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澗山人:自由立茲,文明之啟端(論法的精神)書評
07-07
近來讀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1748),感覺受益匪淺,釐清了不少思維上的迷障。孟德斯鳩細緻梳理了自然法的起源與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還有人定法的諸多歷史、社會、習俗、宗教等方面的因素,從理論上理清了許多法治(Rule of Law)與民主(Democracy)的問題。自然法是源於古希臘早期自然哲學家的邏各斯(Logos)概念,就是不證自明、符合人類通行的道德準則和戒條,如不殺人、不搶劫、不偷盜以及一些人類天賦的自然權利(生命權、人身自由、私有財產、社會良俗等)。自然法是人定法(人類制訂的法律,是與自然法相對應的規律)之前存在的法律。斯多葛學派試圖把自然與人性調和,他們認為宇宙整個受一個普遍法則支配,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人類理性也必定受到這個普遍法則的支配,這就是自然法。古羅馬哲人西塞羅認為自然法是根植於自然的「正確規則」和「最高理性」,又體現了人的理性。人首先要遵從自然法則,這是無須贅述的道理。孟德斯鳩接著將歷史上西方哲學家對政體的分類,做了一個大致的梳理。柏拉圖把政體分為君主政體、僭主政體、貴族政體、寡頭政體、溫和的民主政體、極端的民主政體。霍布斯是君主政體的大力推崇者,把國家的形式分為三類: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馬基雅維利則無視民主政體的存在,替代之為共和政體。Plato對民主的態度個人並不欣賞,但他對自由的邊界看得也比較清楚:在民主制度下,過度的自由和不恰當的平等,必然導致無政府主義的盛行。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就是無限制的自由造成的。在這一點上,洛克(Locke)認為,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護自由。孟德斯鳩基於前人的觀點,提出了明確的命題:自由僅僅意味著法律許可範圍做一切事情。而柏拉圖錯誤的將自由視作自主,人的自主是一切罪惡的根源,這無疑是對個體自由的誤解。霍布斯則認為自由是一切外界障礙的不存在,這種機械的簡化解釋顯然也是不能讓人滿意的。洛克在國家權力的制衡上也有理論上的建樹:立法權、對外權和執行權。這是孟德斯鳩所提出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靈感來源,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也成為了英、法、美等諸國的立國之本。以此觀之,孟德斯鳩所闡發的理論,也大多來源於英國。他對英國的政治、經濟和個體權利意識,多所推崇。他看出英國、西班牙、荷蘭等國的貿易發展與西方人航海事業的追尋有著密切的聯繫。航海業的發達有利於貿易的擴展,沒有航海業,貿易就會受到阻礙。同時,他認為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貴族政體的原則是節制,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而英國的君主政體就是基於榮譽,正是這種道德倫理與英國人的貿易精神相融合,還有浸潤已久的盎格魯-撒克遜傳統下的人身保護、保障私有財產與信仰、言論自由,才使得英國充滿活力與朝氣。孟德斯鳩對聯邦制也有好感。這一點他也著重以希臘的自由城邦聯盟為例加以說明,他認為聯邦共和國能夠起到抵禦外敵、維護國家尊嚴和防止國內腐化的作用,同時因為成員國分享政治權力,這使它擁有了民主制的好處。希臘正是通過聯盟的形式,獲得了持久的繁榮。聯邦政府的組成是依據一種相互的協定。這種聯邦制的好處在於,可以避免因地域、族群、宗教等社會因素導致的內亂,在外力威脅的時刻又能凝聚成一股不可輕視的力量,可以摒除一切弊端。此書精髓甚多,不及細述,有識者可細加領悟體會。言不盡意,孟德斯鳩對自然法的起源、政體的優劣比較,以及三權分立、權力制衡和民眾權利的闡發,都有細緻入微的條分縷析。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不足之處,諸如反對死刑的廢除、質疑貿易自由、同性戀的入罪定讞、對中國儒家思想政治倫理的高估等,但瑕不掩瑜,此書的精華部分還是不容忽略的人類精神遺產。惟有廓清思維的迷霧,人的理性才會得到儘可能大的發揮空間。時光如水,朔雲終會消散,繁星璀璨,皓月當空,留給人間無盡的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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