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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艷東:讓法律之光照亮文明之路

2018年1月24日 環球時報

備受輿論關注的老人段某某在電梯內因抽煙被人制止後猝死一案,1月2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二審法院認為,正當勸阻行為與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勸阻者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撤銷了一審法院要求勸煙者承擔1.5萬元民事責任的判決。

我為這個旗幟鮮明的判決點贊:司法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需要指出,一審法院判決勸煙者承擔1.5萬元補償責任,有其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法院正是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裁量勸煙者楊君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一審法院堅持個人利益至上,其司法導向是「現在式」:定紛止爭,息事寧人。讓勸煙者補償1.5萬元,這一利益平衡後的結果雙方都可能易於接受。對於家屬來說,拿到適當補償,總算有個心理慰藉,是謂「收錢求安慰」。而勸煙者雖然沒有過錯,但基於公平原則(人道主義),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可以了斷家屬的糾纏與憤怒,是謂「花錢買平安」。

相反,二審法院堅持社會利益優先,其司法導向是「未來式」:讓司法照亮未來。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維護公序良俗,認為司法裁判應當支持和鼓勵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顯然,二審法院站在社會立場、著眼於未來的司法導向更高一籌。

如果讓合理勸煙者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是基於公平原則的補償責任,也會引發道德風險。其暗含的邏輯是,合理、合法地維護公共利益行為,如勸阻他人吸煙、阻止他人隨地吐痰等,都可能面臨法律風險。一旦引發類似死亡事件,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就可能會成為法律責任的承擔者。這樣的司法判決會鼓勵袖手旁觀行為,變相引導公眾對不文明行為熟視無睹,進而引發道德滑坡。

類似悲劇在南京彭宇案中就曾經出現過。雖然二審法院最終查明彭宇與老人有碰撞行為,但一審法院在認定彭宇與老人均無過錯時,適用了公平原則,要求彭宇承擔4萬多元補償責任,形成了「扶老人扶出法律責任」的社會輿論。

鄭州中院明確把社會文明等因素納入判決理由,以期通過司法判決引導社會風氣,讓人人均可無所顧忌地捍衛公共利益。司法一案,文明一片。此案對於推動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引導公眾的文明行為規範,功莫大焉。

在很多民事案件中,法律都有多種理解,正義也有多種形式。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曾坦言:「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會有不同偏向。在傳統民事司法中,我們過於重視判決對當事人的影響,而忽視了判決對社會價值的引導;法官過於同情受害的個人,忽略了社會。法律必須與時俱進,當前,在經濟高速發展之後,人民群眾日益渴望建立「仁義禮智信」的美好社會,而法律正是構建「溫良恭儉讓」風氣的最佳助推器。(作者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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