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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舉:對陳勃杭文的質疑

在「共識網」(2014年1月12日)上看到陳勃杭之《方紹偉冷酷實證方法論的失誤》一文,從其對方紹偉「冷酷實證方法論」的批駁言語,暴露出不可取的思想傾向。

  陳對學術研究主張「實用主義」立場,輕視思想反思,提出所謂「價值-行動」模式,視學術為「行動」的鼓噪術,使其成為「奮鬥者」(行動者)的精神撫慰劑。陳相信「實用主義」「價值-行動」論,認為學術只要製造「價值」就可以不管「價值」的性質和動機(他反對實證),只要是「價值」即可,然後交付行動(「奮鬥者」)。而相信,是思想的終結,進而是學術的終結,所以陳就不可能再相信另一種他並不相信的學術。陳的思想傾向是反對對思想進行反思,搞學術庸俗化、虛無化,讓學術成為「奮鬥者」的附庸,導致思想踏上了不確定的險途。方的「冷酷實證方法論」,試圖進行純粹思想理由的分析和反思,反對價值預設,反對「規範衝動」。故陳無法理解,陳認為那隻不過是「冷酷」的、「僵硬」的、不「樂觀」的、「絕望情緒」而已。所以陳對方的學術橫豎看不順眼,誤讀、誤解也就產生了。  不僅如此,陳文本身存在的問題也很突出。原本是要批評「冷酷實證方法論」,卻並不對方法論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而是指責方「未將事實-價值兩分貫徹到底」,論據難以成立,事與願違;批駁「規範衝動」,也不對此概念進行考察,不深入思考,混淆規範與價值的區別,把規範和價值都理解為「規範衝動」,由此得出規範衝動創造歷史,「一切歷史都是規範衝動的歷史」的結論難免盲目,毫無根據;為了急於否定方的「冷酷實證方法論」,不假思索便提出「三重結構」論來替代「冷酷實證方法論」,更純屬一廂情願,因為其對「冷酷實證方法論」的實質存在根本性誤解,「三重結構」論取代不了「冷酷實證方法論」。  綜上看,陳不僅有思想傾向上的錯誤,文章本身也存在明顯的邏輯與事實性錯誤,對「冷酷實證方法論」的批評沒有道理。  下面從三點對陳的問題進行質疑。  一、方是否將「價值-事實二分貫徹到底」不能說明什麼  陳認為方在運用「冷酷實證方法論」時「未將價值-事實兩分貫徹到底」,想以此來證明「冷酷實證方法論」的不足。這裡出現的問題很明顯,即使方真的存在運用方法論時「未將事實-價值兩分貫徹到底」的現象,也不能說就是方法論的問題,這個邏輯很簡單,遺憾的是陳為了急於得出結論,連這麼簡單的邏輯都忘了。方使用方法論時,方法論是工具,若方未能盡工具所能,沒有「貫徹到底」,錯在方不是方法論。陳為何會揪住方運用的工具不放呢?這值得深入分析一下。陳可能認為,連方自己都「未將事實-價值兩分貫徹到底」,那方的方法論肯定有問題。這恰是混淆了方法論與方的區別,認為他們是合二為一的。陳未能理解,理論一旦形成,就獨立生成了意義,是人面對的存在(人創造的存在),一個理論事實,其合法性來自內在邏輯的合理性,使用的合理性在於對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把握。一個是理論合法性問題,一個是實踐合理性問題,兩者不能互換。理論是分析的對象,需要邏輯去檢驗;運用問題是觀察的對象,需要用理論去衡量。陳企圖用實踐問題取代理論問題顯然不合法不合理。  再回到陳文中,陳不僅批錯了對象,連對方「未將事實-價值二分貫徹到底」的指責也不能自圓其說。陳文說懷疑方「隱含的價值負載」,「有選擇性的挑選了事實」,從方文中嗅到的「情緒」,加上從方文中剝離出來的「中國人骨子裡就是崇尚暴力,崇尚權力的人」,「中國人骨子裡就是缺德(缺乏公德)的人」,「自由民主近些年不可能實現」的語句,就想證明方「未將事實—價值兩分貫徹到底」、有「價值判斷」,顯然不確鑿。陳文所說的,「隱含的」,「情緒」屬個人主觀猜想,無意義,忽略不計;後幾句倒可以分析一番,看看能否作為證據。通常事實性語句以「是什麼」為表述形式,價值性語句以「應該是什麼」為表述形式。方這幾句話明顯符合事實性語句的表達形式,屬於描述性語句,不是價值性語句。價值雖然是從事實中生長出來的,卻無法由價值還原為事實,根本做不到。陳顯然沒有認識到兩者的區別與不可互換性,不知道事實判斷推論不出價值判斷。依據不準確的證據就認定方也搞價值預設,斷言方「未將事實-價值兩分貫徹到底」,沒有任何依據。  陳犯此錯誤的原因,主要源自對「事實與價值兩分」的不解。「事實-價值兩分」意指:第一,你可以從「價值的事實」中推導出價值,卻不能從「非價值的事實」中推導出價值;第二,價值中立是不可能的,但「評價中立」卻是可能的;實證描述的「評價中立」當然也包含著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但「評價中立」一方面可以相對分離於價值認同和價值主張,另一方面還包含著對任何價值立場的反思。陳對「事實-價值的兩分」沒有認真思考,就把事實判斷當成了價值判斷,並以此為據,草率下了結論。  陳得出此結論的另一個原因也可能是對方的那些語句不滿,認為方的判斷不夠準確,是「隱含了價值負載」所致。可惜陳未指出方的價值隱含是什麼、在何處,沒找到方有價值判斷的直接證據,也沒有進行邏輯推論,憑一時個人情緒就誤以為方「未將事實-價值兩分貫徹到底」,這明顯不合法。  殊不知,即使方的上述言論不準確,也改變不了它們是事實判斷語句的性質,準不準確只是個度的問題,而社會科學本意並不要求像自然科學那樣準確無誤,只要基本性質符合即是事實。  二、對「規範衝動」的誤讀  陳認為方說某些人規範「規範衝動」是「誤傷」了一些人,他認為「規範衝動能夠創造事實,創造歷史」,所以他要專門「為規範衝動辯誣」。陳之所以如此,是對「規範衝動」的誤讀。  首先陳未能理解「規範衝動」批評的不是規範,而是那些未經過反思,未經過嚴格批判,不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可疑的規範主張。分析問題時不當的規範假設,會影響人們對事實判斷的行為。目的是提示人們對規範主張要保持戒備,力避那些拒絕反思掩蓋事實的「規範衝動」。反映在認識上,往往暗藏規範主張,分析問題遠離事實真理;反映在行動上,往往一意孤行,瘋狂實踐,大肆宣傳,具有欺騙性。當年日本軍國主義,希特勒,文化大革命都是這樣做的,給人類帶來了無窮的災難!陳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究其原因是他認識上存在的幾點錯誤導致,把規範和價值混淆,把規範與價值的關係混淆,把價值與真理性價值混淆。規範是約束性的,價值是理想性的,遵守某條規範不一定要帶有某種價值,但價值一般都帶有規範含義。規範自身不分好壞,只有規範服務與價值時規範才有了價值傾向,規範非但沒有價值含義而且也無道德屬性,因為人們遵守某個規範就自然放棄另一個規範,只所以放棄是因為新的規範能給他帶來更大的利益,這是冷酷的真理。人們遵守規範不是為了做好事,而是為了避免社會懲罰,所以規範沒有什麼道德意義。規範只有服務於價值,價值符合真理時規範才值得去追求。兩者的關係較複雜,陳沒有認真對比思考,是造成其混亂的原因。比如他認為耶穌,曼德拉,甘地都是因為「規範衝動」才創造歷史的,這一結論完全錯誤。他們不是因為「規範衝動」,而是追求了符合人類目的的普遍價值,並把價值作為人生的最高理想,去捨生忘死的追求,絕不是要「規範衝動」。沒人願意為了規範去犧牲,但有人為了理想和信仰去犧牲。陳不理解規範衝動的含義,也沒有深入思考規範與價值,才會說出人的『規範衝動』藉助著人類的行動者本性,創造事實也創造歷史。」  「規範衝動」只能掩蓋真實而深刻的問題。規範雖然是必須的,但不是生活的根本,所以規範體系不能無限膨脹,否則會摧毀人類的自由。人需要按人性去生活,而不是按規範去生活,規範會把人變成機器。  規範不能建立在個人主觀經驗之上。每個人,每個集體,每個社會階層都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對規範的要求也不一樣,大家都有平等關係,都有提出規範的權利。如提出規範都是合法的話,這種規範就成了個人意見,失去了普遍性,也就不能再稱其為規範。因此對規範必須要嚴格限制,必須進行「冷酷的實證」,進行徹底反思。陳為了達到「為規範衝動辯誣」的目的,對方的指責是站不住腳的。  三、陳的「實用主義:事實-行動-價值三重結構」錯在哪裡  陳認為方的冷酷實證不好,太冷,沒熱度,也不符合事實,於是提出一個替代性方案,即「實用主義:事實-行動-價值三重結構」,來解讀歷史與事實。陳認為他這個三重結構優於方的「冷酷實證」,「更加能夠幫助我們接近歷史的真相。中國歷史採用此解讀無疑也是更為妥當」。陳認為這個方案好的原因應該來自兩方面,一是對冷酷實證不理解,二是對自己的「三重結構」沒有深思,更對兩者的的關係沒有熟慮。陳未對「三重結構」進行概念性分析,也沒講如何運用、未做示範,就斷言自己的「三重結構」論優於方的「冷酷實證」論,沒有合理性合法性論證的自我評價只能屬於自詡性語句,有自相關缺陷。我認為我的「三重結構」是好的,因為是我提出來的,我提出來的既被當作判斷的對象又被當作判斷的依據,這在思想上不合法。其邏輯結構只能是我提出「三重結構」論來解讀歷史和事實,無論結果如何都是好的,這顯然很無聊。  陳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提出的「三重結構」論需要反思才可能成立,所以也就不會想到「三重結構」論的合理性問題,比如「實用主義」如何理解,如何能夠遏制激情,保有冷靜?如何保證「事實」真的是事實?如何區別「行動」的合法性?如何界定「價值」的真理性?陳如果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自洽性證明,那麼「三重結構」論難免落入「規範衝動」之中。這恰巧是方的「冷酷實證方法論」該發揮作用的地方。「冷酷實證方法論」本質就是對一切思想的合理性進行反思,甄別的就是類似「三重結構」論存在的問題。顯然「三重結構」論需要被「冷酷實證」,以取得合理性。「三重結構」論既然能成為「冷酷實證」的對象,那麼陳試圖用「三重結構」論來替代「冷酷實證」論,等於把實證的客體置換成實證主體,客體怎麼可能取代主體呢?這個思想很瘋狂。不僅如此,「三重結構」論等於為存在(人造存在)做的「立法性」解釋框架,作用類似思想性容器,也是思想的結果,而方的方法論是針對思想進行反思的,具有手術刀意義的工具性,對人類的一切思想進行解剖,「三種結構」論當然也要被解剖。如此看來,「三重結構」論不僅無法取代「冷酷實證」論,而且還需要「冷酷實證」論為其正名。  陳為存在(人造存在)立法,本身也不合法。世界是被解釋的對象。人類沒有辦法知道世界的整體,對世界只能為其立法(預設),才可能做出解釋,換言之,人類對世界也只能如此。但人造的存在屬於生活範疇,是被分析的對象。創造存在人都在場,可以通過分析發現內在結構和理由,能描繪整體面貌,所以不需要為其立法,那樣等於把分析的對象當成解釋的對象,把生活事實變成了可以隨意解讀的觀念物。每個人都有解釋權,做出的解釋都合法,那生活事實不就成了個人經驗性喜好了嗎?各說各的道理,存在就在其中被否定掉了。
來源: 共識網-作者賜稿 | 責任編輯:向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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