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傑:「二次革命」後的黃興

張耀傑:「二次革命」後的黃興時間:2010-08-28 09:13 作者:張耀傑點擊:361次   在當下通行的歷史文本中,黃興一直是功高蓋世、道德完美的正面角色,被稱之為「竊國大盜」的袁世凱,自然是禍國殃民的罪魁禍首。但是,即使是禍國殃民的罪魁禍首,所要承擔的也只是屬於自己的一份罪責,而不是別人嫁禍給自己的「莫須有」的罪責。從這個意義上說,戰敗流亡的黃興針對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所散布的「莫須有」的嫁禍之辭,無論如何都是不應該被歷史敘述所採信的。  一、為尊者諱的陶菊隱  陶菊隱在長篇巨制《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中,專門為湖南同鄉黃興辯護說:1913年國民黨「二次革命」失敗後,孫中山、黃興先後到達東京,國內即有「孫黃分家」之謠。到1915年日本政府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此項謠言愈傳愈廣,但又言人人殊。其主要原因,是國民黨北伐勝利後政權由蔣介石掌握,黨權落入陳果夫、陳立夫之手。二陳的叔父陳其美,正是當年煽風點火促使「孫黃分家」的核心人物,而蔣介石又是結拜大哥陳其美一手提拔起來的,他們為親者諱,不願意披露這一重大歷史事件的事實真相。現在是「求實存真」的時代,許多有關資料已經先後發表,關於「孫黃分家」的真相,應當可以大白於天下了。  然而,指責蔣介石和陳果夫、陳立夫為親者諱的陶菊隱自己,同樣沒有擺脫「反貪官不反皇帝」的慣性思維。歷史事實是:「孫黃分家」並不是謠言,而是孫中山、陳其美等人,繼「二次革命」的國內戰爭之後,在國民黨內部實施的一場變陽光參政、和平競爭的議會政黨,為黨魁專制加黨魁崇拜的秘密會黨的政治清算。比起「孫黃分家」來,更應該大白於天下的,還有國民黨方面利用宋教仁案為借口,率先退出已經初步建立的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違法挑起國內戰爭的歷史真相。包括陶菊隱在內的歷史作者,把黃興信口開河嫁禍於袁世凱的不實之辭,當做宋教仁案的標準答案寫入以訛傳訛的歷史文本之中,同樣是出於為親者諱、為尊者諱、為賢者諱的盲目跟風。  二、黃興出賣白狼軍  1913年7月15日,江蘇都督程德全在黃興等人的武裝挾持之下,被迫任命黃興為江蘇討袁軍總司令,江蘇省的「二次革命」正式爆發。  7月28日,上海《民立報》刊登黃興的《致起義各省電》,其中寫道:「頃據河南確報:白狼軍已將鐵路電線拆毀,張鎮芳已逃,討袁軍得手。」  由此可知,在黃興的心目之中,是把白狼軍當做自己所統率的討袁軍的一部分來看待的。  7月29日,黃興在餉械不支、指揮失靈的情況下臨陣脫逃,由討袁軍參謀長黃愷元陪同護送,乘坐停靠在下關的日本籍運煤船,離開南京返回上海。7月31日,黃興乘坐日本籍海輪靜岡丸號離開上海,途經香港前往日本。  8月5日,河南開封的《時事豫報》刊登《黃興通匪之證據》,其中介紹說:「鄂北豫南一帶被白狼擾亂,確實系黃興主動。黃並派有逆黨數人蔘預白匪軍務,為之指揮籌劃,所以中央派王天縱招撫竟不獲效。而季雨霖之黨在武漢黃治江運動土匪響應白匪,已數次敗露,獲有白黃交通證據。設非鄂省防範嚴密,為禍曷堪設想。」  與此同時,該報還影印刊登有黃興親筆寫於同年7月20日的《致白朗書》,其中寫道:「現在東南各省均已宣布獨立,江西戰勝袁軍,五次告捷,蘇軍在徐州與袁軍酣戰,亦獲勝利。現北有蒙警,蘇贛又合力進攻,袁軍以大兵分道南來,內地空虛,乘虛直搗,必獲優勝。足下佔領鄂豫之間,相機進攻,可以窺取豫州,斷彼後援。若能多毀鐵道,使彼進路阻礙,為功實非淺鮮。……現有閻潤蒼、夏煥三二君進謁台端,希予接見,俾資進行。」  閻潤蒼名作霖,是河南鞏縣人。夏煥三名光明,是河南息縣人。他們於1913年7月一同進入南京第三陸軍預備學校,「二次革命」爆發後被編入江蘇討袁軍教導營。隨後,二人與楊體銳、於廣造、彭翼東、周景文等人,攜帶黃興密信到河南、陝西從事間諜活動。沒有間諜活動經驗的閻潤蒼,到洛陽見到鎮嵩軍統領劉鎮華後,當即交出黃興勸告劉鎮華響應討袁的密信,被捕後又從身上搜出黃興緻白朗的上述密信。閻潤蒼被押解到開封后,與已經於此前被捕的夏煥三一起,被河南都督張鎮芳處死。  白朗是河南省寶豐縣的綠林頭目,1912年,他與李鴻賓、宋老年等人以舞陽縣母豬峽為根據地,以「打富濟貧」的口號聚眾抗官,人稱「白狼」。1913年夏天,白朗乘北洋軍主力調離豫西南之機,率眾攻破唐縣、禹城,聲勢壯大。「二次革命」爆發後,他率部南下奪取湖北棗陽,同年11月又攻佔寶豐縣城。1914年1月,白朗率領兩千人越過京漢鐵路,接連攻破光山、潢川、商城及安徽省六安、霍山等縣城,所到之處燒殺搶掠、姦淫婦女無所不為,白狼軍人數迅速擴張到數萬人。袁世凱為此把張鎮芳撤職,派陸軍總長段祺瑞兼任河南都督,調集兩萬多精銳部隊進行圍剿。白狼率軍從霍山突圍之後,先後轉戰湖北、陝西、甘肅、四川、河南等省,於1914年8月初戰死於河南魯山的石庄。  1914年6月30日,黃興在秘書李書城、石陶鈞,翻譯徐申伯等人的陪同之下,由日本橫濱啟程前往美國。7月9日,他在赴美途中接受檀香山《太平洋商業廣告人》記者登輪採訪時,以嫁禍於人的方式公開出賣了白狼軍:  本人直接奉孫先生之命向美國轉達他的意見,我們認為美國公民必須知道真相。……袁世凱花錢製造謊言,隱瞞其政府與中國現況的真相,幾乎所有外人在華設立的報紙和外國通訊員都有津貼,以致大家無法明了自由在我國被扼殺的情形。而孫先生在世人面前被誣為自私自利、貪贓枉法、捲款潛逃,這些都是謊言。袁世凱更下令製造另一項謊言,說「白狼」與革命黨勾結,掠奪殘殺,為革命黨謀利。「白狼」和我們可沒有絲毫關係。  三、黃興演義宋教仁案  1914年7月15日,黃興一行人抵達舊金山,恰逢美洲國民黨支部召開「二次革命」紀念大會。黃興在演講中一邊宣傳國民黨的主張是「以人道主義自持者,以建設完全政府為責任者也」;一邊指責袁世凱「罪惡甚多,而其最甚者,可分作五類說之:一、棄滅人道;二、違背約法;三、破壞軍紀;四、混亂財政;五、擾亂地方」。  作為例證,黃興再一次談到白狼軍:「今閱各報,白狼之行蹤,忽然而陝西,忽然而山東,所過之地,多被攪擾,是為吾民之大賊者,似不能不目白狼矣。不知為白狼之大賊頭者,更有一袁世凱也。白狼河南人,與袁氏同鄉,不過巡防營之哨官耳。袁氏因欲殺黎元洪之勢力,因而溝通白狼,使之搖動湖北軍隊。同時更有九龍匪遍於長江一帶,只為朱瑞、程德全等軍所擊敗,故不成功。此外更有一共進會,即袁氏密令應夔丞等所組織,以擾亂南方各省之軍隊也。然亦旋舉而旋仆,今所存者僅白狼一股耳。」  正是在這次演說中,黃興第一次相對完整地敘述了宋教仁案的傳奇故事:「宋君主張政黨內閣,當時與袁所主張者不同。袁氏去宋之謀益急,於是運用其金錢、其勛位,示意趙秉鈞,先由趙指使洪述祖賄通應夔丞,由應夔丞轉購武士英。當暗殺宋君時,兄弟在車站與宋君並肩而行,而兇徒突向宋君轟擊,凶星驟至,兇手在逃。後用敏捷手腕,始將應夔丞、武士英拿獲。而袁氏以此案發生時,恐事機不密,終至敗露,即設計將應、武諸人,陸續置之死地,為滅口計。惟趙秉鈞一人尚知底細,趙不死終恐破案,故卒又置趙於死地而後已。其明殺暗殺之手段如此,亦可見袁氏之棄滅人道,無所不用其極也。」  事實上,宋教仁主張的政黨內閣與袁世凱主張的總統專權之間,雖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卻是可以在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之內調整磨合的。而國民黨代理理事長宋教仁所主張的陽光參政、和平競爭的議會政黨,與理事長孫中山所主張的黨魁專制加黨魁崇拜的革命性質的秘密會黨之間,卻是完全沒有調和空間的。黃興之所以離開孫中山遠走美國,正是因為他完全不能接受黨魁專制加黨魁崇拜的中華革命黨。  在此之前的1914年4月18日,孫中山致函南洋黨人,通告自己重新組織中華革命黨的理由時表示說:「原第一次革命之際及至第二次之時,黨員皆獨斷專行,各為其是。……則如南京政府之際,弟忝為總統,乃同木偶,一切皆不由弟主張。……第二次革命之前,有宋案之發現,弟當時即力主開戰,克強不允,卒遷延時日,以至於開戰即敗。……因鑒於前此之散漫不統一之病,此次立黨,特主服從黨魁命令,並須各具誓約。……先後已得四五百人。」  5月29日,孫中山在寫給黃興(克強)的回信中,更加明確地表示說:「有一極要之事求兄解決者,則望禁止兄之親信部下,對於外人,自後絕勿再言『中國軍界俱是聽黃先生之令,從無聽孫文之令者,孫文所率者不過一班無知少年及無飯食之亡命者耳"。……弟所望黨人者,今後若仍承認弟為黨魁者,必當完全服從黨魁之命令。因第二次之失敗,全在不聽我之號令耳。所以,今後弟欲為真黨魁,不欲為假黨魁,庶幾事權統一,中國尚有救藥也。」  到了黃興、宋教仁去世之後的1923年11月,孫中山依然對於黃興、宋教仁等人,把他架空虛置為「木偶」和「假黨魁」耿耿於懷:  民國成立,即有政黨蜂起。其時有共和黨、統一黨,種種色色,不勝縷述,大都皆以取得政權為目的;但完全未有革命黨。於是宋教仁、黃興等一般舊革命黨人,以為別人既有了黨,吾等尚未有黨,乃相率而組織國民黨。但當組織國民黨之時,我已經辭了臨時大總統。我當時觀察中國形勢,我已經承認吾黨立於失敗之地位。當是時極為悲觀,以為在吾黨成功之時,吾黨所抱持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尚不能施行,更復有何希望?所以只有放去一切,暫行置身事外。後來國民黨成立,本部設在北京,推我任理事長,我決意辭卻。當時不獨不願意參加政黨,且對於一切政治問題亦想暫時不過問。但一般舊同志以為我不出而擔任理事長,吾黨就要解體,一定要我出來擔任。我當時亦不便峻卻,只得答應用我名義,而於黨事則一切不問,純然放任而已。  一直追隨在孫中山身邊非議排斥黃興、宋教仁等人的戴季陶(天仇),對於宋教仁另有凶相畢露的事後清算:「用丟了革命性和主義的一群政治勢力集團為基礎,去與反革命的官僚妥協,以圖在短時期內掌握政權。公平的批判起來,革命黨的第一個罪人,實在是桃源漁父。」  主持謀殺宋教仁的應夔丞,先是滬軍都督陳其美的諜報科長;接著是孫中山臨時大總統府的衛隊司令和庶務長;然後是陸軍部總長兼參謀部總長、大本營兵站總監黃興的兵站職員;再後來是陳其美批准立案並且登報發起的中華國民共進會的會長。直接以金錢、勛位收買應夔丞的,只是內務部秘書洪述祖,應夔丞對於洪述祖另有女色賄賂加金錢賄賂的反收買。在此之前,孫中山、黃興、陳其美等國民黨大員,都從袁世凱那裡得到了比應夔丞更多的金錢和更高的勛位。迄今為止的所有證據,遠不足以證明袁世凱、趙秉鈞直接參与了針對宋教仁的謀殺活動。在國民黨方面「用敏捷手腕,始將應夔丞、武士英拿獲」之後,兇手武士英分明是死在由陳其美、黃郛直接掌控的六十一團兵營之中的;主凶應夔丞也是陳其美在上海發動「二次革命」期間,趁亂越獄的。在滬寧火車站協助武士英刺殺宋教仁的另外幾名兇犯,更是在國民黨的掌控之中銷聲匿跡、人間蒸發的。假如袁世凱非要殺人滅口的話,他更應該殺掉的是躲在青島租界的第一知情人洪述祖,而不是與自己關係更加密切的趙秉鈞。退一步說,既然「惟趙秉鈞一人尚知底細」,逃亡海外的黃興又是從哪裡知道袁世凱「明殺暗殺之手段如此」的呢?!  四、黃興談袁世凱  1914年秋天,黃興另有一篇《在舊金山民國公會宴會上的演講》,其中再一次談到宋教仁案:「蓋當時國民黨之代理理事長宋教仁君,才具甚好,以一身斡旋其間,尚足以制袁氏之死命,故袁氏去宋之謀又生矣。語云:財神用事,有錢何所不為?於是袁氏密遣趙秉鈞,由趙密結洪述祖,再由洪以三十萬金、勛位等購通應夔丞、復由應買兇手武士英,乘宋附車往京,即在車站將宋殺死。越日,應、武皆獲。袁氏自知不了,即用厚金賄賂守兇犯者暗將武凶毒死以滅口。復星夜秘密簽字,大借外債,金錢到手,而打消民黨之毒謀,更日急一日矣。」  在這篇演講稿中,黃興對於袁世凱與「白狼軍」之間的關係,還有更加離奇的演義發揮:  時袁氏與黎元洪尚未契合,於是暗令其表弟張鎮芳以河南都督之名義,密授白狼以擾害湖北軍隊之機宜。白狼迷於利祿,慨然任之。自此黎元洪所轄之湖北地面,遂無寧日,人民困苦,無可言狀。袁氏借口,而北兵於是入鄂境矣。同時暗派方某召集九龍匪應夔丞組織共進會,以擾亂大江以南各省。當時浙江都督朱瑞、江蘇都督程德全不知個中竅要,頗以地方之治安為懷,遂竭力將九龍會匪、共進會次第平服。  連兵痞武士英的一粒子彈都難以抵擋的國民黨代理理事長宋教仁,所追求的是依據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法律規定和選舉程序,通過參、眾兩院的議會選舉及政黨內閣,來公平公正、正大光明地與袁世凱分享國家政權,而不是以「才具甚好,以一身斡旋其間」的「人治」魅力,「制袁氏之死命」。所謂「三十萬金、勛位」,只是洪述祖私自預約給應夔丞的空頭支票,並沒有進入正式的審核程序。  宋教仁案發生後,在國民黨第一大報《民立報》的臨時增刊《關於宋案證據之披露》,以及鉛印本《江蘇都督程德全呈大總統檢查報告———附應夔丞家搜獲之函電文件五十三通》中,都收錄有該案主犯、中華國民共進會會長應夔丞,在政府當局與國民黨之間分別拿錢充當雙面間諜的關鍵證據:  裁呈《時報》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囑令登轉之記載,並《民立》實記鈍初在寧之說詞,讀之即知其近來之勢力及趨向所在矣。近住在同孚路黃克強家,又為克強介紹,將私存公債六十萬(外有各種股票,時值四十餘萬),由夔為之轉抵義豐銀行,計五十萬元,為遁初之運動費,並不問其出入。夔處攤到十萬,昨被撥去二萬,專任蘇、浙兩部暨運動徐皖軍馬之需。夔因勢利用,欲操故縱,不得不勉為陽許,可直陳於內,以免受讒。  該項證據公開之後,黃興(克強)從來沒有就此事進行過解釋說明。他在逃亡美國之後的上述表態,反而起到了「此事無銀三百兩」式的自證其罪的作用。中央政府方面的袁世凱、趙秉鈞,派遣內務部秘書洪述祖南下招安應夔丞的主要目的,是解散由國民黨方面的前滬軍都督陳其美批准立案,並且公開登報發起的江湖會黨聯合組織中華國民共進會。黃興所說的「暗派方某召集九龍匪應夔丞組織共進會,以擾亂大江以南各省」,只能是拿錢給應夔丞「專任蘇、浙兩部暨運動徐皖軍馬之需」的他自己,以及前滬軍都督陳其美等國民黨人。真正導致袁世凱方面的「北兵」進入「黎元洪所轄之湖北地面」的,也不是白狼的土匪武裝,而是季雨霖、熊秉坤、蔡濟民、詹大悲、王憲章等國民黨人,在孫中山、黃興等人遙控指揮下秘密策劃的一系列未遂暴動。應夔丞主持暗殺宋教仁,恰好是國民黨方面「擾亂大江以南各省」進而發動「二次革命」的一個關鍵步驟和重要借口。  遠離中國大陸的黃興,如此嫁禍於人地編造袁世凱與白朗的合謀關係,顯然是為了開脫國民黨一方率先挑起國內戰爭的重大責任,進而在華僑面前為國民黨樹立「以人道主義自持者,以建設完全政府為責任者」的美好形象。對於流亡海外的黃興來說,他所忠誠的並不是「以人道主義自持者,以建設完全政府為責任者」的國家利益;更不是事實求是的歷史事實,而僅僅是國民黨的黨派利益。為了國民黨的黨派利益,共同討袁的白狼軍,可以被黃興所出賣;本國大總統袁世凱,也同樣可以被黃興嫁禍於人地詆毀誣陷。來源:《隨筆》2010年第4期 [文章來自共識網:http://new.21ccom.net/articles/rwcq/article_20100828169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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