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志如:美國大學、法學院與中國大學法學院
再次,從一所大學整體看,學校的後勤,特別是食堂與耶魯大學比較或許最讓我們汗顏。我們食堂從來沒有免費食物,食物的豐富性與質量永遠值得我們感慨。雖然各個學校還有學生代表作為監督員對食堂情況進行監督(我不知道這個崗位,是監督學生,比如說是否整齊排隊,還是監督食堂飯菜質量)。如果說具體描繪比較困難,如果想要得到一些誇張效果,就可以從關於學校食堂的很多笑話中的一則窺出一些名堂,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年級的女生吃飯吃到蟲子的反應:大一女生看到後尖叫一聲,然後不吃了。大二女生看到後不吃了。大三女生看到後把蟲子挑出來,繼續吃。大四女生就當沒看到繼續吃14!
其他,比如說學生活動或者參加學校的社團。這些組織對學生幾乎很少產生真正的吸引力,雖然學校活動與社團越來越多和廣泛。在此不再贅述,只需要明白,我們一所大學所提供的各種服務幾乎不能吸引學生真正地參與,學生與學校提供的很多項目都處於「兩張皮」的狀態。
總而言之,通過上述的敘述,我們可以看到中國一所大學在學生進入時,一切的一切都被安排了,至少可以說主要被安排了,學生能夠選擇的範圍非常有限。而且這種被安排的情況不僅僅發生在學生身上,也發生在教學的另外一方老師身上。一旦一位老師被安排上一門或者幾門什麼課,對其的教學計劃、課件或者教案都有嚴格的要求,而且還有專門的人員對其進行檢查、督導。
在這種情況下,即學生與老師大致都在被安排的情況下,我們具體執行的法學院與美國法學院(比如說本文提及的耶魯法學院)相比較而言,教學的效果有什麼不同,法學院的考試情況怎麼樣?根據筆者的經驗以及與一些學生的交談,至少可以做出兩方面的判斷以回答上面的問題:
首先,對於教學而言。學生沒有充分的選擇權,只有接受權。上什麼課,上誰的課學生不能決定,也不關心;當然有好老師上課固然欣喜,沒有也不會黯然神傷,更不會將老師趕下講台。曾經以為只要有優秀老師上課,學生一定會欣喜,會認真聽講,努力學習;現在卻發現,即使是優秀老師上課,學生未必對上課感興趣。因為在筆者看來,首先,很多學生認為其找工作的機會與能力與專業知識把握的多少關係不大,在目前中國的就業格局下,他們更重視一種關係與交際的能力,使得專業在根本上沒有了吸引力,即使在優秀教師的努力下也無法改變現狀,最多能夠對少數學生有增益;其次就是當下的大學考試製度無法將學生的學習能力及其差別表現出來,特別是文科(後面還會涉及)。
對於老師來說,雖然其也受到安排。但是一位老師在進行具體教學的過程中,只要滿足學校的基本要求,比如說教案的規範、教學大綱或者課件的完備等等滿足形式上的要求時,他如何組織教學、教學的效果(包括學生學習了嗎,學習了多少,是否對學生有用,能否影響學生)、與學生互動的情況都有些任意,而且雖然學校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規範老師的教學情況,好像並沒有老師受到實質性的監督。
簡而言之,在教學活動中,就成了學生的「學」與老師的「教」完全脫節,使得兩者相互不關心;而且更多的時候,出現了學生不學也無人問津的情況。與在本文前面敘述的關於耶魯大學法學院在實際的教學中,老師佔據主導作用,學生要圍繞老師的指揮棒學習的景象迥異。
其次,就考試製度而言。在前面我們提到了耶魯法學院的考試非常輕鬆,而準備考試卻異常艱難的情況。在中國卻是另外一番景象,從組織考試、考試規則以及考場的重視角度看,中國大學(法學院)的考試非常嚴格;然而從考試的效果,即從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情況看,則是效果不彰。在筆者看來,其一,中國大學的考試很容易對付。僅就法學院的情況看,如果在有老師在最後期間劃考試範圍或者做些其他的「幫助」學生複習的情況下,每一門課的複習時間只需要一天,甚至幾小時就可以大致及格,反之如果沒有老師的「幫助」最多也就一個星期的複習就可以及格了,這種短期的、突擊的方式學習不會真正學習到專業知識的,更不會學習到專業的思維方式了。其二,很多法學院有內部規定,即學生的不及格率必須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比如說8%15,這使得學生的及格係數大為增加。其三,現在高校里有一個教師評價系統。我不知道這個評價系統到底對一位老師起到一種什麼作用,但是其負面作用倒先呈現出來了,其大致可以這樣概括:學生對老師的評價非常簡單、也很容易情緒化,使得這個教師評價系統就成為了學生制約老師的一個「武器」,使得學生及格更為容易 ——或許這種影響是間接的,只是發生了如法官在處置疑難案件時的心理下意識影響16,正因為這個因素使得老師不知不覺中在「討好」學生。
總而言之,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學校的制度、法學院的執行規則制定得非常詳細與完善,學生的很多項目已納入安排,而結果卻是優秀法律人總是千呼萬喚不出來,僅僅培養出大量的每位學生都取得學位的法學學生而已。他們常常不具備法律思維方式,也往往缺法學常識,更缺乏生活常識,更不能獨自評價——與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效果比較而言,至少如是。同時,我們也可以發現,中國大學法學院兄弟院校之間在培養學生上也是千遍一律的,沒有自己特色,如果說這一論斷對博士研究生來說不適用的話,對於本科生,甚至碩士研究生肯定適用。而且在筆者看來,即使這裡所體現的特色或許也只能說是老師、教授研究領域的特色,而他們教授的學生幾乎很少能打上這些烙印,與耶魯大學法學院本身與耶魯大學、耶魯法學院與美國其他大學法學院形成鮮明的自己特色迥異。
在這裡,筆者更要這樣說,中國的大學與法學院並沒有共性與個性的區別,至少沒有做到上述筆者描繪的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的那種差別。因為在運行模式上,我們屬於「外緊內松」模式,與前面對美國大學及其法學院的「外松內緊」遙相呼應。如果要更直白地表達筆者的觀點,即中國高校的運行,我們只看到權力的運行,充滿著安排,學生只能被安排,正因為高校的運行充滿著權力的運行,所以才發生中國大學、法學院的種種精彩表演,比如說在本文開頭就提及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事件。在另外一方面,高校的運行在很大程度上演變為一種商業運作,對於學校食堂或者後勤往往是賺錢的好路子,當然不僅僅是這些地方。
四、面對西方社會的「歧視」
在本文中,不管是對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的解讀,還是具體到中國語境下的解讀,都是在閱讀馮建妹女士的《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一書中獲得的一些感受與思考,恰好這幾天發生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事件,就順勢寫下了上面的文字。但是,筆者對該書的解讀還沒有止步,在該書中還有一個問題,從閱讀該書以來就一直纏繞著筆者。敘述如下:
作為一個中國讀者,除了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本身的精神與精彩讓一個從未到過美國的人來說具有增加「閱歷」、新鮮與知識之外,還比較關注這些大學及其法學院涉及中國的事情。在該書第七章《耶魯法學院的中國法律中心》有所體現。在該章的第一部分17,作者就論述了這麼一個尷尬,即雖然中國作為經濟大國、政治大國在國際上已經名聲鵲起,但是作為一個「法律大國」卻是不為人所知,而且遭受各種各樣的誤解,即使對中國法律有所理解,也往往局限於對古代中國的熟悉,對現代中國的法律狀況、運行知道甚少。比如說,馮建妹女士在與美國學生談到中國憲法時,美國學生用懷疑的目光發出質疑,你們中國有憲法嗎;又比如說,在與一名著名的侵權法教授談論到中國侵權法時談到了隱私時,這位教授卻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中國不保護隱私,你們也沒有隱私法。我覺得隱私是你們國家法律領域中最不重要的一個領域」;再比如說,在環境法領域,雖然中國的污染日益嚴重,卻認為中國沒有環境法18。
作為這種尷尬的直接遭遇者,我相信不僅僅是作者一人。對此的遭遇應該是很多中國學子到海外留學時,特別是那些學習法律的學子會常常面臨的問題。那麼作為直接遭遇者他們會如何面對這個尷尬呢?在該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作者的回應(我相信作者的這種方式的回應也應該具有代表性):首先是驚訝,覺得不可思議,作為法學學生而且是高年級學生,甚至是教授竟然對中國法律不了解到達如此的地步(p168);其次,這時作者在選課時遭遇到的一個情況(即他的好友認為中國沒有版權法,作者選修美國版權法應該可以拿4個學分)時的反應,即和好朋友吵架,並在一段時間內生氣(p232);再次,在經歷了這些尷尬後,作者的回應發生了進一步的升華,即將中國法律介紹到美國等西方社會,讓他們熟悉中國也是一個有法律、有人權的國家(p232-233)——這無疑是一個具有意義的行為,有助於西方社會了解中國與中國法律、法治狀況。
在筆者看來,上述回應雖然屬於正常反應。如果仔細分析這些回應,我們會發現,前面兩個層次的回應帶有一種感性的、本能的、甚至是維護自己尊嚴式的回應。在這裡,我們可以說他們無知,偏見、甚至歧視。第三個層次的回應才屬於理性的回應,但是這一層次的理性回應,也僅僅是將中國的實際情況介紹給美國同行們,也僅僅屬於一種表層的回應,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當然,首先得肯定這種讓西方社會理解中國法律實際情況的重要性,不僅僅如此,當然在我看來,即使這一介紹任務都是任重道遠的一件事情。
如果要達到讓西方法律同行了解中國法律的實際情況,讓西方社會不對中國的實際情況作出至少不帶有情緒性的回答,前述努力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要徹底讓西方社會不對中國法律帶有感性認識,甚至歧視,需要我們重新思考一些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站在西方人的立場來看待中國法律,覺得他們的思維是否不合理?他們思考的維度是什麼?如果我們緊緊達到一種介紹中國法律的境界,我們可以消除上述尷尬嗎?
如果站在一位西方人的立場看中國法律,我們會發現他們往往帶有獵奇的方式或者考古的方式看待我們,因為他們在思考法律時幾乎不用考慮中國,這不影響其生活與職業生涯,當然那些與中國打交道的法律人或者對中國法律有研究的學者除外。其實,這種景象,就有些像中國法學界、實務界在當今不了解伊斯蘭法律、非洲的法律、拉丁美洲的法律一樣。我們很少思考是否從這些地區或者國家借鑒法律或者法治,而且我們還認為即使不知道、不理解他們的法律、法治也根本不影響自己的日常生活。還不要說這些地區,我們中國法學界、實務界對我們的鄰居,也屬於「金磚四國」之一的印度的法律與法治也了解甚少。但是,中國的現代化、在走向世界的過程中,我們則必須理解西方社會,理解他們的法律、政治與社會狀況。這種現實決定了我們對他們的了解、理解程度必然高於他們對我們熟悉程度。
如果採取上述視角,我們就會發現:西方人對中國的了解、理解通常不主動,往往是被動接受西方社會政府、媒體的介紹與報道,而這些報道與西方社會媒體的運行模式有關(即常常報憂不報喜)。中國與中國法律在他們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具有了非常強烈的感性色彩。如果上述分析有道理,那麼西方,包括學者的反應就不屬於不合理的現象。而且在筆者看來,這種現象肯定還會持續一段時間,因為中國的法治的實現還需時日。這種狀況的轉變,可以通過介紹中國法律、法治的實際情況到美國、美國的法學家同行的方式完成,但這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而已。
在另一個方面,在筆者看來,西方人對中國法律、法治上述反應,與他們對法律、法治的理解也有關係。在西方社會,法律與法治不僅僅是法律明文規定,而且更是在實踐中發揮實際規範公民的日常生活。或許,這才是霍姆斯的那句名言,即「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19」,流傳甚廣的真正原因吧!也就是說,對於西方法治國家而言,法律主要是指運行中的法律,而非條文中的法律,也非已經成為歷史的法律。也因此,在他們眼裡,如果談到憲法就會涉及違憲審查,不管是通過憲法法院還是普通法院實現,不僅如此還必須有若干實際的、甚至有影響力的案例讓大家看見。對於隱私法、環境法、版權法也是同樣如此。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違憲審查出現的案例,也很少看到學者對法院案例進行有學術性分析語闡釋;而環境法、版權法雖然從實際法律條文看的確與西方社會的法律差不多,但是實際使用的概率太低,難得見到一個實際發生的、有意義的案例,正如一位學人所表達的一個觀點,即,這些比較現代化的法律(比如說隱私、環境與版權等)更多具有裝飾性,而非在實際運行的法律20。
因此,如果我們不在司法實踐中推動中國法律、法治的進步,使中國的憲法、法律進入運行階段,並且順暢,西方人對中國的偏見、歧見不會消失。而且在我看來,如果沒有這方面進步的話,僅僅是讓西方人真正了解了中國法律的實際狀況的話,或許他們不但不會減少對中國的法律的「偏見」,還會更為堅決地表達「偏見」,而且還會根據他們的理念與理解給出種種有理由去強化這些「偏見」。有時,還真希望他們不了解我們的法律與司法實踐,因為我們至少還可以指責他們的「偏見」太膚淺,而且不了解中國就亂髮表意見!
只有把這個「根」解決,我們在與西方同行的交流才不會遭遇前述尷尬,或者少遭遇如此尷尬,因為文化不同,出現誤解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有把這個「根」根治,中國才會真正成為一個法律大國,到時即使我們中國的學者不介紹中國的法律、法治,他們也會主動求知的。
五、結語
簡而言之,本文分析有如下意指:首先,大學的宗旨在於服務,在於為學生提供若干選擇的機會,而且是平等的選擇機會,它不是體現權力的地方,學生、老師兩者都不應該被安排。其次,法學院培養學生能力方面、在專業方面,不能不表現出與學校不同的特色來,不僅僅如是,還要表現出與其他法學院不同的特色來,這種特色只有放在一個廣闊的視野,與他人交往的視野才會真正體現出法律的專業視角。
因此,中國的法學院任重道遠,不僅僅要體現專業特色,還要提高自己的水平與素養才會提高中國法治發展水平,進而減少西方社會對中國的誤解。必須這樣做,不僅僅因為我們不再僅僅是中國之中國、亞洲之中國,還是世界的中國,還因為我們應該在法律方面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而不僅僅是索取、吸取他人營養。在這時,我們至少敢於昂首挺胸地站在西方法律人面前。
[1] 實際上,國人對中國法學教育的批評還停留在表面,比如說簡簡單單地談論中國法學教育向美國法學教育或者其他國家法學教育借鑒;但是,在筆者看來,我們沒有分析中國法學教育中的制度因素,比如說中國法學教育中的考試製度的虛置(對此的詳細分析,可以參閱蔣志如:《中國法學教育何處去?》,未刊稿);以及在這個制度中,法學老教師與學生表面共贏下的法學教育的雙輸局面(對此的詳細分析,可以參閱蔣志如:《中國法學教育的雙輸?!》,未刊稿)。
2 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 【法】塗爾干:《社會分工論》,渠東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69頁。
4 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頁;另注,本文以下對該書的引用,只注頁碼,不再詳細標示其他。
5 關於這一點,另外一個在美留學的學者也有類似的敘述;具體敘述請參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頁。
6 對於這一點,則要參看該書的另外一章的部分內容,即「耶魯法學院的思想品德教育」一節;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頁。
7 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Kronman的演講譯文載於該書的第一章,具體內容,請參閱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7頁。
8 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頁。
9 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頁。
10 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頁。
11 在這裡,筆者不想引用一些高校的文件或者教學大綱,抑或其他什麼;筆者僅僅根據我們自己的經歷與周圍的情況,學生與老師的語言與行為進行敘述,不想做一個實證的調查與分析,這樣做遠遠超越筆者寫這篇書評的初衷,也有違於最近感慨浙江大學法學院事件的初衷(僅僅相對法學院與大學之間的關係,根據一本介紹耶魯大學的著作的一些簡單想法)。因此,在這裡,筆者的分析很多就是平鋪直敘。 12 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頁。 13 在中國政法大學的一次上課中,教師楊帆開設的課程就是公選課,共有240人選修,但是學生到課率很低,不到一半,而且在上課途中,學生陸陸續續離開教室;當一個女生離開教室時,老師與學生發生了衝突,這就是楊帆門事件的簡單介紹(具體請參閱《楊帆門」事件真相》,載http://tieba.baidu.com/f?kz=314939254,最後登錄時間2009年8月23日或者謝綺珊:《女大學生當面逃課,教授大怒引發肢體衝突》,載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09/content_7388529.htm,最後登錄時間2009年8月23日)。 14 關於食堂中,飯菜中有蟲子本人也親自經歷過;不過記憶最為深刻的是高中階段(在1998年左右)時候的一件事情:有一天到食堂買早餐。有個同學對學校的饅頭質量提出的抗議,食堂師傅說,你們只有吃了我們做的這些饅頭才能考上大學,俗話說,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說完,在眾人(還有一些學生、幾個老師與食堂的師傅們)哄堂大笑中就過去了,好像什麼都沒有發生過。現在想來,食堂師傅們的邏輯實在有些怪異,即不去思考其錯誤,只思考它的錯誤可能帶來的在因果上幾乎不存在著相關性的好處來,完全不忽略學生賣饅頭的錢需要等價等值的交換。 15 關於8%這個數據是筆者在與一所學校得很多老師交流時得到的一個確切的數據,如果超過了一定的比例,或者不及格的學生太多,要對老師問責,即這位老師的教學能力受到質疑,或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這位老師的獎金。法學院規定這個數據或者其他的數據的考慮除了上述原因外,還有就是就業率的壓力,如果考試製度嚴格執行,必然有一部分學生不能畢業,也就不可能找到工作,降低了就業率。 16 關於法官在處置一些案件時,其心理的下意識會發生間接作用的分析請參閱【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05-112頁。 17 對此的詳細描繪可以參閱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9頁。 18 這三個例子來自,馮建妹:《耶魯精神——感受耶魯大學及其法學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頁。 19 【美】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普通法》,冉昊 姚中秋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頁。 20 學人劉思達就撰文分析了中國很多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比如說《破產法》主要對外商具有宣示作用或者裝飾作用,而非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經常運行,這一現象被其稱為制度建設符號化(具體分析請參閱劉思達:《失落的城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頁)。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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