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撤銷?·每日商報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 杭州市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A座501室 聯繫郵箱:13606617331@163.com導言離婚協議書(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考慮到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父母往往會將房產留給孩子作為一種補償。或是因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房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下,為了公平、順利的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很多父母也會選擇將房產留給孩子。但在簽署離婚協議書後,也有不少父母會因為住房困難、經濟困難等多種原因,而對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留給孩子一事反悔。這時反悔的一方往往會選擇拖著不去辦理過戶,或者乾脆起訴要求變更、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我們將通過以下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簡要分析。案情男方陳某與女方李某1995年登記結婚,婚後於1997年生育一子,2002年兩人共同出資購置了一套住房。2010年因雙方性格不合,李某與陳某選擇協議離婚,孩子歸陳某撫養。考慮到生育的是男孩,孩子將來結婚需要住房,雙方共同商議決定將兩人共同所有的該套住房留給孩子。但因孩子尚未成年,考慮到將來可能會因為孩子讀書、醫療等原因需要變賣房產,雙方約定等孩子年滿18周歲後再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在此之前房子留給陳某及孩子居住、使用。因為房產要在數年後才過戶給孩子,為防止一方將來反悔,陳某及李某還就該份離婚協議辦理了公證。此後雙方一直相安無事,2015年孩子年滿18周歲,陳某聯繫李某要求將房產過戶給孩子,但李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孩子也主動聯繫母親,要求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李某卻仍以名下無其他住房以及經濟困難為由,拒絕辦理。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孩子只能將母親起訴到法院。後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同意將房產過戶給孩子。案件爭議焦點李某有權單方變更或撤銷離婚時所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嗎?律師分析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離婚時真實意思的表示,簽署後只要協議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即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離婚後一方反悔,要求將離婚時約定給子女的房產重新做出約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就此類情況的處理方式做出了明確規定,即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要撤銷、變更離婚時所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有前提條件的,即時間要在一年內,並且需要證明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況。本案中離婚協議是陳某與李某自願達成的,並辦理公證,不存在欺詐、脅迫的可能,而且離婚後的數年時間裡李某並未就此提出過任何異議,也就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不同意調解,法院也會支持孩子的訴訟請求。但考慮到骨肉親情,法院還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孩子與李某的關係。維權法律小貼士《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見一旦登記即發生物權效力,除非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一般情況下登記部門是不能依據離婚雙方重新達成的協議,或依據一方的要求,對已經登記至子女名下的房產隨意進行變更的,因此建議簽署離婚協議後儘快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即使房產已過戶至孩子名下,作為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是有權對孩子的財產作出合法的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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