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漫畫第10期】校園欺凌是不是犯罪?
校園的象牙塔,在我們的印象里是平靜、無拘無束,天真浪漫,學生們在校園裡汲取知識的營養,同學們之間的友情也是最純真的歲月。然而,近幾年來,關於校園的負面新聞頻頻出現,這給我們原本純真的校園生活帶來隱患,如何遠離校園暴力,來聽聽「柳柳」和「普普」怎麼說。
2016年11月某日,在中關村二小的某男廁所里,一個男孩被同學用廁所的垃圾桶倒扣在頭上;垃圾筒里,還含有尿液和沾有排泄物的紙巾。孩子在廁所受欺回家後情緒激動,大哭,後被北醫六院的醫生診斷為「急性應激反應」(指在遭受到急劇、嚴重的精神創傷性事件後數分鐘或數小時內所產生的精神障礙)。
近年來,小學生或者中學生在校園角落裡或廁所里,甚至校外,被其他同學欺負的視頻在網上曝光,常常引起網民公憤。在這些視頻里,有的被欺負者被毆打、罰站、脫衣,強迫吃喝糞便,遭受到非同尋常的生理和心理傷害。
在一般人看來,這些欺負他人的言行已經不能歸屬到「過分的玩笑」中,應該受到法律嚴懲。那麼,校園欺凌是犯罪嗎?
校園欺凌不是具體的罪名,也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它一般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等行為,造成肢體、心理及精神上傷害的結果。
校園欺凌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首先要考慮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特別嚴重的8類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個需要考量的因素就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否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比如構成故意傷害罪就需要達到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
如果僅僅把校園欺凌認為是「過分的玩笑」,是對校園欺凌的不正確認識,容易導致一些欺凌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處理,釀成嚴重後果。
校園欺凌的違法「升級版」 是校園暴力犯罪。 2016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經審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人,經審查,起訴2337人,不起訴650人。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從2013-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樣本進行了梳理,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佔57%,故意殺人罪佔6%,尋釁滋事罪佔10%;性侵、侵財犯罪各佔12%,還有很小比例的聚眾鬥毆罪與綁架罪。
除了人身傷害外,還有、尋釁滋事、搶劫、聚眾鬥毆等幾類犯罪。這些發生在校園裡的犯罪中,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頭,後來愈演愈烈,最後甚至構成犯罪,給當事各方造成很大傷害,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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