外時,此擔保屬於對外擔保。

對外擔保構成對外或有負債,一旦債務人違約(擔保履約),將直接形成擔保人的對外負債(或債權)。正是因為具有這種特性,在我國對外債實行規模限制的情況下,部分企業利用對外擔保變相借用外債或對外放款,規避資本項目政策限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說,對外擔保履約率的高低將對資本項目管理的有效性構成直接影響。

同時,作為一種「隱性」負債,對外擔保具有不確定性多、涉及資金規模大等特點,對監管者的風險監控能力有較高要求。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對外擔保需求顯著增加,對外擔保金額規模成倍上升,在現有監控手段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為防止銀行、企業對外擔保增長過快,保障國家債務安全和國際收支平衡,有必要對對外擔保實施一定程度的管理。

對外擔保管理的主要原則:一是總量控制。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對外擔保審批採取餘額指標管理(銀行和少數大型國有企業)和逐筆核准相結合的方式,控制對外擔保規模;二是防範償債風險。通過對擔保人、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予以規範,儘可能減少履約,保證償債能力;三是保障中方利益,遵循中方擔保人與合作外方共擔風險原則,實行中外雙方按比例擔保。

第四節 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投資包括證券發行和買賣交易。從證券工具的角度,可分為債券和股票,其中債券可分為長期債券、中期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即由期權等衍生工具產生的金融債權債務)。隨著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和金融創新,證券投資包含的新金融工具越來越多。本章所指的證券投資均為跨境證券投資。

一、QFII管理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經批准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用帳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本金、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准後可購匯匯出的一種資本市場開放模式。QFII制度管制的主要內容:一是資格條件的限制(准入門檻);二是投資規模的限制(投資額度);三是投資通道的控制(專用賬戶);四是資金匯出入限制(鎖定期)等。

QFII作為過渡性制度安排,是那些貨幣沒有自由兌換、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實現資本市場有序開放的特殊通道。印度、韓國、台灣地區在證券市場開放初期都引入了QFII制度。QFII制度實質上是一種資本管制措施,通過限制國外資本流入規模和流出速度,進而限制外國資本對一國國際收支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力,降低開放過程中的風險。QFII管制目的主要包括:一是防止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比較脆弱,資本和金融賬戶變動比較敏感,且受外界影響較大,開放初期若不對證券項下的資金流出入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將會成為資金大進大出的通道,從而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影響。二是對防止對國內資本市場的影響。發展中國家資本市場相對不發達,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都有待提高,投機氛圍比較嚴重,若不對流入資本市場的資金進行適當控制,很容造成價格的大起大落,進而影響到市場的健康發展。三是防止對金融體系的影響。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特別是利率市場化程度較低,匯率彈性不夠,若不對證券項下跨境資金流動進行有效管理,很容易引發外部資金對一國貨幣的投機性衝擊,進而危害到一國的金融安全。

現行QFII管理框架是,市場准入審定和投資額度審批,分別由中國證監會和外匯局負責,具體監管分工如下:中國證監會負責QFII資格的審定、投資工具的確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外匯局負責投資額度的審定、資金匯出入和匯兌管理等。

二、QDII管理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是QFII反向制度,它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經監管部門批准,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專用賬戶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種開放模式。QDII制度管制的主要內容:一是資格條件的限制,即:符合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資產管理類機構,經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取得相應資格;二是投資規模的限制,即:上述機構投資只能在一定額度規模內開展境外證券投資;三是投資通道的控制,上述機構開展境內證券投資需通過專用賬戶進行,資金匯入、匯出均受到嚴格的監管等。

QDII制度是在一國貨幣沒有實現自由可兌換,資本與金融賬戶尚存在管制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QDII制度實質上是一種資本輸出管制措施,管制的主要目的,一是通過有序引導和適當限制對外證券投資資本流出,防止外匯資金集中流出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影響;二是防止資金集中流出對一國金融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產生衝擊,維護國內資本市場的穩定;三是防範境外證券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由於境內機構對境外金融市場,包括金融產品、投資運作及規則了解不夠,缺乏境外投資運作管理經驗,適當控制規模,穩步、有序開放有助於防範境外投資風險,保護境內投資者的利益等。

目前QDII包括三類機構,即: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保險資金境外運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證券投資。根據職責分工,QDII管理基本框架,一是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境外投資業務的市場准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二是外匯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等。

三、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管理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中國境內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

目前,我們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實施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進行適當控制上市資源(企業),為下一步發展境內資本市場留出空間;二是合理控制資金的流動,特別是在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的情況,把握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結匯的節奏,有利於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減輕外匯儲備增長的壓力。

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框架:一是由證監會對企業境外上市申請進行審核,涉及到國有企業的需國資委出具意見,涉及到募集資金投向及產業政策的須徵求發改委意見;二是企業境外上市後需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外匯股票登記;三是資金調回需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資金結匯須經外匯局核准;四是涉及境內股東增持、減持境外上市股份證監會應出具意見,增持、減持、回購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資金結匯、購付匯須經外匯局核准等。

從管理現狀看,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匯管理基本上無特別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記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

四、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管理

B股也稱人民幣特種股票(與A股——人民幣普通股票相對應),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發行並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2001年2月19日,B股市場向境內持有外匯賬戶的居民個人開放。此後我國B股市場管理逐步完善,建立了包括發行者管理、投資者管理和對證券經營機構管理為內容的B股管理制度框架,其中,對發行者的管理包括發行審批、外匯賬戶管理和匯兌管理;對投資者的管理包括資金匯兌和外匯賬戶管理;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管理包括資格管理和外匯賬戶管理。

對B股的管理包括對發行者的管理、對投資者的管理和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管理三項內容。對發行者的管理包括發行批准、外匯賬戶管理和匯兌管理。外幣股票專用賬戶的開立和匯兌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在境內發行B股的企業開立B股專用賬戶及將發行股票所得外匯收入結匯的,均需經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對投資者的管理包括投資資格、資金匯兌和外匯賬戶管理。B股的投資人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以及境內居民個人。境內居民投資B股必須開立B股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賬戶的開立無需管理部門批准可自行開立,但對賬戶內資金結匯和提取現鈔有限制。

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管理包括資格管理和外匯賬戶管理。資格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負責。外匯賬戶管理包括B股保證金賬戶管理和承銷業務所涉外匯賬戶管理。開立這兩類賬戶無需外匯局審批,但有核定的收支範圍。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營B股業務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憑中國證監會核發的從事B股業務資格證書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匯款業務的境內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開立一個B股保證金賬戶。

第五節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管理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相關規定。

該項審核是對資金流出的審核。審核的主要目的,一是在滿足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保護個人正當的財產權利的同時,維護我國正常的金融、外匯管理秩序,防範資本外逃;二是防止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將非法收入轉移境外,逃避境內司法、監察部門的檢查。

管理的核心是身份真實性和財產合法性。身份真實性的審核體現在對其非居民身份(或外國公民)的審核和移民前居民身份的認可,所涉管理部門主要是外交部門和戶籍管理部門。財產合法性的審核體現來源合法和稅收交納方面,所涉管理部門包括產權、司法、監察、稅收等多個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根據上述部門出具的證明為符合財產轉移條件的個人出具核准文件。

第六節資本項目管理下一步改革方向

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以至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近年來,根據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客觀需要,外匯局在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穩步推動資本賬戶開放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積極進展。隨著對外開放日益擴大、融入世界經濟程度不斷加深,外匯局將加快放鬆資本管制、不斷朝著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既定目標邁進。

從國際上看,由於金融體系不健全、抗風險能力差等諸多問題,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資本項目開放過程中發生了一些風險。因此,外匯局將依照統籌規劃、循序漸進、先易後難、分步推進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需要,加快放開市場主體需求強烈、風險相對較小的項目,對風險較大和無真實貿易投資背景的項目,如跨境證券投資、衍生品交易等,採取試點、規模控制等方式,為擴大開放創造更好的條件。在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整體把握上,要與經濟發展階段、市場發育程度、企業承受能力、金融監管水平等相適應。同時,在放鬆部分管制的同時,需要不斷改進和加強審慎性監管,防範國際資本流動衝擊,保證風險可控。

在管理方式上,外匯局將結合實際情況,逐步簡化業務審批程序、歸併重疊管理環節,將部分真實性審核管理內容下放至銀行;將原來的逐筆報審方式,逐漸過渡到大額備案、事後抽查的管理方式;將資本項目兌換環節的逐筆審核,逐步調整為大額核准方式,管理重點轉為依據外匯供求狀況調控購付匯節奏,以緩衝外匯供求壓力。

此外,外匯局將進一步健全跨境資本流動統計監控和預警體系。在現有總量數據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已有數據資源和市場化的數據採集手段,彌補缺失的數據要素,提升數據採集的頻率和質量;以外匯賬戶改革為契機,歸併資本賬戶的統計信息,形成相對完整的資本項目存量統計監控體系;在已有監測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數據挖掘和組合查詢功能,強化對外匯供求壓力、市場套利機會、短期資本外逃和投機流入風險的監控,逐步形成相對完整、及時、有效的監控體系,通過數據的深度加工和綜合利用,定期發布完整的資本項目統計監控情況和相關統計分析報告,提升資本項目脆弱性分析和風險預警能力。

第四章國際收支統計與監測

第一節概要

一、國際收支統計

(一)國際收支統計的基本概念

國際收支是指一個國家或經濟體與世界其他國家或經濟體之間的進出口貿易、投融資往來等各項國際經濟金融交易及對外資產負債(或對外債權債務)情況。

國際收支統計是指對一個國家或經濟體與世界其他國家或經濟體之間各項國際經濟金融交易及對外資產負債情況進行的統計,包括流量統計和存量統計。國際收支流量統計是對特定時期內貨物進出口、服務進出口、收益和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存款、貸款等國際收支交易的統計,並具體反映在國際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s,簡稱BOP)中;存量統計是對特定時點一經濟體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的統計,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等,並具體反映在一經濟體的國際投資頭寸表(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簡稱IIP)中,其變動是由特定時期內交易、價格變化、匯率變化和其他調整引起的。一個經濟體完整的國際賬戶體系由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共同構成。

國際收支統計、政府財政統計、貨幣金融統計與國民賬戶統計構成一國的四大統計賬戶。各賬戶雖各有側重,但存在極強的內在規則和邏輯的一致性,國際收支統計是唯一的外部賬戶統計。

(二)國際收支統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居民原則。國際收支是以居民(即機構和個人的經濟利益中心,如在經濟體內擁有住所或生產場所)為基礎進行的統計,與國籍沒有必然的聯繫。中國居民包括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但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非居民是指除中國居民以外的機構和個人。

會計原則。國際收支平衡表採用複式記賬法,遵循「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會計記賬原則,每筆交易由兩個金額相等、方向相反的會計分錄組成。貸方表示實際資源出口和資金流出,借方表示實際資源進口和資金流入。如貨物出口收匯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將貸記貨物貿易、借記銀行存款,外商直接投資現匯流入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貸記直接投資、借記銀行存款。

記錄時間。國際收支交易採用權責發生制確定流量的記錄時間,即以所有權變更確定記錄時間,如在貨物已出口但未收回貨款的情況下,應借記其他投資項下的貿易信貸和貸記貨物出口。

計價原則。國際收支交易主要採用市場價格計價,但債務工具大多按面值來記錄。國際投資頭寸表也是按年末市場價格對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定值。

二、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

(一)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的意義和作用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和國際金融體系的日益融合,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都離不開涉外經濟,如何記錄和反映涉外經濟交易狀況對其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際上公認,以國際收支概念記錄、分析和解釋一經濟體與世界其他地方的經濟交往情況,是最為科學和有效的方法之一。國際收支統計是了解一國對外貨物貿易、服務、資本及金融交易情況,衡量儲備資產充足程度的基礎性工具,也是掌握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趨勢,防範國際收支危機,及在開放經濟條件下進行宏觀決策的主要信息來源之一。

(二)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的制度框架

1995年以前,我國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收集主要依賴於國家各個行政主管部門從行業統計角度搜集有關數據,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超級匯總,並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四版)》編製全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1996年起,遵循國際慣例,正式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明確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隨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發布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制度和國際收支四項直接申報制度(即直接投資統計申報制度、匯兌業務統計申報制度、證券投資統計申報制度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制度),並於1996年建立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2004年建立貿易信貸調查制度。

經過十年的制度建設,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系統的、與《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接軌的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採集制度體系。

(三)我國國際收支統計報表的編製和公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編製、公布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這兩種表的主要項目內容及數據來源詳見表4-1和表4-2)。

1982-199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手冊(第四版)》按年編製和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從1996年起,根據《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繼續按年編製和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1998年起按季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2001年起按半年度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2005年起,為加深社會對國際收支形勢的理解,按半年度撰寫和發布《中國國際收支報告》。目前的發布渠道包括:在新華社、《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月刊)和電視台等新聞媒體上發布國際收支概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中國外匯管理年報》、《中國國際收支統計年報》和《中國國際收支報告》上公布完整的國際收支平衡表。

2006年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首次公布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之後,每年5-6月發布上年度末的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並通過新華社、《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月刊)和中國其他主要媒體分別發布年度末國際投資頭寸概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中國外匯管理年報》、《中國國際收支統計年報》、《中國國際收支報告》和官方網站上公布完整的國際投資頭寸表。

專欄4-1: 國際收支統計與國際貨物貿易統計的關係

《國際貨物貿易統計:概念和定義》(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IMTS)是由聯合國制定並發布的有關貨物貿易統計的國際標準,目前使用的為1998年更新的版本。

國際貨物貿易統計數據普遍來源於海關統計,主要立足對跨越國境貨物的統計。而國際收支統計中的貨物貿易立足於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發生的貨物所有權變更的交易,與貨物是否跨境沒有必然的聯繫。為將海關口徑的國際貨物貿易統計調整為國際收支口徑下的貨物貿易,需做以下調整:一是統計範圍的調整,即國際收支統計口徑的貨物貿易=國際貨物貿易統計+已發生所有權變更但未計入海關數據的貨物(如已查獲的進口走私)-計入海關統計但所有權並不變更的貨物(如已查獲的進出口價格高低報)。二是價格的調整,如將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調整為離岸價格,我國採用5%的調整係數,將進口貨物價格的1%調整為運輸交易,4%調整為保險交易。

專欄4-2:凈誤差與遺漏形成的原因和國際比較

凈誤差與遺漏也可稱作平衡項目或統計誤差,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一個單獨項目,設立該項目的目的是平衡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各項目統計數據的誤差和遺漏問題。

對於國際收支統計而言,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出現誤差與遺漏是正常的。造成誤差與遺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於國際收支統計涉及一經濟體的全部涉外交易,各國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一般會使用多渠道多部門的多種數據來源,這些不同渠道不同部門的數據往往在統計時點、統計口徑與國際收支統計原則存在一定差異;二是各部門各自採集的數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統計誤差;三是各數據源在貨幣折算等方面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誤差與遺漏;四是未被記錄的跨境資金流動,如違規資本的流入或流出。

一般而言,凈誤差與遺漏的絕對值過大會影響國際收支統計的可信度。通常國際上認為,凈誤差與遺漏規模占國際收支口徑的進出口貿易總值的5%以下是可以接受的。從各國近年來的統計情況看,一般絕大多數國家都低於這一比例。以2007年為例,德國該比例為2.0%,日本為1.3%,美國為1.3%,俄羅斯為2.1%,馬來西亞為1.5%,印度為1.3%。我國2007年和2008年的凈誤差與遺漏規模占進出口貿易總值的比例分別為0.8%和1.0%。

凈誤差與遺漏的正負值與違規資本的流向並無必然聯繫。如果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凈誤差與遺漏主要是因統計因素引起的,則一般呈現正負交替的隨機分布狀態,即凈誤差與遺漏既可能出現在貸方(為正值),也可能出現在借方(為負值)。以1998年至2007年十年的時間段為例:德國負值三年,正值七年;日本負值四年,正值六年;美國負值六年,正值四年;俄羅斯負值九年,正值一年;馬來西亞負值八年,正值兩年;中國負值六年,正值四年。其中,我國2005年、2006年凈誤差與遺漏均為負值,當時正面臨較大的資本流入壓力和較強的人民幣升值預期。

(四)國際收支風險監測和預警

國際收支風險監測和預警,就是要及時把握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和市場走勢,判斷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風險狀況,並對國際收支運行中的脆弱性和可能發生的危機做出預警。這是在擴大對外開放過程中,維護我國經濟金融安全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從事前監管到事後監管、從行為監管到主體監管的外匯管理方式轉變的迫切要求。

當前我國國際收支風險監測和預警體系的基本框架是:多層次的國際收支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輔之以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企業貿易信貸抽樣調查系統以及企業出口換匯成本調查系統,最終形成對外匯收支形勢和國際收支形勢的分析和風險預警報告。

表4-1: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

單位:千美元

項目 指標解釋和數據來源

一.經常項目

A.貨物和服務

a.貨物 商品所有權變化的貨物進出口。貸方表示貨物出口,借方表示貨物進口。

以海關總署編製的貿易統計數據為基礎。此外,「貨物修理」和「在港口購買的貨物」等項目的數據使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b.服務 包括運輸、旅遊、通訊、建築、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貸方表示服務出口(即服務收入),借方表示服務進口(即服務支出)。

1.運輸 指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收支、包括海、陸、空運輸,太空和管道運輸。運輸收入(貸方)來自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運輸支出(借方)來自海關編製的進口統計數據(按進口貨物的4%計算運輸支出)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2.旅遊 指對在我國境內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國旅遊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貨物和服務獲得的收入以及我國居民出國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旅遊收入(貸方)來自國家旅遊局的抽樣調查數據,旅遊支出(借方)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我國主要出境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相關數據測算得出。

3.通訊服務 包括(1)電訊,指電話、電傳、電報、電纜、廣播、衛星、電子郵件等;(2)郵政和郵遞服務。通訊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4.建築服務 指我國企業在經濟領土之外完成的建築、安裝項目,以及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經濟領土之內完成的建築、安裝項目。建築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5.保險服務 包括各種保險服務的收支,以及同保險交易有關的代理商的傭金。保險收入(貸方)來自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保險支出(借方)來自海關編製的進口統計數據(按進口貨物的1%計算運輸支出)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6.金融服務 包括金融中介和輔助服務收支。金融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7.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包括計算機數據和與信息、新聞有關的服務交易收支。計算機和信息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8.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 包括使用無形資產的專有權、特許權等發生的收支。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9.諮詢 包括法律、會計、管理、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收支。諮詢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10.廣告、宣傳 包括廣告設計、創作和推銷,媒介版面推銷,在國外推銷產品,市場調研等的收支。廣告宣傳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11.電影、音像 包括電影、電視節目和音樂錄製品的服務以及有關租用費用收支。電影音像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12.其他商業服務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類服務交易的收支,駐華機構辦公經費(不含使領館)也在此項下。其他商業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13. 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 指在前面分類沒有包括的各種政府服務交易,包括大使館等國家政府機構的所有涉外交易。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B.收益 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兩部分。貸方表示獲取收益(收入),借方表示支付收益(支出)。

1.職工報酬 指我國個人在國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並匯回的收入以及我國支付在華外籍員工(1年以下)的工資福利。職工報酬收入和支出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2.投資收益 包括直接投資項下的利潤利息收支和再投資收益、證券投資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直接投資收益收入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商務部編製的相關數據估算,直接投資收益匯出主要來自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其他投資收益收入和支出的數據來自銀行和外匯局的外債統計。

C.經常轉移 包括僑匯、無償捐贈和賠償等項目,包括貨物和資金形式。貸方表示外國對我國提供的無償轉移(收入),借方表示我國對外國提供的無償轉移(支出)。經常轉移收入和支出的數據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1.各級政府 指國外的捐贈者或受援者為國際組織和政府部門。

2.其他部門 指國外的捐贈者或受援者為國際組織和政府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或個人。

二.資本和金融項目

A.資本項目 包括資本轉移如債務減免、移民轉移等內容。貸方表示外方對我國提供的資本轉移等(收入),借方表示我國對外提供的資本轉移等(支出)。資本項目收入和支出數據均來自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B. 金融項目 包括我國對外資產和負債的所有權變動的所有交易。按投資方式分為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按資金流向構成的債權債務分為資產、負債,其中直接投資分為外國在華直接投資(視同於負債)和我國在外直接投資(視同於資產)。貸方表示金融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借方表示金融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1. 直接投資 以投資者尋求在本國以外運行企業獲取有效發言權為目的的投資。包括外國在華直接投資和我國在外直接投資兩部分。直接投資流入數據以商務部和外匯局收集的有關外資企業(即,其股權的10%或10%以上由非居民出資的居民企業)的信息為基礎。有關各年度直接投資包括股本流入和收益再投資帶來的直接投資股本增加。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數據主要來自商務部和外匯局的相關統計。

1.1 我國在外直接投資 借方表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匯出的資本金、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國內資金流出;貸方表示我國撤資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外部資金流入。

1.2 外國在華直接投資 貸方表示外國投資者在我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資和其他資本;借方表示外商企業的撤資和清算資金匯出我國。

2. 證券投資 包括股本證券和債務證券兩類證券投資形式。有關股票餘額數據來自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和外匯局,有關對外債券餘額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投資數據來自外匯局統計,有關對外證券投資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

2.1 資產 借方表示我國持有的非居民證券資產增加;貸方表示我國持有的非居民證券資產減少。

2.1.1 股本證券 包括以股票為主要形式的證券。

2.1.2 債務證券 包括中長期債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債券和貨幣市場有價證券,如短期國庫券、商業票據、短期可轉讓大額存單等。

2.2 負債 貸方表示當期我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籌資額,借方表示當期股票的收回和債券的還本。

2.2.1 股本證券 包括我國發行、非居民購買的境內外上市外資股。

2.2.2 債務證券 包括我國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和短期商業票據等。

3. 其他投資 除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為貿易信貸、貸款、貨幣和存款及其他資產負債四類形式。其中長期指合同期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其他投資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外匯局的其他來源。

3.1 資產 借方表示資產增加,貸方表示資產減少。

3.1.1 貿易信貸 借方表示我國出口商對國外進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額,以及我國進口商支付的預付貨款。貸方表示我國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 貸款 借方表示我國金融機構以貸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對外資產增加;貸方表示減少。

3.1.3 貨幣和存款 包括我國金融機構存放境外資金和庫存外匯現金的變化,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

3.1.4 其他資產 包括除貿易信貸、貸款、貨幣和存款以外的其他資產。

3.2 負債 貸方表示負債增加,借方表示負債減少。

3.2.1 貿易信貸 貸方表示我國進口商接受國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貿易信貸,以及我國出口商預收的貨款。借方表示歸還延期付款。

3.2.2 貸款 我國機構借入的各類貸款,如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組織貸款、國外銀行貸款等。貸方表示新增額,借方表示還本金額。

3.2.3 貨幣和存款 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銀行短期資金及向國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資金。貸方表示新增額,借方表示償還額或流出額。

3.2.4 其他負債 其他類型的外債。

三. 儲備資產 指我國中央銀行擁有的對外資產。包括外匯、貨幣黃金、特別提款權、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有關儲備資產變化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

3.1 貨幣黃金 指我國中央銀行作為儲備持有的黃金。

3.2 特別提款權 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會員國認繳的份額分配的,可用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債務、彌補會員國政府之間國際收支赤字的一種賬面資產。

3.3 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 指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普通賬戶中會員國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資產。

3.4 外匯 指我國中央銀行持有的可用作國際清償的流動性資產和債權。

3.5 其他債權

四.凈 誤 差 與 遺 漏 平衡表採用複式記賬法,由於統計資料來源和時點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貸不相等。如果借方總額大於貸方總額,其差額記入此項目的貸方,反之,記入借方。

表4-2: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

單位:億美元

項目 數據來源

凈頭寸

A.資產

1.對外直接投資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數據主要來自於商務部、外匯局以及金融監管當局。

2.證券投資 有關股票餘額數據來自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和外匯局,有關對外債券餘額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投資數據來自外匯局統計,有關對外證券投資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

3.其他投資 有關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系統以及外匯局的其他數據來源。

4.儲備資產 有關儲備資產餘額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

B.負債

1. 外國來華直接投資 外國來華直接投資數據主要來自於商務部、外匯局以及金融監管當局。

2.證券投資 有關股票餘額數據來自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和外匯局,有關對外發行債券餘額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投資數據來自外匯局統計,有關對外證券投資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

3.其他投資 有關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系統以及外匯局的其他數據來源。

第二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制度,即國際交易報告系統(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reporting system, ITRS),是我國國際收支交易數據採集的主要方法之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即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涉外收付款,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時、準確、全面地申報其國際收支交易情況。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銀行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包括跨境人民幣收付款),以及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居民發生的收付款。

一、間接申報的具體制度

(一)間接申報的具體數據要素

間接申報數據即涉外收付款數據為逐筆信息,每一筆涉外收付款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兩部分。基礎信息是指包括收付款人、收付款幣種和金額等可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採集的信息。申報信息是指由申報主體填寫的對方付(收)款人國家(地區)、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交易附言等信息。

除有關涉外收付款的業務信息外,還採集一些基礎性的輔助信息,包括:(1)機構申報主體的檔案信息。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當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在銀行建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所需的申報主體檔案。目前申報主體的檔案信息僅限於機構,個人尚不需要填報。(2)金融機構的檔案信息,如金融機構網點的名稱、級別等,以便於後續的數據質量核查、錯誤反饋以及數據分析之用。

(二)間接申報的方式

為簡化和便利申報主體及時完成涉外收付款的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了兩種申報途徑:一是紙質申報,即客戶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申報信息後交給銀行,完成申報義務。二是收入網上申報,目前該途徑僅提供給機構客戶,暫不支持個人客戶辦理收入網上申報。收入網上申報可不填寫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

(三)間接申報的時效

涉外收入款的基礎信息必須通過銀行介面的方式報送外匯局,報送時間為收付款的第二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導入國際收支申報系統(銀行版)。申報信息的報送時效視業務而不同,目前涉外收入業務的申報時效為收入的5個工作日內(T+5);境外匯款的申報時效為客戶辦理對外付款的同時(T);對外付款承兌業務中,如果客戶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付款承兌,則時效為付款的同時(T),如果客戶未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內付款承兌,則在銀行按慣例對外付款後5個工作日內(T+5)申報。

(四)間接申報的流程

1.涉外收入業務申報(見圖4-1)

圖4-1:涉外收入申報簡明流程圖

2.境外匯款業務申報(見圖4-2)

圖4-2:境外匯款申報簡明流程圖

3. 對外付款承兌業務申報。區分兩種情況:銀行接到境外來單索匯後,通知客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付款承兌,如果客戶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付款承兌,則客戶在付款同時完成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申報(流程參見圖4-2)。如果客戶未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內付款承兌,則客戶應在銀行按慣例對外付款後5個工作日內(T+5)進行申報。(流程參見圖4-1)。

(五)間接申報中的申報主體和銀行的義務

涉外收付款人的報告義務。通過境內銀行收到境外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銀行的義務。辦理申報業務可能涉及的銀行包括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和不結匯中轉行。解付銀行是指從境外收到款項後將收入款項貸記收款人賬戶的銀行。結匯中轉行是指從境外收到款項並將收入款項結匯後直接劃轉到收款人在其他銀行賬戶的銀行。不結匯中轉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項後不貸記收款人賬戶,以原幣形式劃轉到收款人在其他銀行賬戶的銀行。境內銀行應確保基礎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導申報主體辦理申報,並履行審核及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

(六)間接申報的數據質量控制

為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間接申報數據的核查制度。核查分為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

非現場核查。是指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部門無需前往銀行調用原始交易憑證,僅根據銀行上報的有關信息的關聯關係、邏輯關係進行的核查。外匯局應當對轄內銀行報送的涉外收付款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進行非現場核查,並將錯誤與疑問信息通知有關銀行。基礎信息錯誤與疑問由銀行進行確認或修改;申報信息錯誤與疑問由銀行反饋給申報主體進行確認或修改。

現場核查。是指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部門到銀行或申報主體現場調用原始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對申報信息進行的核查。現場核查的內容包括了涉外收支申報數據全面性和及時性、準確性,且具有頻率性,如各級外匯局每季度至少對轄內的一家銀行進行現場核查,三年內完成對轄內所有銀行的現場核查。

二、改進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體系的設想

一是進一步提高申報限額,減輕申報主體負擔(目前我國跨境支出交易均需進行國際收支申報,而居民個人2000美元以下非核銷項下的跨境收入交易無需申報)。二是提供網上申報等多元化的申報方式,便利申報主體履行申報義務。三是強化申報主體的申報意識,加強數據質量核查。

第三節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

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是指申報主體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報其與非居民發生的經濟交易,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目前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境內銀行非居民人民幣賬戶數據統計制度、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數據的統計制度等內容。

一、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

(一)制度內容

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統計的是境內金融機構自身對境外的資產、負債存量狀況及其變動,以及相應的利息、服務費、中介費收支情況。該項統計用於全面反映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自身持有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其主要目的是服務於國際收支平衡表及國際投資頭寸表的編製,以及對金融機構的境外債權和債務情況進行分析。由於該項統計是由金融機構申報其自身的相關數據,因此屬於直接申報統計範圍。

該項申報按照銀行業務類型進行分類統計,具體包括,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對境外貸款、吸收境外存款、對境外投資、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及利潤分配等數據。按照不同的業務類型,各項數據中也進行了工具、期限和部門的分類。此外,該項統計要求金融機構按國別和幣別申報其對境外的債權和債務情況。

(二)報送制度

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為季度申報。申報主體是發生對境外同業存拆放、存貸款和投資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擁有境外資產及負債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在我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申報表由各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分別匯總統計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級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轄內的金融機構自身業務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和處罰工作。

(三)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的制度補充

1.非居民人民幣賬戶餘額統計制度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為滿足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編製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5月建立了非居民人民幣賬戶餘額統計,其統計的是境內銀行的非居民個人和機構人民幣賬戶餘額及其變動情況。該項統計實行月度報送制度,總部在北京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匯總所轄各分支機構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總部不在北京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和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匯總所轄各分支機構數據送所在地外匯分局,各分局匯總轄內銀行數據後將逐家銀行和匯總數據同時採用紙質報表和電子報表形式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該項統計制度的建立改善了我國外債統計不包括非居民人民幣存款餘額統計數據的情況。

2.境內金融機構直接投資統計制度

境內金融機構直接投資統計的是境內金融機構對外和吸收境外直接投資的存量和變動情況。該項統計也是目前商務部非金融企業直接投資統計工作的補充,可以更全面、準確地反映境內金融機構直接投資交易和存量狀況,滿足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國際投資頭寸表的統計需要。該項制度的申報主體是發生對外直接投資活動(含在境外設立機構協議購買境外機構股權、開展境外兼并收購)、吸收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協議賣出本機構股權、接受境外兼并收購等)的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直接投資申報制度的報送頻率為季度,報送制度與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數據的統計制度類似,採用各金融機構總部匯總申報原則。

二、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制度

(一)制度內容

美國次級貸款危機爆發以來,為關注此次危機對我國造成的影響,了解中資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風險狀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2008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建立了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監測制度,以衡量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和負債,及其相關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和損益的月度總體情況。

該項統計制度的報送主體為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經批准可從事外匯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可分為兩類報表,一類是中資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內的外匯資產、負債及幣種結構;一類是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證券、衍生金融產品總體投資情況及特定資產投資情況,統計範圍包括需要計入金融機構表內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的業務,即包括資產負債表內業務、自營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擔交易風險的代客業務。

(二)報送制度

2009年1月起,中資金融機構法人(包括其境內及境外分支機構)從正式按月報送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總部在京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按總部原則將本單位系統內各分支機構數據匯總後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包括總部在京外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地方性中資銀行,以及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原則將本單位系統內各分支機構數據匯總後報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分局收齊並匯總轄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報表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月後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所有三百餘家金融機構的統計報表的匯總統計工作。

(三)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與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的聯繫與區別

與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一樣,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也反映自身對外資產負債情況,但這兩項制度也存在一定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報送主體不同。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的報送主體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損益申報的報送主體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二是統計原則不同。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遵循法人統計的原則,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數據也被包括在內,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損益申報遵循的是居民統計的原則,即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金融機構均需進行申報,含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三是統計內容不同。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只統計外匯的資產負債情況,而金融機構對外資產負債損益申報制度統計除了含對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統計,還包括對非居民人民幣存款等人民幣款項的統計。

三、匯兌業務統計申報

(一)制度內容

匯兌是指與人員進出我國國境相聯繫的、以外匯(匯兌業務所涉及的外匯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鈔)兌換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兌換外匯的行為,即統計分為外匯兌換人民幣和人民幣兌換外匯兩類。該項制度從1997年開始實施,統計頻度為日報和月報,可進行國別[ 表中所列國家或地區系指持外匯兌換人民幣或人民幣兌換外匯的非居民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報送主體、省別以及幣種的統計。

匯兌業務統計申報彌補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鈔統計的缺陷,是對旅遊外匯收支統計的補充。

(二)報送制度

匯兌業務統計申報由各開辦匯兌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下發的格式自行印製《申報表》,並向其下設的各類代兌點發放。各代兌點須逐日填報並按月報送匯兌業務《申報表》至所屬金融機構。各金融機構匯總本月自身及所轄代兌點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後報送至當地外匯管理局。各級外匯管理局將所轄各外匯管理局及金融機構報送的《申報表》進行匯總並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最終的匯總報表可以按照國別、報送銀行、省別和幣種進行分類。

(三)匯兌統計申報與間接申報的區別

匯兌統計是由銀行按月匯總其自身及所轄代兌點匯兌業務的統計數據,交易主體無需申報;而間接申報是單位或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涉外收付款時,通過銀行向外匯局逐筆進行申報其交易情況。區別包括:一是申報內容和範圍不同,匯兌必須與人員進出國境有關;二是資金形式不同,匯兌中所統計的外匯僅限於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三是資金流動的方式不同,匯兌統計申報出入境人員攜帶的外匯,而間接申報統計的是以銀行電子支付手段進行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

四、貿易信貸抽樣調查制度

(一)制度內容

貿易信貸是指,發生在中國大陸居民與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的非居民間,由貨物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之間直接提供信貸而產生的資產和負債,即由於涉及貨物的資金支付時間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不同而形成的債權和債務,其中不包括買(賣)方已得到金融機構提供的貿易融資。貿易信貸包括貿易信貸資產(出口應收和進口預付)和貿易信貸負債(出口預收和進口應付)。

我國貿易信貸項目數據來自企業調查。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04年6月起,依據統計法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並正式施行貿易信貸調查制度。該調查以中國大陸境內直接與境外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為調查對象,根據貿易進出口規模偏斜分布的特點,採用分層不等概率抽樣方法,以選定的調查地區為大層,大層內再設全面調查的普查層以及進行抽樣調查的抽樣層的方法進行調查。目前,該項調查覆蓋全國15家地區[包括遼寧省、江蘇省、湖北省、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分局;天津市、上海市、深圳市、青島市分局及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6000餘家企業。這15個地區貿易進出口量佔全國貿易進出口量的90%左右,且從沿海發達地區到中部和北部均有涵蓋,樣本企業進出口量佔全國進出口總量的55%-65%左右。

(二)貿易信貸調查基本框架

我國貿易信貸調查主要採集調查期末貿易信貸的存量數據,包括資產(即出口應收款和進口預付款)和負債(進口應付款和出口預收款)數據,調查還採集樣本企業屬性等信息。調查採用調查對象定期申報方式,每半年進行一次,分別為半年度調查和年度調查。調查方式為對大型進出口企業重點調查和對中小企業抽樣調查相結合。

專欄4-3:貿易信貸抽樣調查統計與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比較

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08年7月起,配合加強出口收匯管理,開始實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制度。貿易信貸抽樣調查(以下簡稱「調查制度」)與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登記制度」)對貿易信貸定義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但由於兩套制度的設計目的的不同,導致抽樣調查與登記管理體系在制度設計、數據採集方法、統計內容和統計口徑上有一定的差異。

一是制度設計差異。調查制度統計口徑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完全一致,其數據用於編製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登記制度則是以完善外債統計監測與管理和規範境內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的登記管理而設計的一套制度。

二是數據採集方法差異。調查制度是按照抽樣方案從調查地區全部發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中抽取部分樣本企業進行調查,並在獲取調查數據後通過一定的測算方法測算貿易信貸總量數據。登記制度要求企業在簽訂合同或實際發生貿易項下的收付匯時,按一定的時限和額度要求,將符合要求的收付匯業務數據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中登記,之後根據海關電子口岸的進出口貿易數據,逐筆匹配核對並註銷相對應的貿易信貸收付匯登記數據,最終根據實際登記數據與註銷數據的軋差值,獲得貿易信貸數據。

三是統計內容差異。抽樣調查制度統計的是全國貿易信貸宏觀面總量的存量或餘額數據。登記系統中的貿易信貸數據是登記貿易信貸的發生額(流量數據),具體數據包括提款登記額和註銷金額,餘額數據由某段時間的提款登記和註銷金額的累積發生額相減獲得。

四是統計口徑差異。調查制度與登記制度中對進口應付與出口應付的定義是基本一致的。但由於登記制度僅要求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進行登記,而調查統計的進口應付(延期付款)和出口應收(延期付款)涵蓋調查期末前的所有數據,其統計口徑較登記數據更全面,而且由於貿易信貸自身的特點,短期貿易信貸佔比較大。因此,從總體上看,調查制度與登記制度中進口應付與出口應付數據差異較大。

綜上,由於存在上述種種差異,以上兩種來源得到的貿易信貸數據不可以相互取代,但可以相互印證。

五、改進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體系的設想

一是修訂金融機構對外債權和負債存量統計制度,加強數據核對機制。二是改進非居民賬戶餘額統計中跨境資金流動真實交易性質不清和統計項目缺失的問題。三是完善金融衍生產品的統計。四是建立對外債務類證券投資的流量統計。五是加強對股權類證券統計。六是加強服務貿易統計。

第五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我國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由外匯管理、銀行業監督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人民銀行履行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管理職責,具體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商業銀行其他外匯業務,如外匯與外匯間的買賣等,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外匯管理部門還負責保險經營機構、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格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範圍包括外匯保險、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即期結售匯業務等。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另一類重要內容是其為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考核制度。

第一節 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

一、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概述

銀行結售匯業務是一項政策性、行政性較強的業務。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時,需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對企業和個人結售匯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同時,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凈差額須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對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儲備產生影響,並通過基礎貨幣投放影響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政策。因此,需要對銀行結售匯業務進行特殊監管。

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匯管理部門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未取得資格者不得經營結售匯業務;二是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三是按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綜合頭寸及時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盤;四是按規定製定並公布掛牌匯價;五是建立獨立的結售匯會計科目,並制定相應的結售匯單證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結售匯統計、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大額交易備案以及其他相關統計義務。

專欄5-1: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定義與分類

銀行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兌換業務。結匯是指客戶將外匯賣給銀行,售匯是指客戶向銀行購買外匯。

銀行結售匯業務屬於外匯零售市場,是銀行與企業或個人之間進行的櫃檯式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與此相對的是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的市場。銀行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會形成相應的頭寸盈缺,多餘的頭寸需要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拋出,短缺的頭寸需要補進。

銀行辦理的結售匯業務可以區分為代客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代客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辦理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因自身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收支、收益和利潤支付以及資本與金融項目投資需要等產生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應區分代客結售匯業務與自身結售匯業務,分別管理、核算和統計。

二、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管理

(一)即期結售匯業務

對於總行級機構,實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銀行總行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一是證明銀行具備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許可證》複印件或銀監部門批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文件;二是經營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對於銀行分支機構,實行由銀行上級行自行授權、事前報告所在地外匯局的備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銀行分支機構只需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包含相關監管信息要素的《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並經外匯局確認備案後,即可開辦業務。如果銀行分支機構因重大違規行為受到外匯局處罰,則自執行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定時期內其授權行和該機構均不得授權下轄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

銀行結售匯業務資格區分為對公和對私業務資格。銀行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分別或者一併申請。取得對私結售匯業務資格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管理規定,具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的網路接入條件,依法合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期間,如發生機構更名、營業地址變更等情況,應在規定期限內持《變更備案表》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銀行停止經營結售匯業務,應提前由停辦業務行或者授權其開辦結售匯業務的上級行持《停辦備案表》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二)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目前已開辦的人民幣外幣衍生產品包括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在市場准入方面,只要銀行擁有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在近兩年的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沒有發生重大外匯違規行為,並且具有銀監部門核准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即可向外匯局申請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申請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則應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銀行申請這兩項業務,應提交其具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並提供相應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上述業務需要事先取得其法人的書面授權。

對於遠期結售匯業務,主要管理要求包括:(1)銀行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的經營原則,不得為沒有任何實際經濟背景、意在進行匯率投機的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2)遠期合約到期時,銀行憑客戶提供的相應有效憑證為其辦理結售匯。(3)凡可辦理即期結售匯的外匯收支,均可用於辦理遠期結售匯履約。(4)應按約定遠期交易價格的合約本金全額交割,不得差額交割。(5)遠期合約到期時客戶如違約,按照商業原則處理。(6)客戶可以通過掉期業務調整遠期合約的履約期限(提前履約或展期),合約金額、展期次數和期限由客戶與銀行自行協商。(7)客戶對象為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但居民個人僅限於辦理符合規定的人民幣購匯境外投資或理財項下的遠期結匯業務。

對於人民幣與外匯掉期業務,主要管理要求包括:(1)客戶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第一次資金交換)換出外匯資金,應屬於能辦理即期結匯的外匯資金;掉期遠端(指掉期中的第二次資金交換)換出的外匯資金,限於近端換入的外匯資金,或能辦理即期結匯的外匯資金。(2)客戶可以通過掉期業務直接以人民幣換入外匯,換入外匯資金的支付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規定。(3)客戶可以對掉期合約全額或部分金額進行履約期限調整(提前履約或展期),展期次數和期限由客戶與銀行自行協商。(4)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間的掉期業務暫不涉及利率互換。(5)客戶對象為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但居民個人僅限於辦理符合規定的人民幣購匯境外投資或理財項下的近端換入外匯、遠端換出外匯的掉期業務。(6)因客戶掉期業務違約形成的銀行外匯或人民幣敞口,銀行可自行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進行平盤,由此產生的損益由銀行自行與客戶處理。

(三)個人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管理

目前國內辦理個人(含居民、非居民)本外幣兌換的途徑主要有三條:一是可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銀行網點;二是主要設立於酒店、機場內與銀行簽約的外幣代兌機構;三是正在試點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特許經營機構。這三類網點構成了一個多層次的個人外幣兌換服務網路,不同的服務主體根據自身所處的地理位置、優勢服務於不同的客戶群體。為便於客戶識別,外匯局要求所有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經營機構都需要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個人外幣兌換服務統一標識。

1.外幣代兌機構代兌業務管理

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或由所屬法人機構授權的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主要分布在涉外酒店賓館、機場及其他交通樞紐。

代兌機構的業務範圍主要為非居民個人和居民個人辦理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兌換人民幣服務。其中,為非居民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幣兌換外幣現鈔的兌回業務;設立在境內關外場所的外幣代兌機構,上述限額可調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外匯分支局對銀行授權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2.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管理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是指境內非金融類的一般工商企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為個人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貨幣兌換業務,包括現鈔和旅行支票兌換等。

其業務範圍包括:(1)年度總額內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兌入或兌出每人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2)年度總額內境外個人結匯業務,辦理兌入每人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個人辦理無結匯水單的兌出業務,每人每日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含),對設立在境內關外場所的網點,該限額可調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特許經營機構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

三、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按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是指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計算頭寸。銀行與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合約後,即銀行承擔匯率風險時,即可將其計入結售匯綜合頭寸。二是限額管理。為防止銀行囤積外匯和過量拋售外匯,下限一般為零,上限由外匯局核定。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銀行的結售匯業務量和本外幣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以及資產狀況等因素,核定銀行的頭寸限額。三是按天管理。每個交易日結束時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應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內。對於臨時超過核定限額的,銀行應在下一個交易日結束前調整至限額內。四是要求銀行定期將統計與會計科目進行核對。

四、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

銀行在經營活動中,除了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外,其本身也會產生一些結售匯業務需求,比如資本金本外幣轉換、外匯利潤轉換為人民幣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外方股東利潤、支付境外系統服務費等。這些交易與一般工商企業具有共性,但也有一些特殊性。比如:企業辦理結售匯業務往往由銀行履行審核職責,銀行是由自己審核還是由外匯局審核,需要視具體情況進行明確;企業的經常項目資金、資本金、外債等都實行專門的賬戶管理,但銀行為了結算需要應能夠自由開立外匯賬戶。

對銀行自身結售匯的管理要點包括:(1)銀行外匯利潤應在財務年度終了或在董事會批准當年分配方案後一定期限內,經外匯局審核後辦理結匯。銀行向境外股東或母行匯出利潤,經外匯局審核後辦理。(2)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由銀行的總行或總部(外國銀行分行除外)統一向外匯局申請。銀行申請時要求提供申請本外幣轉換的測算依據。(3)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形成的外匯債權,一般應由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但如果銀行得到企業的人民幣資金,而且由於銀行與債務人法律糾紛等原因,不能由債務人自行辦理購匯,可由銀行向外匯局提出代債務人購匯申請,由外匯局批准後辦理。銀行申請代債務人購匯,應主要滿足債務真實合規、獲得的債務人資金合法等兩項條件。

五、銀行對客戶掛牌匯價管理

掛牌匯價是指銀行對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執行的匯率,包括現鈔(匯)買入價和賣出價。現鈔(匯)買入價是銀行從客戶買入外幣現鈔(匯)的價格,也就是客戶辦理現鈔(匯)結匯的匯率;現鈔(匯)賣出價是銀行向客戶賣出外幣現鈔(匯)的價格,也就是客戶辦理現鈔(匯)售匯的匯率。通常來說,銀行向客戶報出的現匯買入價要高於現鈔買入價,而銀行向客戶報出的現匯賣出價與現鈔賣出價相同。因此,銀行對客戶掛牌三種匯價,分別是現匯買入價、現鈔買入價、現匯(鈔)賣出價。

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銀行對客戶掛牌人民幣對美元匯價實行最大買賣價差幅度管理。當日現匯最高賣出價與現匯最低買入價區間應包含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間價,並且買賣價差不得超過中間價的1%;現鈔最高賣出價與現鈔最低買入價區間應包含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間價,且買賣價差不得超過中間價的4%。在上述價差幅度內,銀行可自行調整美元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銀行可自行決定對客戶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掛牌現匯和現鈔買賣價,現行外匯管理沒有浮動區間管理。

專欄5-2:現鈔和現匯的區別

現鈔和現匯是外匯的兩種不同形式。現匯是指從國外銀行匯到國內的外幣存款以及外幣匯票、本票、旅行支票等銀行可以通過電子划算直接入賬的國際結算憑證。現鈔指的是外幣鈔票。由於現匯可以直接進行電子結算,並且入賬後即變為生息資產,因此決定了銀行買入現匯時的價格要比現鈔高。同時,銀行買入現鈔後一般要積累到一定數額後,才將其運送並存入外國銀行調撥使用,銀行為此要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以及現鈔調運過程中的運費、保險費等支出,因此銀行從客戶買入現鈔所出的價格低於買入現匯的價格。

由此可知,在進行跨境貿易、投資等國際結算時,現匯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規模性較現鈔具有明顯優點。現鈔多用於零星小額支付,特別是在銀行結算沒有介入的主要針對個人消費者的商業服務網點,現鈔要比現匯方便。

六、銀行結售匯統計

銀行結售匯統計根據銀行結售匯管理需要建立,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統計,定期報送外匯局。

銀行結售匯統計採集的是報表數據,非逐筆數據;內容包括銀行自身和代客結售匯數據,不包括銀行間市場本外幣交易數據、外幣與外幣間轉換產生的套匯數;統計報表包含即期、遠期和掉期。銀行結售匯統計需要按旬和月報送。已聯通國家外匯管理局專網的銀行(或已開辦因私購匯業務的銀行)可直接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專門的伺服器報送;沒有聯通的,可將電子文件通過通訊平台、報盤、傳真等方式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代為導入國家外匯管理局伺服器。

七、銀行卡外匯業務管理

為支持銀行卡外匯業務的發展,落實經常項目可兌換,結合信用卡交易先消費後還款、便於真實性審核的特點,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明確了銀行卡正常的境外交易透支可事後購匯償還的政策,並建立了銀行卡外匯業務的管理框架。

在境內外幣卡發行方面,境內金融機構可發行外幣貸記單位卡,但卡內不能存有外匯資金;可以向在本行開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單位發行外幣借記單位卡。

外幣卡在境內使用時,個人外幣卡在境內可以提取人民幣現鈔,也可以到發卡金融機構營業櫃檯,在其對外掛牌兌換的幣種範圍內提取外幣現鈔,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幣現鈔,也不得在自動櫃員機上提取外幣現鈔。個人卡提取外幣現鈔,應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的相關規定。單位外幣卡在境內不得提取外幣現鈔或人民幣現鈔。

境外卡在境內使用時,可提取人民幣現鈔,也可在銀行櫃檯提取外幣現鈔,但不得在自動櫃員機上提取外幣現鈔。非居民持境外卡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鈔後,未用完部分,可到銀行櫃檯兌回。

為防止境外大額提取外幣現鈔,進行資本非法轉移,或從事其他金融犯罪活動,或從事賭博、走私活動,在銀行卡管理中具體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銀行設置境外提現限額標準。二是要求銀行在交易系統中進行商戶類別碼設置,持卡人在境外刷卡交易獲取銀行授權時,由銀行系統自動拒絕不合規交易。三是為防止利用銀行卡境外虛假消費進行套現,會同人民銀行出台相關文件,要求發卡銀行、中國銀聯等加強銀行卡跨境交易尤其是大額跨境消費的監測。

八、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

為激勵銀行認真貫徹和實施外匯管理法規,督促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08年9月起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對象包括所有開辦外匯業務的銀行,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考核內容包括業務合規、數據質量、內控制度和其他四個大項,涵蓋了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外匯檢查等各方面的外匯業務。

考核的具體工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共同實施,外匯局以日常監管中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作為依據,並結合現場核查,進行各項目考核。考核結果由外匯局採取適當方式通知被考核銀行,並視情況將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整體評估情況予以上報、公布。

考核工作為外匯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外匯管理政策的實施效果,發現銀行在執行外匯管理規定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評估外匯管理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第一手資料,也為銀行提升自身外匯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完善內控機制創造了條件。

九、銀行結售匯業務改革展望

一是在總結北京、上海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需要。二是改革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便利銀行的風險控制。三是本著便利銀行操作、均衡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對於銀行的自身結售匯業務進一步梳理和規範。四是堅持和完善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的考核制度,及時總結和評估考核效果,不斷改進和完善考核工作。五是進一步研究豐富企業規避人民幣匯率風險的衍生工具。

第二節 保險公司外匯業務管理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保險行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同時,我國對外經濟規模不斷擴大,與之相關的外匯保險需求不斷增加。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從2001年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業的發展需求和行業自身特點,逐步規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支持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現行法規,國家外匯局負責核準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資格,以及對保險業務項下的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和外匯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按照《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對保險經營機構外匯保險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一、保險公司的外匯業務

(一)外匯保險業務

外匯保險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均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可開辦下列全部或部分外匯保險業務:

外匯財產保險

外匯人身保險

外匯再保險

外匯海事擔保

外匯投資

資信調查和諮詢業務

(二)自身外匯收支業務

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除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外,自身還可能發生與服務貿易、直接投資等活動相關的外匯收支,如外匯資本金、境外差旅費、諮詢費、國際組織會員會費等。

二、外匯保險業務產生的背景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的必要措施。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加快,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交往更加頻繁,保險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出現了在一定條件下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合理保險需求。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在不影響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的前提下,外匯局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可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三、外匯保險業務的條件

對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財產保險,保險經營機構可以外匯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進行保險合同結算:一是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移動;二是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存在或者實現;三是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國際租賃、國際銀團貸款或者其他國際融資形式存在或者實現;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身保險,可以外匯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進行保險合同結算:一是投保人為境外法人或駐華機構,且受益人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醫療的保險。

四、保險公司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目前保險公司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外匯保險業務的管理;二是保險公司自身外匯收支的管理。具體為:

●外匯保險業務資格管理;

●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管理;

●保險公司資本金本外幣轉換管理;

●保險公司自身外匯收支管理。

(一)外匯保險業務資格管理

保險公司外匯保險業務資格管理包括市場准入、退出、經營範圍變更等。保險經營機構從事外匯保險業務須經外匯局核准。保險經營機構應當首先按照規定準備有關申請資料後,向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依法審核同意後,保險經營機構方可從事外匯業務。經批准獲得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經營,不得擅自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外匯業務。保險經營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擴大或停止辦理外匯業務,在變更之前,應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由外匯局依法審核。

(二)與外匯保險有關的外匯收支管理

外匯保險項下的外匯收支包括保費、賠償、保險金、再保險保費、攤回賠償、退保費等。保險公司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的管理是按照真實性審核的原則辦理。保險經營機構持相關憑證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應的收付手續。

(三)保險公司資本金本外幣轉換管理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境外保險公司紛紛以合資或獨資形式在境內設立保險經營機構。同時,為保證外匯保險業務正常開展,保險經營機構需要持有一定數額的外匯資本金。保險經營機構由此產生了資本金本外幣間兌換需求。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保險經營機構資本金本外幣轉換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保險經營機構根據公司經營實際需要,按照規定向外匯局提交申請資料,經外匯局依法審核同意後,持核准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本外幣轉換手續。

(四)自身外匯收支管理

保險公司自身外匯收支行為,如境外差旅費、諮詢費、國際組織會員會費、在境外投資設立公司的投資款等,與一般境內機構的交易並無本質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辦理這類外匯收支時,則被視為一般的境內機構辦理。不過,從國際上看,由於金融體系不健全、抗風險能力差等諸多問題,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資本項目開放中發生了一些風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研究表明,資本項目開放以後,大約有2/3以上成員國的金融體系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問題,有些甚至發生了危機。因此如何繼續穩妥、有序地開放資本項目成為中國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第三節 證券、財務公司等外匯業務管理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存款類機構(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證券類機構(如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以及其他類機構(如金融租賃公司等)。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方式靈活、業務種類繁多、服務範圍廣泛,在外匯資金融通方面正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時間普遍較短,有關法律法規滯後、行業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隱藏的風險不容忽視。因此,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外匯管理十分必要。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由於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和範圍差別較大、業務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且需與資本項目整體可兌換水平相協調,因此,對不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各有側重。但總體上來看,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管理均涉及到相關外匯業務市場准入管理、開展外匯業務所涉及到的賬戶及匯兌管理等方面。

一、證券公司外匯業務管理

目前,證券公司外匯業務包括: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紀業務、外幣資產管理業務、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等。其中,絕大多數證券公司以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紀業務(即B股經紀業務)為主。自1992年B股市場成立後,境內外投資者通過境內證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計價交易在上市的境內公司股票。但是,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證券公司外匯業務重心逐漸開始向跨境投資業務方向轉移。

因此,其外匯業務運行是否平穩,不僅涉及廣大投資者利益,而且關係到未來資本市場開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平穩推進,因此,對其外匯業務進行監管很有必要:一是有助於控制跨境證券投資的風險。通過市場准入的監管,規範證券機構跨境交易行為,明確外匯業務操作,有助於控制整體風險和開放風險。二是有助於發揮代位監管的職責。隨著證券投資項下的開放,跨境交易主體不斷增多,資金流動規模及頻率加大等,為實現有效監管,監管部門有必要藉助於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重點監管他們來實現全面監管和監測。

目前,對證券公司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匯業務市場准入管理方面。基本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申請開展外匯業務須經外匯局批准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須滿足一定的外匯營運資金要求,並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對其從業人員也有相關的要求,開展境外證券投資須取得證監會的批准等。符合條件的,由外匯局核發《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要求每隔一定時期(目前為三年)重新核發一次。管理方式以審批為主,除初次准入、業務範圍界定由總局審批外,其他大部分業務由分局辦理。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外匯業務管理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的金融服務機構,承擔著加強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職能。近年來,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善經營效率、加強風險管理的需求日益強烈,財務公司迫切希望開展相關外匯業務。另一方面,隨著國內外匯資金的不斷增加,適當鼓勵不同機構進入境內外匯市場,可以便利企業外匯資金使用,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成本,而且從長遠看,也有利於境內外匯市場發展,擴大市場參與者,真正發揮通過市場調節資源、發現價格(匯率)的作用。為此,根據我國外匯市場發展水平、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目前允許財務公司開展的外匯業務主要是結售匯業務。

財務公司開展結售匯是一項創新業務,技術性強,操作較為複雜,必須本著風險可控、統籌安排的原則,在人員、制度、規範、技術保障等方面做到規範,也只有通過規範管理,才能促進業務的發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是指財務公司辦理自身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以及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且由此形成的外匯頭寸的平盤。此前,只有外匯指定銀行才能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財務公司結售匯業務管理的基本框架為:一是財務公司結售匯業務資格准入的審批。准入的審批對財務公司基本條件要求不高,即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滿足一定的外匯營運資金要求即可,但對其開展結售匯業務相關制度建設(如內部結售匯、國際收支申報制度等)、技術條件(如結售匯相關數據收發系統、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等)和人員提出相關要求。二是結售匯頭寸管理。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的財務公司,可申請結售匯綜合頭寸,未申請結售匯綜合頭寸或結售匯綜合頭寸為零的財務公司,每日必須將持有的外匯頭寸到外匯市場進行平盤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三是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管理。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的財務公司應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其會員,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外匯儲備管理

外匯儲備管理是我國外匯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本章主要介紹外匯儲備的基本概念和管理機構,以及我國外匯儲備的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運用情況。

第一節外匯儲備管理概要

一、什麼是外匯儲備

關於外匯儲備的定義有很多,通常採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下簡稱基金組織)的定義。根據基金組織的定義,外匯儲備是貨幣當局控制並隨時可利用的對外資產,其形式包括貨幣、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本證券等,主要用於直接彌補國際收支失衡,或通過干預外匯市場間接調節國際收支失衡等用途。

對這一定義,可從以下幾個角度加以理解:首先,從構成要素看,外匯儲備是國際儲備的一部分。外匯儲備與貨幣當局持有的黃金、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特別提款權和其它儲備資產一起構成國際儲備,是可隨時供貨幣當局使用和控制的對外資產,當局使用這些資產對國際收支失衡提供直接融資、通過干預匯兌市場(影響貨幣匯率)來間接控制國際收支失衡的程度,以及用於其它目的。

其次,從持有主體看,外匯儲備由貨幣當局持有,民間和其它官方機構持有的外匯不屬於外匯儲備。按照基金組織分類,「儲備資產」為貨幣當局持有的資產,用於滿足國際收支融資需求、干預外匯市場和其它目的。在我國結售匯制度下,企業和居民結匯形成的商業銀行外匯資產,以及企業和居民對外交往賺得的外匯及外幣存款,如果沉澱在銀行而沒有在銀行間市場出售並由中央銀行購買,這些外匯雖然也代表了一國國際清償力的提高,但不屬於外匯儲備。商業銀行的自有外匯也不屬於外匯儲備。同樣地,政府發行本幣債券向央行購買外匯,屬於中央銀行售匯,一經售出,就不再屬於外匯儲備。

第三,從流動性要求看,外匯儲備是可供貨幣當局隨時使用的資產。根據定義,外匯儲備資產的概念基於貨幣當局的資產負債表,貨幣當局「有效控制」和「可利用」是基金組織界定外匯儲備概念的基礎。因此,一方面,外匯儲備是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對應著其等額的負債;另一方面,外匯儲備的主要資產形式是可兌換的外幣、外幣存款以及證券,應該具有一定的流動性或其它可使用性。

二、外匯儲備有什麼功能

外匯儲備最初的功能主要是調節國際收支,維持匯率穩定。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加深,全球外匯儲備規模增長,外匯儲備的功能不斷拓展和豐富。根據對其功能的不同認識,各國持有外匯儲備的目的也逐漸由被動變為主動、由保守變為進取。

(一)調節國際收支,保證國際支付。外匯儲備可隨時用於滿足進口和償付外債、彌補國際收支逆差、保證正常的對外經濟活動和國際資信不受影響。

(二)干預外匯市場,維護匯率穩定。外匯儲備反映的是貨幣當局干預外匯市場的能力,通過買入或賣出其它國家的貨幣,可有效防止本幣匯率過度波動,外匯干預通常是短期措施,並且在充分考慮市場預期、投機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實行。

(三)應對突發事件,防範金融風險。作為一國重要戰略資源,外匯儲備能夠滿足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對外支付需要,保障本國經濟安全。在國際金融危機動蕩加劇的年代,別國出現的經濟、金融危機很容易傳導到本國,也需要外匯儲備來緩衝對本國的不利影響。

(四)配合貨幣政策實施,實現經濟增長。在一定的經濟周期和制度安排下,外匯儲備對應了相應數量的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外匯資產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提升本幣國際地位,促進國際金融合作。作為一國能支配的外部資產,外匯儲備的充裕程度是投資者的信心指標,也是提高該國貨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條件。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國際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和波及範圍空前加大,各國金融當局之間加強合作、監管資本流動、救助危機國家的必要性上升,外匯儲備成為其強大資金後盾。

要實現上述功能,一國必須首先持有一定規模的外匯儲備。這個規模應該是在綜合考慮本國經濟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確定的,如國民經濟發展規模和速度、經濟開放程度、對外貿易發展狀況、利用外資和國際融資能力以及國家宏觀調控能力等。發達國家綜合實力較強,本幣可自由兌換,匯率大都自由浮動,一般持有較少的外匯儲備。發展中國家經濟相對落後,本幣尚未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匯率大都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金融體系存在脆弱性,持有外匯儲備的規模較大。我國作為發展中的大國,正處於經濟高速增長和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完善時期,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正進入攻堅階段,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受危機影響有較大起伏,外債尤其是短期外債規模較大,人民幣還沒有實現完全可兌換,金融體系仍然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外匯儲備需要發揮更加全面的功能,以提高國際清償能力、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增強國家綜合實力。

隨著外匯儲備不斷增長,國家積極拓展外匯儲備功能,多層次運用外匯儲備,維護金融穩定、支持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積极參与國際合作等。2003年,外匯儲備通過匯金公司向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試點銀行注資,推動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維護金融整體穩定。開創性地注資國有商業銀行是拓展外匯儲備功能的重要舉措。目前,建行、中行、工行已相繼成功上市,農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外匯注資也取得了可觀的收益。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按照「依法合規、有償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監管」的原則,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和方式。

三、外匯儲備管理的目標

外匯儲備管理的目標主要由其功能決定。200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20個國家和地區進行的案例調查顯示,各國持有外匯儲備有多個目標,其中最常見的是將外匯儲備作為調節匯率政策、貨幣政策以及減少外部波動性的工具。具體如下:

首先,具備一定的市場干預能力是各國外匯儲備管理的重要目標。即便對於實行浮動匯率制、不需要經常干預外匯市場的國家,也是如此。

其次,各國都強調外匯儲備管理的目標是安全性和流動性,以及在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收益的最大化。換言之,流動性和資金的保值是外匯儲備管理的主要目標。一些國家把維持外匯儲備資產的長期購買力也列入其長期目標。

第三,外匯儲備管理的另一個目標是通過外匯儲備管理機構在市場上的交易活動獲取有價值的市場信息和經驗,以有助於中央銀行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場、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操作,更好地履行政策制定、監管和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職能。

總之,外匯儲備管理應確保:(1)持有為達成預定目標所需的儲備;(2)對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審慎管理;(3)在滿足流動性和其它風險約束條件的同時,在一個中長期的時間內獲得合理的收益。

四、我國的外匯儲備是如何形成的

外匯儲備是一國對外經濟交往中貨幣支付結算的結果。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外匯儲備的增加主要來自於經常項目順差(即商品和服務貿易進出口盈餘)、資本和金融項目順差(即資本流入流出盈餘)。在一些國際收支逆差國家,也通過政府直接發行外幣債券借款形成外匯儲備。我國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連續多年保持國際收支雙順差,這是外匯儲備持續快速增長的根源。

我國的外匯儲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投放基礎貨幣在外匯市場購匯形成的。購匯所使用的本幣資金直接來源於貨幣發行,即中央銀行負債的增加,因此外匯儲備直接體現在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與相應的央行負債對應。對超出正常需要的貨幣供應,人民銀行主要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和短期票據等方式進行對沖操作。這種機制有兩方面的含義:(1)外匯儲備對應的央行負債必然受到國內金融環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央行承擔了實現政策目標和調整所必須付出的成本。(2)外匯儲備資金必須在境外投資和運用,國內轉移時不能無償撥付,並且需要嚴格防止二次結匯。

五、外匯儲備管理機構

世界各國外匯儲備的持有人根據本國情況有所不同,由誰持有基本是由不同機構在貨幣供給體系和匯率政策方面的職責定位確定的。一般情況下,匯率政策的制定者即是外匯儲備在法律上的持有者。歷史上,財政部門早於中央銀行成立,除履行納稅、發行國債等財政職責外,還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責,如穩定貨幣幣值和公開市場操作等,因此在有些國家形成了由財政部持有外匯儲備的傳統,如英國。後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成立獨立的中央銀行,統一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匯率政策,由央行持有並管理外匯儲備也逐漸成為國際趨勢,如歐元區各國。在各國的實踐中,幾乎所有國家的外匯儲備均由央行進行具體的經營管理。

我國外匯儲備由中國人民銀行持有並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作為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負責外匯儲備的具體經營管理。

1994年我國進行了外匯體制改革,建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構建外匯儲備經營的基本框架是外匯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業務司更名為外匯儲備司,統一負責國家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1998年6月,外匯儲備司更名為儲備管理司。隨著改革的深入,儲備經營管理不斷完善,各項基礎性建設取得較大進展,包括全面系統地跟蹤分析不同市場和國家的經濟情況,並做出及時快速反應;實時監控並及時報告資產風險狀況,嚴格對交易對手的管理和跟蹤報告;加強清算、會計、技術等支持系統,開始建立多層次、配合嚴密的中後台業務框架等。紮實的基礎性建設為外匯儲備經營開展大規模投資活動提供了保障。

2001年,經國務院批准,外匯儲備經營進一步明確了決策授權體系,確保了外匯儲備管理與貨幣政策執行、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協調一致,也保障了外匯儲備經營管理工作的高效運轉;引入投資基準管理模式,圍繞投資基準進行投資決策,不斷規範外匯儲備經營活動。此後,外匯儲備繼續完善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整章建制,形成了科學高效的投資決策體系,建立了以風險管理委員會為核心的風險管理框架,實現了前中後台的順暢運轉,制定了合理有效的業績評估體系等。在外匯儲備資產快速增加的環境下較好地控制了經營管理風險,實現了外匯儲備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節 外匯儲備的投資管理

一、授權和決策體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承擔經營管理外匯儲備的職責,對外匯儲備進行專業化管理。國務院、人民銀行、外匯局三級決策授權明確,決策有效,符合大規模資產管理的需要,確保了外匯儲備管理與貨幣政策執行、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協調一致。

二、投資原則和理念

外匯儲備經營始終堅持「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進行審慎、規範、積極的投資運作。

安全是首要原則。任何投資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保障投資安全、控制投資風險需從總體資產的角度把握,在較長的時間衡量。多元化是實現資產總體安全的有效方式。利用不同貨幣、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動態互補關係,可以實現對資產總體風險的控制,避免資產總體價值大幅波動。在確定貨幣結構時,堅持以長期、戰略的眼光,綜合考慮我國國際收支結構和對外支付需要、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發展趨勢、主要國家的經濟和金融市場潛力等多種因素。在確定資產結構時,綜合考慮各種資產的長期風險收益特性、資產之間的相關性、市場容量、投資集中度以及流動性等多種因素,進行優化資產配置並適時調整。

外匯儲備資產除安全要求外,還需要保持充分的流動性,不僅要滿足一般對外支付需求,如進口國內需要的物資和技術,支持企業走出去,還要在資本可能出現快速流出、貨幣面臨較大壓力的情況下,有效發揮保障國家經濟金融穩定安全的作用。波動性大、市場容量小、流動性差的資產不適於外匯儲備大規模投資。

在保障資產總體安全、流動的前提下,外匯儲備經營要爭取提高投資回報,特別要保持儲備資產長期穩定的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實現外匯儲備保值、增值的目標。

三、多元化貨幣和資產配置

按照上述原則理念,外匯儲備管理從長期、戰略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進行多元化貨幣、資產配置。目前,我國外匯儲備資產中包括美元、歐元、日元等多種貨幣,投資於各主要發達經濟體和新興經濟體的政府類、機構類、公司類等多種金融產品。多元化投資組合中,不同貨幣、不同資產類別之間此消彼長、互補平衡的效果明顯。

具體來看,外匯儲備貨幣結構首先要適應對外支付的貿易結構,還需考慮金融市場容量等約束條件。考慮到美元仍是國際支付、結算和投資的主要貨幣,其作為主要國際儲備貨幣的地位短期內不會根本改變,且美國金融市場容量大,經濟實力強。以美元為主體、適度分散化、較為穩定的多元化貨幣結構,可以較好地滿足對外支付和資產配置的需要,還可以利用不同貨幣的此消彼長來分散風險。持有多種貨幣,以單一貨幣核算,匯率波動必然帶來賬面的貨幣折算差額,需要客觀地加以評估。從對外支付角度看,只要外匯儲備的貨幣結構與對外支付結構相匹配,一般情況下不必進行貨幣兌換,不會因匯率波動產生實際損益。

外匯儲備資產結構也面臨多重約束,尤其是資產規模大必然意味著外匯儲備經營無法實現「船小好調頭」,需要依靠長期、戰略的資產配置實現「安全、流動、增值」。因此,外匯儲備經營始終保持審慎的投資態度和投資模式,堅持在主要貨幣和高質量資產中進行多元化。在前幾年市場繁榮、次貸產品盛行、風險被掩蓋和低估、市場盲目樂觀的環境下,外匯儲備經營始終保持審慎,沒有涉足「次貸」等「有毒」產品,沒有投資高風險的衍生產品,投資過程也不以短期投機為主要方式,保障了外匯儲備資產的總體安全。

四、投資基準管理模式

2001年起,為適應外匯儲備規模快速增長和進一步規範化、專業化經營的需要,外匯儲備建立了以投資基準為核心的管理模式。投資基準確定了貨幣、資產、期限和產品分布的結構和比例,是投資管理過程中衡量某項資產或投資組合構成和收益的重要參照指標。按照既定的投資基準進行操作,可以有效進行投資決策和管理投資風險,還有利於客觀評估經營業績。在按照投資基準經營的同時,允許經營人員對基準進行適度偏離,可以發揮經營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捕捉市場機會,在既定風險之下,創造超出基準的收益。這一模式既借鑒了國際經驗,也具有自身特色。

圍繞投資基準實現較好的經營收益,一方面需要制定好的基準,為實現較好的預期收益提供基礎。制定好的基準是一個科學的、複雜的過程。外匯儲備經營為滿足自身經營原則和特點,不使用外部基準,堅持在成熟投資經營、深入市場判斷、嚴格風險管理的基礎上,自主制定和維護投資基準。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機制,通過積極經營實現基準。普遍意義上的基準忽略了實際的交易成本、市場時機、投資規模等因素,簡單被動地複製基準很難實現預期收益。外匯儲備經營形成了以投資決策委員會為核心的多層次投資決策體系,定期回顧、分析、制定、調整投資策略,各策略小組提供科學支持,交易員在授權範圍內,捕捉時機,積極經營。實踐證明,這一經營管理模式符合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對於規範外匯儲備經營、防範風險、提高收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五、自主經營和委託經營

1996年起,外匯儲備經營本著「吸收經驗、提供參照、以我為主、不斷拓展」的理念,逐步將部分資產委託給國際上較為先進的資產管理機構拓展投資。目前外匯儲備委託的外聘經理,均是市場知名度較高、資產規模較大、全球排名靠前的資產管理機構。委託外聘經理有利於學習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培養和鍛煉儲備經營隊伍,利用外聘經理在拓展新市場、新產品、新策略等方面的優勢。同時,外匯儲備經營高度重視對外聘經理的風險管理,將外聘經理納入整體風險管理框架,密切監控其經營活動。為保障外匯儲備資產的安全性,發揮我們在成熟投資市場大規模經營的比較優勢,外匯儲備經營堅持以自主經營為主。

第三節 外匯儲備的風險管理

一、風險管理理念和組織架構

外匯儲備堅持遵循全面性、獨立性、全員性、一致性和先進性的風險管理理念。全面性要求識別、衡量和管理外匯儲備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充分評估、有效監控各類投資,在各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中體現風險管理目標和要求;獨立性要求前中後線在組織結構、職能設置、報告和控制體系上保持相互獨立,相互監督;全員性要求每位儲備經營管理人員都作為風險管理的主體,履行識別、管理和報告風險的責任和義務;一致性要求風險管理政策制定與其它經營管理政策協調一致、具有可操作性;先進性要求體現和借鑒國際先進風險管理理念、框架、方法和技術,創新、發展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組織架構方面,建立了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框架,以風險管理委員會為核心,制定風險管理相關政策,定期召開會議,全面審視經營風險。各部門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管理各類風險,其中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制訂總體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監控風險水平並獨立提出風險管理建議;合規性檢查部門負責實時監測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情況,審核、監督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評估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獨立檢查各項經營活動的合理、合規和效率。上述三個部門均向上級領導獨立報告。

二、風險管理措施

外匯儲備經營堅持採取多種措施,嚴格風險管理。一是審慎界定並前瞻性評估外匯儲備可能面臨、可以承受的風險種類與水平,制定並及時修訂完善風險管理政策。二是嚴格篩選交易對手和其它往來機構,選擇信用等級高、在各國金融體系中有重要地位、願意與我方積極合作的機構,並明確規定各往來機構的信用等級和可交易的品種、規模、期限等,進行實時監控。三是堅持對投資產品和領域進行嚴密的風險評估,評估過關並獲得授權後,進一步設立嚴格的風險約束,包括信用等級、投資規模、集中度、期限、抵押品等多項指標,採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及時跟蹤、監督和管理。此外,外匯儲備經營不完全依賴外部評級,初步建立了內部評級制度,構建了違約風險預警模型。上述風險管理措施為外匯儲備穩健經營奠定了基礎,保障了外匯儲備資產安全。

三、內部控制體系

外匯儲備經營高度重視內部控制,按照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了相互制衡和內外部監督檢查的內控體系,強調部門之間相互配合、相互監督,部門內部交叉複核、層層把關。同時,外匯儲備始終大力整章建制,制定並不斷完善了近百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涉及投資決策、交易、風險管理、會計清算、合規性檢查等前中後線各個環節,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操作流程,檢查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為有效控制操作風險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制度保障。

第四節 外匯儲備的運用

外匯儲備的運用,是指國家動用外匯儲備支持經濟金融政策目標實現的手段。對外匯儲備的運用不僅要考慮微觀意義上的資產管理要求,更要站在宏觀經濟金融運行全局的高度統籌考慮。

一、外匯儲備運用的原則

(一)積極配合國家宏觀經濟綜合平衡和重大發展戰略的原則

外匯儲備的較快增長是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的結果。反映了在全球資源進一步合理化配置、國際分工不斷深化、生產率大幅提高的全球化進程中外向型經濟迅速發展、國民財富迅速增長的客觀現實,同時也反映了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結構性和體制性矛盾。

在運用外匯儲備時,不僅要考慮外匯儲備的微觀資產屬性,還要站在國家宏觀經濟整體發展的高度,結合全球化程度深化、經濟快速發展的宏觀經濟金融背景,深入考慮外匯儲備對宏觀經濟整體的支持作用,積極配合國家宏觀經濟綜合平衡和重大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國民經濟整體實現又好又快的協調均衡發展。

(二)確保外匯儲備運用「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外匯儲備不但直接關係到央行資產負債表的平衡和穩定,而且對一國金融體系穩定和國民經濟安全有重大影響,因此在運用外匯儲備時首先要確保外匯儲備資產安全。

對外匯儲備的運用也要充分考慮外匯儲備資產的流動性要求,這一點是由外匯儲備的來源和基本功能所決定的。從流動性需求方面來看,我國外貿波動性較大,需要持有更多的外匯儲備應對國際支付需要並平滑國際收支劇烈波動對實體經濟造成的不利影響;我國外商投資總量高達6000多億美元,需要安排較多的儲備資金應對其本金和利潤匯出需要;隨著資本和金融項目開放的穩步推進,國際資本流動規模明顯加大、速度明顯加快,需要持有較多外匯儲備加以防範;此外,調控外匯市場、推進匯率體制改革、支持國家重大經濟戰略實施也都需要大量流動性良好的外匯儲備。這就要求我們保持清醒認識,居安思危,在加強對外匯儲備的運用時充分考慮國際收支發生逆轉時對外匯儲備的流動性需求。

確保外匯儲備的增值也是加強外匯儲備運用的重要原則。如前所述,外匯儲備反映一國對當期購買力的跨期轉移,外匯儲備有效保值增值,能夠確保國家具有長期且穩定的購買力,促進經濟金融的平衡和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依法合規、有償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監管的原則

外匯儲備是一國貨幣當局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我國外匯儲備具體的形成來源看,外匯儲備是由人民銀行用人民幣在外匯市場上購買外匯形成的,在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上對應著等值的人民幣負債。在央行形成外匯儲備的時候,已經向外匯持有人支付了相應的人民幣資產,外匯儲備所對應的購買力實際上已經進入了國內流通領域。

這表明外匯儲備同財政資金有著嚴格區別,央行所持有的外匯儲備資產的背後緊密對應著等值的央行負債,如果將外匯儲備從央行無償劃撥出去,一方面會影響到央行資產負債表的平衡,相應影響到央行信譽和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的順利實施;另一方面將外匯儲備無償劃撥給國內經濟部門使用,由於在國內不能使用美元等外匯儲備貨幣,這些部門必須將外匯進行「二次結匯」,這相當於再次增加了貨幣投放,帶來通貨膨脹壓力。

因此,對外匯儲備的運用必須遵循依法合規、有償使用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和國際慣例的框架下,向央行足額支付同等對價資產、承擔外匯儲備資產背後的等值人民幣負債之後,才能獲得外匯儲備資產的使用權。此外,若將外匯儲備運用於從事高風險投資和政策性用途時,必須有相應的風險安排和退出機制。

在具體運用過程中要堅持提高效益、有效監管的原則,不僅注重事前的審批,更要注重事後的有效監管。有效運用外匯儲備以及國家其它形式的外匯資產,應當始終堅持「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的原則,進行統籌規劃和集中管理。「分散決策、多頭管理」會造成外匯儲備運用在決策制定、資金運用模式、監督管理和退出回收等諸多環節的管理缺位,造成外匯儲備資產的流失。

二、多年來我國拓展外匯儲備運用的情況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

(一)對外匯儲備傳統功能的發揮。長期以來,我國積極運用外匯儲備,有效發揮了外匯儲備的各項傳統功能。具體來看,支持我國對重要能源、物資等戰略資源進口、高精尖機械設備進口、先進科學技術和高端服務貿易引進等,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極大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力;穩定我國主權評級,保證我國從國際市場上進行低成本融資的能力,也增強了外資對我國進行投資的信心;提高央行對外匯市場干預的能力和水平,改善市場干預的頻度、幅度、時機和成效,形成穩定、有彈性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

(二)維持國家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減少外部衝擊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外匯儲備通過參與創建全國社保基金、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支持中投公司設立等方式,推動了國有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和現代化企業改革,有力地維持了國家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減少外部衝擊的影響。

(三)積极參与國際合作、維持地區經濟金融穩定,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多年來,我國外匯儲備積极參与清邁倡議多邊化合作、同貿易夥伴國簽訂雙邊貨幣互換協定、參與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對危機國家的救助和支持、參與國際貨幣體系改革和重建,確保我國周邊區域經濟貿易活動的正常開展,也保證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國家利益。此外,通過積极參与國際合作,也極大提高了人民幣的國際地位,維持了人民幣幣值穩定和對外償付能力,有力支持了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總的來看,我國外匯儲備已經進行了多層次和多渠道的運用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今後,將繼續拓展外匯儲備的運用渠道和方式,促進宏觀經濟金融平衡和穩定運行,確保國家利益最大化。

第七章 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

第一節 概要

一、人民幣匯率制度

(一)匯率的基本概念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匯率的表達方式有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兩種。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又稱為應付標價法,是以一定數量(1或100等)的外國貨幣作為標準,用一定量的本國貨幣表示外國貨幣的價格。間接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又稱為應收標價法,是以一定數量(1或100等)的本國貨幣為標準,用一定量的外國貨幣表示本國貨幣的價格。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都採用直接標價法。使用直接標價法時,以本幣表示的外幣數上升,意味著本幣貶值,反之亦然;使用間接標價法時,情況則正好相反。

專欄7-1:匯率的分類

基本匯率與套算匯率。一般就選定一種在本國對外經濟交往中最常使用的主要貨幣作為基本貨幣,制定出本國貨幣與該貨幣之間的匯率,這一匯率就是基本匯率。套算出來的匯率就是套算匯率,也稱為交叉匯率(Cross Exchange Rate)。

雙邊匯率和有效匯率。通常所說的匯率是一種貨幣對另一種貨幣的比價,也就是雙邊匯率。雙邊匯率中,比較容易判斷一種貨幣的升值或者貶值趨勢。特別是對於許多以本幣對美元匯率作為基本匯率的國家來講,如果本國貨幣對美元貶值就說本幣貶值,對美元升值就說本幣升值。有效匯率(Effective Exchange Rate),又稱多邊匯率或者籃子貨幣匯率,是將一國貨幣與多個其他國家貨幣的雙邊匯率指數進行加權平均而得到的匯率指數,以反映該國貨幣對多種外幣總的價值變化情況。如同價格指數一樣,有效匯率也不是一個具體的匯率水平,而是一個指數,可用於反映報告期和基期相對匯率水平的變化。通常,有效匯率指數是以間接標價法構造的,因此指數上升意味著本幣有效匯率升值,指數下降意味著有效匯率貶值。有效匯率又分為名義有效匯率(Nomin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NEER)和實際有效匯率(Re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REER)。相對於名義有效匯率,實際有效匯率能夠更準確地反映一國國際競爭力的變化。

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按衡量貨幣價值劃分,分為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名義匯率是外匯交易中使用的現實匯率,它是由市場的外匯供求決定的。實際匯率按外國與本國物價指數之比對名義匯率進行調整,用來反映剔除兩國貨幣相對購買力變動的影響後,匯率變動對兩國國際競爭力的實際影響。

匯率制度是一國貨幣當局對該國匯率水平的確定、匯率變動方式等問題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匯率制度大體可分為固定匯率、有管理的浮動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固定匯率和自由浮動匯率是匯率制度的兩種極端形式,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被認為是介於二者之間的中間道路。目前,國際社會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既沒有適用於所有國家的單一的匯率制度,也沒有對各國任何時期都適用的一成不變的匯率制度。實際上,各國匯率制度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也是不斷變化的。

專欄7-2:三種匯率制度的比較

固定匯率制是指一國貨幣與某一主要儲備貨幣保持固定匯率的制度。其優點是匯率穩定可促進國際貿易、投資以及國際間的合作,避免浮動匯率制下投機活動可能導致的不穩定性。政府為維持固定匯率,不能濫用貨幣政策,從而贏得政策穩定的信譽。缺點是匯率穩定使市場參與者喪失了風險意識和抵抗風險的能力。匯率低估時易出現短期資本大量流入,匯率高估存在投機資金攻擊的風險。

浮動匯率制是指一國匯率根據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自由漲落,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加限制,也不承擔義務維持匯率穩定。其優點是通過匯率變動調節國際收支的平衡,保證了貨幣政策的自主權,並使一國經濟建立抵禦外部衝擊的緩衝。浮動匯率制下的投機具有穩定性,發揮「市場修正市場」的作用,讓市場參與者自己承擔風險,促進經濟穩定。其缺點是匯率頻繁、劇烈波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會阻礙本國外經貿發展。

中間匯率制介於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之間,兼顧了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優點,匯率由市場供求關係生成,基本上能夠克服固定匯率制度的缺陷,使本國保持相對獨立的宏觀經濟政策。同時,當匯率嚴重偏離經濟基本面,給本國帶來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上升時,該制度又保留了政府對「市場缺陷」進行及時糾正的權利,避免了匯率波動過大對實質經濟造成損害。但這種匯率制度既要固定,又要浮動,在操作中有一定難度,而實踐中要麼變成了完全的固定,要麼變成了完全的自由浮動。由於沒有明確的名義錨,這種匯率制度還較容易遭受貨幣攻擊。

(二)人民幣匯率制度

計劃經濟時期,人民幣匯率制度經歷了單一盯住英鎊、盯住一籃子貨幣再到單一盯住美元的演變。改革開放以後,人民幣匯率制度又經歷了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存(1981-1984年)、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1985-1993年)兩個雙重匯率制時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我國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現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基本框架是: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參與銀行櫃檯和銀行間兩個層次的外匯市場交易,由供求關係在國家規定的中間價波動幅度內決定市場匯率,國家對中間價的形成方式和市場匯率的波動幅度實施管理和調控。

二、外匯市場管理

(一)外匯市場的基本概念

外匯市場是外匯交易的場所。外匯市場上活躍著種類多樣的市場參與者。根據外匯交易發生的地點和組織形式不同,外匯市場又可以劃分為場外市場(即OTC市場或櫃檯市場)和場內市場(即交易所市場)兩個不同的市場。

銀行、企業和個人是外匯市場上最主要的參與者,它們的交易活動構成了外匯市場活動的主體部分。根據市場參與者的性質不同,外匯市場劃分為外匯零售市場和外匯批發市場兩個層次:外匯零售市場是指銀行與企業、銀行與個人客戶之間進行櫃檯式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這是一個分布廣泛的分散市場(第五章《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對零售市場有更為詳盡的解釋);外匯批發市場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由於商業銀行之間進行的外匯交易具有金額大、匯率買賣差價小的特點,所以稱之為外匯批發市場,或銀行間外匯市場。

銀行在與客戶之間進行外匯買賣中,會產生買賣差額,形成外匯頭寸的盈缺。由於匯率實時變化,銀行保留外匯頭寸敞口存在很大匯率風險。因此,銀行要拋出多餘頭寸,補進短缺頭寸,於是形成了銀行間的外匯批發市場。細分之下,外匯批發市場又可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商業銀行同業間的外匯交易市場,即商業銀行為彌補與客戶交易產生的買賣差額、迴避匯率波動風險、調整自身外匯資金餘缺而形成的市場;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中央銀行通過與銀行的外匯交易達到干預外匯市場的目的。

(二)我國外匯市場管理的基本框架

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統收統支、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我國不存在外匯市場。1979年以後,為促進對外開放,擴大對外貿易,實行外匯留成與上繳制度,由此產生了外匯調劑市場和匯率雙軌制。1980年10月開始辦理外匯調劑業務。1985年11月,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市場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但調劑價格基本上是一地一價。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現了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軌(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採用競價撮合成交的交易模式,實行集中清算制度。

現行外匯市場管理主要包括外匯市場主體准入備案及交易、清算行為的規制和監測監管。其中,銀行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貨幣掉期會員和做市商資格,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以及貨幣經紀公司開辦外匯經紀業務,應憑有關材料獲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後,人民幣匯率初具彈性,外匯市場發展迅速,交易方式、時間、品種、清算等各個方面不斷豐富完善。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方式分為競價和詢價兩種,詢價交易佔主導地位。

第二節 人民幣匯率制度

為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一、現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內容和特點

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係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根據對匯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測算,人民幣對美元在7月21日升值2%,即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這一調整幅度主要是根據我國貿易順差程度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來確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國內企業進行結構調整的適應能力。

二、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主要目標和原則

人民幣匯率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人民幣匯率改革必須堅持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的原則。主動性,就是主要根據我國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決定匯率改革的方式、內容和時機。匯率改革要充分考慮對宏觀經濟穩定、經濟增長和就業的影響。可控性,就是人民幣匯率的變化要在宏觀管理上能夠控制得住,既要推進改革,又不能失去控制,避免出現金融市場動蕩和經濟大的波動。漸進性,就是根據市場變化,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步驟地推進改革。

三、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

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價的中間價。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人民幣對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匯率中間價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分別根據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與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對美元匯率套算確定。

專欄7-3:1994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形成方式的演變

1994年-2005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上一工作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形成的加權平均匯率,公布當日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

2005年7月22日-2005年末: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

2006年1月4日起至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開市前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價的中間價。

四、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管理

這是人民幣匯率有管理浮動的主要體現,區分為銀行間市場和銀行結售匯市場的匯率浮動區間管理。

銀行間市場浮動區間管理。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美元對人民幣中間價上下0.5%的幅度內浮動,人民幣對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四種非美元貨幣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

銀行掛牌匯率浮動區間管理。銀行對客戶掛牌人民幣對美元匯價實行最大買賣價差幅度管理。當日現匯(鈔)最高賣出價與現匯(鈔)最低買入價區間應包含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間價,並且現匯買賣價差和現鈔買賣價差分別不得超過中間價的1%和4%。在上述價差幅度內,銀行可自行調整美元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銀行可自行決定對客戶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掛牌現匯和現鈔買賣價。

五、出口換匯成本監測

出口換匯成本監測是人民幣匯率監測和分析的一個重要主要內容。出口換匯成本是由購買力平價學說衍生出來的一種匯率決定理論,可認為是匯率的生產力平價指標。通俗地講,就是企業1美元出口外匯收入平均負擔的人民幣總成本,計算公式為:

為全面掌握我國出口企業的匯率承受能力,為人民幣匯率政策制定提供客觀的參考依據,外匯局從2003年開始實施出口換匯成本季度監測,並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了全程電子化監測。目前,出口換匯成本監測涵蓋全國近20個地區的涉及各行業、所有制、貿易方式和經營類型的總計1200餘家樣本企業,年出口額超過全國出口總額的14%,對反映我國出口企業的出口經營情況和匯率變動承受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作為出口換匯成本監測的補充,外匯局從2008年開始以出口換匯成本監測樣本企業為對象,定期開展企業問卷調查,掌握進出口企業經營最新狀況、快速收集企業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反映,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服務企業提供了有力的決策依據。

六、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展望

下一步,將繼續堅持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的原則,穩步推進人民幣匯率改革,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進一步理順外匯供求關係,建立健全國際收支調節機制,增強匯率等經濟槓桿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同時,積極協調好宏觀經濟政策,穩步推進各項改革,努力提高調控水平,改進外匯管理,為人民幣匯率穩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三節 外匯市場

2005年7月21日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後,我國外匯市場迅速發展,2007年外匯市場總成交量超過當年進出口貿易總額,2008年超過當年國內生產總值。銀行間外匯市場已經成為初步具備價格發現、管理風險和配置資源功能的場所,市場化程度大為提高。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持續快速發展為人民幣匯率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創造了條件。

一、交易品種

銀行間外匯市場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四類人民幣外匯產品,共有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5個本外幣交易貨幣對。2008年,銀行間外匯市場一個月的交易量已經超過匯改前2004年一年的交易量。此外,銀行間外匯市場還包括歐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鎊/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幣和歐元/日元8個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

(一)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FX Spot)

人民幣即期外匯交易是現期人民幣對外匯的買與賣,即按當天匯率達成的一種現貨交易,是一種最基本、最簡單的外匯交易。買賣雙方約定成交後,通常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收付交割。如果交割的那一天恰逢節假日,就按期順延。

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

非金融企業開展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1)上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25億美元或者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20億美元以上;(2)具有2名以上從事外匯交易的專業人員;(3)具備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聯網的電子交易系統;(4)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2)具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3)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4)具有2名以上從事外匯交易的專業人員;(5)具備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聯網的電子交易系統;(6)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

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須先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初審合格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二)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FX Forward)

人民幣遠期外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幣種、金額、匯率,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非即期起息日)交割的外匯交易。遠期合約包含的要素主要有:未來交割外匯的幣種、數量、價格、交割日期等,交易雙方可以根據自身避險保值需求,對這些要素自由協商。

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參與主體須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會員參與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須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須獲得其監管部門的批准;非金融企業會員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實行法人備案管理。符合條件的交易中心會員持規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三)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FX Swap)

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指交易雙方約定在一前一後兩個不同的起息日進行方向相反的人民幣與外匯兩次交換。在第一次貨幣交換中,一方按照約定的匯率用人民幣交換某種外匯;在第二次貨幣交換中,該方再按照另一約定的匯率用該種外匯交換人民幣。外匯掉期是目前國內外匯市場最常用的金融衍生工具。

取得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6個月後,可自動取得外匯掉期市場會員資格。

(四)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Currency Swap)

人民幣貨幣掉期交易是指在約定期限內交換約定數量人民幣與外幣本金,同時定期交換兩種貨幣利息的交易。本金交換的形式包括:(1)在協議生效日雙方按約定匯率交換人民幣與外幣的本金,在協議到期日雙方再以相同的匯率、相同金額進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換;(2)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利息交換指交易雙方定期向對方支付以換入貨幣計算的利息金額,交易雙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動利率計算利息。

具備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境內機構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實行備案制管理。

(五)外幣對外幣交易(trading of foreign currencies against foreign currencies)

2005年5月18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了銀行間外幣對外幣買賣業務,建立了境內金融機構參與國際市場外匯交易的直接通道,為其外幣與外幣的交易和清算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其外匯資產幣種轉換的成本,加快了轉換速度。現階段共推出歐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鎊/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拿大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幣和歐元/日元的買賣業務。

二、市場主體

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以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同時包括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截至2009年6月末,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總數達到268家,其中取得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交易資格的會員總數分別為75家、73家和20家,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數為7家,做市商24家。銀行間外幣對市場共有會員銀行62 家(不包括做市商)和做市商銀行16 家。

三、交易機制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包括競價和詢價兩類交易模式

競價交易是也稱撮合交易,是指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組織交易,會員通過現場或遠程交易終端自主報價,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撮合成交。詢價交易是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主體以雙邊授信為基礎,通過自主雙邊詢價、雙邊清算進行的即期外匯交易。詢價交易是場外外匯市場的主流交易方式,場外外匯市場具有靈活、成本低、信用風險分散等優點,更好地適應了外匯市場主體多元、需求多樣的特點,因而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得到了迅猛發展。

詢價交易與撮合交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一是信用基礎不同,詢價交易以交易雙方的信用為基礎,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險,需要建立雙邊授信後才可進行交易,而撮合交易中各交易主體均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交易對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擔了市場交易者的信用風險;二是價格形成機制不同,詢價交易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價格,而撮合交易通過計算機撮合成交形成交易價格;三是清算安排不同,詢價交易由交易雙方自行安排資金清算,而撮合交易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負責集中清算。目前詢價交易已經成為市場上的主導模式。

(二)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

為提高和保障市場流動性,銀行間外匯市場建立了做市商制度。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成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通過自身的買賣行為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成員。做市商制度是國際外匯市場的基本市場制度。做市商通過自身的連續報價和交易,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平滑市場價格波動,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風險,並通過買賣價差盈利。同時,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場供求信息,成為重要的定價中心。2009年上半年,做市商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量同比增速略高於整個市場的增長,市場比重接近90%,對維護市場流動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金融機構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有關規定,在提交申請的前兩年內,無結售匯業務和外匯市場交易違法、違規記錄;(2)具備健全的外匯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和較強的本外幣融資能力;(3)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4)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5)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規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內;(6)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內;(7)上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或外匯資本金在等值1億美元(含)以上。

(三)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衍生品外匯經紀業務

為進一步提高外匯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效率,2008年10月發布實施了《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和鼓勵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為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外匯拆借和外匯對外匯交易提供經紀服務,外匯經紀業務,為市場參與者節約詢價時間、便利匿名報價提供新的交易手段,在市場參與者、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貨幣經紀公司之間形成良性互補互動機制,豐富和完善外匯市場的交易平台。2009年上半年先後有3家貨幣經紀公司開辦外匯經紀業務。

貨幣經紀公司申請開辦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經紀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依法成立並從事貨幣經紀業務1年以上;第二,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第三,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場從業經歷、熟悉外匯經紀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四,具有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規範;第五,具有支持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報價信息的軟硬體設備。貨幣經紀公司申請開辦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以外的外匯拆借、外匯對外匯交易等其他外匯經紀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場從業經歷、熟悉外匯經紀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二,具有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規範。

四、清算方式

銀行間人民幣外匯競價交易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匯改後,本外幣資金清算速度均由「T+1」 改為「T+2」。外幣對外幣買賣採用實行集中差額清算。美元/加拿大元清算速度為「T+1」,其它外幣對外幣買賣的清算速度均為「T+2」。

2005年8月15日,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正式上線。遠期交易引入雙邊授信、雙邊清算方式。即期外匯市場於2006年初引入了詢價交易方式,詢價方式交易費用大幅降低到競價方式的三十分之一。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可自主決定採取詢價交易方式或競價交易方式。

五、市場基礎設施

(一)中國外匯市場中心新一代外匯交易系統

根據2005年匯改以來我國外匯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發了新一代外匯交易系統並於2007年4月正式上線。新一代外匯交易系統可以同時支持人民幣外匯、外幣對的競價、詢價交易以及即期、遠期和掉期等交易,用戶界面友好,交易速度和容量大大提高,標誌著我國外匯交易已具有了國際先進水平的主流交易平台。

(二)銀行間外匯市場詢價交易凈額清算

為降低外匯交易的信用風險和清算風險,夯實對系統性風險的防範能力,促進外匯市場特別是衍生產品市場的長遠發展,2009年6月1日起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詢價交易試點推出凈額清算業務,21家做市商首批參加。試點以來,參與銀行反映良好,市場活躍度因清算風險和交易成本降低而持續提升。

凈額清算業務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作為中央對手方為外匯市場提供多邊凈額清算服務,並通過清算會員、凈額清算、清算限額、保證金和錢錢對付等一系列風險管理制度來防範清算風險。

凈額清算的流程為: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自動代替成為清算對手方,即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成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承繼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易中心在閉市後,對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凈額清算的詢價交易進行資金清算和保證金計算。外匯資金通過境內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結算,人民幣資金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結算。

(三)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時間為上午9:30至下午5:30

為便利市場交易,2006年1月4日引入詢價交易後,詢價交易收市時間從原來的15:30延長到17:30。2006年10月9日起,將銀行間外匯市場競價交易收市時間由原來的15:30調整為17:30,與即期詢價交易的收市時間保持一致。交易時間的延長,極大地減少了交易主體持有未平盤頭寸的匯率風險,為匯率彈性的增強創造了空間。

六、外匯市場改革展望

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外匯市場發展迅速並取得顯著成績。外匯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品種不斷豐富。但從總體上看,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逐步完善,今後要不斷加強外匯市場自身建設,放寬市場准入限制,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完善做市商制度,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加強對市場風險的預警和評估,完善市場自律機制;建立有效的電子化監管系統,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大力推進產品創新,不斷豐富、完善和健全外匯市場,進一步發揮外匯市場在價格發現、資源配置和風險防範中的作用。

第八章 外匯檢查與法規適用

外匯檢查是我國外匯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現。本章介紹了外匯檢查的目的和意義、歷史沿革、外匯處罰的依據、處罰種類及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程序。

第一節 概要

外匯檢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政策,依法對境內機構、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並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需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當事人進行調查、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外匯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的外匯管理政策,在這種較寬鬆的外匯管理政策的環境下,高效的外匯檢查工作對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十分必要。一是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二是通過檢查促進外匯管理法規、政策不斷完善,提高管理水平。三是了解外匯資金流動趨勢及特點,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四是通過檢查為企業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內控機制,規避風險。

二、我國外匯檢查的歷史沿革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台,並於1997年進行了修訂。其中,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13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成為外匯檢查的直接法律依據。2008年8月5日,根據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情況,對《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明確了外匯管理機關多項監督檢查職權,同時針對新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制定了處罰條款,基本解決了檢查手段和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健全和完善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

隨著國際收支形勢的不斷變化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外匯檢查工作由注重對資金流出的監管和檢查轉向對資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監管和檢查。同時,不斷完善檢查方式,加強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結合力度,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做到查處和宣傳相結合。

三、外匯檢查的依據和處罰種類

(一)外匯檢查的法律依據

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定性和處罰,應當依據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處罰條款,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

(二)外匯處罰的種類

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強制收兌、警告、通報批判、責令整頓、撤銷外匯賬戶、停辦結售匯業務等。

第二節 外匯違法行為處罰

《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十類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逃匯行為

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主要表現為: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時,未出具有效單(憑)證;或根據規定應辦理登記的未登記,應獲得事前批准的未批准、應進行事後備案的未備案;或轉移境外的資金性質和金額,與向金融機構提供的單(憑)證或在外匯管理機關登記、批准或備案的內容不符等。

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主要表現為:使用虛假單證或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單證辦理對外支付、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批准和備案的;對外支付金額和資金性質與真實交易金額和性質不符的;憑藉偽造、變造的虛假單證將境內資產攜往境外等。

二、非法套匯行為

第四十條規定:「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套匯行為主要表現為將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或外匯收付的貨款、投資款等交易款項,以外匯或人民幣進行收付,該行為客觀上用外匯或外匯權益替代了人民幣或人民幣權益;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行為,客觀上是非法套取外匯。其中「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既包括作廢的、偽造的或變造的交易單證,也包括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主要目的是為非法套匯而開具的交易單證,以及單證所列資金性質和(或)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的交易單證等。

三、非法匯入外匯、非法結匯行為

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

非法匯入外匯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不允許調入境內的外匯匯入境內,如向境內匯入外匯資金時,應經批准的而未批准,或應登記的未登記,或違反了國家市場准入的規定;以偽造、變造等欺騙手段將境外外匯和資產調入境內的行為,如利用虛假單證或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單證將外匯資金匯入境內的行為。

「結匯」是指將外匯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的行為。非法結匯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不允許結匯的外匯資金進行結匯;應經批准而未取得批准違反規定將外匯結匯的行為;在辦理結匯時提供的單證不符合規定,如沒有提供結匯單證或者提交單證不全,利用偽造、變造的虛假單證或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單證辦理結匯的行為。

四、違反攜帶外匯出入境管理行為

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攜帶外匯出入境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將不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攜帶出入境;攜帶外匯出入境時,應登記的未登記,應事先批准的未批准;攜帶超過規定限額的外幣現鈔出入境時未按規定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以欺騙手段將外匯攜帶出入境,如利用虛假單證或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單證將外匯資金攜帶出入境。

五、違反外債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規定:「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違反外債管理規定行為主要表現為: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的行為和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等。如未經許可擅自對外籌借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外債;未按照批准的金額、金融條件、形式和期限等對外借款;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金額、金融條件、形式、期限和發行市場等在境外發行債券等有價證券等。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即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未按照批准的範圍,包括擔保金額、期限、履約等法律責任,提供對外擔保;以偽造、變造等虛假單證騙取外匯管理機關對對外擔保的批准的、未經核准擅自履約的,也應當以違反本條規定論處等。

六、非法使用外匯行為

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主要表現為: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行為。即未經批准,擅自將已批准或規定了用途的外匯或結匯資金移作他用;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行為,即在國家明確規定可以以外幣計價和結算的事項及範圍之外,沒有以本幣即人民幣進行計價和結算,而以外幣進行計價和結算;非法劃轉外匯的行為,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未經批准機關批准,將外匯在不同賬戶之間劃轉的行為。

七、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私自買賣外匯行為,即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私自在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其他經批准的非金融機構以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規定的場所以外買賣外匯;二是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即不直接進行外匯和人民幣的買賣,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匯以人民幣償還、借人民幣以外匯償還、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等方式進行本外幣之間的買賣;三是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經營倒買倒賣外匯及外匯權益。四是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作為中間人介紹買方和賣方私自進行外匯交易的行為,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主要針對非法介紹行為。

八、非法經營外匯業務行為

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了結匯、售匯業務。

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擅自經營了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

九、金融機構違反收付匯、結售匯、外匯市場管理等行為

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違反真實性審核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時,對客戶提供的交易單證是否真實及其與外匯收支情況是否一致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

違反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

違反結售匯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不應該結匯、售匯的,進行了結匯、售匯;結匯和售匯適用的匯率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未審核或者留存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單據等。

違反綜合頭寸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未按外匯管理機關要求準確計算外匯業務綜合頭寸、未按照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內容、期限、形式和方式報送有關外匯業務綜合頭寸報表、未實行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等。

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批准進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外匯交易;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市場交易規則;擅自進行場外交易、以欺詐等手段進行外匯交易;擅自進行規定的交易幣種、工具種類、方式和形式以外的外匯交易等。

十、境內外機構、個人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報送報表、提交單證、外匯登記等行為

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申報主體違反國際收支申報規定應當進行申報的不申報,申報時瞞報、錯報、漏報國際收支數據,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形式和渠道等要求進行申報,包括金融機構代為申報和報送統計時發生的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信息報表報送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報送義務主體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行為。包括應當報送的不報送,報送的數據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渠道報送等。

違反真實性審核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不提交單證,出借、借用、串用單證,以及偽造、變造單證等。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開立或者關閉外匯賬戶的,如應當經過事前批准而不獲取批准的,應當報備而不報備的,或者提供虛假單證騙取開戶等;違反規定的收支範圍和單證要求使用外匯賬戶的,如超過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辦理外匯收付的;違反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規定的,如向外匯賬戶存入外匯超過外匯管理機關規定額度;出借、串用、借用外匯賬戶及其他違反外匯賬戶管理固定的行為。

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應當在外匯管理機關登記而不登記的;在外匯管理機關登記的內容不真實或不準確的;外匯登記超過規定期限,或者不按照規定內容、形式、方式進行外匯登記;偽造、變造和提供虛假單證騙取登記等。

妨礙外匯執法行為主要表現為:拒絕和阻礙外匯管理機關進入現場進行調查詢問的;拒絕和阻礙外匯管理機關取證或者複製證據材料的;向外匯管理機關提供事實、證明文件、數據等情況不真實或者不準確的。

此外,新《條例》第四十九條還規定,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對機構進行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程序

為保證依法行政,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辦案程序》),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分支局在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過程中,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辦案程序》的規定進行。

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也遵循上述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在檢查處理過程中,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迴避

在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過程中,外匯局負責人、外匯檢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按規定提出迴避要求,相關人員也可以主動申請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作出迴避決定前,外匯局負責人和外匯檢查人員不停止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三、處罰的適用

(一)基本原則

1、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反外匯管理行為。

2、對當事人同一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情節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從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初次實施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且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危害後果微小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不予處罰的情節

1、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對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的期限,從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調查

外匯局可以進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進入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可以查閱複製與被調查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紙質、視聽電子資料;可以查閱、複製被調查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

五、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一)行政處罰告知書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外匯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印送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反饋意見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反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外匯局應當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外匯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聽證告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擬給予暫停或者停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處罰的;2、擬給予暫停或者停止經營外匯業務處罰的;3、擬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沒)款處罰的;4、擬給予自然人等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沒)款處罰的;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事實清楚,據以定性和處罰的證據客觀充分,調查取證程序合法、適當,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作出

終結調查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外匯局可以不進行行政處罰告知而直接製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印送當事人。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

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申請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外匯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繳納罰沒款

外匯局依法作出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匯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延期、分期或者免除繳納罰(沒)款

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分期或者免除繳納罰(沒)款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匯局提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沒)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

七、簡易程序

(一)適用範圍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具體程序

1、向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當事人表明執法身份,口頭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3、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當事人;

4、告知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八、文書送達

外匯局送達文書材料,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者蓋章,註明簽收日期。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外匯局直接送達文書材料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或留置送達。

附件:

外匯管理常用法規目錄

第一部分 綜合類常用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96]匯管函字第211號)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97]匯管函字第250號)

第二部分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常用法規目錄

一、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進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核銷聯網核查試點的通知(匯發[2001]7號)

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對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入網用戶進行資格審查的通知(署通發[2001]18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售付匯及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6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在全國範圍內試運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系統的通知(匯發[2001]10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正式運行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系統的通知(匯發[2001]140號)

國家外匯管理關於對深加工結轉項下以人民幣結算辦理出口核銷所需憑證請示的批複(匯復[2002]17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核銷數據傳送及退稅數據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2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第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網上公布結匯關注企業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3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 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貨物貿易項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關處罰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 3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收結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1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在出口與收匯主體不一致情況下實施聯網核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2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正式運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2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布《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業務應急預案》的通知(匯綜發[2008]14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8] 4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10號)

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付匯、出口收匯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28號)

二、服務貿易、收益及經常轉移外匯管理

關於下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1997]匯國發字第01號)

關於下發《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的通知([98]匯國函字第199號)

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匯函[1998]27號)

關於印發《規範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725號)

關於轉發《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點和推廣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的通知》的通知(匯發[1998]68號)

關於保稅倉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8]9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加工結轉(轉廠)售付匯及核銷操作程序》的通知(匯發[1999]7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9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調整進出口核銷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6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賬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貿易中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將「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遷移到中國電子口岸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署電發[2003]24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1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8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備查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10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布《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業務應急預案》的通知(匯綜發[2008]144號)

關於非貿易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6)匯管函字第209號)

三、個人外匯管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關於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8)匯管函字第09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8]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利潤結匯的通知(匯發[1999]18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修改《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並轉發國家版權局國權[1999]15號文的通知(匯發[1999]28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匯發[1999]3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引進售付匯管理手續的通知(匯發[1999]3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農業部關於印發《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1]49號)

關於加強技術引進合同及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外經貿技發[2001]9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海運業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5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旅行社代售國際機票業務兌換外匯有關問題的批複(匯復[2001]213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

關於加強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管理的通知(外經貿技發[2002]5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2]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組織境內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遊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3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專利權許可用匯審核憑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3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2]55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遊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8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2]10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項目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1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部分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6]7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06]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102號)

四、外匯賬戶管理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4]21號)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個人購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59號)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97]匯政發字第1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06]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3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收入的通知(匯發[2007]4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0號)

第三部分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常用法規目錄

一、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資函[1996]187號)

《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國家外匯管理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2006年第10號令)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二、境外直接投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三、外債管理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3]第28號令)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四、對外擔保管理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髮[1996]302號)及其《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

五、貿易信貸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73號)

六、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第36號令)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第1號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QFII收益匯出的核准依據)

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06]1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135號)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第46號令)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47號)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7年第2號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監發[2007]27號)

八、H股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九、個人財產對外轉移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關於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號)

第四部分 國際收支統計與監測常用法規目錄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1995年8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第2號令發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3]21號)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匯發[2009]35號、匯發[2009]37號、匯發[2009]43號、匯發[2009]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匯發[2003]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於下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96)匯國發字第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於下發<匯兌業務統計申報操作規程>的通知》((96)匯國發字第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信貸調查制度>和<貿易信貸調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匯發[2006]6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內金融機構補充申報直接投資數據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8]2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內銀行報送非居民賬戶數據的通知》(匯綜發[2008]5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金融機構試行報送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的通知》(匯發[2008]5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金融機構報送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的通知》(匯發[2009]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綜發[2009]90號)

第五部分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常用法規目錄

一、銀行結售匯業務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4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結售匯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銀髮[2004]6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7]20號)

《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北京、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8]38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5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6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的通知》(匯發[2006]2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審批原則及程序的通知》(匯發[2004]6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04]6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33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知》(銀髮[2005]25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非工作日美元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差的批複》(匯復[2007]440號)

二、保險外匯業務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施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報送保險外匯監管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2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1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保險公司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外匯收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對保險機構外匯業務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8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23號)

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令2004年第9號)

關於印發《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保監發[2005]77號)

三、證券、財務公司等外匯業務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購匯補充外匯資本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0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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