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背後的著作權困惑

電子書背後的著作權困惑馬力海 張 波#TRS_AUTOADD_1294208597047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94208597047 P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94208597047 TD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94208597047 DIV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TRS_AUTOADD_1294208597047 LI {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JSON--{"":{"margin-top":"0","margin-bottom":"0"},"p":{"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

2007年亞馬遜推出Kindle時,多數人都未能預見到其締造的銷售傳奇,時至今日,當眾多文化機構、技術廠商爭相研發電子閱讀產品並構建服務平台時,已無人再質疑電子閱讀這種新興閱讀方式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了。與國內電子閱讀市場起點不同,Kindle的成功關鍵在於其背後30萬種圖書、30多種報紙和25種雜誌的強大內容支持。「內容為王」已經成為電子書產業不爭的事實。反觀我國,在數字出版方興未艾之際,電子書的內容版權資源背後所隱含的各類著作權法律問題,卻或多或少地被巨大的商業利益和新穎的運營模式所掩蓋。在漢王、方正等公司紛紛進軍電子書市場,大舉與廣大出版單位、期刊社開展版權採購與內容合作時,我們拋開運營模式不論,單說電子書版權採購與合作中已突顯的各類著作權問題。

尷尬的版權合作模式

通常情況下,電子書廠商需要將已出版的作品在數字終端進行數字化複製進而推向市場銷售,所涉及的版權權利種類相對複雜。有關權利大體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以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財產權利,此外部分與紙質圖書同比顯示的電子書還涉及出版商的版式設計權等鄰接權。遵循先授權後使用的法定原則,電子書出版商不論是在產品中預裝圖書,還是提供圖書下載,前提是取得相關版權權利,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風險和賠償責任。顯然,版權採購與合作的對象必須是版權的合法所有者,也可以理解為誰是版權的真正權利人需要電子書廠商分辨。

縱觀西方電子書市場,電子書出版商多是通過與出版機構簽約的方式獲得圖書和有關作品的電子版權,這是因為多數出版社、期刊社都會和作者簽署細緻規範的版權協議,即規定出版機構享有數字化複製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利的轉授權。這樣,從出版機構手中獲得權利的真實有效性就得到了極大的保障。此外,如出版機構不具備轉授權的權利,電子書廠商也可以通過清晰的版權流轉記錄,快速找到作者或相關權利人取得授權,從而解決版權問題。清晰的版權權利歸屬制度和版權保護制度,造就了電子書廠商與權利人的和諧產業鏈,也成就了亞馬遜這樣世界矚目的數字出版企業。

近年來,我國電子書廠商也在借鑒這一套路,希望通過與出版機構簽署授權許可協議徹底解決作品的版權問題。但中國不同於西方,他們發現實踐遠比想像複雜。從我國的國情看,著作權制度起步較晚,特別是上世紀末提出數字版權理念後,大批機構和個人不規範的版權採購與合作行為,不僅造成作者與出版機構間、作者與數字圖書館間的極度不信任,也造就了很多授權不清、許可事項不明、含有大量瑕疵的版權協議,導致目前數字版權資源市場結構異常複雜,數字版權授權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和不易取得性。因此,電子書廠商不僅要與出版商合作,還要面對擁有海量專有授權的數字圖書館,同時還需要與千千萬萬的作者,甚至文化公司打交道,這「四座大山」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但面對商業利益的誘惑,電子書廠商急於在短時間內取得大量授權,急功近利的做法就是把關注和「死磕」的對象定位為前兩者,而多數出版商或數字圖書館也看到他們的心理,面對電子書廠商拋出的橄欖枝,大都保持著居高臨下的強勢姿態,這就造成了目前電子書市場尷尬的版權合作局面。

授權合作過程中突現的版權隱患

與出版商、數字圖書館怎樣搞好合作,一直困擾著多數電子書廠商。但從著作權角度這還不是核心問題,更為深層的隱患就是即便與出版商、數字圖書館建立了合作關係,取得了所謂的作品授權,但有關授權是否真實有效,無任何風險的呢?這個問題對於電子書廠商猶如定時炸彈。

與出版商、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合作可以分為三類:一、與出版社的版權合作;二、與報紙、期刊社的版權合作;三、與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合作。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版權資源的分布存在顯著的分散性和複雜性。自國家版權局1999年45號文件《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已廢止)提出數字化製品的概念,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加入了「信息網路傳播權」定義後,以數字化形式複製和信息網路傳播方式使用作品的條款才開始散見於出版社和作者的合同中。這就可以基本推定,2001年前出版的圖書,如無再版,其數字化複製和信息網路傳播的權利基本都在作者手中。此外,根據以往的了解,就是有了這兩種使用方式的法律概念,絕大多數出版合同約定的也僅僅是出版社出於宣傳目的需要在自己網站刊登作品以及無償授權第三方網站使用作品部分章節的內容,未明確取得以電子書形式使用的單方面轉授權。通俗地講,就是很多圖書出版社無權可授,電子書廠商要合法使用作品,還是需要找到作者,特定情況下,還需要作者和出版社的雙重許可,這就極大地抬高了授權成本,並降低了授權效率。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在這樣的權利結構下,電子書廠商直接從出版社獲得的作品授權絕大多數都存在瑕疵,正版率大打折扣。有專家表示,這樣的瑕疵比例甚至超過70%,無效授權可能佔到20%。

反觀我國期刊雜誌社,作為電子書出版商的另一主要內容授權方,也存在著授權不實的癥結。期刊、雜誌社的內容一般源於三種渠道,即記者編寫、作者投稿和報刊轉載。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上述三類情況,如無明確合同約定,著作權均由作者享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很多人認為記者采編人員的稿件屬職務作品,版權理應由單位享有,這是對著作權法的誤讀。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所以可以理解為,期刊雜誌社僅有優先使用權等權利,以電子書形式發放許可的主體仍是記者本人。

因此,在我國報刊等新聞單位大多未與記者和其他著作權人訂立規範、嚴謹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的條件下,電子書出版商從他們那裡購買的授權,也就多是華而不實的「空頭支票」了。

再說說與數字圖書館版權合作的問題。我國數字圖書館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產生的,它拿到的授權來自廣大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簽署的授權許可協議,早期的數字圖書館甚至簽下了很多知名作者10年乃至更長時間的作品數字和信息網路傳播的專有權利。在取得授權的模式上不存在任何爭議。但在實踐中,很多數字圖書館僱傭或外聘大量人員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作者集中單位,以「掃樓」的方式跟作者簽電子版權,或者長期派人員駐出版社聯絡授權。由於人員專業素質不高以及版權審查能力不足等原因,許多作品授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瑕疵,更有甚者,私自偽造作者印章、作者簽名或者出版社公章來完成個人業務量。綜合上述原因,數字圖書館就成為近年來發生著作權侵權訴訟的「重災區」,而電子書廠商從那裡獲得的圖書授權存在一定比例的問題,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漢王電紙書由於跟某數字圖書館合作預裝圖書在廣東被查扣,就是這樣的例子。

電子書發展:路漫漫其修遠

隨著數字出版這一新興業態的高速發展,「內容+技術+渠道」的商業價值鏈已初步形成,很多人認為,阻擋我國出版界全面擁抱「電子書」時代的最大障礙,已經成為出版社與電子閱讀器技術商的利益分配問題,實則並非這樣簡單。「內容為王」的理念不僅是形式上的利益分配,還應包括實質上的版權質量,如解決不好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那電子書產業的發展必然會進入一個高風險階段。

在利益分配問題、版權授權瑕疵等擺上桌面後,就應當嘗試著利用現有的條件和手段解決問題。首先是建立權威的電子書內容版權交易和結算平台,這個平台不論是由電子書廠商或第三方機構搭建,都應充分保障其公正性和透明度。實踐中,不論是漢王提出的「二八分成的模式」,還是移動提出的單本定價或包月制,暫不提分配比例的合理性與否,一定要讓權利人能夠掌握真實的銷售數據。化解信任危機,這是解決利益分配的先決條件。

其次,應提倡在電子書廠商取得授權的流程中,嵌入版權認證和審核的工作內容,委託專業機構幫助電子書廠商甄別、審查擬採購的版權權利,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證授權許可的真實有效性,並對已採購的版權資源使用流轉情況進行適當管理。此前,中國移動提出了版權審核的概念,但理解上還存在一定偏差。所謂版權審核應當是一項公共服務,不是一般具備授權工作經驗的版權界企業可以執行的。因為,它們雖然憑藉以往經驗總結、積累了一套相關完善的權利審查業務流程,但礙於其商業機構的性質,難以在紛亂複雜的版權市場中取得廣泛的信任,掌握並獲得所需作品的準確版權流轉信息,並有力地協助委託方獲得授權。恰當的版權認證和審核主體應當是在作者、出版單位、數字圖書館、運營商等不同利益群體間都具有公信力和影響力的版權服務機構,此類機構能夠從公共服務的角度設計多方認可的權利審核工作模式,並獲得廣泛的信任,從而幫助電子書出版商對版權購買進行客觀和權威的把關。

同時,還應注意版權保護的後端技術問題。電子書廠商應採取技術手段進一步保證電子書終端內預裝的圖書或者從網站下載的電子書不能向其他同類產品傳輸,使自己的產品不成為盜版工具,從技術上防止「被盜版」行為的發生。這對於規範電子書版權市場和維護其自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此外,既然《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綱要》已經明確指出了大力發展數字化內容、數字化生產和網路化傳播產業,積極發展電子書、手機報刊等新業態的方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就應幫助業界進一步明確數字出版、手機出版、互聯網出版的概念,修訂調整部分已經明顯滯後的法規和規章,規範數字出版市場秩序,從源頭上規範出版單位與作者的數字版權歸屬,設立數字出版資質准入機制,鼓勵建立國家級數字版權交易平台和國家級數字版權內容平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從市場監管方面,為電子書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公正、公平的外部環境。

也許在電子書產業蓬勃發展之時,提及著作權問題的嚴峻性,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但真心希望澆下的這一瓢冷水能夠變成一場及時雨,警醒業內人士關注電子書內容為王背後的著作權問題,以冷靜的頭腦尋求解決之道,明白電子書未來的發展──路漫漫,其修遠。

(作者單位系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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