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家庭的社會管理

潘允康【摘要】婚姻家庭具有私人性與社會性兩個方面屬性,婚姻從表象上是個人行為,從本質上是社會行為,因此社會要對之管理和控制。回顧建國60年來,我們使用了包括法律、行政、道德、輿論和習俗等各種方法和手段對婚姻家庭實行了社會管理和社會控制,理順以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為核心的家庭關係,以維護婚姻家庭生活秩序,保證婚姻家庭功能的有效發揮。文章反思和前瞻了中國婚姻家庭社會管理的理論和實踐。【關鍵詞】婚姻家庭;社會管理婚姻是男女結合成夫妻的行為,家庭是婚姻的承續和擴展,由婚姻產生的家庭是以婚姻血緣關係為紐帶的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婚姻家庭是社會的基礎結構,承擔著重要的社會功能。對婚姻家庭的社會管理歷來是中國社會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婚姻與家庭的私人性與社會性用社會學觀點看,婚姻與家庭既是私人領地,也是社會領地;婚姻從表象上是個人行為,從本質上是社會行為。婚姻是個人行為,是說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婚姻不能成立,不能實現,無論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是如此,特別是當代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一個人要不要結婚,和誰結婚,什麼時間結婚都是個人的自由,是個人決定的事,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預。然而,婚姻一定要得到社會的認可。社會學家費孝通說:「結婚不是私事」。「我說婚姻是社會力量造成的,因為依我所知世界上從來沒有一個地方把婚姻視作當事人個人間的私事,別的人不加過問的。婚姻對象的選擇非但受著社會的干涉,而且從締結婚約起一直到婚後夫婦關係的維持,多多少少,在當事人之外,有別人來干預。這樣,把男女個人間的婚姻關係弄成了一樁有關公眾的事件了。這並不是一般人的無理取鬧,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結合男女成夫婦所必須的手續。」[1](P29,33)婚姻是社會行為,社會要對它實行管理,比如,結婚必須登記,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過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是得不到社會的正式承認的;結婚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家庭義務和責任,如果違規要受到社會的干預,甚至制裁等等。美國社會學家古德認為:在絕大多數部落社會,親屬關係模式是整個社會結構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此相反,在現代工業社會中,家庭只是整個社會結構的一小部分。不過,家庭在這種社會中也仍處於關鍵地位,特別是將個人與其他社會機構如教會、國家或經濟機構聯繫起來。假如沒有這個看來原始的社會結構所做出的貢獻,現代社會就會崩潰,這是確實無疑的,儘管它有複雜而先進的技術和訓練有素的科層組織、階級制度,包括它對教育和其它機會的限制,或高或低的社會流動率和出生時的社會地位,也是建立在家庭基礎之上的。[2](P4)如果我們將人類社會比做一個有機體的話,家庭就是這個有機體的組成細胞,是基礎結構。恩格斯說:「根據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蒂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須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蕃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於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發展的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發展的階段的制約。」[3](P2)無論如何,今天家庭仍然是社會日常生活的基本單元,它承擔著包括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蕃衍在內的多種重要功能,因此,社會要對它進行管理和控制,以維護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家庭功能的正常發揮。二、以法律為中心的多手段綜合管理婚姻家庭的社會管理是對婚姻家庭的社會控制,所謂社會控制是通過社會的力量使人們遵從社會規範,維護社會秩序的過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伊始,就開始了對婚姻家庭實行以法律為中心的多手段綜合管理,包括法律的確立與實施、行政干預、道德制約、習俗影響、輿論監督等多個方面,管理的核心是理順和確立家庭成員權利義務關係,建設符合中國文化傳統與中國國情的和諧家庭。(一)法律的確立與實施現代國家皆以法治國,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槓桿和準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就確立了以法管理婚姻家庭的理念,1950年4月13日它制訂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比較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到1954年才出台),說明社會對婚姻家庭管理的高度重視,以後,在1980年和2001年又先後兩次修正了婚姻法。1.婚姻法確立了對婚姻家庭管理的基本準則婚姻法所確立的婚姻家庭的總則是對婚姻家庭進行社會管理的基本準則,主要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和計劃生育等五個方面。婚姻自由,是確定和保證婚姻當事人對婚姻的自主權和決定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一夫一妻,是對配偶人數的規定,禁止重婚;男女平等,是對家庭成員性別角色關係的規定,家庭成員不分性別,一律平等,主要是夫妻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對家庭成員中的弱者的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對生育子女數量的控制和限制。2.從婚姻法的沿革中看婚姻家庭管理理念和更新(1)1950年婚姻法的主旨是反對封建婚姻制度,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自由民主婚姻制度的基本準則和框架1950年4月13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開始實施建國後的第一部婚姻法,簡稱1950年婚姻法。該法共包括8章27條。該法針對舊中國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半封建婚姻制度,在反對包辦買賣婚姻,實行婚姻自主自由,強調男女平等,確立一夫一妻制等方面作了規定。該法的第一章「原則」中共包括兩條,第一條開宗明義:「廢除包辦買賣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作為第一條的補充,第二條則針對舊中國種種醜惡的封建婚姻現象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這些規定,為廢除和取締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的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婚姻制度建立了基礎,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以婚姻自由為例,該法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保證了當事人的權益和意願。該法以離婚自由作為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第十七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該法的公布與實施,使得在解放前舊婚姻制度下遺留的種種婚姻問題得到公正的解決。1950年開始我國曾經出現了建國以來的第一次離婚高潮。如果以1950年離婚案件的收案數字為100,則1951年上升為123,1952年上升為228,1953年上升為252。從全國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看,1950年為186,167件,1951年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為398,243件。[4]從當時的離婚案件看,以封建制度和封建思想而造成的不幸婚姻,如包辦買賣婚姻、童養媳、重婚以及歧視虐待婦女等糾紛最多,和當時開始執行1950年新婚姻法直接相關。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和實施除去起到反對封建婚姻的作用外,還就婚姻要件、結婚和離婚的有關程序、夫妻關係(相互權利和義務)、親子關係(相互權利和義務)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確立了對婚姻家庭進行法律管理的基本框架。以後1981年和2001年修改和執行的婚姻法都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礎上的修改。(2)1980年婚姻法是社會轉型開始時的過渡法律1950年婚姻法實行了建國後30年時間。到1980年,一方面經過30年的努力社會主義的婚姻制度已經基本確立,另一方面1979年中國開始進行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中國迅速大踏步地向現代社會前進,因此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也勢在必行。但1980年改革開放剛剛開始,中國的現代社會框架還沒有成型,因此1980年的婚姻法還不可能對適應今天社會生活的婚姻家庭制度作出更詳盡的規定,和以後的2001年婚姻法相比它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1980年的婚姻法於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它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家庭的4項基本準則。針對此時在婚姻家庭領域反封建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因此在重申這些基本準則的同時,對1950年婚姻法中的禁止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等提法刪除。該法根據中國當時的具體國情和控制人口的政策,增加了「實行計劃生育」的準則。1980年婚姻法從1950年的婚姻法8章27條合併擴充為5章37條,主要體現了當時社會對婚姻家庭的要求和規定,比如和計劃生育要求相適應的該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女結婚年齡比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長2年。(3)2001年婚姻法確立了中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內容框架,實現婚姻家庭管理制度的創新20世紀的最後20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飛速發展,中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現代社會和家庭生活的模式出現並開始形成,進一步修改婚姻法,以適應婚姻家庭和社會活的需要是必要的,因此從1995年我們就開始著手制訂新婚姻法。因為它牽涉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利益,在著手制訂這部婚姻法時曾經組織過全民大討論,就相關的問題廣泛徵求全國各個方面的意見。由於人們對婚姻家庭領域發生的變化和相關問題認識不一致,因此,這場大討論和徵求意見的過程持續了近6年,直至2001年4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實施。該法共包括6章52條,比較1980年婚姻法5章37條,有了較大的修改和擴充。1)該法在總則中繼續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確立的5項基本準則。針對社會上出現的新情況,該法在總則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還針對社會「第三者」現象嚴重,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增加,家庭矛盾和糾紛突出的事實,增加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的要求。2)該法勾勒出了中國現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框架和內容。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該法是比較完備的,除去以上總則外,下設「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這是一部適應今天婚姻家庭生活變化和需要的比較詳細完備的婚姻法。從2001年該法公布始,我們一直以該法來管理婚姻家庭,處理婚姻家庭問題。3)該法進一步認定了家庭關係的法人契約性質。中國傳統婚姻是禮制婚,傳統的家庭關係是人倫關係,在改革開放中中國社會迅速由傳統向現代演進,適應這樣的變化。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淡化了家庭關係中的人倫色彩,認定和強化了家庭關係的法人契約性質。以夫妻關係為例,傳統的夫妻關係是依附關係,女人嫁到男家就依附男人,兩口子不分家,在這樣的人倫關係中是不會有家庭財產歸屬和分割問題的。今天不同了,夫妻之間是法人契約關係,平等關係,因此夫妻之間也有財產歸屬和分割問題,適應這樣的變化,該法從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都是夫妻之間財產關係的規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等都作了詳細規定,符合時代的要求和氣息,也滿足了處理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矛盾糾紛的需求。4)該法從婚姻的社會性質出發強調了家庭問題的社會幹預。在一般人的傳統觀念中婚姻家庭是私人領域,具有私密性,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說。今天隨著人本位價值觀念的確立和人的個性的增長,婚姻家庭更容易被認為是個人之事。2001年婚姻法在尊重個性的同時,也強調了婚姻家庭的社會性,針對近年來家庭暴力增加和各種家庭矛盾糾紛增加的客觀事實,特別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集中對家庭行為的社會幹預作出了規定。這裡所說的家庭行為主要是家庭中的「越軌行為」,諸如「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以「家庭暴力」為例,該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勸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照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過去是兩口子打架別人無須過問,現在是家庭暴力社會幹預,是符合婚姻家庭社會性的本質需求的。5)該法針對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若干新的婚姻家庭問題作了補充規定,以符合現實需要。比如近年來中國出現了許多「未婚同居」、「婚外情人」、「婚外性行為」、「包二奶」等現象,有的是公開「重婚」,直接挑戰一夫一妻制。針對這些情況,2001年婚姻法不僅重申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在第二章第十條中將重婚列為無效婚姻,在第五章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對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訴訟。……」第五章第四十六條則規定重婚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即重婚不僅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要被經濟制裁,加大了對重婚行為的處罰力度。再比如,老年人再婚問題是我國家庭出現的新問題。依傳統我們主張「從一而終」,妻子失去丈夫守寡,丈夫失去妻子守鰥。伴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人們不再恪守這樣的觀念,一些失去了配偶的老年人希望再婚,但常常因為稱謂和財產等問題遭到子女的反對,並因此而引起了家庭糾紛。針對這樣的情況,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一條,即第二章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6)該法維護法制的尊嚴,循序漸進、堅定不移地依法管理婚姻家庭。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中國的婚姻正在從傳統的禮制婚向現代法制婚迅速轉變。但中國畢竟是一個有數千年根深蒂固文化傳統,且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的大國,因此推行法制婚仍然需要時間和過程。以婚姻登記為例,我國仍有一定數量的「事實婚姻」是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一些農村地區、邊遠地區,由於人們的法制觀念薄弱和一些其他問題,男女結婚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是自行舉行婚禮儀式自行結婚,造成了沒有經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針對這樣的情況,2001年婚姻法在規定結婚者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同時沒有籠統地將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一律稱為非法婚姻,而是要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既從實際出發,也維護法制的尊嚴,堅定不移地依法管理婚姻家庭。無論如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60年對婚姻家庭的管理中,法制是核心,法律是槓桿和準繩,依法治理婚姻家庭既是過去的事實,也是今天和未來的宗旨。(二)行政干預60年來中國一直是中央領導下的高度組織化的社會。社會是組織社會,人是組織中的人。改革開放前,政府包攬一切,還有「單位制」的特徵,單位包攬和干預了人們的工作、生活中大多數事情。在這樣的政治體制下,行政管理職能一直發揮重要的作用,在婚姻家庭領域也是如此。比如,婚姻擇偶是個人的事情,但建國以後的相當一段時間裡也有「組織介紹的」。在1982年進行的中國五城市家庭調查中證實此前有近1%的婚姻擇偶是「組織介紹的」。[5](P306)在建國後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人們在辦理結婚手續時當事人要攜帶「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外,還必須攜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換句話說,沒有單位組織的同意,婚姻是不能成立的。這種情況一直到2003年10月1日起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才有了變化,即由原來的單位開具證明改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隱私權,也體現了對公民的充分信任,對培育信用社會起著很重要的促進作用。因為個人對自己的「簽字聲明」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一旦喪失信用,就會受到法律制裁,在擴大公民自由權的同時,加強了公民的責任和義,這樣的變化符合改革的方向。生育是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從上個世紀70年代我國開始逐步控制人口,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儘管在婚姻法中我們主張「實行計劃生育」原則,但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實施。計劃生育目標主要是通過行政管理的手段實現的。全國各地都成立了不同級別的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種相關的辦事機構,許多單位還設立了專門(或兼職)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制定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控制、獎勵和處罰條例,發放獨生子女證,給獨生子女獎勵和補貼,對超生者處罰。一些地方計劃生育指標完成的情況還被列為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三)道德制約中國是一個賦予傳統的國家,這樣的國情社情決定了道德控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中國人在長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形成了適應人們需要的婚姻家庭道德,它使人們可以分辨什麼樣的行為是善的、美的、道德的,應該提倡的;什麼樣的行為是惡的、丑的、不道德的、應該反對的。諸如主張男女平等,尊敬和贍養老人,撫養和教育兒童,保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等家庭中的弱者,主張家庭成員相親相愛等都是道德的,反之是不道德的。道德內化到人們心中,成為自我和他我控制的力量。依靠道德的力量,我們建立了中國式的家庭生活秩序。以贍養老人為例,在中國,尊敬和贍養老人是道德的,會受到讚揚和肯定,反之是不道德的,會受到批評和指責。在有的家庭中,父母生育了多個子女,父母年老後到多個子女家輪流居住,由多個子女輪流奉養,這就是依靠道德的力量產生的中國式的家庭養老模式。道德對人們行為的控制比法律更加寬泛,法律管不到的地方,道德可以管。(四)輿論監督在婚姻家庭管理中道德的力量和作用有時是通過輿論監督來實現的。輿論又稱公意,意思是社會上眾人的議論和意見。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作了違規、違反道德的事情會有輿論壓力,輿論監督也是婚姻家庭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建國60年來,我們從來都重視輿論的力量,用各種輿論工具諸如報紙、電台、電視、電影、戲劇、小說等影響和管理婚姻家庭。比如為配合建國初期反對封建的婚姻制度,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的婚姻制度,就創作了著名評劇《劉巧兒》,巧兒在舞台上唱出了「巧兒我自主找婆家」的鏗鏘詞語,在北方廣大人民群眾中廣為流傳,影響很大,極大地鼓勵人們勇敢地向封建婚姻制度和習俗做鬥爭,實現婚姻自主、自由。建國初期,我們的新聞傳媒還不很發達,今天我們的新聞傳媒已經充分發展,利用新聞傳媒對婚姻家庭進行輿論監督式的管理的事例舉不勝舉。(五)習俗調節習俗是指人們在集體生活中逐漸形成並共同遵守的習慣和風俗,是人類社會生活中自發產生的一種社會行為規範。人們所處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所屬的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都會有不同的習俗。在社會中人們的各種行為,一舉一動都會受到他所在地區社會的習俗的熏陶和影響,並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從它,婚姻家庭作為一種社會行為也不例外。「習俗移人,賢者難免」,習俗的影響雖然不像法律那樣有明文規定,不像道德和輿論那樣帶有壓迫力,但事實上人們都不知不覺地按照它的規範辦事,這就是習俗的約束力。習俗是變化發展的。在歷史的進程中,有的舊習被拋棄了、被改造了,新的習俗也出現了、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年來我們利用宣傳教育等手段改造舊習俗,引導人們建立新習慣、習俗,在婚姻家庭領域也起了一定的作用,產生了一定的效果。比如社會學家李景漢曾經比較了1927年在北京某郊區調查和1957年重訪該地時見到的當地的兩種不同的婚禮習俗。昔日的婚禮大致經過這樣幾步,第一步,交換門戶帖;第二步,過八字帖;第三步,擇吉日放小定,由男家給女家送禮物;第四步,放大定,把迎娶日期寫在龍鳳貼上送女家,男家再送女聘禮;第五步,迎娶,預備轎子、鑼鼓手、執事、席棚、新房、新被、酒席若干桌。娶媳婦的男方,一般為婚禮的所用的錢,摺合當時的人民幣約三、四百元左右。而今日,男女到鄉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後,舉行的儀式簡單多了。新人步行或騎自行車去結婚禮堂,由司儀宣告婚禮進行程序,大致是這樣:(1)開會,來賓入席,新郎新娘入席;(2)家長入席;(3)新郎新娘向證婚人行致敬禮;(4)新郎新娘向來賓致敬;(5)新郎新娘互相致敬;(6)證婚人講話;(7)家長講話;(8)來賓講話;(9)新郎新娘述說戀愛的經過情況;(10)禮成,散會。在舉行婚禮時,只預備一些紙煙、茶水和糖果等簡單的東西,招待來賓,費用較節省。[6](P99)這種變化顯然和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宣傳和引導婚事應當移風易俗,新事新辦,勤儉節約有關。儘管習俗是人類社會生活中自發產生的一種社會行為規範,但一旦形成,也會對婚姻家庭產生很大的影響,對於無害的習俗,社會順勢利導,也會有利於社會生活。比如自古以來人們習慣於黃昏時迎娶新娘,現在各地迎娶的習慣不同了,以臨近的天津、北京兩地為例,天津多是在下午,而北京是上午,大家習慣了,都按當地的規矩辦理,相關人員也感到方便。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大大改善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習俗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比如近年來,結婚時新娘要乘高檔次結婚轎車,拍系列婚紗照,舉行豪華婚禮等,而且巍然成風。順應這樣的需要,各種婚慶業發達起來。社會在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要的同時,也在提倡和組織一些集體婚禮、旅行結婚等,進行一些適度的調節,宣傳節儉辦婚事,也是必要的。無論如何,建國60年來,我們對婚姻家庭實行以法律為中心的多手段綜合管理,管理的中心是協調婚姻家庭關係,確立符合當代中國人與中國社會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三、以理順和確立家庭成員權利義務關係為中心的管理60年來我們對婚姻家庭進行社會管理的中心和主要內容還是理順婚姻家庭關係,確立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使家庭有正常生活秩序,家庭功能得以正常發揮,以滿足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雙重需要。(一)社會的本質是社會關係,家庭的本質是家庭關係馬克思說:「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麼呢?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7](P320)在馬克思看來,社會的本質就是社會關係,是社會關係中的生產關係,和以生產關係為中心擴展開來的其他關係,是各種形式人際關係的總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本質是家庭關係。家庭關係以婚姻血緣關係為根據,這種聯繫方式決定了家庭成員間有不同於其他社會關係的合作與互動。(二)家庭結構和關係中的基本三角以婚姻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庭關係是沿著婚姻和血緣兩個鏈條展開的。我們可以沿著婚姻和血緣關係,找到一個人在家庭結構和關係中的確切位置。婚姻關係的核心是夫妻關係,血緣關係的核心是親子關係。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構成了家庭結構中的基本三角。費孝通先生說:「在這個婚姻的契約中同時締結了兩種相聯的社會關係———夫婦和親子。這兩種關係不能分別獨立,夫婦關係以親子關係為前提,親子關係也以夫婦關係為必要條件,這是三角型的三邊,不能短缺的。」[8](P65-66)以理順家庭關係,確立家庭成員權利義務為中心的社會管理,主要是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管理,確立夫妻和親子之間的權利義務。(三)夫妻關係管理建國60年來在夫妻關係的管理方面主要是側重解決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問題,為此我們作了男女平等的各種相關規定,採取了多種相關措施來達到這個目標。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基本宗旨針對封建婚姻傳統遺留下的男女不平等,夫妻不平等,男性壓迫女性,丈夫壓迫妻子,女性是家庭中弱者的事實,在夫妻關係的管理中從立法的角度做出了一系列夫妻平等得相關規定。以現在正在實行的婚姻法(2001年頒布)為例,該法中有8條是涉及夫妻關係的,其中第一條(婚姻法的第十三條)開宗明義地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以後又有「夫妻雙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婚姻法的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婚姻法的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法的第十六條)、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婚姻法的第十七、十八、十九條)、以及「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婚姻法的第二十條)等。上述規定都體現了夫妻平等。另外,我們還使用大量行政手段和輿論宣傳相結合的辦法,推行男女平等,使女性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大幅度提升了,她們在社會上有和男性相同的受教育、就業、參與包括政治生活在內的各種社會生活的權利,在家庭中也有了和丈夫一樣的生活權利,參與和決定家庭事務的權利,女性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提升的速度是比較快的,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也是比較高的。目前在家庭中夫妻關係平等的目標已經基本實現了。當然家庭與家庭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也有很多不平衡的情況,一般來說,城市比農村的水平高,發達地區比不發達地區水平高。2.充分實現婚姻自由1950年婚姻法我們就確立了婚姻自由的方針。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但在改革開放前由於傳統婚姻觀念的影響較深,社會上崇尚「白頭到老,從一而終」的婚姻觀念和模式,因此人們對離婚仍然比較謹慎,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案件的處理也相對保守,以勸合不勸離的方針處理離婚訴訟,離婚還是比較難的。改革開放大大改變了中國人的婚姻觀念,也改變了中國社會對離婚的管理方式。離婚不再被看作是「洪水猛獸」了。過去家庭中的夫妻即便沒有感情,不和睦,為了孩子,為了「面子」,也不要離婚。而今天,一些人的價值觀念的重心由家庭轉到個人,從孩子轉到自身,離婚已經成為一件普通而平常的事情了。現行的中國法律順應這個變化,對離婚很寬鬆,規定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夫妻離婚既可以協議離婚(通過民政部門),也可以訴諸法律(通過法院),離婚手續簡便。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流動加快,婦女地位提高,家庭小型化等因素也都使婚姻不穩定,離婚率大大提高了。圖1中反映了從1979年到2007年中國離婚率增高的趨勢。特別應該指出的是2001年婚姻法針對社會離婚現象增多和離婚率增高的事實,重申並增加了離婚條款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這些規定既保護了家庭中的弱者、受害者的離婚權益,而且使離婚自由更具有可操作性。無論如何,離婚是夫妻,特別是女性維護自己在家庭中的權益,保護自己在家庭中地位中的武器。事實證明,中國的婦女是離婚行為中的主動者。據來自天津、北京的2100例離婚的抽樣調查,人們發現站在原告席上竟有70%是女方。3.反對家庭暴力,充分保護女性弱者的權益家庭暴力是家庭中矛盾衝突的集中表現。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的變遷,社會運作速率的加快與更新,人與人之間衝撞的增加,家庭暴力也增多了。1994年,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在北京8個區的調查,妻子經常挨打的比例是0.99%,有時佔4.39%,偶爾挨打的比例是15.92%。上海某區因暴力而導致離婚訴訟的比例從1975年的28%上升到1995年的44%。據湖南省婦聯維權部統計:從1995年到2000年,婦女上訪案件5萬多件,由於家庭暴力而上訪的有1萬多件,佔23%。[10]天津市民政局與天津社科院曾聯合進行了一項天津市婚姻家庭狀況調查。在2002名被調查者中有18.5%承認配偶對自己有過暴力行為(打罵或趕出家門),在其中300名的離婚者中這一比例高達45.8%。就是在剛剛登記結婚不久的503名新婚者中,也有10.2%的人坦承配偶曾對自己施過暴力。[11]另據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結果報告,13%的妻子最近半年偶爾被毆,不到1%的妻子最近半年經常挨打。[12]以上關於家庭暴力的情況數字還相對保守,調查顯示,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受「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或缺乏法制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差等等原因,大多選擇保持沉默,逆來順受,導致施暴者更加無所顧忌,長期、多次地對受害者實施暴力。除家庭暴力,在遺棄、虐待、重婚等事件中女性也是大多數受害者。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在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中特別增加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以社會幹預的方式加大對夫妻關係管理力度,保護婦女權益。(四)親子關係管理在家庭中親子關係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蕃衍的體現和保證,因此社會對親子關係的管理是嚴格的、有力度的。1.確立「雙向反饋」的親子關係模式各個國家的文化傳統不同,親子關係的模式也不相同。例如西方國家多是「單向接力」模式。所謂「單向接力」模式即父母撫養子女,子女不必贍養父母,代際之間的關係是單向的,就好像接力賽跑那樣,每一代人從上一代人接過棒,只顧傳給下一代人就可以了,不必瞻前顧後。在中國依傳統則是「雙向反饋」,即父母撫養教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代際之間的關係是雙向的。根據中國的傳統,建國60年來我們是按「雙向反饋」模式來管理親子關係的。並將這樣的模式適當擴大到祖孫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我們十分注重尊老愛幼的宣傳教育,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促使家庭中尊老愛幼巍然成風。2.法律是「雙向反饋」的親子關係模式的有力保證以2001年婚姻法為例,該法共6章51條,其中有21條直接或間接涉及親子關係。其目的之一是要保證家庭生育和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其目的之二是要確立家庭為社會養老的基本單位。(1)親代對子代的關係1)要保證家庭能生育健康的後代。1950年婚姻法就規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即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者。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這是幾個相關的規定,主要是關注下一代,是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的考慮。這些規定在建國60年來一直延續了下來,1980年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禁止結婚。2001年婚姻法則進一步簡化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禁止結婚,意義和目標都是一樣的;2)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以2001年婚姻法為例,該法不僅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而且還有許多相關的具體規定,諸如「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殘害嬰兒的行為」,「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等;3)將親子血緣關係擴展為非婚生關係、領養關係等社會關係。2001年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無論如何,社會是要全力保證人的自身生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使孩子健康成長,一代一代傳遞下去。(2)子代對親代的關係從子代對親代的關係上說法律主要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法律還將這種關係擴展到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並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從社會的意義上說,這也是中國人口傳遞鏈條的又一個組成部分,是文化意義上的反饋式傳遞。它既符合中國尊老愛幼的傳統,也符合目前中國實行的家庭養老模式的需要。在這樣的養老模式中,不僅有物質方面的,也有精神方面的,法律的規定側重在物質和行為方面,精神方面主要由習俗、道德和輿論制約。根據1992-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撫養、撫育和贍養案件統計,1992年審結贍養和撫育案件66,058件,以後有所上升,1999年撫育、贍養案件98,301件。2007年贍養糾紛29,321件,撫養、撫育糾紛76667件。[13]這些數字可以使我們從法治角度了解,中國家庭「雙向反饋」親子關係的負面狀況和法律對親子關係糾紛的介入。四、婚姻家庭社會管理的反思與前瞻以上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年來的婚姻家庭社會管理做了概要的闡述,總結60年的經驗教訓,對未來的婚姻家庭社會管理提出幾點簡要的看法。(一)繼續堅持以法律為中心,多種社會控制手段並用的中國式的管理方式回顧60年來,我們在對婚姻家庭進行的社會管理中,既堅持了法治理念,保證了法治的核心地位,又從中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多種手段並用,應該說是有效的。我們正在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準繩,是社會生活的槓桿。法治的權威性、確定性和可操作性決定了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理婚姻家庭。在堅持法治理念和法治實踐中,要充分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結合了中國的具體情況,比如依中國的文化傳統,代際關係是雙向的,因此我們在立法和執法時都是遵照了雙向原則(親代撫養子代,子代贍養親代)行事的,有中國特色。中國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對社會生活施行行政管理十分有效。在婚姻家庭的社會管理中行政管理一直在發揮作用,也是中國特色。如前所述,過去我們的行政管理不僅干預了婚姻登記,而且在幫助人們選擇配偶,促成婚姻方面也發揮了作用。今天它還在對家庭暴力實行干預。從社會的未來發展趨勢上看,婚姻家庭的行政管理應更多地依託法律,更多地尊重人權和個人意願,更多地向發揮服務職能方向轉變。中國是有幾千年文化傳統的國家,道德等方面的影響力量不容忽視,道德的力量往往深入人心,影響廣大,配以輿論、習俗的力量,也能產生強大的制約力。有些問題不能依靠法律法治解決,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只能靠道德、輿論干預,靠習俗影響;要靠「自律」,而不能靠「他律」。(二)繼續維護婚姻家庭的有序和相對穩定迄今為止婚姻家庭在我國社會中仍然承擔著人類自身生產和再生產的社會功能。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對婚姻家庭的社會管理屬於對社會基礎部位的建構,十分重要。就目前來看,人類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創造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利於家庭功能的正常發揮,有利於人類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有利於人種傳遞。未來,社會應該繼續對婚姻家庭實行強勢科學管理,繼續維護婚姻家庭的有序和相對穩定,以保護社會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會的健康延續。婚姻家庭的大規模動蕩和解體對於社會是不利的。反思60年來我們對婚姻家庭的管理,既堅持了中國的婚姻家庭傳統,也能與時俱進;既維護了家庭的穩定性,也能根據時代和社會生活的變化,不斷調整我們的政策和方法。比如,建國初期我們主要解決了反對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實現婚姻自主自由,而改革開放30年,我們又從多方面實行了變革與更新,認真解決面臨的新問題,以適應社會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實際需要,諸如在新的形勢下怎樣在保證家庭成員履行相互間權利義務,維護家庭整體利益的同時,進一步以人為本,尊重個性和自由;在承認家庭成員的人倫關係的同時,確立家庭成員的法人契約關係;根據新情況加大對家庭行為的社會幹預力度;在家庭關係的協調中,堅持和維護了傳統的「雙向反饋」式代際關係模式,強調了家庭成員(特別是夫妻之間)的平等關係等。(三)認真解決婚姻家庭管理中面對的個性和共性之間的矛盾婚姻既是個人行為,也是社會行為;家庭既是私人的範疇,也是社會範疇。繼續解決婚姻家庭管理中面對的個性和共性之間的矛盾,是未來婚姻家庭社會管理所面對的重大課題。回顧建國60年來的歷程,前30年我們雖然保護婚姻自由,但主要強調婚姻的制度性、社會性,對於婚姻的個性,對於婚姻滿足個人需求方面認識不足,具體表現在對個性和個人需求的否定,和對個人行為的制裁。比如儘管我們主張婚姻自由,並將離婚自由作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但在處理離婚案件上還是保守的,勸合不勸離,仍然是離婚難;又比如,婚姻家庭管理和兩性關係管理密切相關,我們要求性行為在夫妻之間是對的,但對婚外性行為處理過於嚴厲,有婚外性行為者(通姦)會受到嚴厲處罰,至於對同性戀則更不能容忍,同性戀者會被判雞姦罪,或者被認為是有精神病。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也是談性色變,有性壓抑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漸認識和承認了人的價值和需求,以人為本。隨著社會政策、輿論和價值觀的調整,社會管理方式也有很大變化,比如離婚變得容易簡單了,對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為的容忍度也大大提高了,認為是個人的私事,不加過問。1997年中國禁止雞姦的法律被廢除,2001年,同性戀從官方認定的精神疾病名單上被除掉等。然而,在個性被尊重的同時,婚姻的社會性受到了挑戰和威脅。近年來隨著未婚同居者的增加,婚外性行為的泛濫,離婚率的增高,同性戀的公開化等一系列現象的出現,家庭的穩定性受到了挑戰和威脅。社會如何在尊重個人行為,尊重個人的意願和選擇的同時,保護家庭,維護家庭的相對穩定,以利於家庭功能的正常發揮和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是亟待解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參考文獻:[1][8]費孝通.生育制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29,33;65-66.[2]古德.家庭[M].魏章玲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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