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真道教會法規 吉林延邊

吉林 延邊聖約真道教會 《教會法規》 序言 起初,上帝設立了三種制度——國家,家庭和教會。並賦予其佩劍權,佩杖權和鑰匙權。其中唯有教會具有永久性和神聖性。教會是上帝旨意的核心,是上帝定睛之所在,教會是上帝的家。故無任何組織和團體能與之相比。教會也是一個上帝所特別呼召出來的立約性的群體。首先,每個人都與上帝立約。其次,肢體之間也是彼此立約,一同遵行上帝的旨意。教會存在的目的是為要敬拜上帝,養育成全聖徒,向世人作福音見證。教會是神恩典的國度在地上的彰顯。教會從古往今來都是合一的,包括舊約與新約所有選民。教會是一有機體,同時又是一個組織。所以,必須依照上帝顯明的旨意,以一般的原則來加以管理,這原則的根據就是《聖經》。一個純正的教會乃是指其信仰告白與耶穌基督及眾使徒的教訓一致,並且唯獨照上帝聖道中所設定的律法治理的教會。這些律法或是來自《聖經》中明確的啟示,或是源於《聖經》中引申出來的必然結論。任何一個信徒個體加入一間純正的教會至為重要,因為這能使得他的生命茁壯成長,免受異端攪擾。純正教會的標記在於:具有純全的教義;合乎律法的正常牧養;眾聖徒之間豐盛的愛;還有對聖禮的合理施行,包括的懲誡機制。明白耶穌基督真教會的特點與標誌,並追隨在教訓、聖禮、律例方面都最接近《聖經》的教會,乃是每個信徒嚴肅的責任。通常情況下,教會之外,別無救恩。因為:信心及隨之而來的救恩,通常是上帝借著祂所使用的牧師這樣的器皿而賜下的,唯有借著這種方式,通常信徒才得以被納入到那無形的教會之中。教會作為一個屬靈的國度,她獨一的君王、元首,也是她的治理者,乃是主耶穌基督。教會擁有基督所命定的律法體系。教會所有的權柄都當受基督之律法的規範。因此,教會享有一種內在的自我規範和引導的權力。本教會是在普世教會中以一個地方教會身份存在的。為持守聖經的真理、宣揚主耶穌基督的福音和造就聖徒的生命,本教會特別參考國內,國外改革宗眾教會的治會法規和章程,制定下此章程,以成為教會各項事工之依據。 第一章.教會名稱——延邊《聖約真道教會》 第二章.教會宗旨持守聖經的真理;傳承使徒的信仰;栽培基督的工人;造就基督的門徒;踐行基督的使命;傳揚基督的救恩;榮耀聖潔的上帝。   第三章.教會體制——長老制  我們相信長老制教會在其特色、所施行的聖禮及所傳講的教訓方面,更加合乎《聖經》。在教會形式、聖職人員以及治理與敬拜次序方面,合乎使徒的教訓。適於保持宗教自由及所有成員的興盛,也適於將救恩之福傳到地極。長老制體制即可以避免主教制,教皇制的高度集權所導致的敗壞,又避免會眾制,公理制權力分散所導致的偏頗。它的特點歸納如下:1.有按上帝聖道而制定的充分規定可維持次序,避免各種混亂;2.可以維護和平與合一,避免分裂與紛爭;3.可以保守基督所傳講的真理,避免各樣錯謬與異端;4.可以保持虔敬,避免各樣的醜聞與污穢;5.可以保守各樣權益與權利,避免各樣錯誤的管理,無論這是無知、獨斷,還是專橫造成的;6.可以保持基督所設立的聖禮的榮耀與純潔,避免各樣的藐視、污穢及褻瀆;7.可以用基督所悅納的各樣方式安慰、振奮並激勵聖徒;8.在教會各樣侍奉中,確保父上帝與我們主基督的榮耀。 第四章.神學立場——改革宗神學(加爾文主義) 第五章.信仰告白  在上帝論,基督論和聖靈論上我們承認並接受《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頓信經》和《亞他那修信經》的信仰宣告。在救恩論上我們接納《多特信條》作為我們的立場闡釋。 我們認同《威斯敏斯德信條》,《威斯敏斯德大小教理問答》和《海德堡教理問答》在基督徒信仰和生活各方面的具體解釋,並以此為根據制定本會信仰告白。    1.我們相信六十六卷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絕對無誤的全備真理,具有最高的權威。是神對人類的特別啟示。是神藉著聖靈感動眾先知和眾使徒所寫的。是基督徒信仰,生活的唯一準則。  2.我們相信自有永有、自存永存、獨一無二的真神上帝,即: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神。神是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祂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祂是按自己意旨獨行奇事的神,祂用他全能的命令托住並治理萬有,祂是靈,是我們肉眼所不能看見的。  3.我們相信主耶穌基督是上帝的獨生子。道成肉身來到世上,因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他在完全的人性中受試探卻沒有犯罪,為選民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且第三天從死里復活、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邊。耶穌基督是人類獨一的救主,是通向永生的唯一道路,是神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我們相信耶穌具有完全的神性和人性,他同時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  4.我們相信人類是上帝按著自己的形像樣式造的,因犯罪墮落而淪為罪人,全然敗壞,與神隔絕。按照神的公義和所設定的律法,每個人生來就是被定罪的,因為每個人都是罪人(具有與生俱來的罪性),所以人人需要上帝的救恩。人得救的唯一途徑就是接受在十字架上捨命流血的耶穌基督。所謂接受就是相信,人人都有信上帝的責任,但人卻喪失了信上帝的能力,所以人需要被聖靈借著聖道重生,重生就是歸正。因基督在十字架上順服了神的旨意,滿足了神在律法上公義的要求,擔當了選民的罪孽並承受了罪的代價,所以一切真正相信救主基督的都必然得救。人得救後就有了永遠的新生命,就在基督里被神稱為義,就有了神兒女的地位,我們相信基督徒地位上的成聖是瞬間的,但生活的成聖是持續性的。基督徒將來必與基督一同進入神永恆而又榮耀的國度,永遠享受與神同在的福樂。  5.我們相信救恩是三位一體神在永恆中所計劃,在人類歷史中所成就和施行的。我們相信救恩完全是神的恩典,沒有任何人的功勞和代價。我們相信救恩是神主動賜下,我們是白白領受的。我們堅決反對一切人本的自救主義思想,我們也堅決反對作惡以成善的錯誤思想。我們相信在救恩里,神必按他的應許保守我們到底,也就是真信徒都獲得永恆的保障,他們一旦得救,永不滅亡。在救恩里我們相信並高舉神的主權和恩典。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能洗凈我們一切的罪,使我們成為聖潔,得蒙悅納。  6.我們相信聖靈是神。是三位一體真神的第三個位格。他是神的靈、基督的靈。他與聖父、聖子同質、同等、同權。我們相信聖靈具有獨立的位格。我們相信聖靈在救恩方面的工作是使罪人悔改歸向神,光照人認識到自己的罪,將福音的種子放在人的心裡,使人主動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我們相信聖靈在信徒的生活方面給予幫助、勸導、安慰、光照和感動等。我們相信聖靈在教會中引導聖徒明白和進入真理,我們相信聖靈將各樣屬靈的恩賜賜給教會,並引導教會與他同工,一同見證和榮耀基督。我們相信聖靈住在我們心中,成為我們得救的印記和得基業的憑據。  7.我們相信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我們相信基督的教會是由神在基督里所揀選和拯救的人所組成的。我們相信基督的教會包括歷世歷代、各國各民各族各方所有蒙恩得救的人。我們相信凡重生得救的人都是教會的一分子,都是基督身體上的肢體。我們相信神賦予教會的使命是要教會在地上顯明神的榮耀,見證基督的救恩和教導聖經的真理。我們相信教會只有洗禮和聖餐兩大聖禮。我們相信基督的教會借著施行聖禮來解釋神的道和見證基督的救恩,並堅固聖徒的信心,使聖徒多蒙恩惠。我們相信牧師、長老、教師(傳道)和執事都是神賜給基督教會的恆長性聖職。我們相信教會的治理應按聖經教導的原則運作。我們相信基督的教會具有大公性、使徒性、聖潔性和合一性。我們相信完全的真教會本來應該具備四個明顯標記,即:真道的傳講,聖禮的施行,懲戒的執行和愛心的交契。   8.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必定二次再來。我們相信他的再來是真實的,是可見的,是榮耀的。我們相信他再來的時間是神所命定的,屬於神的主權,是人所不知道也不必知道的。我們相信他再來時,在基督里睡了的人必先復活,並且還活著的聖徒也要被改變,一同被提,在空中與主相遇。我們相信基督再來時,要憑著公義審判世界。我們相信基督的再來是人類歷史的終結。祂的再來也是教會被提和得榮耀的時刻,更是神的救恩完滿實現的時刻。    第六章.會員制度 一間按著聖經的真理而建立的地方教會應該有會員制度。這聖而公之教會的會員,來自萬國萬民各族各方。他們宣告自己在主基督耶穌里的信仰,並且承諾遵行上帝的所有吩咐,即整本聖經的教訓。教會的會員,包括所有公開認信願意委身本教會的成人,以及他們的子女。這些聖約家庭的成員,藉著聖洗禮,和一切合法途徑成為地方堂會的會員。某人是否真聖徒,只有上帝才能知道。因此,教會中的聖職人員,由於不清楚人內心的狀況,並不能就那人靈魂隱秘的狀況做出決定。但在接納成員進入教會時,當唯獨以人內心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所做出的外在告白作為引導。當這人表明自己熟悉福音中的主要教訓,宣布自己相信這些教訓,告白自己的心靈已被上帝的聖靈更新,並持守與福音相稱的行為時,就可以酌情將其納入教會。認識教會的真實本質、組成及目的,對教會所有成員而言誠然是重要的。因為若不然,他們便會對自己的責任茫然無知,而這些責任本來是他們作為教會成員當盡的本分。信徒的兒女,是在聖約家庭出生,所以屬於聖約團體(教會),因此他們是教會的會員,但不能領受聖餐,因為他們尚未公開告白信仰,分辨清楚聖餐的真義。他們被稱為「非領餐會員」。他們身為聖約中的兒女,得享聖約洗禮的恩福,為教會所牧養,教導,治理,直等他們長大,親身體驗享受聖約中的一切恩福。「領餐會員」是指教會中已經公開告白信仰,已經受洗,並且經「堂會長老團」牧養輔導,按正規經常領受聖餐者。凡是在他處受過洗的信徒,在本堂會聚會,尚未成為正式會員者,如果仍然為本堂會所牧養,教導,治理的話,他們若要在本堂會領受聖餐,則必須經過「長老團」的輔導審查,以幫助他們能按聖經真理領受聖餐。凡屬其他教會的會員,暫時來到本堂會聚會,由原屬教會出具正式信函,要求本堂會代為牧養者,得以「候選會員」身分在本堂會聚會服事,順從「長老團」的牧養與治理,享受教會生活。由於其會籍仍屬於原教會,所以不能參加會員大會的投票,不可擔任必須具會員資格的職分。第一節——入會資格  第一條:必須是接受耶穌為個人生命的主和救贖主的人。  第二條:必須是基要真理清楚的人(福音的核心真理)。  第三條:必須是已經合法受洗的人(在異端和假教會受洗需要重洗)。  第四條:必須是認同本教會信仰立場的人。  第五條:必須是有明顯悔改標記的人。  第六條:必須是願意委身於本教會的人。  第七條:必須是願意遵守本教會治會法規的人。   第二節——會員權益  第一條:所有會員之間一律平等,且都有一票權。  第二條:會員有權出席教會一切的公共聚會。  第三條:會員有權出席參加教會聖餐。  第四條:會員有權要求為自己的兒女受洗。  第五條:會員有權選舉與被選舉,有權選擇自己的牧師與長老。  第六條:會員經選舉可在教會任職。  第七條: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都在教會牧養、關懷和管理之列,所以教會一併處理與會員有關的婚喪等事宜。  第九條:會員有針對教會長執的上訴或者控訴權。  第十條:會員有針對教會賬目的知情權。 第四節——會員會籍 第一條:會員名冊由教會執事整理,交治會長老保管。 第二條:每年整理一次會員變更情況。 第三條:由其它教會轉入本教會者,須辦理轉會手續。 第一款:須見證自己的信仰經歷。 第二款:須在本教會照常聚會三個月以上,方可申請入會。 第三款:須由本會同工帶領和栽培,並通過。 第四款:須經由牧師或長老給予正式的考核審查並帶領帶領其做正式的入會宣誓。 第五款:須填寫一份正式的轉會申請書。  第四條:因死亡不能再參與教會公共聚會和事工的會員,自動取消其會籍。取消會籍者也自動取消在教會所任的一切職務。因或移居外地或者工作等原因長期在外不能在本會正常聚會的會員,本會提供轉會證明或者介紹信。  第五條:被取消某方面權利的會員,不一定取消會籍。  第六條:被教會差派到外地事奉的,將為其保留會籍。 第七條:會員若有嚴重的行為失檢、違背信仰、傳播異端者,經教會堂會再三勸戒仍不悔改,教會將其開除除名(取消會籍)。       第三節——會員義務  第一條:應該經常參加教會的主日崇拜和其它立定的公共聚會。積极參与教會的各種事工。( 教會立定的聚會沒有出席務必說明緣由。沒有特殊情況下連續四周沒有參加主日公共崇拜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條:須持守並維護本教會信仰立場和治會章程,幫助監督和維持教會的純正性,免使異端或者異教者破壞教會。用一切合法手段尋求教會的興盛。 第三條:渴慕神的道,追求生命的長進,按聖經教導過聖潔的生活,見證並榮耀基督,傳揚基督的福音,並不斷地為萬民代禱。 第四條:按聖經的教導奉獻自己,時間和金錢等支持教會各項聖工。 第五條:存謙卑受教的心接受教會的教導、牧養、治理和管教。真誠地服從教會的勸懲。服從牧師公義、合乎《聖經》的權威。熱愛並敬重牧者,在各樣善行上與他們合作。慷慨地支持他們,迫切地為他們禱告。  第六條:教會成員之間應該彼此相愛,各人應當照神給的恩賜彼此服侍。在患難中彼此探望,彼此看顧,彼此代禱。必要時當以忍耐與恩慈相待,竭力保守和平與和諧。  第七條:堅持家庭敬拜,樹立聖潔榜樣。以敬畏和儆醒之心治理和引導子女及僕從。  第八條:出差或者出門務必向代表教會的堂會成員打招呼。    第七章.聖職制度聖職制度是聖經清楚的啟示,無人可以忽略,也無人能夠僭越。教會當按照聖經設立聖職。聖經教導我們所有聖職人員皆為男性。因為聖經清楚啟示的聖職皆是陽性代名詞。故我們絕不認可女牧師,女長老職分的合法性。但對於一間小型教會和其特殊處境而言,我們認同暫時性選立一些姐妹作為配搭服侍者,給他們如同執事的尊容和權柄。正如當年保羅提到堅革哩教會的女執事腓比一樣,但這只是一種權益之計(羅16:1)。聖職人員的按立,是由「長老團」主禮,在公開聚會中進行。新約初代教會的特殊職分,有使徒與先知與傳福音的。這是在新約聖經沒有寫成,啟示沒有終止之前的臨時性職分。從第一世紀起到主再來,普遍恆長性的正規職分,有教導長老(牧師),治理長老,教師和執事。   第一節——設立聖職的根據 (申16:18 撒上16:13 使6:1-6、弗4:11-12、提前3:1-13、多1:5-9)        第二節——設立聖職的類別 第一條:牧師(教導長老) 第一款:牧師是每一個地方教會必須設立的聖職。牧師可以聘任。本會的候選牧師須經會員選出再合法按立。 第二款:牧師就是教導的長老。    第三款:教導長老和治理長老工作分工不同,但尊容相仿。 第四款:本教會目前設立牧師一名。  第二條:教師 第一款:教會應設立教師職分,堂會認定,再行按手禮。但由於本會目前並無具備教師候選資格和條件者,故暫時不設立此職分。   第二款:教師須是受過神學教育且有教導恩賜的人。   第三款:教師的職責是協助牧師做傳道、栽培,牧養的工作。   第四款:教師不一定是專職(全職)事奉。 第五款:教師若要申請被按立為牧師,須按本章程相關條款辦理申請。 第六款:教師與傳道為相同職位和職稱。但傳道在廣義上包括所有的傳道的人。 第七款:本會應當爭取神學生到本會實習,作為未來教師和牧師的候選人。 第三條:長老(治理長老)    第一款:長老是每一個地方教會必須要設立的聖職。 第二款:本教會經會員選舉,再行按立長老。 第三款:長老是教會的守望者和保護者。 第四款:長老的主要職責是治理教會,監督、保護、協助牧師、領導執事等。  第四條:執事    第一款:執事是每一個地方教會必須要設立的聖職。    第二款:本教會經會員選舉,設立執事一職。    第三款:設立執事可由牧師(長老)提名,須經堂會通過。    第四款:任命的執事只二年一任,續任須再次提名。 第五款:執事是服務性非治理性的職分,其職責主要是協助牧師作探訪關懷信徒的事工;協助長老作好各個部門的管理工作並負責教會的慈惠事工。第三節——設立聖職的條件  第一條:牧師    第一款:須要有純正的信仰和堅固的信心。    第二款:須要有神明確的呼召,和教會的印證。    第三款:須要有牧養的恩賜,講道的恩賜和愛羊群的心。    第四款:須要全職。    第五款:須要有治理教會的恩賜和能力。    第六款:須要有聖潔美好的生活見證。 第七款:須具備在牧會過程中所需的聖經及神學知識。    第八款:須要信主七年以上。    第九款:須要是一名年滿三十歲以上的男性。    第十款:須要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  第二條:長老    第一款:須要對教會的事工有負擔。    第二款:須要具有治理的恩賜。    第三款:須要對基本信仰有清楚的認識,須受過聖經知識的裝備。    第四款:需要時一名年滿三十歲以上的男性。    第五款:須要有聖潔的生活見證,在信徒當中有聲望,即能得到信徒的認可    第六款:需要信主七年以上。 第七款:須要有正常的婚姻及家庭生活,自己治下的全家都是基督徒。   第三條:執事    第一款:須要有純正的信仰和堅固的信心。  第二款:須要對教會的事工有負擔。    第三款:須要具有服事的恩賜。    第四款:須要對基本信仰有清楚的認識。    第五款:須要有聖潔美好的生活見證。    第六款:須要有熱心服事的心志。    第七款:須要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 第八款:須要信主五年以上,有三年以上的實習事奉經歷。第四節——聖職設立的流程  第一條:牧師    第一款:需要被按立者應向教會堂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款:申請者須有蒙恩得救的經歷和蒙召做牧師的見證。    第三款:申請者須熟悉聖經。 第四款: 申請者應在受過正規的神學教育畢業之後有在本教會事奉兩年以上的經歷,除非有明顯的特殊恩賜和相應的自學基礎。 第五款:堂會在接到申請後,應在三個月之內開會決議,給予書面批複,若不準,應說明理由。 第六款:堂會通過後需要召開會員大會投票表決。得票率須在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款:按牧團成員至少不能少於三人,並且每一位都必須是被按立的牧師。    第八款:由按牧團對申請者給予各方面的考核和答辯。考核應有規則和範圍,規則和範圍由按牧團自行決定。考核時應邀長執同工們列席參加。 第九款:考核合格後應由堂會和按牧團共同擬定按立典禮時間和按立典禮程序。    第十款:按立典禮首先應在本教會公開舉行。特殊情況例外。 第十一款:在按立典禮上須公開介紹被按立者的背景、教育及信仰經歷和蒙召見證。 第十二款:在按立典禮上須公開宣布牧師職責範圍和教會對他的要求。  第二條:長老 第一款:長老候選人必須具備第三節第二條所列資格。 第二款:長老候選人應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通過,得票率須在三分之二以上。當用無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未到會的會員作棄權處理。若第一輪選舉兩人票數相等,那就應舉行第二輪選舉。若第二輪票數仍然相等,就應向神祈禱,然後抽籤決定(徒1章)。 第三款:長老候選人在選舉確定之後。受到相應的考核和觀察,在一段時間內接受牧師的帶領,試行長老的職責。之後,經由堂會及牧師並信徒的認可,並沒有任何不適合按立的理由,即可按立。 第四款:在按立之前,須將被按立之人的名字向會眾至少宣布兩次。使教會會員有機會提出合法的異議。教會會員在向堂會提出關於當選者道德方面的異議時,他必須先遵照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8章15至17節中所吩咐的方式跟當選者談話。    第五款:按立典禮相關事宜應由堂會和牧師共同商議確定。 第六款:應組織成立按立團,按立團至少三人以上,其中一位必須是牧師,其餘的必須是長老或牧師。    第七款:按立典禮可由牧師主禮。   第八款:按立典禮應在本教會公開舉行,特殊情況例外。   第九款:按立典禮須公開通知全體會員並邀請會友參加。 第十款:在按立典禮上須公開介紹被按立者的背景、信仰經歷及事奉經歷等。  第三條:執事 第一款:具備執事條件的候選人應由本教會牧師(長老)提名。    第二款:提名之後,先由堂委會投票通過(半數以上),再由會員大會投票通過(半數以上)。 第三款:選舉過程相關事宜由教會堂會確定。    第四款:選舉過程應在本教會公開舉行。    第五款:選舉過程應由本會牧者主持。    第六款:男性須按立,女性只選立不按立。 第七款:按立(選立)典禮須公開通知全體會員並邀請會友參加。第五節——聖職的職責  第一條:牧師的職責    第一款:宣講神的道(聖經)。    第二款:施行聖禮。    第三款:執行教會勸誡。    第四款:牧養、探訪和關懷信徒。 第五款:主持教會的各項事工(牧師、長老、執事的按立;信徒的婚葬禮,差遣禮、建堂慶典等)。 第六款:帶領教會的方向並分享和傳遞教會的異像。   第二條:長老的職責    第一款:負責治理教會。    第二款:代表教會監督和保護牧師。    第三款:與牧師一同施行勸誡。    第四款:負責監督和帶領執事的工作。 第五款:與牧師一同關懷和探訪,處理教會中各種問題。  第三條:執事的職責    第一款:負責整個教會事務的具體服事。    第二款:順從牧師和長老的帶領和安排。    第三款:在事奉和生活方面做信徒的榜樣。    第四款:參與教會的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服事。    第五款:做好一切的慈惠事工。 第六節——如何處理犯罪的聖職人員 第一條:牧師 第一款:對牧師問題的處理,應由堂會組建調查小組,或者會員選出審議組,進行了解和查證等。 第二款:「牧師問題調查小組」應由堂會成員中的一名長老帶領。 第三款:調查小組的成員應以堂會成員為多數,另外,可有一兩位信徒代表(必須是老會員)參加。 第四款:調查小組的成員人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十人。 第五款:對牧師問題的處理,最好在三個月之內處理好,最遲不能超出一年。 第六款:若處理結果表明牧師不能再續任,教會才能採取徵聘新的牧師的計劃和行動。 第七款:對牧師的處理結果,應在會員大會上說明原因。不能解決的可以上訴區大會。  第二條:長老 第一款:對長老問題的處理,應由堂會組建調查小組,進行了解和查證等。 第二款:「長老問題調查小組」應由牧師或堂會成員中的一名長老帶領。 第三款:調查小組的成員應以堂會成員為多數,另外,可有一兩位信徒代表(必須是老會員)參加。 第四款:調查小組的成員人數,最少四人,最多不超八人。 第五款:對長老問題的處理,最好在三個月之內,最遲不能超出一年。 第六款:對長老的處理結果,應在會員大會上說明原因。不能解決的可以上訴區大會。 第三條:執事 第一款:對執事問題的處理,應由堂會組建調查小組,進行了解和查證等。 第二款:「執事問題調查小組」應由牧師或堂會成員中一名長老帶領。   第三款:對執事問題的處理,最好在三個月之內處理好,最遲不能超出半年。    第四款:對執事的處理結果,在執事會上說明原因。:聖職人員的供給對教會工人的供給應該按照聖經原則公開,公正,公平的進行,做到及時,全面。由於教會侍奉者中,牧師是全職服侍者,他們如同利未人一樣,在社會中沒有其他俗世工作,故而需要教會的供應,對他們的供應當做到不輕視,不輕忽。確保教會工人生活正常,並且為日後的聖職人員培養和招募打好基礎,以免青年基督徒侍奉者流失。 第一條:牧師 第一款:牧師就是教導長老,對牧師的供給是聖經的吩咐。 第二款:牧師本應受加倍的敬奉。 第三款:對牧師的供應標準應該達到於當地生活的平均水平。    第四款:堂會可以視牧師的生活狀況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五款:堂會可以根據每一牧師的處境不同做出相應供應策略。(比如是否婚娶或者養育幾個兒女,贍養幾個老人等) 第六款:堂會應該在在能力範圍內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和疾病保險,或者支付相應的養老和看病基金使其自己購買。因為正當可用之年他們是受重視和矚目的,一旦老態龍鍾,瀕臨退休年齡,能力下降又疾病纏身就會遭到教會輕忽,導致意想不到的結果。除非教會有完善的退休養老制度。 第二條:長老 可以酌情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三條:執事 可以酌情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四條:實習神學生 可以酌情給予類似牧師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左右的生活費。 第五條:外聘講員:教會各部門開展事工過程中請教會工人講座、授課等,原則上不支付講課費。外請講員講課費國內以200每天,國際以600元每天作為參考標準。 第八章.教會聖禮 洗禮和聖餐是基督教的兩大聖禮,極具神聖和特殊的意義。原則上一間地方教會的合法施行者皆為本會牧師。但經牧師或者區大會授權的長老也可以暫時的代行聖禮。第一節——洗禮 第一條:洗禮的意義 第一款:洗禮是一個記號,藉著外在的儀式表明神與人在基督里的立約。 第二款:洗禮是一個印證,表明我們已經與耶穌聯合。 第三款:洗禮是一個宣告,表明我們從此是屬主的人,脫離了魔鬼和罪惡權勢,也表明我們在罪上已經與主同死,立志過新人生活。  第二條:洗禮的施行 第一款:洗禮是耶穌基督親自設立的,是教會必須遵守的。 第二款:舉行洗禮的日期由堂會決定。 第三款:受洗的人須經過嚴格的信仰考查並參加受洗前的學習,清楚明白重生得救之道和洗禮之意義。 第四款:接受洗禮者在受洗前必須當眾宣告自己的信仰,並在眾信徒面前回答所有的信仰問答。 第五款:洗禮應由牧師主持或牧師所委託的長老或執事主持。 第六款:洗禮應在堂會的監管之下,公開舉行。應邀其它信徒參與服事和觀禮。 第七款:本教會洗禮儀式採用浸水或點水(洒水)。 第二節——聖餐  第一條:聖餐的意義(我們反對祝謝化質說,也反對單一紀念說) 第一款:聖餐是主耶穌基督親自設立的,為的是記念主耶穌為我們捨命流血所作成的救恩。 第二款:我們所擘開餅是代表主身體,我們所舉起杯是代表主寶血。  第二條:聖餐的施行 第一款:聖餐禮應定期舉行。 第二款:聖餐禮當由牧師主持。 第三款:在舉行聖餐禮前,牧師應宣讀相關經文並加以講解。 第四款:分發餅杯前牧師需帶領信徒向神認罪悔改。 第五款:分發餅杯之前,牧師應先祝謝。 第六款:本會舉行聖餐的次數暫定一個季度一次,具體時間堂會決定。 第九章.行政組織第一節——堂會 教會堂會是由某一特定教會中的牧師(當有牧師時)及治理性長老組成,他們共同聚集,組成地方教會審議會。《聖經》教訓我們,在使徒所組成的教會中,有多位長老。他們受差遣治理教會,並且為了共同行動,就必須聚集開會。那些由聖靈賜予教會的各種職分及聖職人員的稱謂,含有審斷事務的權柄。表明這與過去以色列眾長老在教會事務中通常行使的權柄乃是相同的。但長老制教會也是相互制約的。信徒可以提交請願書或者起訴書,對本會的聖職人員提出各種控告。這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教會的純潔。在有改革宗信仰傳承的體系或者一間地方聚會點想要成為一間合法堂會加某合法的改革宗體系,則需要從其他堂會邀請(外差)合乎聖經資格的長老,組成「臨時長老團」,以培訓會員及合格的長老與執事。一旦本會的合格長老們產生之後,就可成立「堂會長老團」,在「區會長老團」輔導之下,可正式成立「堂會」並加入「區會」。「臨時長老團」應清楚教導會員的聖經資格,邀請聚會點的合格信徒,申請加入教會,委身成為正式會員,全家成為聖約家庭,屬於聖約教會的會員。「長老團」建立「教會會員名冊」,將經審核通過的候選人,經公開聚會接納為正式會員,登錄於教會名冊上。如此組成正式的會員大會。「臨時長老團」在組成會員大會,建立會員名冊後,開始培訓並選立長老候選人。治理長老的提名,應向「臨時長老團」提出。長老團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在時候成熟時,召開會員大會,宣布所推薦的候選人名單,並擇期由會員大會投票,以多數通過認同而選立。被選立的治理長老,在正式公開聚會中按立與就職。「臨時長老團」在「堂會長老團」(至少2至3人)正式組成後,任務完成而解散。但根據中國教會和本教會的現狀,本會綜合考量擬定行政組織建制如下—— 第一條 :堂會的產生 第一款:堂會的設立是為了有序的治理教會和正常的開展教會事工。 第二款:堂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款:堂會成員乃由長老組成,執事候補。 第四款:堂會成員,二年一任,連選可連任。 第二條 :堂會成員的條件 第一款:堂會主要成員應是長老。    第二款:牧師(教導長老)為當然成員。 第三款:關於長老成為堂會成員的規定 第一點:在正常情況下,長老為當然堂會成員。 第二點:過了退休年齡長老不可再成為堂會成員。 第三點:若是沒有充分時間和精力參與教會的治理和事務的長老,不可成為堂會成員。 第四點:若是在信仰或生活上被信徒控告的長老,不可當選為堂會成員。 第五點:堂會成員的長老,若是在信仰或生活上被信徒控告或引起事端等,就應暫時停止其堂會成員職務,待解決問題或事端之後,再根據解決的結果恢復其堂會成員職務或撤銷堂會成員職務。 第四款:其餘的堂會成員應由執事中選舉。 第五款:堂會成員至少三人,正常情況是五人以上。 第六款:執事為差額候補成員並是臨時擔任的。 第三條:堂會的責任和許可權 第一款:堂會乃是本教會設立的治理教會的組織。 第二款:堂會負責對教會整體的治理和事工的安排。 第三款:堂會可因教會事工的需要而下設事工部門。 第四款:堂會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款:堂會可負責處理對牧師的招聘和任免。 第六款:堂會負責根據聖經按本章程的相關規定來決定或調整對教會聖職人員的待遇。 第七款:堂會有權按本章程規定接受新會員和開除會員會籍。 第八款:堂會應召開會員大會處理教會的重大事件。 第九款:堂會例會應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款:堂會應對牧師及教牧人員等進行監督和保護。    第十一款:堂會應採用(決定、協調)最佳方法以促進教會的屬靈益處。 第十二款:堂會應為更高一層的教務審議會差派代表。 第四條 :堂會主席的條件及產生 第一款:只有牧師(教導長老)和長老有堂會主席的資格。只有一個牧師的教會牧師為當然的堂會主席,不需要選舉。 第二款:在沒有牧師的情況下,堂會主席應由長老就任。若有兩位或以上的長老,須經選舉。 第三款:堂會主席候選人由堂會確定。    第四款:堂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確定,須經與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五款:在長老就任堂會主席期間,堂會應儘快招聘或者培養新牧師。若有新牧師就任,現任堂會主席的長老應讓出其堂會主席職位。 第六款:在牧師不能做或不適合做堂會主席的時候,堂會主席應由長老就任。若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長老,須經選舉。 第七款:若牧師出現問題,在處理其問題期間,堂會主席職務由堂會副主席代理。直到牧師復職或新的牧師就職為止。 第八款:代理堂會主席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除外。 第五條:堂會主席的職責 第一款:堂會主席的職責是帶領其他堂會成員一同計劃並做好教會的一切事工。    第二款:指導、監督並帶領其他堂會成員做好教會的治理工作。    第三款:負責召開堂會會議。    第四款:堂會主席本不是聖職,不能取代牧師聖職份內工作。 第六條:堂會成員之選舉 第一款:堂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款:須經與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款:堂會成員的任期是三年一任。 第四款:連選可連任。    第五款:長老任堂會成員之選舉 第一點:長老若未被選中,不算堂會成員。 第二點:每一次堂會換屆選舉,長老都擁有被選舉權(超過退休年齡除外)。 第三點:長老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參與教會的治理時,不能成為候選人。   第四點:若選上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成員,應提出辭職或請假(請假不能超過半年)。    第七條:執事在堂會任堂會成員的選舉。 第一款:對執事的選舉應實行差額選舉。   第二款:選舉時應先將符合條件的執事名單提出,再由會員投票選出所差名額。任何人的選票若沒有通過半數,即不能算數。 第三款:因病、因事不能參與教會事工執事,不可成為候選人。   第四款:若選上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成員,應提出辭職或請假(請假不能超過半年)。   第二節——牧師 第一條:牧師為本教會當然會員,外聘牧師須辦理正式入會手續。本教會要求牧師在任期間不能同時擁有多個教會的會籍。  第二條:在只有一個牧師的教會,牧師為當然的堂會主席。 第三條:牧師是本教會的專職領袖。除了在堂會中的職位外,同時也可是教會所有組織的成員。 第四條:牧師可根據教會事工的需要,而組建教牧團隊,與他一同配搭事奉。但需經堂會同意。 第五條:牧師可根據教會事工需要而設立助理牧師。但需經堂會同意。 第六條:牧師可根據教會事工需要安排和任命助理牧師、專職傳道或實習神學生等的工作和職位。但需經堂會同意。   第七條:牧師若是被控告(需三人以上,無論事實真假),就暫停其堂會主席職務,直到調查結果出來為止。   第三節——會員大會  第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開    第一款:會員大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酌情而定。    第二款:會員大會由堂會負責召開。    第三款:會員大會本應只限會員參加。 第四款:會員大會只要有半數參加,即可召開。缺席會員當棄權處理。    第五款:會員大會的召開時間,應由堂會決定。 第六款:會員大會的召開時間及所議事項應提前一個月通知。    第七款:會員大會應在教堂內公開舉行。 第八款:會員大會所議事項,須有半數以上與會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九款:會員大會若有非會員(慕道友,不委身信徒,特邀嘉賓)參加,應分開座位,不能參與投票和舉手表決。 第二條:需經會員大會處理的事情 第一款:聖職人員出現嚴重問題。 第二款:教會財政大宗開支。 第三款:堂會無法決定的重大事情或特殊事情。 第四款:堂會認為要讓會員參與的事情。 第五款:與聖職設立有關的事宜。 第六款:修訂教會章程。第四節——執事會 第一條:執事會是教會事工運作性的部門。 第二條:執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堂會所決定的各項事工。 第三條:執事會隸屬於堂會的領導、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執事會設主席一名。 第一款:執事會主席最好是長老。 第二款:執事會主席必須是堂會成員。 第三款:執事會主席負責帶領和監督執事們的工作。 第四款:執事會主席有權召開執事會議。 第五款:執事會主席的權利受限於堂會。 第六條:執事會可設一名秘書,做會議記錄及資料整理。也可由教會秘書兼任。 第七條:執事會應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特殊情況可酌情而定。 第八條:執事會成員數量不限,凡是執事都是其成員。  第九條:所有堂會成員都有權參加執事會會議一同議事。   第五節——會議制度 第一條:教會任何會議都要有會議記錄,堂會會議要專用會議記錄本。 第二條:每一次會議中都當有讀經和禱告。 第三條:每一次會議都應有會議主持人。 第四條:會議主持人應恰當處理會議氣氛和節制議事時間。 第五條:每一次會議都應事先擬出需議事項。 第六條:若在會議時間內無法決定所議事項,應留待下次再議。 第七條:堂會會議應由堂會主席負責召開。 第八條:在堂會主席出現問題時,堂會副主席有權召開堂會會議。  第九條:臨時會議或特殊會議的召開 第一款:牧師或堂會主席有權召開堂會臨時或特殊會議。 第二款:在牧師或堂會主席出現嚴重問題必須要做停職或辭退處理時,堂會副主席(長老)有權召開堂會臨時或特殊會議。 第三款:緊急會員大會的召開,必須由堂會決定。 第四款:財務管理負責人有權召開財務管理成員的臨時或緊急會議。 第十章.公共敬拜第一節——公共敬拜的原則和意義 第一條:聖經是教會公共敬拜的指引原則和規範。 第二條:聖經禁止以任何形象敬拜上帝。 第三條:公共敬拜是神的兒女與三一神的相遇與相交。 第四條:公共敬拜的目標是榮耀上帝。 第五條:公共敬拜的目的是成全聖徒和使得救的人加入教會。 第六條:敬拜者應承認基督為唯一的中保。教會靠他敬拜,他統治教會的敬拜,他帶領教會的敬拜。 第七條:公共敬拜須依靠聖靈。 第八條:崇拜聚會應以簡樸為特徵,並以美善和莊嚴為聖潔的表徵。做到著裝不奢侈,不暴漏,不髒亂。 第九條:公共敬拜是在約里敬拜,所以有別於私人的敬拜。   第十條:聖經教導敬拜的項目:讀經、頌讚、祈禱、講道、悔改、聖禮、奉獻、宣信等。   第二節——主日敬拜 第一條:教會應分別主日為聖,成為教會公共敬拜的日子。 第二條:每人必以記念主日為己務。   第三條:每人應提前安排好一切事務,專心預備好主日的崇拜。   第四條:基督徒應透過主日敬拜來學習在一禮拜當中為主而活。   第五條:基督徒的主日崇拜應該是全天候的。   第三節——公共敬拜的程序 第一條:會眾聚集時候到了,各人務必事先準備好自己的心靈前來參加崇拜;不可因疏忽或私事而缺席。 第二條:眾人應在指定的時間準時聚集,以致全會眾在崇拜開始時都在場,同心參加敬拜的每一部分。每人都應於崇拜結束之後才離開,不應提前離開。 第三條:眾人進入教會時就應按序、敬虔地就座,為自己、為牧師、為在座的眾人禱告,並為不能出席崇拜者代求。   第四條:所有參加公共敬拜者,必須具有敬畏的心,行為必須適合敬拜環境。   第四節——讀經 第一條:在公共敬拜中恭讀聖經應由教牧帶領。 第二條:在公共敬拜中讀經本是屬於敬拜的一部分。 第三條:讀經應用會眾通用的聖經版本。   第四條:每次讀經應選多長一段經文,由每位教牧酌量而決定;他也可視情況解釋所讀出之經文。   第五節——頌讚 第一條:以音樂讚美上帝乃是權利,亦是義務。因此,唱誦《詩篇》應在公共敬拜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條:唱詩讚美上帝,應以敬拜的心靈和悟性唱出。 第三條:公共崇拜只唱《詩篇》,不允許使用其他一切形式的詩歌。關於詩篇的歌譜可以使用各範本。 第四條:堂會應決定由誰來帶領唱詩,要謹慎考慮帶領這項敬拜者的品格,唱詩方式是全體唱誦。  第五條:公共敬拜用多少時間作讚美由教牧決定。   第六節——祈禱 第一條:在教堂的公共禮拜,由教牧帶領會眾,首先應該做簡短禱告,再宣讀神的律法。會後以主禱文結束禱告,全會眾同念,是合宜的。 第二條:唱《詩篇》之後,講道之前作一個全面性的禱告是正當的﹕    1.讚美上帝的榮耀及各樣屬性;    2. 感謝祂賜下諸般憐憫; 3.謙卑承認罪過,包括原罪及我們所犯的罪,盡量帶領每一位敬拜者的心感覺每一項罪是多麼邪惡;    4.誠懇祈求上帝赦免我們的罪;    5. 從《聖經》允許的每種原則祈求;為我們所需的祈求;    6.為他人禱告,包括世界全人類。  第三條:每項禱告事項在公禱中占的重要性,由教牧酌量而決定。 第四條:一般在講道之後有與講題有關的禱告;並所有的公禱都當適合當時敬拜的場合。 第五條:教牧並不受固定的公禱形式限制,但是教牧未擔任聖職之前,應在禱告及講道事工上接受裝備。   第六條:所有的禱告應用會眾通用的語言,絕不允許使用所謂的方言。   第七節——講道 第一條:講道是上帝用以拯救人的典章。教牧應殷勤學習,竭力「作無愧的工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2﹕15)。 第二條:講道題目應是某節經文,或幾節經文。講道的目的,乃在解釋、維護、及應用上帝的全部真理之某部份;或指出信徒應盡的某項責任之本質、界限及義務。講道的經文不應僅視為口號,應解釋經文所包含的教義。 第三條:講道需要研讀、默想、禱告,牧師宜當謹慎預備講章,不以鬆散、時時責備的態度講道,必需付上代價服事上帝。但教牧須堅持福音的簡易性,用全會眾能了解的辭彙表達經意。 第四條:公共敬拜的典章的主要目的既是聯合上帝的子民來以行動敬拜至高上帝,因此講道不宜太長,以影響禱告及讚美的重要性;敬拜中不同部份在量方面應相稱。 第五條:教牧在應用講章時,可吩咐或邀請會眾認罪悔改,信靠主耶穌基督為救主,並在眾人面前公開承認祂。   第六條:未得堂會許可任何人不可擅自邀請其它講員在本教會講道。   第八節——奉獻 第一條:《聖經》教導,上帝擁有全人類及一切事物,我們只是生命及財物的管家;我們理當至少奉獻我們收入之十分之一,以此用我們的財物敬拜主。 第二條:《聖經》清楚吩咐,我們應當經常、每星期、有計劃地以奉獻支持我們的信仰、教會之福音事工,及接濟窮人。  第三條:應認識奉獻乃是我們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我們應視奉獻為恩典及敬拜之行動。  第五條:奉獻時間由教會決定,最好在公共敬拜時進行。   第六條:奉獻理當以感恩的態度獻給上帝。   第九節——信仰宣告 第一條:會眾在公共敬拜中,應當公開宣告信仰,可使用合乎上帝話語的信經或信仰告白書。  第二條:信仰告白應是全會眾一同參與,一同宣告的。  第三條:信仰告白應是公共敬拜的一部分。   第十節——祝福 第一條:祝福應是敬拜中的一部分。 第二條:祝福應由牧師擔當,因牧師是代表上帝給祂的子民祝福。 第三條:會眾當存敬畏感恩的心來領受祝福。 第四條:最後,牧師與會眾都要一同以「阿們」來回應和接受整個敬拜中的神的恩典和祝福。第十一章.探訪工作第一節——探訪的必要和原則  第一條:探訪是家庭性或個人性的教導和訓勉。  第二條:探訪是家庭性或個人性的關懷和照顧。  第三條:探訪是牧師和長老的職責範圍。有必要時,執事也可參與探訪。  第四條:探訪是牧養和教導的一種方式。第五條:探訪應按聖經的原則和教會的章程去實行。第二節——探訪的類別  第一條:常規性家庭探訪。  第二條:信徒臨終前的探訪。第三條:危機探訪。第三節——探訪的對象  第一條:主要探訪本會的合法會員。第二條:酌情探訪在本會聚會,觀禮或者慕道的朋友。第四節——探訪的時機  第一條:有人不經常參加教會崇拜或侍奉時;  第二條:有人過著世俗化的生活時;  第三條:有人與他人不能和睦相處時;  第四條:有人婚姻出現問題時;  第五條:有人有社會方面的需要時;第六條:有人有心靈方面的需要時。第五節——探訪的預備  第一條:牧師當為要探訪的家庭禱告,求主帶領將要進行的探訪。  第二條:必須為將要處理的事情預備好自己。包括應當問哪些問題?  第三條:明確探訪的時間。牧師探訪的時間一定不要太短,也不要太長。 第四條:常規性家庭探訪。家庭探訪可由治理長老去做。每年一次家庭探訪,這是最低限度。 第五條:牧師或長老探訪時,家長應當提前安排,確保所有家庭成員都在家中。這樣做的目的是,牧師可以了解信徒的狀況,因而能夠私下給每個人恰當的勸勉,並在公眾事奉中按著正意分解真道。  第六條:如果教會堂會的人數很少,或者確有必要,執事也可以協助長老進行家庭探訪。第六節——探訪過程中的原則和技巧 第一條:傾聽。傾聽是心靈的工作。傾聽是認真地搜集和整理別人訴說的信息。 第二條:說話。傾聽之後,聖職人員應當坦誠地說話。他必須有勇氣指出傾訴者的弱點所在,而不應當只說討人喜歡的話。他不應當因為某個人在教會中或社會上很有影響而懼怕他,也不要害怕那些伶牙俐齒的人。 第三條:撇開自己。進行家庭探訪不是為了去講述自己的經歷或詳細描述自己的改變。因為我們的經歷永遠也不可能成為別人的標準。只有上帝的聖言才是標準。 第四條:智慧。進行探訪的人應當運用技巧和智慧讓夸夸其談的人住口,讓沉默寡言的人講話。  第五條:勸誡。給予勸誡要本著真理和愛心。第七節——探訪當談論之事的次序  第一條:聽道之後的回應如何?  第二條:父親在家中有帶領讀經和禱告嗎?  第三條:父母在教育孩子時,信守了洗禮時的諾言嗎?有按照聖經原則教導嗎?  第四條:他們誠實地與會眾交往,忠心地參加教會侍奉了嗎?第八節——探訪當面對的問題  第一條:外部環境方面  第二條:日常生活中的讀經禱告問題  第三條:在參加教會敬拜方面  第四條:對聖職人員的態度  第五條:在社團中的位置  第六條:在教育子女方面  第七條:在聖經及信仰方面                第十二章.教會財政 錢財是中性的,基督的教會也需要合理的管理和使用錢財。教會財務很的重要性不可言喻。錢財能實驗一個人的品質。財務人員的選拔和任命,應以《聖經》中《出埃及記》第18章21節「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和《提摩太前書》第3章8至9節「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好喝酒,不貪不義之財;要存清潔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奧秘」為標準,嚴格選拔,嚴格管理。 財務主管、總會計和總出納不得相互兼任。財務主管、會計和出納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特殊親近關係的,應當迴避。第一節——財物來源   本教會所有收入應是按照聖經教導的原則,由信徒自由奉獻。不得以教會名義向個人或團體募捐或派捐。財務來源大致為如下幾個方面:1.信徒什一奉獻收入。2.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專項奉獻收入等。3.其他收入。主要包括退修(營)會等活動收費及奉獻、出租場地收入等。   第二節——財物使用  第一條:使用宗旨  本教會一切金錢的使用都應為實踐聖經的教導原則來使用。使用的目的是為著榮耀上帝。使用的效果是完成神託付給教會的使命,即持守神所託付的真理、傳揚上帝的道、建立基督的教會、牧養基督的門徒和見證基督的救恩等。 第二條:使用原則 第一款:按照聖經教導的原則。 第二款:為著福音使命的目標。 第三款:具體教會事工的開展。 第四款:教會章程規定之細則。  第三條:使用範圍    第一款:教會事工支出(傳福音及宣教)。 第二款:供應傳道人,聘用教會職工,外請講員費。 第三款:教會日常開支。主要包括:日用品消耗、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在五百元以下的物品)、差旅費(含出差住宿費、補助等)、交通費、資料費(含複印費、印刷費、刻錄費等)、慰問探訪費、禮品費、水電氣話費、郵寄運雜費、業務招待費(對教會外部人員)、伙食費、、維修費、培訓費、勞務費(含排版費、稿酬等)和其他等。 第四款:慈惠事業,救濟貧窮支出:(對因愚、因病、因殘、因災等而導致貧困的家庭進行救濟)。數目額度堂會開會決定。    第五款:專項支出(業務活動支出):主要包括房租支出(含物業費)、薪酬支出、退修(營)會支出、特別聚會活動支出、周濟支出、救急支出、助學支出和拓展支出等。 第六款:專項支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置支出)。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交通運輸設備、電器設備及辦公設備、文藝設備、辦公傢具和其他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其提供某種權利和利益的資產,主要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條:財物使用權不在個人手裡,應依據教會章程所制定製度,由堂會來施行。  第五條:若是教會章程沒有涉及和提及的財務收入或支出,應由堂會開會根據聖經原則和教會宗旨來處理。   第三節——財物管理  第一條:成立財務管理小組 第一款:財務管理小組三人組成:主管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第二款:主管不能兼任會計或出納的職務。 第三款:一人不能同時兼任會計和出納職務。 第四款:財務管理小組由堂會設立。 第五款:財務管理小組要向全教會負責。  第二條:財物管理人員資格    第一款:財務主管、會計、出納都必須是本教會會員。 第二款:財務主管、會計、出納都必須要有純正的信仰、良好的品德和美好的見證。    第三款:財物管理人員應由堂會開會決定,但須向教會報告。    第四款:財務主管須是堂會成員。 第三條:財務管理小組的許可權 第一款:財務管理小組屬於堂會的下屬部門,應在整體教會的事工上服從堂會的領導。 第二款:財務管理小組的職責範圍主要是管理,並沒有支配使用權。 第三款:凡是符合正常途徑,按章程和憑證的報銷,應給予及時報銷,不能故意或找借口推辭和拖延,更是不能拒絕。 第四款:若是有人出現無憑證報銷的行為,財務管理小組有權拒絕報銷,並要告知堂會。若是明知,還是去做,則是財會人員的失誤,教會應給予處罰。 第五款:若堂會成員有人出現無憑證報銷行為或是其它途徑不合規矩的行為,財務管理小組有權拒絕,並且要將此事及時報告堂會。 第六款:若是牧師出現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報銷行為,財務管理小組有權拒絕,並要將此事及時告知其餘的長老和部分資深的執事,長老應召開長老執事會儘快處理。 第四條:收入的管理 第一款:教會堂會(點)奉獻箱原則上應於每堂會(點)主日聚會後開箱清點。 清點時應有該堂(點)財會小組會計、出納和小組負責同時在場。 第二款:會計必須開具三聯收據,出納在收據「收款人」處簽字,會計在「交款人」處簽字,監督人在「收款單位公章」處簽字。會計留存存根聯,將記賬聯和收據聯交出納。三聯收據必須一次填制完成並按照序號開出。如果填寫錯誤或上、下聯不符,或隔號填制,應寫上「作廢」字樣,不得撕毀,並將存根聯保留在收據本中,將作廢的收據聯貼回存根聯後面,出納保管作廢的記賬聯連同正確的記賬聯等,以確保收據連號。 出納一般應在當天將奉獻款存入教會賬戶,若時間來不及最遲應於次日存入銀行。出納在收取奉獻款時,應在收據中註明收取的是銀行回單還是現金。 第三款:收到的專項奉獻,應單獨填寫收據。有關收據開具、奉獻繳存及使用、對賬和公布等依據上面的規定辦理。 第三款:收到的外幣奉獻,應單獨填寫收據。出納應及時將外幣兌換為人民幣後再存入教會賬戶。 第四款:出納要保留收入憑證到報銷日。收入憑證包括記賬聯(含作廢的記賬聯)和銀行存款回單。確認無誤後,應開具三聯收據,留存存根聯,將記賬聯交會計記賬,收據聯返回出納。如果出納填寫錯誤或上、下聯不符,或隔號填制,應寫上「作廢」字樣,且不得撕毀,並將記賬聯和收據聯一併保留在收據本中,以備查證。 第五款:對於教會或教會各部門接受捐贈的實物,統一由總出納開具三聯收據,總出納留存存根聯,將記賬聯交總會計記賬,將收據聯交捐贈單位或個人,並及時向教會總務部辦理入庫手續。 第五條:收據本管理 第一款:收據本由出納統一購置。購買收據本後,按順序在收據本封面右上角標明編號。 第二款:收據本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領用收據本必須進行登記。 第三款:設置收據本領用登記簿,由出納填開並保管。登記薄中應註明領取日 期、起至編號、領取人等信息。 第四款:財務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收據,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內容完全一致。作廢收據註明「作廢」按規定保存。 第五款:每本收據本填開完後應在封面填寫使用部門、起訖號碼、實際填開起止日期、作廢份數等,由會計和出納在封面簽字,並及時由會計存檔。 第六條:對賬要求 會計應定期(至少按季度)與各堂(點)收款人員核對奉獻收入情況,加強對賬工作,確保數據一致。  第七條:會計報表制度    第一款:會計記賬以人民幣為單位,時間以公曆為準。 第二款:教會一切賬目由會計負責核算,每季度整理出一份會計報表向堂會報告教會本月收支情況。 第三款:憑證,賬冊應列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若是電腦記帳應及時備份,以免因電腦中毒或其它原因而丟失數據。    第五款:有關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根據情況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教會財產及資金管理 第一款:教會一切財產和資金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 第二款:教會現金除日常開支預算內的周轉資金外,其餘的全部存入銀行。周轉資金由出納保管,其數目和開支情況由會計負責預算和登記。 第三款:教會一切現金收支由出納經手。牧師及教會職工報銷,領取生活費、慈惠捐贈、教會團契、事工小組等所需現金要到出納處領取。 第九條:銀行存款和提現 第一款:教會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摺(卡)和密碼應由不同人保管。特殊情況下,為確保日常報銷需要,在堂會許可下,密碼可以授權財務小組某成員得知。 第二款:銀行提現時出納應向財務主管書面說明提現原因,經財務主管簽字批准後,由存摺密碼持有人會同出納提現。教會日常周轉金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超過部分應及時繳存銀行。 第三款:出納應按月對現金和銀行存款進行盤點清查並與銀行存摺對賬,編製現金盤點表和銀行存款調節表,由財務主管審核簽字,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第十條:財務報銷制度 第一款:所有報銷費用都需要有報銷憑證。原始收據、發票等可作為報銷憑證。 第二款:需報銷者先將報銷憑證交由會計核實計賬後到出納處領取現金。 第三款:若出現無法有收據的情況,由當事人列出清單,交財務主管審批並簽名,再行報銷。若大宗開支或特殊開支,應申報堂會,由堂會開會個別處理。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標準: 1、因教會事工出差常態情況下應按此標準乘坐以下交通工具: 長途汽車——坐,或者卧鋪。 火 車——硬卧 輪 船——三等艙 飛 機——經濟艙 2、乘坐飛機應從嚴控制。單段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堂會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 3、乘坐火車,從當日晚6時至次日晨8時之間,在車上過夜5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購硬卧車票。 4、45歲以上人員可酌情放寬標準。出差住宿費及補助標準/一宿 1、一,二線城市,直轄市,省會級城市不得超過200元。 2、三線或者相仿的城市不得超過180元。 3、普遍標準140以下。業務招待費標準 1、按人均50元標準控制。可根據物價上漲適當調節。 2、從嚴控制業務招待費,確因事工需要對外招待的,應提前報堂會審批,說明宴請理由、招待標準等,並嚴格限制陪同人數。  第十一條:財務監督制度 第一款:教會設立查賬制度,對教會賬務進行每年一次賬務總檢查。 第二款:查賬組由長老、執事及信徒代表等成員組成。查賬組最少三人。 第三款:查賬範圍包括教會年度收支情況、報銷情況、賬務往來情況等。 第四款:若發現會計或出納有財務上的誤差,造成的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由堂會處理。 第五款:若發現會計、出納或財務主管有貪污、謊報、利用職權進行白條報銷等惡劣行為,教會就及時對其嚴厲懲罰。必須追回所有損失。情節嚴重者作開除會籍處理。 第六款:若發現教會牧師、傳道人等聖職人員,有不實報銷行為,應及時對其進行嚴厲處罰。根據情節進行警告、停工停餐等處罰。情節嚴重者可進行解聘和開除會籍處理。 第十三章.教會教產第一節: 教產的獲得本教會所有教產皆為信徒當納的十一和自願奉獻。第二節:教產的所屬本教會所有教產皆為全體會員共同所有。第三節:教產的類別教產包括一切教會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第四節:教產的備案  第一條:教會會員尤其是教會堂會成員均應當了解教產的具體情況。  第二條:教產既非所屬個人也不可能掛在所有會員名下。  第三條:在特殊情況下,教產應該落在堂會成員名下,他們更適合為全體會員代為保管。  第四條:教會新購入的教產都需要先經過詳細禱告,還應該經過堂會同意,必要時開會員大會投票表決。  第五條:比較大的或者很重要的教產購入和落戶時,應該有堂會成員在場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教產落戶人當在堂會成員面前簽署代管協議,簽名,宣誓。協議一式三份,牧師一份,自己一份,治會長老一份。  第七條:教產落戶人無論何時何地必須順服教會堂會對教產的另行安排。  第八條:教產落戶人有諸如死亡,遷居等一系列情況,教會務必收回教產。  第九條:教產應該分別由多人保管。萬不可將許多重大教產掛名在某一個人的名下。第十條:教會教產應該有保密策略。第五節:教產的轉移和變更。    第一條:所有教產都可以傳承。    第二條:所有教產的傳承過程需要經過堂會,需要合法的承接。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將教會教產據為己有。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者變賣教會教產。   第五條:教會如有解散等特殊情況教產需要捐助或併入其他熟悉的真教會。     教會紀律手冊 教會是永生神的家,是基督的身體,是聖靈的殿。教會的聖潔性不言而喻。教會是基督用自己的寶血所買贖回來的,是神的兒女聖潔和愛的團契。教會若不聖潔,就失去神的同在。若沒有彼此的相愛,又失去團契的意義。勸懲乃是出乎上帝的命令,所以我們勿要思想疏忽勸懲使罪人剛硬,而不施行勸懲。倘若那犯罪者出於驕傲與頑梗,忽略那若用正直之靈接受便可得著的隨之而來的各樣益處,教會治理者也不可因為會使許多人因此剛硬,他們的罪孽與危險因之增加,便憚於行使自己的職責,恰如福音使者不可憚於宣講福音一樣。我們既有責任保守教會的元首耶穌基督的名不被玷污以及教會的聖潔,又有責任以愛來挽回犯罪跌倒的弟兄姊妹。因此,我們需要施行勸懲,一方面提醒弟兄姊妹自覺地謹守遵行聖經的教導,使主的名在教會中得著當得的榮耀。另一方面教導弟兄姊妹,如何在教會中既能保守教會的聖潔,保護其他肢體,又能以愛來挽回被過犯所勝的肢體,使他們從罪中得著釋放,過聖潔的生活,生命在基督里得以重整和重建。 執行教會的紀律時,總有一些弟兄姊妹擔心我們這樣做會不會傷害那些犯罪的弟兄姊妹。有些犯罪的弟兄姊妹也認為教會執行紀律觸犯了他們的隱私;有一些肢體覺得他們若不悔改,像保羅那樣棄絕那些人是不是沒有愛心(因為那些不信主的人都接納他們,我們這樣做豈不是連不信主的人都不如,沒有他們有愛心)。我們當如何理解這些問題?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不是我們傷害了他,而是他的罪已經傷害了他自己和神的教會——基督的身體,以及為他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主。「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約10:10上)同樣,罪帶給我們生命的永遠是傷害和破壞,不僅是對犯罪的個人,也是對他所在的教會,更是對那造我們的生命又賜新生命的主的傷害。但罪時常讓人把這傷害自己、教會和主的責任推卸給別人或環境,有時甚至把責任直接推卸給神,正如犯罪後的亞當——「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創3:12)因此我們要充分地認識到罪帶來的傷害是多麼地大,並且不要把矛頭指向教會和教會的紀律。如果我們犯了罪,要誠懇地承認自己的過犯,不要向亞當那樣找那麼多的理由,更不要把犯罪的責任全部或部分地推給教會的牧者或其他的弟兄姊妹。亞當犯罪,永遠是他自己的責任(不能把這責任推給神或女人);猶大出賣主,也是由他自己來承擔犯罪的後果。由此可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誰傷害了誰,而是因犯罪而受到罪的傷害的人,要不要從因犯罪帶來的憂愁中生出懊悔來(林後2:5,7:9),並來到主面前謙卑地承認自己的過犯,得著神的赦免;又向著教會誠懇地表明自己在神面前的悔改,得著教會的接納,並以此來挽回罪帶給自己的傷害以及對教會的影響。 其次,執行教會紀律的目的不是為難他,揭露他個人的隱私,而是為了用真理里的愛來挽回他。不管我們是否指出他的罪,他若不悔改,罪和罪的影響仍在他的生命中。這罪不僅繼續腐蝕他的生命,而且最終會結出死亡的苦果(雅1:15),並蔓延到整個教會中,就像癌細胞一樣最終會擴散到基督身體的每個部位,影響整個教會。會有那麼嚴重么?是的。早期的癌症不就是一個毒細胞而已嗎?因此,指出他的罪並幫助他對付他的罪,正是出於對他的真誠的愛。「當面的責備,強如背地的愛情。」(箴27:5)正如醫生給患者拍X光照片,沒有人認為這是揭露患者隱私的行為,應該被禁止;為了醫好病,我們反而請求醫生拍照並全面檢查身體。因此,我們執行教會紀律,不是要為難他,揭露他個人的隱私,而是為了用真理里的愛來挽回他。這才是真正愛那人的表現和真正的愛的方式。因我們對他的愛不單是感情層面的,更是在真理里的。因此,如果你知道你的弟兄或姊妹在罪中(也許你是他的親人或最好的朋友),首先,你要進行勸導並鼓勵他找牧者交通,獲得牧者及教會的幫助,你不能任憑他繼續在罪中受苦。而且這樣的事情越早處理越好,因為剛犯罪時人內心裡都有痛苦的懊悔,心也較柔和,容易悔改;時間長了,在掙扎中熬過了因聖靈特別光照而懊悔和痛苦的那段時間後,人的心也就慢慢地剛硬起來,往往無奈地接受犯罪的事實並任憑其結果,到那時人一般不容易悔改。而且,犯罪之初容易挽回犯罪帶來的影響,越拖延越不容易挽回其後果(不是不可能,而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禱告和愛心及自身的努力)。其實犯罪帶來的心靈的剛硬常使人與神賭氣,並覺得自己能承受一切的後果,但可怕的後果到來時,人就往往把責任推卸給別人,並埋怨神不公平,因此越來越遠離神和他的教會。經歷過的人都可以流淚地告訴你:「你承擔不起那可怕的後果。」你若是他的朋友,應及早告訴牧者,並與牧者一同挽回他。「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仇敵連連親嘴卻是多餘。」(箴27:6)事實上,這並不是對朋友的傷害,而像是把有病的朋友交給那拿銳利的手術刀的醫生一樣,何況我們是把他交託給那真正的大醫生。因為我們都知道醫生的手術對癌症患者來講,不是殘忍的傷害,而是出於保護全身及其生命而採取的挽回措施。切記:「愛里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里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里未得完全。」(約壹4:18) 再次,教會雖然用愛心來竭力地挽回過他,他卻不肯悔改,那麼聖經的教導就是針對不同的情況,教會採取不同的態度:或者趕出教會(林前5:13),或者棄絕他(多3:10),或者留意躲避他(羅16:17),或者不和他交往(帖後3:14-15);等等。如果完全照著聖經的教導來待他們,我們是否沒有愛心?連不信主的人都接納這樣的人,我們是否不如他們有愛心?不是的,因為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我們又作為其上的肢體,所當表明的不應該是人自己的愛,而是基督的態度(或作基督的「面孔」),就是他已借真理表明的心意。為此,我們需要重溫愛的真諦,明白何為神的愛:「愛是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5下-6)這樣,我們以真理里的愛(而不是單以感情層面的愛)來對待那些不悔改的人,是叫他自覺羞愧(帖後3:6-15),好促使他悔改而與聖潔的神恢復親密的關係。歸根結底,執行紀律還是為了得著他,因為只有悔改才是真正從罪中得釋放的唯一途徑。 最後,我們當謹記主的話:「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三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18:18-20)只要兩三個人在神面前不放棄他而同心合意地禱告,神必垂聽他們的禱告而恢復那人。這是何等寶貴的應許!我們(教會)沒有理由放棄禱告——為那不悔改的人。儘管我們照著聖經的教導來對待他,但禱告上卻不能放棄他。正如撒母耳所說的:「至於我,斷不停止為你們禱告,以致得罪耶和華。」(撒上12:23上)因此,教會執行紀律時,一定要盡最大的、一切可能的努力來做挽回的工作;此後他還是不悔改,再按教會紀律革除會籍。從那以後,教會(包括你個人)唯一當作的努力就是禱告了。 壹.教會紀律的根據 1、被過犯所勝的弟兄(加6:1) 2、得罪弟兄的人(太18:15-20) 3、不按規矩而行的人(帖後3:6-15)(羅16:17-20) 4、犯了淫亂罪的弟兄(林前5:1-8) 5、陷在異端里和傳講異端的人(猶20-23)(提前6:3-5,多3:10-11)(約貳7-11)6、被控告的長老(提前5:19-21)貳.教會紀律的目的: 要理解教會紀律的目的,必須先明白罪給人的生命及整個人類帶來的毀滅性影響。主說:「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約10:10上)我們知道這盜賊指的就是魔鬼撒但,它「偷竊、殺害、毀壞」我們人生的工具就是罪,我們人生一切的悲劇都是因這罪引起的。罪奪去了平安及永恆的生命,帶來了死亡和無限之痛苦。罪不僅破壞我們自己的生命,也影響我們的子孫後代(出20:5,羅5:12,19),甚至帶來神對我們所屬的團體的審判(書22:20)。 1.對教會而言: 弟兄姊妹犯罪,教會若仍不執行任何紀律,這些罪必像面酵般發起來,至終影響和敗壞整個教會(林前5:1,6)。教會的紀律幫助我們除掉教會中的罪(舊酵),使教會成為聖潔的「新團」,這樣教會不但繼續作神的燈台,也使其他人免受這罪的影響(林前5:1-8);這也成為教會的警戒,使其餘的人懼怕(提前5:29),而不在他的罪上有份(書7:1-26,約貳11);同時讓教會堅守純正的真道,以免敗壞整體的信仰(提後2:14-18)。 2.對個人而言: 教會紀律的目的在於通過懲戒犯罪的人,挽回我們跌倒的弟兄和姊妹(林後2:5-11),使神和教會重新得著他(太18:15),使被罪破壞了的生命在基督里得以重建。 3.對社會而言:照著聖經的原則執行教會的紀律,可以保守教會在社會裡的美好見證(太5:13-16),因此可以避免神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提前6:1下,林前5:1上)。叄.執行紀律的對象:   提到教會要執行紀律,有人就會提出質疑。有些弟兄姊妹以主耶穌赦免犯姦淫時被拿的婦人的經文為依據,認為教會不應該執行紀律。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我們所事奉的主就是赦罪的主。但同一位主也是聖潔公義的,正如他赦免了人的罪之後通常警戒他們不要再犯罪了,恐怕遭遇的更加厲害。已經受洗歸入基督並參與教會團歧生活的人都應該在教會的權柄監管之下。正如保羅所說的: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林前5:12—13)。「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我如今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林前5:9-12)所以我們執行教會紀律的對象是已經信主並加入教會的信徒。肆.執行紀律之措施 1、建立紀律小組 如果在教會中發現弟兄或姊妹在罪中,而且是確實的,那麼,我們應當建立紀律小組。成員可以有教會相關負責人以及當事人比較敬重、信任和知心的生命成熟的少數的弟兄姊妹。紀律小組人數不宜多,免得當事人有一種壓力,這不利於當事人去面對和對付自己的罪;而且如果知道的人多了,當事人悔改後有時也難免不好面對,因為人總有軟弱的時候。紀律小組的成員都應該是生命成熟的弟兄姊妹。不然的話,有些罪對同樣軟弱的紀律小組成員來講會成為一種試探。而且,紀律小組裡若沒有當事人比較敬重、信任和知心的弟兄姊妹,當事人就不容易敞開自己,甚至當紀律小組接近他時,他有可能逃避而離開教會。這樣就無法達到挽回他的最終目的。紀律小組應當放下對當事人的任何成見(提前5:21),盡量多聆聽、多了解並確認所了解的情況,免得帶著先入為主的觀念或成見去處理。還有,紀律小組要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同心禱告並交通後,制定相應的紀律執行方案。特別要注意的是,在整個紀律執行過程中以及事後,除教會中公開對付的罪以外,紀律小組成員必須加以保密,絕不能向小組外任何人披露。更不應該私下向一些人透露。這是紀律小組的保密原則。 2、進行勸導工作我們應當承認他是我們的弟兄,而且我們的目的不是為了定罪,而是為了最終能夠挽回弟兄(林後2:5-11)。因此,我們應當存著挽回之愛心(帖後3:9-15),以溫柔的態度(加6:1),指出他的罪來。任何對他的成見和情緒都會影響我們從罪中挽回他。對於私下的罪,挽回的步驟可以參考馬太福音18章15至20節的主的教導。如果當事人願意悔改,我們對他應存完全赦免的心(林後2:5-11)。 3、做出懲戒決定教會在勸導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弟兄姊妹犯罪的事實,按聖經的原則並依據教會紀律,對犯罪的弟兄姊妹做出懲戒決定,並告訴當事人。同時,我們也要體諒那些願意悔改但還不敢面對和承擔自己行為責任的當事人,我們應當多多地鼓勵他們。因為,當他們真的願意去面對犯罪的後果並承擔自己行為責任的時候,神會賜下承擔的力量並開一條出路。就像經上所應許的:「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對那些願意麵對和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我們應當盡我們所能的來幫助他,繼續不斷地幫助他,直到他完全恢復。這是跟進的原則。這樣的跟進有幾個方面的益處: 首先,跟進的工作使當事人可以得到從聖靈及跟進小組來的印證,肯定自己已經遠離罪,過犯已被赦免,因而不再受良心的控告,可以坦然跟隨主。 其次,跟進會幫助當事人更警覺自己的軟弱,在生命重整期間,雖有試探,卻謹慎自己不再犯罪,這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保護。 最後,跟進會督促他結出悔改的果子,以行動證明真誠悔改,因而重建別人對當事人的信任。 4、對付所犯的罪對於那些已經在教會中產生一定影響的罪,教會必須正面對付(多1:13),因為對付罪是挽回他的唯一途徑,而且這樣才能挽回教會的見證。教會要根據犯罪的輕重和給教會帶來的影響,以及當事人的靈命程度,在教會中的職分或所負的責任之輕重,決定在哪些範圍內對付罪。 教會對付罪的總的原則是:在罪帶來的影響範圍內公開對付。比如,當事人確實已經明顯悔改,而且他所犯的罪隻影響了教會中極少數的人,倘若過犯被公開,令他名譽受過重或不必要的損害,反而會對他自己和教會造成不良的影響,這樣的情況不宜在整個教會中公開對付,只需在已經知道的極少數的弟兄姊妹面前對付即可。假如有些弟兄姊妹後來知道此事了,紀律小組應在私下(不是公開或聚會的場合)向他們轉告當事人的悔改和教會的接納,並希望他們也向他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並保守秘密;如果當事人所犯的罪已經影響全會眾,甚至影響到社會,那他應當在整個教會中公開表明他的悔改,教會也當眾表明教會的接納。如果是需要讓會眾特別防範的罪,如異端邪說(羅16:17,提後2:16-18),就務必要提醒全會眾防範那些異端邪說,而且還要正面地教導真理,指出異端的錯謬。 5、表明完全接納 對那些真心悔改的人,或者說已經結出了悔改的果子,顯出生命已經恢復的人,我們要完全接納,就像神接納我們一樣,從此也不要再記念他的過去。 伍.執行教會紀律的內容一.有關婚姻的教會紀律 1、有關婚姻的聖經真理 A、婚姻是神親自設立的制度(創2:21-25,太19:4-6)。 B、婚姻滿足夫妻彼此的需要(創2:18,林前7:1-5)。 C、婚姻可以得著敬虔的後裔(瑪2:15 上,創1:26 上,27-28 上)。 D、婚姻預表基督與教會的聯合(弗5:31-32,弗5:24-30)。 E、婚姻是二人一體的完全聯合: 1)二人一體是婚姻的本質,是神的設計(創2:22-25)。 2)二人一體是兩個生命的聯合,是不可分割的:(可10:2-9/ 參考林前6:16,18)。 F、婚姻是不能背棄的神聖盟約: 1)婚約是神聖盟約(瑪2:14 中)。 2)神恨惡一切破壞婚約或離棄配偶的行為(瑪2:13-14,16)。 3)舊約時代破壞神聖婚約者必要付出死亡代價(申22:22-27)。 G、主耶穌在新約中重申婚姻作為盟約的神聖性(太19:7-12)。 2、婚前/婚外性行為 A、性行為應該只限於婚約下的夫妻之間(創2:24,林前7:3-5)。 B、不在婚約之下的性行為都被定為淫亂: 1)聖經稱婚姻以外的性關係為「 淫亂」 (林前7:1-2)。 2)嫁娶可以避免個人慾火帶來的淫行(林前7:9)。 3)神必要審判苟合行淫的人(來13:4)。 C、舊約時代婚前犯淫亂遭受懲戒(申22:13-21)。 D、婚前已發生性行為二人最好進入婚姻(出22:16-17/參考申22:28-29)。 E、為避免婚前性行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對未婚之男女(包括戀人)同住一室,過著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卻自稱沒有越軌行為,皆作同居論。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會將彼此陷入性的試探(林前7:1-2,5 下)。 3)基督徒應逃避少年的私慾,脫離情慾的試探(提後2:22,21)。 4)基督徒當以無虧之良心及清潔的生活為這世代做光明的見證(提前1:5,提前1:19,林後8:21)。 F、信徒的婚前性行為及未婚同居應受教會紀律懲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為及同居應接受教會紀律懲戒:a. 接受勸戒/ 認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為,並且願意結婚者:停止事奉半年或直至結婚為止,停止聖餐半年或直至結婚為止。有婚前性行為,而不願意結婚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沒有經長時間的考驗和見證,不得使其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願意終止同居關係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結婚為止。b. 經勸誡後仍繼續同居或有婚前性行為/ 不肯認罪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c. 無辜者:被誘姦或被暴力強姦者則為無辜受害者,應受保護及輔導(申22:25-26)。 2)其他原則:a. 當二人發生了性關係後,除了悔改以外,還要考慮兩個人是否要結婚。b. 舊約要求人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交合後要娶她為妻(除非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兒給他)(出22:16—17)。這才是人在神面前對自己的行為和自己所傷害的對方負責任的態度和做法。而且,這樣的行為既然已經對將來的配偶造成了傷害,也已經破壞了未來的婚約,兩個人結婚其實也是對兩個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c. 當然我們知道,二人成為「一體」,是包括身、心、靈的合一。倘若二人沒有成熟之感情基礎,而單以肉體的基礎而結合,也會帶來婚姻的悲劇。因此,兩個人需要一起積極地面對,並接受輔導,盡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後還是要分手,那麼更需要徹底的悔改和剪斷過去的行為所帶來的影響,若不然這些都會深深地影響將來彼此的婚姻。d. 若二人已經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礎,便應積極安排結婚。 G、信徒的婚外戀及婚外性行為應接受教會紀律懲戒: 1)接受勸戒/ 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經勸誡後仍繼續婚外戀情及婚外性行為/ 不肯認罪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離婚 A、死亡是解除婚約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離世,就意味著他們的婚約自然解除(羅7:1-3,林前7:39-40)。 B、姦淫是破壞婚約的非正常途徑——夫妻某一方犯姦淫,就意味著他們的婚約已被破壞(太5:32 上/ 參考申22:13-27)。 C、信仰是釋放配偶唯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執意離開之情況下可以讓他(她)離開(林前7:12-15)。 D、因生命受威脅(配偶有精神疾病或者暴力導致的生命危險)和信仰受引誘(配偶入異教或異端)應酌情處理。(拉10章)。 E、凡離棄配偶再婚就是犯姦淫罪(可10:11-12)。 F、摩西准許人離婚是因人的剛硬: 1)摩西准許以色列百姓寫休書離婚(申24:1-2)。 2)主耶穌解釋摩西准許以色列人休妻(離棄配偶),是因為知道人心剛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錯誤,避免引來更大的問題(regulation of wrongs)(可10:2-8/ 參考太19:3-9)。 3)宗教改革後基督教會對離婚的傳統立場——既尊重主的原則,又考慮人剛硬之因素:※ 威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四章6 條:人的敗壞雖然有利於辯護的傾向,想用不正當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但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民事長官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離婚當遵照有秩序的手續公開進行,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 G、神的心意是修復已破壞的婚約 1)離婚是一種消極的准許,並不是絕對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饒恕和愛來積極挽回破碎的婚姻。(林前7:10-11) 2)從神與以色列的關係看之,神雖然審判背棄盟約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終仍赦免他們,且仍盼望他們與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關係上,縱然產生困難,仍須要以「 赦免」、「 和好」 為目標。(結16:59-60,62—63/ 參考何1:2-3,4:1-5) H、背棄婚約者應受教會紀律懲戒: 1)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離婚者,不必受到教會紀律之懲戒:a. 配偶犯淫亂而離異(太19:9);b. 不信的配偶執意離開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林前7:15);c. 配偶堅持離婚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 2)背棄婚約者,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a. 因犯淫亂而破壞婚約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但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b. 非淫亂但背棄婚約而離婚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而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指引:a. 對婚姻失敗的人,教會應同情和諒解,並給與必要的輔導。b. 離異後與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24:1-4,耶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離開現配偶來重修原來的婚姻,應仍守現婚姻。 4、再婚 A、原配偶已離世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配偶離世,意味著他們的婚約已解除,因此活著的一方就可以在主裡面自由再婚(林前7:39)。 2)聖經告訴我們,配偶離世後,若常守節更為有福(林前7:7-8,39 中-40)。 3)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B、原配偶犯姦淫而離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原配偶犯姦淫而離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威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四章5 條:結婚後犯姦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2)離棄當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聖經原則這等於原配偶犯淫亂的罪),或者原配偶離棄當事人後犯淫亂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可10:11-12)。 3)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C、夫妻離異後雙方都未進入新婚姻之情況下要復婚:可以重修原婚約而復婚。 1)夫妻離異後都未曾進入新的婚姻,他們可以重新修復原婚約,這是神所喜悅的(林前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能離棄新配偶來重修前婚姻,仍須守著現婚姻(申24:1-4/ 參考耶3:1)。 3)此種情況下的再婚(復婚),屬於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當教堂內舉行婚禮。 D、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信主前我們都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3/參考多3:3,林前5:9-10,林前6:9 下-11 上)。 2)當我們信主時神就赦免我們一切過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並在基督里給了我們新生(林後5:17)。 3)當我們信主時,雖然我們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們對婚姻的責任未被完全免除。因此,在我們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我們認為,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信主後應積極尋求複合,若不能複合,仍要按再婚之聖經原則處理。」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因原配偶離世或再婚而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我們相信:作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締結新婚約。因此,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當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E、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因神的憐憫許可其再婚,但再婚當在原配偶離世或者再婚之情況下。 F、非淫亂原因離棄配偶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再婚:因離棄配偶而離異者,為離棄原配偶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但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不合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①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②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G、因淫亂罪破壞婚約而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原破壞婚約者為破壞前婚約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但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明顯違背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①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②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5、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 A、男與女的結合乃神創造之本意,是神對婚姻的設計,同性戀則有違這創造本意(創2:21-25)。 B、神造萬物各從其類,並且同類生命透過性繁衍同類,同性戀則有違這生命規律(創1:11-12,21,24-25)(創1:26-28)。 C、夫妻結婚其中一主要目的乃生兒育女,得著敬虔的後裔,同性戀則有違這目的(創1:27-28,瑪2:15)。 D、舊約聖經直接指出同性戀乃可憎惡之罪,招致神的審判,所多瑪毀滅就是證明(利18:22,24-30,利20:13,創18:20-21,19:4-8,23-25)。 E、在新約中保羅也清楚指出同性戀乃神任憑下的極端放縱情慾之罪惡,會在自己身上受報應(羅1:24-27)。 F、信徒若有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應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同聖經的教導、不認罪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G、同性戀者在基督耶穌里完全可以得到恢復獲得新生 1)基督耶穌里有真正的新生!(林前6:9下-11)(林後5:17) 2)愛心的輔導和跟進是良藥! 在悔改者接受教會紀律懲戒期間,跟進小組應定期約見和跟進,並加以輔導。教會不可藐視他/她,反要多關心、鼓勵他/她,使他/她融到教會中來,借著神的話語和肢體的扶持更有效地在基督里恢復自己。 6、信徒與未信者結婚 A、人類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權下(以分別善惡樹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賜福的(創2:16-18,創1:28 下)。 B、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義在於彰顯基督和教會的關係,這當然以夫妻雙方信主為前提(弗5:22-33)。 C、摩西律法嚴格禁止神的選民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立約或是結親,免得他們轉離不跟從主(申7:1-6)。 D、在舊約中神多次責備以色列人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結合,神僕人們也為此發出警告(瑪2:11-12,尼13:26-27 / 參考拉9:1-2)。 E、在新約中保羅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顯然與不信者結婚不是神的旨意(林前7:9)。 F、教會對與未信者結婚的信徒及他們婚姻的態度: 1)我們應當教導信徒來明白與不信者結合是神所不喜悅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認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沒有從神赦免來的清潔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無法活出那神聖的愛(提前1:5)。 2)聖經既然不認同信徒與不信者的結合,此種婚禮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此外信徒一方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3)我們雖不認同信徒與不信者結婚,但尊重和接納他們的婚姻(來13:4),並且應保持對新婚家庭的聯繫與關懷,引領二人參與教會生活,協助信徒帶領配偶信主。 G、若是信徒已經與不信者結婚了,那麼不可因對方不信而離棄配偶,當以盟約來持守(林前7:10-14)。二.有關生命的教會紀律 1、有關生命倫理的聖經教導 A.起初神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了人(創1:26-28,弗4:24)。 B.神對人的創造是一個奇妙的創造(詩139:13-16)。 C.在神的眼中每個生命都極其寶貴,甚至勝過全世界(太16:10-14,太18:26)。 D.凡殺害生命的神必奪取他的生命: 1)律法頒布前神早已命定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創9:6)。 2)神在西奈山上親自頒布十誡,清楚告誡人不可以殺人(出20:13)。 3)雖不是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但在其上有份的應承擔其罪(出21:28-29,申22:8)。 4)神以以牙還牙的公正審判來保護被傷害的和被冤枉的(利24:19-22,申19:15-21)。 E.神以基督的光照亮生在世上的每個人(約1:4,9)。 F.神借他愛子的犧牲向人類顯明了他的愛(約3:16,羅5:8)。 G.主耶穌在新約中解釋律法時表明恨人也是罪(太5:21-26)。2、墮胎 A.定義:用人為或非自然方法刻意干擾或終止胎兒由成孕一刻開始的繼續生長及出生作墮胎論。 B.胎兒雖沒有發育成型,但他完全擁有神造生命的一切特徵,墮胎就是殺人,與殺害成人無異。 1)兒女是神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127:3)。 2)每一個生命都是神奇妙創造之結果(詩139:13-17)。 3)腹中的胎兒也具有屬靈生命之特質。a.胎兒在母腹中已有罪(顯出人與神關係之特質)(詩51:5)。b.胎兒在母腹中能夠分別為聖(耶1:4-5 / 參考 士13:3-5,加1:15-16上)。c.胎兒在母腹中可以被聖靈充滿(路1:15-17,路1:41-45)。 4)律法表明傷害腹中胎兒的也必須以命償命、以眼還眼(出21:22-25)。 C.墮胎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特殊情況:a.治療性墮胎:當孕婦性命受危害而必須放棄胎兒者,無須接受紀律的懲戒。b.因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成孕者,也應讓嬰兒出生。教會必須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如物色他人領養等)。c.因計劃生育等國策導致的強制墮胎無需接受紀律的懲戒。d.因非自願性行為(如遭強暴等)而成孕者,教會須提供適當輔導。e.墮胎帶來身體和心靈的極大傷害,需要時當事人應接受輔導。3、安樂死 A.定義:應無法救治之病人為減輕精神及軀體痛苦提出的要求,用藥物等非自然的人為方式幫助其結束生命皆作安樂死論。 B.聖經清楚表明無人有權掌管或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樂死屬於殺人罪。 1)凡事都有定期,人生的一切皆在神的安排和掌管之中,包括人的死和生(傳3:1-2,9-11,14)。 2)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也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不管自己的還是他人的(傳8:6-9)。 3)聖經表明幫助結束痛苦中將要死去之人生命的,也算殺人,要以命償命(撒下1:6-10,14-16)。 C.實行安樂死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一般建議:醫院確診病人確實沒有任何生還可能的情況下,而且治療對病情沒有任何作用,只是加增肉身的痛苦。這時候,停止治療,使病人完全處於自然的狀態,這是可以接受的。但我們也願意提醒大家,倘若可行,在神所賜生命的寶貴以及作為親人的份上要儘力,免得將來陷入無限的後悔和痛苦之中。因為我們發現,不少曾經因為無希望而人為終止親人治療的,後來卻陷入深深的內疚及悔恨之中,這種痛苦甚至會伴隨他的一生(若發生此種情況應接受輔導)。三.有關信仰的教會紀律 1、拜偶像及迷信 A.聖經嚴禁拜偶像及迷信的行為 1)聖經嚴厲警戒不可雕刻、鑄造或立偶像,也不可跪拜那些像,不可侍奉它(出20:3-6,利26:1,民33:50-52)。 2)聖經嚴厲禁止迷述、交鬼、占卜、觀兆、行邪術、巫術、過陰、把兒女獻給偶像等(利20:1-7,申18:9-13)。 3)聖經清楚表明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是與鬼相交(林前10:20)。 B.聖經教導我們偶像算不得什麼,但拜偶像的必遭致神的憤怒審判 1)偶像算不得什麼,拜偶像的愁苦必加增,且遭致神的審判(詩135:15-18,詩106:36,16:4上,代下24:18)。 2)神的百姓當遠避偶像,應當敬拜侍奉獨一真神、獨一之主!(詩115:1-18,約壹5:18-21) C.拜偶像的或迷信的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建議:犯此行為者,一般信仰根基薄弱,應讓其重新接受基本信仰之教導。 2、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假道理 A.在神百姓的歷史上假先知迷惑人使人偏離神和神之道的工作從未停止過。 1)舊約時代神早在律法中提到假先知將起來迷惑百姓(申13:1-5)。 2)主耶穌提醒門徒防備假先知,末後時代更是要警醒(太7:15,太24:11,23-25)。 3)使徒時代已經出現許多假先知迷惑神兒女偏離真道(彼後2:1,加1:6-9,提後2:17-18,約貳7)。 B.聖經教導我們應當抵擋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假道理的人 1)異端的本質就是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前6:3-12上)。 2)一切的靈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約壹4:1)。 3)傳講異端者他們常專好問難、爭辯言詞,我們不可為言語爭辯(提後2:14)。 4)我們不僅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也要駁倒在假道理上爭辯的並責備他們(多1:9-13)。 5)保守自己常在主里,以智慧的心挽救陷在異端里的人(猶20-23)。 6)傳播或陷在異端里的人,只要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多3:8-11)。 7)不要在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者的惡上有份(約貳9-11)。 C.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3)其他建議:對於傳講、實踐,或協助宣揚與所在教會信仰立場不同的觀念的教牧同工或信徒,教會應請他們轉到與其信仰立場一致之教會事奉,免使教會產生分裂。四.其他方面的教會紀律 1、貪婪、吸毒及酗酒等 A.貪婪、吸毒及酗酒的定義: 1)貪婪:存貪得無厭、僥倖的心態並做出相應的行為。 2)吸毒:習慣濫用藥物或其他化學物品以求達至快感者,並依附與它,不能自拔。 3)酗酒:常過量飲用酒類飲品,以至身體失控。 B.有關貪婪、吸毒及醉酒的聖經教導: 1)聖經明顯指責貪婪與拜偶像的罪同樣嚴重,又指出貪婪是萬惡之根(弗5:5,提前6:9-10)。 2)聖經清楚教導信徒應保守基督里的自由,不可放縱情慾,也要愛護自己的身體(加5:13,弗5:29)。 3)聖經警告不可荒宴醉酒(弗5:18,林前5:11)。 C.貪婪、吸毒及酗酒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一般建議:對認罪悔改者,安排輔導,此等習慣性行為必須長時間引導鼓勵。 4)其他有關原則:我們不贊成任何有害身體之行徑,例如吸煙、暴食,接觸不良意識之媒介。 2、貪污、賴賬、敲詐、賄賂及偷竊等 A.貪污、賴帳、敲詐、賄賂及偷竊的定義: 1)貪污:利用職權竊取公家錢財,且自己保存,不肯歸還,或非法用公家錢財謀私利益。 2)賴賬:存心破壞雙方協議,或不承認明確之賬目,或借而不還,致使另一方蒙受損失。 3)敲詐:利用勢力或職權索取利益,剋扣工資。 4)賄賂:非法提供利益(不論金錢、服務或權利)或收受該等利益。 5)偷竊:未經物主授權或許可拿取、使用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B.有關貪污、賴賬、敲詐、賄賂及偷竊的聖經教導: 1)律法將偷盜、欺騙、說謊、起假誓並列,四者同屬於虛假一類的行動,均褻瀆神的名(利19:11-12)。 2)十誡及新約都指出不可偷盜,倒要親手勞力作正經事,就可有餘,也可分給缺少的人(出20:15,弗4:28)。 3)主耶穌也清楚指出欠債者應趕緊「還債」,不要久久拖延而使債主懷怨,也不要因此把自己陷入不自由里(太5:25-26)。 C.貪污、賴賬、敲詐、賄賂及偷竊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建議:儘快在督導下還清所有債項。      3、說謊,看色情書刊(影像),賭博等    A.慣常說謊,看色情書刊(影像),賭博等的定義:    1)慣常說謊:為私慾的緣故而虛構事實,常常說與事實相悖的話。    2)看色情書刊(影像):瀏覽或者觀看一切能勾引人非正常進入肉慾的圖片,影像和書籍。    3)賭博:為了牟利的緣故陷入數額相對較大的金錢或物品的賭局中。   B.有關說謊,看色情書刊(影像),賭博等的聖經教導。    1)說謊:聖經明令禁止說謊,並且認定說謊者之父為魔鬼。(利19:11 約8:44啟21:8)    2)看色情書刊(影像):基督在闡釋神的律法的時候,明確的指出心靈意念的犯罪是罪行之根。所以基督徒當保守自己心靈和言語還有行為上面全然聖潔。(太5:28)    3)賭博。基督徒在重生時獲得了寶貴的自由之身,他相對於罪惡而言有中性的自由,賭博是犯罪。(林前6:12)      C.說謊,看色情書刊(影像),賭博等當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建議:儘快在督導下還清所有債項。   4、不按規矩而行 A.聖經里列舉的一些不按規矩而行者: 1)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的弟兄(太18:15-20); 2)自己不做工而依賴別人而生活的弟兄(帖後3:6-16); 3)誘惑老實人的心來滿足自己肚腹的人(羅16:17-20)。 B.教會對不按規矩而行者的態度: 1)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的弟兄:a.實際表現:傷害了別的人不向對方認罪。這種傷害包括因撒謊、欺騙、誣陷或有意隱瞞而帶給別人的傷害。b.解決方法:「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太18:15-17上)c.不認罪者:「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太18:17下)意思就是,把他當作還沒有真正悔改信主的人來看待;所以他需要的是真心悔改得生命,因此我們應為他的悔改得生命來禱告(太18:18-20)。 2)自己不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的弟兄:a.實際表現:不做工(甚至不肯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也就是說,白吃人的飯,而讓其他人受累。比如,自己不做工,也沒有還錢的能力,但靠借錢來維持生活。這樣的人雖然自己什麼工都不做,反倒常常專管閑事(帖後3: 6-11)。b.解決方法:「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我們靠著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帖後3:10下,15)c.不聽勸者:「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若有人不聽從我們……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3:6下,14-15) 3)誘惑老實人的心來滿足自己肚腹的人:a.實際表現:離間弟兄姊妹間的關係,叫別人跌倒,背乎所學之道;不服侍我們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羅16:17-18)。b.處理方法:「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羅16:17下) 4)其他原則:針對(2)和(3)中的不按規矩而行的弟兄,教會要施行紀律。但千萬不要以為,我們不應該借錢給急需的人或不該幫助那些真正缺乏的人。幫助急需或缺乏的人,是我們基督徒當盡的本分(太6:42,羅12:13,來13:16)。但教會的紀律不是要禁止或限制這些愛心的行動,而是要在教會中提醒和防備對弟兄姊妹無原則的愛(實際這不是愛),因為這樣做反而使他們越加依賴人而更加懶惰,甚至淪落為利用別人的愛心而度日的「遊手好閒」之人。因此,這些不按規矩而行的弟兄姊妹,在他們還沒有在實際的生活中結出堅實長存的果子以前,應禁止他們承擔教會的任何事奉。因為他們需要先學會管理自己,負起自己生活的基本責任。 5、控告長老 A.控告長老的定義:教會的長老被控告為犯了罪(在這裡教會長老泛指教會帶領人——牧師、長老、傳道、執事等)(提前5:19-22)。 B.接受控告長老呈子的聖經原則: 1)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2)因為教會帶領人的問題(無論是否真有其事)足能影響整個教會陷入混亂,為了防止撒但對教會的攪亂,沒有確鑿的證據(就是兩三個見證人),教會就不應該接受控告長老的呈子。 3)若有確鑿的證據(就是兩三個見證人),教會必須接受這呈子,並且儘快地去對證和處理,而不是迴避或包庇。 C.長老犯罪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1)在眾人面前責備犯罪的帶領人,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 2)嚴格地按照教會的紀律來處理,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 3)其他原則:為避免生命中有破口但尚未顯明的人被選為長老,在教會中按立長老尤需慎重(提前5:22,24-25)。6、其他原則: 根據社會的發展會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形或者發展出許多各式各樣的罪孽,本手冊不可能把所有當施行懲戒或者加以輔導的罪都羅列開來,故而本堂會需要針對不同的事情,不同的罪孽和情形本著聖經已經啟示的原則和必然的結論加以解決和處理。    附:宣誓內容:     1.我願意在眾人面前公開承認我的信仰並一生持守聖經的真理?     2.我認同本教會的信仰立場和遵守本教會治會章程?     3.我接受本教會的牧養、教導、勸誡和管教?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本教會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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