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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責制度簡述

未成年人刑責制度簡述

來自專欄灰野原

這是對我之前知乎回答的一個總結,有些地方想深入點兒寫,最後淺嘗輒止了。有不足、錯誤之處還望指出並諒解。

一、中國未成年人犯罪概況的論證

201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級巡視員馬東在天津大學法學院「留守兒童、流動兒童面臨的社會問題與法律對策」研討會上介紹,2009年開始,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逐年下降趨勢。

馬東說,1984年,我國成立第一個少年法庭,為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作出了貢獻。1984年以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數據高峰期達一年9萬多人,可喜的是,從2009年開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2009年為7.7萬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萬多人。

不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一處處長張寒玉指出,另一值得注意的趨勢是,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下降,但實際「質量」在上升——以前未成年人不涉及的犯罪現在開始涉及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形勢依然非常嚴峻。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的2016年《法治藍皮書》研究報告也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兇殘,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後果嚴重。(據《中國青年報》報道)

2015年,共青團下屬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在12個省區開展了一年的調查研究,調查對象範圍為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區服刑未成年人、專門學校學生和普通學校學生4類。調查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仍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調查顯示,現階段未成年人犯罪趨於低齡化。對14-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調查結果顯示,約35%是16歲犯罪,31.2%是15歲犯罪,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所佔比例有所增加,達到20.11%,而在2001年,14歲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為12.3%。

而在2016年,根據共青團下屬的另一單位,來自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在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佔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的相關調研報告也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現犯罪年齡趨於低齡化、文化程度較低、外來未成年人所佔比重較高、所犯罪名比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點。

2016年,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1%抽樣調查推算數據,全年出生人口達到1786萬;根據衛生計生統計數據,全年住院分娩活產數為1846萬人。2000年全國出生人口為1771萬人,之後下降到2002年的1647萬人。2003年到2013年這十年間,出生人口始終在1600萬上下波動。2014年以來,伴隨著生育政策調整完善,出生人口有了明顯增加,尤其是2016年,超過了1786萬,是2000年以來最高的出生人口年份。 (數據引中新網報道)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開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國零歲至十九歲未成年人數量佔全國人口總數的24.1%,共計321211735人。其中,男性171699338人,佔全部未成年人的53.5%;女性149512397人,佔全部未成年人的46.5%。從2010到2016年,中國新生兒數量年均在1500萬以上,2016年更是這幾年來新生兒出生最高的一年。也就是說,中國未成年人的基數,只會在三億更多,不會更少。

由此可見,和大眾聲音常議論斷定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斷上漲」正相反,中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其實是逐年下降的狀態,然而與之成反比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和未成年人犯罪程度上升。

中國未成年人動輒引起社會輿論強烈關注,並且越發凸顯,也正緣於此。

二、中國未成年人刑責標準

隨著近些年來,國內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關注,「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呼聲,越隨之水漲船高,人民群眾懷著樸素的正義感,憑著輿論對少年犯罪,尤其十四歲以下少年犯罪的突出報道,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以及十四周歲以下不服刑責懷有強烈的抵觸甚至反對。甚至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受到波及,被好事者評為保護未成年人渣的惡法。

我對這種個人觀點儘管反對,依然抱有著不置可否的態度,但這種觀點起碼應該先明確的知道,未成年人的刑責標準和刑法保護,是源自《刑法》。

我國未成年人的刑責標準,基於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將十四周歲以下,為無責任刑事年齡;十四到十六周歲,僅為上述刑法條文中規定的八項罪名負責,為相對責任年齡;十六周歲到十八周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現行刑法體系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方面,提倡從輕、從寬、減免,以及不適用死刑的保護性規定。

現代刑法在不斷推進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逐漸脫離了古代刑法對報應性作用的過度強調和實現。現代刑法體系中,剔除了古代刑法中同態復仇、血族復仇的因素,進入了犯罪追訴有序化的階段。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對國家,而不是對個人負有刑事責任。公刑的實施權力,也是國家掌握。以此保證具體實施中對罪犯的改變和再教育,以及對社會犯罪和再犯罪的預防。刑法的目的,也從維護特定的道德和秩序,維持秩序穩定,轉變為對個人生命、財產、自由安全等法益的保護。這保證了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實施的可行性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就體現了刑法保護性的在實際實行中的具體解釋和應用。

三、 未成年人刑責制度的考量

張明楷在論述責任要素在犯罪體系的構成中提到,有責性的基礎,是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具有接受法律規範的要求、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卻不接受法律規範的要求,實施了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

責任能力,是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實施違法行為的前提。刑法之所以要進行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因為責任能力不是天生的。作為具體對象的人,其認知和行為,是在自然生長的過程中,接受教育和社會經驗逐步形成的。對未成年人刑法保護和刑責年齡的劃分,都是基於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我國刑責標準的制定,是考慮到中國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認知水平、社會經驗,對其普遍性形成主體認知和辨析、具備行為能力的認定。

因此,有關改變和降低未成年人刑責標準,實質上是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重新判定。主張14歲以下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能力,就要去掉相應的刑法保護。這是未成年人刑責標準具體實踐必須面對的難題。

刑法,是法律的底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趨於低齡化和犯罪程度提升的現實,一味的高呼對刑法做出改動,並非是解決問題的良方。

缺失家庭教育的青少年、陷入校園暴力、校園冷暴力的青少年,尤其是中國社會目前存在的大量缺乏社會監管和救助機制的留守兒童,不是靠降低甚至免除刑責年齡,能夠解決的。

面對這樣的社會現狀,不實事求是的具體解決,反而一味強調刑法的報復性作用,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只會適得其反,越釀越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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