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韓與中國的偶像文化差異
「偶像」在《辭海》中的解釋為「用土、木製的供人敬奉的人像。比喻極為崇拜的對象。」第一個義項在中國已有很長久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史記》。而這一個詞的正式提出,則是在太平天國時期,楊秀清和蕭朝貴的《救一切天生天養中國人民諭》中的「魔鬼者何?就是爾等所拜祭各菩薩偶像也。」而我們如今所提到的偶像其實已經是第二個義項,即引申意義上的了。
近年來,偶像的概念在中國也更是在不斷變化。在此,我想淺談一下日韓與中國的偶像文化的差異。當然日韓偶像之間彼此也有著體系上的諸多差異,但在此,我僅主要就兩者偶像文化中共同具有的特點與我國尚未完全的體系下偶像文化的差異展開。
首先,最為重要的一點差異,就是界定問題。
中國的偶像概念實際上並不明晰。當然這也是情有可原的。首先是近年來「偶像」的狹義化,原本我們提到偶像,可以是指我的父親,可以是周總理,可以是康德。而隨著網路、媒體和明星產業的發達,如今我們提到「偶像」一詞時,往往多指自己喜歡的明星。這個概念雖然主流,但畢竟不是在嚴格定義下的。此外,中國的演藝人們時常有跨界現象。我們時常可以看到這個歌手去拍電影了,那個演員去出演綜藝了,還有主持人去寫書了。我國的明星們總喜歡跨領域,他們彷彿越來越全能,使得我們觀眾眼中的藝人的分界也越來越模糊。TA是偶像,也可以是演員,是歌手,儘管TA可能演技唱功欠缺,但仍有大票粉絲和觀眾買賬。因為藝人們不再需要「各司其職」這點,使得各領域的品質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下降,而粉絲和顏控的觀眾們帶著厚重的濾鏡也喜聞樂見。這都讓我們口中的「偶像」的概念更加模糊。
然而,日韓文化中的偶像定義則十分明確,他們往往用來指多以團體出現的唱跳型藝人。作為偶像產業極為完善的國家,他們不僅在定義上更為狹義、細化,並且在偶像本身和粉絲上有著許多不成文的規定。他們所界定的偶像已然是區別於演員與歌手的演藝圈中的另外一種職業。
這些日韓定義下的偶像大多有一些共同的特點,比如年輕、努力、高顏值、寵粉等。他們需要有實力,但嚴格而言,這個「有實力」的門檻並不高。此外,比起其他類型的藝人,他們往往更有親近感。因此,他們的公司團隊在圈粉方面也往往以女友粉男友粉為主,年齡層往往也是比這些偶像本身更年輕或差不多的群體。同時,這些偶像本身也十分年輕,這帶來了其他一些影響。
其中就有偶像的不成文規則之一,戀愛禁止(當然,這一點在出道較久的偶像身上並不致命)。這一點的原因在上文其實有所提及。首先是他們的製作團隊既然以「男/女友」的形象作為賣點,戀愛的行為實則在某種角度上是對粉絲的一種背叛。事實上,我所謂「戀愛禁止」本身並不是一個規定,真正的規定應該是:不能辜負粉絲的期望。
而在中國,這個不成文規定則沒有這麼有約束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去年10月份公開戀情的的某著名流量偶像,盧涵。
這件事情引發了一場大範圍的脫飯(包括我,單就個人而言此事只是導火索,並非主要原因)。很多路人和仍然是粉絲的人總是跟我們這類人強調:「他也是人,他為什麼不能戀愛?真正的粉絲應該支持他。」但是一開始以男友形象圈粉,之後又公布戀情,這我不客氣地說可以算是一種又當又立的行為了。而且由於盧涵本人在韓的演藝經歷,導致在那個體系影響下的多數粉絲更加感到難以接受,因為韓國也有不成文規定。
其次,日韓與中國偶像文化的差異也體現在大環境上。去年四月初音悅台頒獎,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女團在EXO,Tara,NCT這些著名偶像團體參與的競爭中拿到了最受歡迎組合獎,並且票數是在最後幾分鐘瘋漲。彷彿在告訴我們粉絲,有錢就是可以為所欲為。然而反觀日韓方面,即使是小公司的組合也有可能拿到一位,這都取決於音源等數據,都是粉絲和路人們實打實刷出來的。日韓不乏大公司,而且他們的大公司很可能更財大氣粗,但他們也仍然會遵守遊戲規則。說真的,既然都願意花錢黑幕了,為何不將資金投在歌曲製作和偶像包裝方面呢?中國的偶像文化若是想積極發展,這個大環境也必須有所改變。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國內「偶像」一詞實際上也是有些複雜的,儘管這是一個在中國也有一定歷史的詞,但我們如今賦予它的含義可能更接近於一種外來引進辭彙。因此個人認為,我們可以用「愛豆」(idol的諧音)來表示我們所謂的「偶像」。畢竟我們長一輩的人對於偶像一詞可能更傾向於「崇拜的對象」這一理解。
以上即為本人對於日韓與國內偶像文化差異淺薄的看法,歡迎各位的理智評論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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