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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殘殺6歲同房病友 只為引起社會關注

半夜殘殺6歲同房病友 只為引起社會關注2010-9-18 9:53:00 來源: 桂林晚報 作者:記者沈青 通訊員蔣玉明 謝曦

  6歲男童病房裡深夜喪命  「你這麼調皮,差點沒把媽給嚇死。」今年4月30日,這間病房裡,一位婦女正數落病床上的男孩,「他貪玩得很,今天從4樓窗口摔到地上,還好只是左手骨折。」同病房的兩位病人問起男孩如何受傷,婦女和他們聊了起來。  聊天中,男孩隔壁床的中年男子說自己姓屈,是因為雙腿骨折住進醫院,是這裡的老病號。屈某比較內向,話不多,情緒也不高。另一位病友姓吳。  幾天下來,男孩的天真爛漫總讓病房裡充滿了歡笑。男孩叫吳某和屈某為「阿伯」,還叫屈某傷好了到家裡去喝酒。誰也沒有料到,6歲的男孩即將走到生命盡頭。  5月4日凌晨1時許,吳某突然聽到男孩痛苦地叫喊著,他拄著拐杖,從床上下來,走過去扯住一旁的屈某:「搞什麼,這麼晚了還吵人家小孩。」  這時,一直在旁陪護男孩的母親也醒了,病房裡一片黑暗,她只在朦朧中看見屈某伏在兒子身上,手裡舉著什麼東西向兒子身上猛戳,兒子的哭喊聲已驟然衰弱。她摁亮電燈,看見兒子病床上已布滿血跡,她發瘋般衝上前,奪下水果刀,抱著淌著鮮血的兒子悲痛欲絕,吳某大喊「救命呀,殺人了」。醫生聽到呼救趕緊來搶救男孩,但已無力回天。  看著這一切發生,屈某表情凝滯,雙手不停顫抖,僵直地躺在病床上,直到民警來將他帶走。  拖著兩條斷腿殘忍行兇  駭人聽聞的事情發生後,這個平靜的夜晚突然驟變,白天歡笑的病房變成了地獄。  事後,這位母親昏了醒,醒了哭,哭了又昏過去,痛失愛子的打擊讓她瀕臨崩潰。讓兒子丟掉性命的這把水果刀,是案發前擺在病床旁的小柜上,男孩家人白天削水果用的。屈某與男孩及家人友善相處多日,他怎麼一夜間變成奪命惡魔,殘忍地殺害了與他無冤無仇的6歲男孩?  此外,屈某因工傷雙腿意外折斷,如何殺人?  經過警方調查,屈某今年45歲。9年前,他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他刑滿釋放後重新走入社會。出獄後,以其年逾四十的身體狀況和有過犯罪紀錄被判重刑的經歷,找工作謀生存在著太多障礙。生活艱辛,他好不容易在工地里打上了工,養家糊口。  3月6日,屈某正在工地做工,身旁一堵圍牆轟然倒塌,他躲閃不及,被磚石重重地砸倒。當他被工友抬進醫院後,經醫生仔細檢查確診為雙腿骨折。  屈某住院後,日子一天天過去,住院醫治費越積越多,但工地老闆卻不願意再為其負擔數千元的治療費用。5月3日,距住院兩個月差兩天之際,屈某在下樓打水時,又不小心一個趔趄致使左腳再次骨折,舊傷未好,又添新傷。  病室熄燈後,屈某輾轉反側,無法入睡,太多的不幸,讓他的心理絕望、掙扎,扭曲。次日凌晨時分,他從黑暗中起身,執意干一件報復老闆、驚悚社會的「大事」。  警方勘察發現,案發時他把一條傷腿拖在自己床上,用另一條腿下床支撐,抓起床頭柜上擺放的那把水果刀,探身撲向相鄰咫尺的男孩……  生活的不幸致其心理扭曲  在審訊室里,屈某面對辦案人員的詢問,將自己積攢已久的怨念一一道出,卻鮮有一絲對無辜受害者的內疚。  「殺了隔壁病床上睡的小男孩出氣,讓社會關注。我報復那兩個老闆,讓他們欠我醫藥費的事曝光,讓他們下不了台!」  至血案當天,他已花掉19000元醫藥費,儘管建築工地的兩個老闆為其支付了6000元,自己墊付了4000元,但餘下9000元卻沒有著落,醫院也由於欠費停止了對他的治療。  禍不單行,精神恍惚的他左腳再次意外骨折,這一下,更不會有人支付醫療費。他不敢想像今後的生活,想來想去陷入絕望境地。  屈某說,當天妻子的一個電話更讓他暴躁不已,徹底失去了理智。屈某再次受傷後,曾打電話叫家人來護理。電話中,屈某的妻子說:「又要護理你,家裡的田還沒插。」屈某叫妻子借錢第二天拿來醫院,屈妻在電話里說了幾句不好聽的話就把電話掛了。  「你當時除了想殺死小孩外,病房中另外兩個大人你也想殺嗎?」辦案人員問。  屈某囁嚅著回答,「我沒想過他們,我只想殺那個小男孩,因為小男孩沒有抵抗能力。」  對屈某的罪行,桂林資深心理諮詢師黃偉明認為,屈某殺害男孩,主要是主觀因素導致的。主觀上,他的攻擊行為是在不滿、仇恨、嫉妒、憤怒等不同的心理狀態支配下發生的。  屈某的妻子在通話中的言語造成了他的憤怒;自己無人照顧,而6歲的男孩有親人陪伴,這使他產生了嫉妒;屈某的醫藥費施工隊老闆只付了一半,使他產生了不滿情緒。  受害者家屬獲賠償20萬元  8月底,桂林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屈某移送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兇手將得到法律的制裁,但被害兒童家屬受的傷害卻難以撫平。「我們是來看病的,不是來送命的。」男孩親屬在憤恨殺人者的同時,又認為醫院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專家黃竹勝先生在仔細了解案情後說,「從感情上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確值得同情,被害人家屬受到的精神創傷難以估量,這種創傷不是用金錢就能夠填補的。」  黃竹勝認為,從法律上來看,本案中該醫院明顯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屈某並不是一般的患者,與醫院存在醫患合同關係,醫院在停止了對他的醫治後,醫院應當預見到他可能發生出格行為,但醫院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放任行為的發生。因此,醫院是有過錯的。  「甚至極端一些看,醫院在病房的安排問題上也有欠妥之處」,黃竹勝注意到屈某曾供述他想到男孩沒有反抗能力而選擇對其下手。  對此,醫院一位負責人介紹,醫院最終賠償被害者家屬15萬元,縣政府幫助賠償了5萬元,總共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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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這樣的人,不敢報復老闆醫院,不敢動大人,只敢對沒有抵抗力的小孩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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