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利與自由
07-07
(一)「革命」、「解放」這一類現代中國曾經是最神聖、最崇高、最嚴肅,令無數人為之激動為之感奮為之獻身的語彙,在當代中國一旦與「性」掛了鉤,成為「性革命」、「性解放」,就質變為完全貶義的東西了。「性自由」自然也難逃這樣的厄運,雖然「婚姻自由」在現、當代中國至少在形式上被推崇為最高的婚姻價值,並被強調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1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方面與性羞恥的傳統有關,另一方面,也是中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開放之始在敵對的意識形態下,將「性」、「自由」當作西方資產階級的東西的邏輯結果2。在當代中國的主流語境中,性自由與性權利似乎處於一種對立的尷尬地位。性自由在主流的、道德的、官方的意識形態中一直是一種絕對的、純粹的、否定性的概念和貶稱;至於性權利—特別是女性的性權利—則受到了某種程度的肯定。3性自由的說法在中國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開始流行的,首先被界定為西方的一種思想潮流、一種文化現象、一種社會運動,主要指西方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性解放」及其帶來的種種「惡果」,政治上表現了資產階級的腐朽墮落,道德上體現為性的「爛交」、「亂交」與「混交」,與「性解放」、「性革命」往往作為同義語使用;此後,中國出現的一些不符合傳統道德的性現象都被當作受了「性自由」的影響。4中國公開出版的書籍和發表的文章在使用性自由時,無不特意加上引號,這本身就傳達了一種否定的信息。至於,性權利,雖然1992年出版的《中國當代性文化—中國兩萬例「性文明」調查報告》中出現了「性權利」、「女子的性權利」的說法,但將性權利和人權掛鉤卻是出現在二十世紀末中國大陸圍繞婚姻法的修改所引發的地域上涉及全國、時間上曠日持久、範圍上包括各階層人士的大討論中。那場討論的文化背景之一就是社會上「包二奶」現象的日漸增多,因此,討論的著重點集中在婚外戀(情)、第三者、配偶權、忠實義務、同居權(義務)等涉「性」問題上,其實質在於:夫妻之間應否在性上相互忠實,婚外性關係是否應受懲罰。就法律專業而言,討論的重心在於要不要在婚姻法中設立「配偶權」。但是,非常有趣的是,討論各方都小心翼翼地盡量避開「性」這樣的字眼:「性自由」固然只是批判的對象,即使「性權利」,其使用率也比較少見。人們更喜歡、更傾向於從道德的角度去評述性的問題,至於用權利話語去對性評短論長似乎還不習慣,更進一步甚至可以說,就是還缺乏這樣的自覺意識。5婚姻法修改的討論中所出現的「配偶權」,雖然使用了「權」的字眼,但在中國特殊的語境中,它更強調的是夫妻性忠實的義務,以至於有人竟然提出了「夫妻性權」的概念6。講性權而要在前面刻意加上「夫妻」,不知是否中國特色。不過,這種情況與當今這個權利、自由話語盛行的「走向權利的時代」,似乎有幾分不協調。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雖然經過了激烈的爭論7,新婚姻法最終還是將「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作為一項法律義務規定下來,令人遺憾地顯示了國家公權力對個人私生活的不當干涉;不過,仔細研讀其條文,就可發現它所要禁止的只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絕對地禁絕一切「婚外性關係」並不是一回事。考慮到世界性學會1999年8月在中國香港召開的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上,已經通過了《性權宣言》,在性權利、性自由的呼聲響徹世界的時候,中國的這種情況就更值得注意。如果我們放眼全球,那麼就世界範圍而言,在西方,作為一種話語,「性權利」的概念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變得彰顯起來。8這自然與西方國家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不無關係。此前雖不乏某些具體的涉性權利,但「性權利」作為一種統稱,卻極其罕見。至於「性自由」的稱謂,其出現要早得多。至少十九世紀晚期在描述初民的婚姻與性文化的著作中,「性的自由」就已經出現。9自然,那時所謂的「性自由」,作為一種對文化習俗的指稱,與當今作為權利、人權意義上的「性自由」頗為不同10。性自由與性權利的密切結合,或者說,從權利的角度去解析性自由,大體是從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末《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以後才真正正式開始的;至於其流行,那應當是西方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以後的事情了。11性權利、性自由話語的繁盛,在世界性學會的《性權宣言》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而這次世界性學會議是在中國香港召開的。(二)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學會(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國香港召開了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14th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會上通過了《性權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鑒於中國大陸目前尚未有該《宣言》的中文譯本,現將其全文譯出如下:性(sexuality)是每個人人格之組成部分,其充分發展端賴於人類基本需要—諸如接觸欲、親密感、情感表達、歡愉快樂、溫柔體貼與情戀意愛—之滿足,通過個人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而構建。性的充分發展為個人、人際和社會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權乃普世人權,以全人類固有之自由、尊嚴與平等為基礎。鑒於健康乃基本人權,故而性健康亦為基本之人權。為確保人與社會發展健康之性,所有社會必須盡其所能以承認、促進、尊重與維護下列性權利。性健康乃承認、尊重與實施這些性權的環境所生之結果。1.性自由權。性自由包括個人表達其全部性潛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強迫、性剝削與性辱虐,無論何時,亦無論出於何種情況。2.性自治、性完整與肉體安全權。該權利包括在個人的與社會的倫理脈絡中,個人就其性生活自主決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與享用我們的身體使之免於任何的虐待、傷殘與暴力。3.性私權(right to sexual privacy)。個人就其親密關係自主決定與行為之權利,只要他們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權。4.性公平權。此權利指免於一切形式之歧視,不分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年齡、種族、社會階級、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礙。5.性快樂權。性快樂,(包括自體性行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6.性表達權。性表達之內容多於性快樂與性行為。個人有權通過交流、接觸、情感表達與愛戀表達其性慾。7.性自由結合權。該權意味著結婚、不婚、離婚以及建立其他負責任的性結合之可能性。8.自由負責之生育選擇權。該權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數量與間隔,以及獲得充分的生育調節措施之權利。9.以科學調查為基礎之性資訊權。意指性資訊必須經由不受限制但科學的倫理調查而產生,並以適當方式傳播到所有之社會階層。10.全面性教育權。該過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須所有社會組織之介入。11.性保健權(right to sexual health care)。性保健須為所有人所享有以預防和治療一切性憂慮、性問題與性失調。性權乃基本、普世之人權。世界性學會成立於1978年。該會自創立伊始,一直致力於在世界範圍內維護性權利,促進性健康,維護性的多樣性,推動性學研究與發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召開之前,世界性學會的成員已包括歐、亞、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多個組織和無數的個人,是一個世界性的團體。在1997年6月於西班牙的巴倫西亞召開的第xiii次世界性學會議上,曾通過了一項性權宣言,稱為《巴倫西亞性權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在中國香港召開的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上通過的《性權宣言》,即以《巴倫西亞性權宣言》為底本修改而成。自然,世界性學會的《性權宣言》目前並不具備任何實質性的法律效力,但它確實是世界範圍內多年性權與性自由運動的一項偉大成果與結晶。需要指出的是,在《性權宣言》之前,已有一些組織、團體或個人發布了「性權宣言」、「性權法案」、「性自由宣言」、「性自由法案」之類的東西,有的在時間上相當早出。12這表明,《性權宣言》的生成與出現有著相應的文化積累與直接的淵源,並非空中樓閣,雖然所有此類的「宣言」、「法案」,無論就體例而言還是就影響而論,都無法與《性權宣言》相提並論。儘管並非正式的國際人權文獻,但《性權宣言》畢竟為性權利提供了一種大致的框架。世界範圍內的組織、團體和個人有可能依此為憑據對國內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種程度的影響。(三)《性權宣言》將性權宣稱為「基本的、普世的人權」。確實,它所列舉的11項性權利,皆可在國際人權文獻中找到其相應的根據或出處;《性權宣言》中的有些權利,甚至就是在國際人權文獻中規定的「xx權」前加一「性」字稱為「性xx權」而已,13雖然內容上也許有所不同。如果說人權即「人之作為人所應有、所具有的權利」,那麼,由於人是一種「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則性權就是人之作為性存在的人權。《性權宣言》將「性」14界定為「每個人人格之組成部分」,為性權的人性學基礎做了最好的解說與證明,同時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說將性予以了神聖化。15根據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理論,人權是自然權利、天賦權利,是不言自明的。據此,也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推論出性權利的自然性、天賦性、不言自明性。就《性權宣言》所標列的權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權劃分方式,可以說,它構築了一個包括性政治與公民權以及性經濟、社會、文化權在內的、較為完整體系。大體而言,前8項屬於公民權與政治權利的範疇,後3項屬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範疇。這一性權體系以性自由權為核心。性自由結合權、性表達權與自由負責的生育選擇權甚至可以說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權之內;性自治、性完整與肉體安全權主張自主決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體並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權將親密關係視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專橫干涉,性公平權主張性的多樣性,反對基於任何理由的性歧視,也無一不體現著「性的自由」。將《性權宣言》與《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兩者對性自由權的規定進行一下對比是極其有益的。《性權宣言》對「性自由」的界定有兩重含義,其一是「自為的自由」:個人表達其全部性潛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擺脫的自由」:排除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情況下發生的任何性強迫、性剝削與性辱虐;與此不同的是,《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只規定了「擺脫的自由」。16因此,《性權宣言》比之《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在性自由權的規定上,就有了一個實質性的飛躍,也使得以性自由權為中心的性權體系更為清楚明顯。將《性權宣言》視作《性自由宣言》也自無不可。在國際人權文獻中,自由與權利往往連用,是不容易進行嚴格區分的。17事實上,就權利的視角而論,「xx性權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權宣言》的發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雖然性權是基本的人權,但《性權宣言》比起《世界人權宣言》等基本的國際人權文獻來,在對「性權利」的規定上,無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了「成年男女」的「結婚成家權」;《性權宣言》則規定了「性自由結合權」:結婚、不婚、離婚以及建立其他負責的性結合方式之權利。從婚家權到性自由結合權,其間的變遷不可謂不大。基本國際人權文獻中的「結婚成家權」是否可以解釋為包括「同性結婚權」在內固然不得而知,但中文本有錯訛似乎是可以肯定的。18同性戀權利運動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性權運動、女權運動的一個焦點。有些國家已經用法律形式賦予同性婚以合法性。19《性權宣言》明確反對基於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等—的性歧視,主張性自由結合權,其涵括同性結婚權應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權基本文獻中的「婚家權」可以解釋為包括「同性婚權」,則性自由結合權比之婚嫁權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語。此外,性自由結合權若做擴大解釋,也似乎無法不包括性自由結社權在內。性結社在西方社會已是一比較平常的現象。一些性自由、性權利「宣言」、「法案」之類的東西,往往出自這類團體。(四)《性權宣言》的發表,昭示著自由主義的勝利,因為《宣言》本身就充分體現著自由主義精神。有人將自由主義思想分為對立的兩大類:「古典的」或曰「保守的」自由主義主張自由市場與人的經濟關係的自由而非性的自由;「現代的」自由主義則與之相反,主張經濟規制與干預,將人的自由界定為性自由。20這樣的見解不無道理。按照羅素的觀點,初期自由主義在經濟上是個人主義的,但在倫理和情感方面卻不帶自我主張的氣味。21馬克斯·韋伯更將禁慾與資本主義的興起聯繫起來。22十九世紀的維多利亞時代,性的禁錮與壓抑是極端出名的,雖然福柯從另外的角度對「壓抑說」持有異議。23性自由主義的興起與繁盛,與女權主義與女權運動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女權主義強調婦女的性權利,對性自由—特別是女性的性自由—有著非同尋常的貢獻。應該說,女權主義學說中實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按照女權主義代表人物之一的凱特· 米利特的觀點,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為「性革命」的第一階段。24「性革命」的目標就是性自由。25女權主義與自由主義雖然在某些方面極端對立,26但女權主義主張、強調女性的性權利,性自由,與自由主義實有許多暗合之處;況且,女權主義內部派系紛呈,其中自由女權主義可以說是自由主義與女權主義相結合的一個派別。1981年世界上首次發現了愛滋病。從此,它成了人類的頭號殺手。根據聯合國公布的資料,截止到1999年,愛滋病人與病毒的攜帶者已達3430萬,死於愛滋病的人數累計達到1880萬,僅1999年的死亡人數就達280萬。作為愛滋病重災區的非洲,其死於愛滋病的人數比之死於饑荒、戰亂、自然災害的總人數要多出10倍。27由於愛滋病的傳播與性接觸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許多人以為愛滋病危機宣告了性革命的結束,引起了性保守主義的回潮。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有人已指出其荒謬無據。281999年通過的《性權宣言》,也可以看作是對上述誤解的一種回應。那麼,性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是什麼?性自由主義認為,所有的性行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關係皆沒有正確、錯誤之分。但是性行為可以被判定為道德錯誤,這不是因為她們是「性的」,而是因為其違反了理性證明的道德法則,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說謊或欺騙」,「不要強迫或剝削他人」,不要剝奪他人的權利」等。因此,自由主義者對性關係所做的道德判斷不是因為有一套統一的性道德,而是因為有適用於性也適用於其它問題的道德。例如,強姦的非道德性不在於它是性的,而在於它不公正地傷害了他人。29性自由主義是與性保守主義與性穩健主義相比較而言的。性保守主義只將婚姻內以生育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溫和主義則將發生在合意的雙方之間、無害於他人、附帶有愛情的所有性行為都視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並不以婚姻為性行為的價值判斷標準。與這兩者相比,自由主義,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愛情作為評價性行為的標準。它所強調的唯一的價值就是「合意」或「同意」(consent)。只要具備了合意或同意,則一切形式的性行為都具有合理性。事實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組織的主要目標就是為成人之間一切合意性行為的合法化而奮鬥。30自由主義認為所有人具有大體相同的理性。基於這樣的預設,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治,將人的生活劃分為公共生活和私生活兩大領域,反對國家對個人私生活的干涉。31由於「性生活是人類最大的私事」,《性權宣言》中強調了性自治權與性私權,將兩者分別列為第二性權利和第三性權利,僅居性自由權之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將性私權(sexual right to privacy)譯為「性隱私權」,32似乎不太恰當,因為從後面的釋義來看,該權利指的是在親密關係方面的自我做主,反對外在的干涉,強調親密關係是一種不容別人干涉的「私人事物」而非強調「隱私」。33「隱私」在中文中「見不得人」之類的貶義。自然,面對愛滋病的威脅,《性權宣言》不可能無動於衷。這就是它對性健康權和性保健權強調的原因所在。《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將性健康權作為一種具體的性權利加以列舉;《性權宣言》雖未將性健康權列為具體的性權利,卻在《宣言》的概括性文字中將性健康推崇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並比《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多列舉了性保健權。性健康不僅包括免於疾病、傷害、暴力等的性生活,也包括消除性罪惡感、恥辱感與錯誤認識的健康性態度,以及經驗和把握自己的性的能力。34因此,性健康—特別是健康的性態度35—也直接體現了性自由主義。因為性自由主義原本主張性行為的道德中立,是不需要羞恥感、罪惡感的。這一點,也可以從《性權宣言》對性快樂權的規定表現出來。《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在概括性的文字里提到了性快樂,《性權宣言》則將性快樂權具體列為一種性權利。對性快樂權的張揚,也可以看作自由主義的一種得勢。身體是我們自己的,我們有權對之進行享受。性是人類最大的快樂源泉,這一點在古今中外是沒有疑義的,但性快樂在傳統道德中又是一種受到貶損的價值。不是因為別的什麼,而是因為快樂自身就別視為一種「罪惡」。性快樂權的張揚與女權主義運動有密切的關係。強調個人選擇與性快樂而非制度化的性壓迫與性危險,是女權主義的一種走向。36在對性的看法上,女權主義內部存在著兩種對立的派別:激進女權主義與自由女權主義,前者強調性快樂—特別是異性愛的性快樂給女性造成的危險,反對一切不利於女性的性行為;後者則強調以性快樂為中心,打破一切傳統的價值標準,只要能給女性帶來性快樂,任何性行為都屬合理合法。37這是性自由主義的真正體現;而激進女權主義的性觀念、性主張在另一種意義上,毋寧說是一種新的性強制、性壓抑。也許正因為如此,激進女權主義的市場已經在逐漸衰微。《性權宣言》的不足之處,主要在於沒有規定性和諧權。性和諧是中國文化所強調的一項重要價值,也應作為全人類性追求的一大目標。《性權宣言》未顧及到這一點,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也反映了《性權宣言》以西方的文化價值為底蘊的偏向。另外,《性權宣言》規定的性表達權,從其後的釋義看,似乎只是包括了性私權,並未包括性言論自由和性出版自由這樣的性公權。至少沒有明確地表明這一點。這也是其不足之處。(五)《性權宣言》實際上也可被視為《性自由宣言》,而《性權宣言》的發表,不過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在二十一世紀來臨之際發表的《性權宣言》,傳達了一種信息,代表了一種方向,體現了一種價值。從權利的視角看視性,將性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琳·馬古利斯與多雷昂·薩甘在批評西方性文化時曾指出,「西方文化一直未把性整合到文化之中,而是把它邊緣化,局限於床第或者春宮文學的領域,不然就把它當作一種商品走進市場。」38這樣的批評現在看來有失公允。在自由、權利作為主流話語的時代,《性權宣言》的發表,「性權是基本的、普適的人權」的口號,至少表明性在從文化邊緣走向文化中心。西方早期的人權文獻及後來的憲法,無不對自由推崇備至。雖然這些文獻和憲法中並未出現「性自由」,但許多西方國家在刑法中規定了「對於、妨害、侵犯」性自由的犯罪。39考慮到這種情況,仍然斷言「西方文化未把性整合到文化中」,顯然並不確切。相對而言,中國傳統文化對性的整合較為成功。這除了儒家「食、色,性也」的基本人性論的貢獻外,更主要的在於道家的宇宙陰陽觀的貢獻。對此,李約瑟中肯地指出,「由於陰陽理論已被普遍接受,因此在宇宙的背景下考慮人類的兩性關係,並認為它確實和整個宇宙機制具有密切關係,這是十分自然的。」40中國文化對性持有一種比較開明的態度,性(交)自然觀與性快樂思想相對發達。雖然有性羞恥感,但並沒有西方那種沉重的性罪惡感。儘管中國傳統文化中缺少「權利」話語,但比較起來,中國卻一直在事實上處於性的相對自由狀態,至少在觀念意識形態領域如此。現代中國固然發生了一場短暫的「性的反革命」,不過,由於傳統上沒有沉重的性罪惡感包袱,當代中國走向性自由、性權利步伐稱得上是快速的。即以法律而論,當今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律仍然保留著對通姦處死刑的規定;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已將通姦除罪化。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已經有了婚內強姦的判例,也出現了對強姦受害人給予賠償的判例。由此可見,中國的法律條文中雖然沒有出現「性自由」的字眼,但法律對性自由的保護力度還是比較有力的。當然,從道德的角度而非從權利的角度認識、理解、評價性,在當代中國仍占的優勢地位,但性權意識卻也在逐漸生髮。對「性自由」也不象以前那樣一味的漫罵、嘲諷,而是出現了較為客觀、肯定的評價41。所有這些都這表明,中國在性權利、性自由的道路上,雖然還有漫漫征途,但前景一片光明。=====================================================附: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sexuality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ersonality of every human being. its full development depends upon the satisfaction of basic human needs such as the desire for contact, intimacy, emotional expression, pleasure, tenderness and love. sexuality is constructed through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structures. full development of sexuality is essential for individual, interpersonal, and societal well being. sexual rights are universal human rights based on the inherent freedom, dignity, and equality of all human beings. since health i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so must sexual health be a basic human right. in order to assure that human beings and societies develop healthy sexuality, the following sexual rights must be recognized, promoted, respected, and defended by all societies through all means. sexual health is the result of an environment that recognizes, respects and exercises these sexual rights.1. the right to sexual freedom. sexual freedom encompasses the possibility for individuals to express their full sexual potential. however, this excludes all forms of sexual coercion, exploitation and abuse at any time and situations in life.2. the right to sexual autonomy, sexual integrity, and safety of the sexual body. this right involves the ability to make autonomous decisions about one"s sexual life within a context of one"s own personal and social ethics. it also encompasses control and enjoyment of our own bodies free from torture, mutilation and violence of any sort.3. the right to sexual privacy. this involves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 decisions and behaviors about intimacy as long as they do not intrude on the sexual rights of others.4. the right to sexual equity. this refers to freedom from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regardless of sex, gender, sexual orientation, age, race, social class, religion, 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disability.5. the right to sexual pleasure. sexual pleasure, including autoeroticism, is a source of physical, psychological, intellectual and spiritual well being.6. the right to emotional sexual expression. sexual expression is more than erotic pleasure or sexual acts. individuals have a right to express their sexuality through communication, touch,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love.7. the right to sexually associate freely. this means the possibility to marry or not, to divorce, and to establish other types of responsible sexual associations.8. the right to make free and responsible reproductive choices. this encompasses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have children, the number and spacing of children, and the right to full access to the means of fertility regulation.9. the right to sexual information based upon scientific inquiry. this right implies that sexu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generated through the process of unencumbered and yet scientifically ethical inquiry, and disseminated in appropriate ways at all societal levels.10. the right to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this is a lifelong process from birth throughout the life cycle and should involve all social institutions.11. the right to sexual health care. sexual health care should be available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all sexual concerns, problems and disorders.--sexual rights are fundamental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adopted in hong kong at the 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august 26, 1999--------------------------------------------------------------------------------1 中國共產黨從江西革命根據地時期起,就在婚姻法中高揚「婚姻自由」的大旗;建立國家政權後,婚姻法繼承發揚了這一傳統。確實,象中國那樣在法律中如此強調「婚姻自由」 的現象,在世界上實在並不多見;至於依靠和動用行政的力量和手段去推動婚姻自由,中國也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的婚姻法並不象一般的婚姻法律那樣內涵於民法內,卻是獨立出來的,事實上具有更多的公法性質。而現代中國的「婚姻自由」,也主要是指廢除包辦買賣婚姻使個人免於家庭干涉意義上的婚姻自由。在相反的意義上,國家對個人婚姻的干涉在現代中國卻是一個不斷強化的過程,至「文化大革命」中達到了極端。2 如「資產階級性自由論者所主張的性道德規範,是資產階級性生活的理論概括,也是資本主義社會婚姻家庭悲劇的誘因之一。性自由論反映了資產階級的道德墮落,同我們社會主義社會的婚姻家庭道德背道而馳,也同我們民族的傳統美德直接衝突。我們必須對此予以嚴肅認真的批判,揭露它在理論上的荒謬,肅清它在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對少數青年人已經造成的消極影響」 (蒂洛:《倫理學理論與實踐》,孟慶時、 程立顯 、劉建 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譯者的話》)。的有必要指出的是,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的「性革命」如火如荼之時,處於「文革」中的中國,其「性的反革命」也正在搞得轟轟烈烈。如果能認清這一點,至少可以使某些人在批判「性自由」、「性解放」、「性革命」時,可以保持一些起碼的清醒、客觀與公正,而不至於一味地漫罵和嘲諷。3 自然,這種情況與「自由」、「權利」兩個概念在當代中國所處的不同地位有密切的關係。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國,面臨的是權利、人權話語流行的國際主流社會。鑒於這樣的國際背景,也鑒於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權利、人權遭到嚴重踐踏與毀棄的事實,中國必須—也不得不—接受權利、人權的話語,非如此不足以與國際主流社會對接。夏勇先生主編的《走向權利的時代》一書之所以在學界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除了該書高質量的內容這一決定性的因素外,應該說,書的名字也為該書增添了不小的魅力。不過,人權的相對性則使中國官方的、主流的人權理論具有了強調生存權、發展權的 「中國特色」,與西方國家強調自由的人權理論有顯著的差別。另一方面,雖然1981年的中國憲法規定了一系列的自由,但與高揚自由的西方國家的憲法仍有顯著的不同,而且,自由這一概念在當代中國官方的、主流的意識形態中與「自由主義」、「自由化」、「資產階級自由化」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了一起。戰爭年代由於軍事鬥爭的需要,特彆強調「紀律」、「服從」,「一切行動聽指揮」 的步調一致,不能容忍「自由」、「散漫」。毛澤東的《反對自由主義》可看作這方面的代表。在軍事勝利基礎上建立的政權,即使由於慣性的作用,在一定的時期內也必然繼續地討厭「自由」。4關於這一點,在性社會學家劉達臨教授所編、著的著作中有典型的體現:如劉教授在《「性自由」批判—人類兩性關係反思》中指出:「本世紀60年代以來,一股惡濁的浪潮在席捲著整個西方社會,這就是『性自由』和『性解放』。」(見《「性自由」批判—人類兩性關係反思》,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頁)在其主編的《中國當代性文化—中國兩萬例「性文明」調查報告》中,劉教授說:「『性自由』是近幾十年來西方社會興起的一股思潮,八十年代以來逐漸影響我國……許多人並不真正了解西方『性自由』的內涵,而只是把『性自由』簡單地等同於可以隨心所欲地亂搞兩性關係而已。」(見該書第683-684頁,上海三聯書店,1992年版)在《世界當代性文化》中,劉教授將「性革命」與「性解放」、「性自由」等同起來,認為「西方的這股『性革命』(也可以更具體地闡述為『性解放』、『性自由』)……」(見該書第100頁,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在談到性自由對中國的不良影響時,劉教授指出:「近一個時期,以『性自由』為特徵的西方性觀念也逐漸對我國社會產生了影響,特別是一些思想不成熟的青少年受影響更大一些,婚前性行為多起來了,婚外性行為多起來了,性犯罪多起來了,不該離婚的離婚也多起來了。為此,在清除封建思想對人們性生活影響的同時,還要清除西方社會『性自由』思潮對人們性生活的影響,這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一。」(見《「性自由」批判—人類兩性關係反思·前言》)此外,20世紀80年代中國大陸的通俗刊物在描寫—特別是女性的—性犯罪或「性罪錯」 時,也往往認為是受了西方「性自由」的影響。小報記者更是以嘲諷的筆調,津津樂道於女「性自由者」與警察、法官以及他們記者自己的「辯論」。5 婚姻法教授、婚姻法修改專家小組的巫昌楨堪稱這方面的代表。她的「『婚外戀』是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 一文(載《民主與法制》1997年第21期),充滿了道德化的宣言與說教,如「婚前守貞,婚後忠誠是社會主義婚姻道德的內容之一」,如「我們要遵循黨的六中全會決議的精神,旗幟鮮明地宣傳愛國主義、理想主義、奉獻精神,為人民服務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婚姻觀;理直氣壯地抵制那些以個人為中心的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堅決掃除包括婚外戀、第三者插足在內的社會醜惡現象」,如「各個單位和部門(機關、企業、學校以及城鄉基層組織)都要認真抓好乾部和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強法制觀念,提高道德水平。還要認真管好『家務事』,不能聽之任之。該管不管,就是失職。」在這篇不短的文章里,竟沒有出現一個「權利」的字眼,不能不讓人驚訝。更為嚴重的是,作者完全沒意識到她根本沒有權利把「婚前守貞」規定為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沒有權利更沒有能力「堅決掃除」婚外戀、第三者插足的「社會醜惡現象」,沒有權利管別人的「家務事」。6 見古麗霞:「試論建立夫妻性權法律制度」,載《廣東法學》1998年第3期。7 關於婚姻法修改的論爭,可參看李銀河、馬憶南主編《婚姻法修改論爭》,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有趣味的是,圍繞要不要用立法懲罰婚外戀(情)、「第三者」,法學教授與社會學教授形成了相當明顯的分野:法學教授—信春鷹教授是可貴的例外—主張懲罰,如巫昌楨、夏吟蘭、蔣月等;社會學教授—其中有些以研究性社會學而聞名—則反對懲罰,如李銀河、潘綏銘、徐安琪、李頓等。8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vii.9 比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這部著作中,「性的自由」 (英譯本為sexual freedom)出現過好幾次。這在今天,恐怕要直接譯為「性自由」了。正是根據恩格斯的這篇文章,一般中國的研究著作普遍認為原始社會曾經存在過一個所謂的「性自由」時代。不過,著名性社會學家潘綏銘教授對中國的這種主流見解進行了有力的批駁。可參見潘綏銘:《性的社會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0 韋斯特馬克曾經指出,「一種習尚有時會被解釋成一種權利」,( 見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簡史》,劉小幸、 李彬 譯,李毅夫 校,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9頁) 例如,儘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描述「性的自由」時使用了「權利」、「義務」 的話語,但也承認認那時還沒出現「法律意義上的權利」。11 性自由與權利、人權的關係,可從以下情況看得很清楚:英語世界中有案可查的以「性自由」 為書名的最早著作是1926年出版的《性自由與社會控制》(sexual freedom and social control)。筆者沒能找到這本書。不過,在1948年出版的《無政府主義與性自由》(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中,並未從權利或人權的角度看待性自由;甚至「權利」 一詞在這本著作中也極其少見。參見alex comfort, 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 freedom press, london.1948。至於1977年初版、1980年修訂再版的蒂洛的《倫理學理論與實踐》,就將「性自由」與「權利」緊密結合起來。如這本曾用做美國一些大學教科書的著作,在第267頁就寫道,「在性問題上主張完全自由的人則通常強調尋求快樂,強調個人享有這種快樂的權利」,又如該書第284頁寫道, 「對同性戀的主要爭執在於,自由、自願的成人是否有以自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只要不直接危害他人—過私人性生活的權利」。12 例如,至少在1976年1-2月份的the humanist上就出現了一份由著名性學家、oregon大學家庭問題教授萊斯特·克肯多 (lester kirkendall) 起草、有眾多著名性學家簽名的《新性權利與責任法案》(a new bill of sexu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這一法案比《性權宣言》早了23年。就這一法案的內容來看,《性權宣言》中列舉的所有性權利,它大體上都涉及了,雖然它並沒有直接列舉具體的性權利;另一方面,它在言語上過於羅嗦,不大象一份「法案」 ,說明理由、解釋原因的文字過多。13 如「性自由權」、「性教育權」 均是這樣;其它性權利也無一不可在基本國際人權文獻中找到其相應的根據。14 《性權宣言》在表述「性」時,使用了sexuality而未使用 sex, 因為sex常用於表示與社會性別(gender)相對應的生理性別。sexuality,按照《多樣化世界中的人類之性》中的闡釋,則是「我們作為性存在所經驗與表達的方式。我們對自身作為男性或女性的認識,一如我們所具有的性經驗與性反應能力,只是我們的性的一部分。性是我們本質的必要組成部分,無論我們是否從事性交或進行性幻想,甚至也無論我們是否因傷殘而喪失了性感受」。seegeffrey s. nevidlois fichner-rathusspencer a. rathus, human sesuality--in a world of diversity (second edition), allyn and bacon, 1995, p.5.15 sexuality在中文中也可翻譯成「性慾」,等同於sexual desire。性慾、欲、人慾、色慾、肉慾無論在東西方,在主流哲學中都是應當予以「滅」、「減」、「抑」的東西,至少也應當「節」。將sexuality界定為「每個人人格之組成部分」,自然也就是將性予以提升、神聖化了。sexuality是逐漸建構的,它從強調性行為逐漸轉移到強調性傾向,與人格越來越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這將在第一章中詳述。16 「自為的自由」(freedom to )和「擺脫的自由」(freedom from)是美國哲學家 j.范博格在《自由、權利和社會正義—現代社會哲學》中對自由進行劃分時所使用的兩個術語。這裡借用來代稱《性權宣言》中的兩種性自由。見j.范博格:《自由、權利和社會正義—現代社會哲學》,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頁。17如《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這樣的語句:「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在這裡,自由與權利就不好截然區分,是可以被看作同義語的。18 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二)款,中文本為「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英文本為no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without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 the intending spouses"與「男女雙方」顯然是不能劃等號的。事實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一)款「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云云,是說男女到了成年,就有了結婚成家的權利,至少在字面上,也並不能必然地理解為「男性只能和女性,女性只能和男性」才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19 一向以「性開明」著稱的北歐國家,在這方面又走在了前面, 一些國家已經以立法的形式賦予同性結婚權。中國婚姻法修改的大討論中,也曾出現了賦予同性結婚權的呼聲,但最終未能成功。不過,中國畢竟也在進步,現在已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內除名了。20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viii.21 參見羅素:《西方哲學史》下卷,馬元德 譯, 商務印書館, 1976年版,第128頁。22 可參見馬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於曉、陳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23 福柯反對「壓抑」假說,認為正是在所謂的「壓抑」中,建構了一整套的「性話語」。參見米歇爾·福柯:《性經驗史》,余碧平 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4 從女權主義的角度,這一階段的「性革命」在更確切的意義上,也可稱之為「性別革命」。這一階段的重要功績是婦女選舉權、教育權、就業權等權利的獲得。25 「性的革命的目標是一種寬容的、單一標準的性的自由,一種與傳統性結合中愚蠢、剝削性質的經濟基礎中的腐敗劃清了界限的自由」。見凱特·米利特:《性的政治》,鍾良明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92頁。26 比如,在對待賣淫(性工作)和淫穢品(色情文藝)等問題上,女權主義者—特別是其中的激進女權主義者—就與性自由主義者有著嚴重的分歧。可參看凱瑟琳· 巴里:《被奴役的性》,曉征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7 見2000年9月23日《北京晚報》的「面對愛滋病,世界不能沉默」。28 see lillian b. rubin, erotic wars--what happened to the sexual revolution? harperpernnial, 1991, p4.29 see robert trevas, arthur zucker, donald borchert (edited), philosophy of sex and love : a reader, prentice hall ,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07458, 1997, p1-2.30 如英國的性自由聯盟( sexual freedom coalition)就是如此。它的目標是(1)促進泛性自由、相互寬容與安全的性;(2)教育個人、媒體與權威機構尊崇性快樂;(3)鼓勵與其它成人性自由運動、性俱樂部與性群體之間的相互支持;(4)改革那些禁止所有合意性成人之間的性自由的性法律。資料來源:htpp://arc.co.uk/399448.arx31 see alison m. jaggar, feminist politics and human nature, rowman& allanheld publishers, the harvester press,sussex , 1983, p.28-35.32 如台灣中央大學性/性別研究室的翻譯。資料來源:http//sex.ncu.edu.tw/repression/theory/性權就是人權.htm33 這一條的英文原文是,3. the right to sexual privacy. this involves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 decisions and behaviors about intimacy as long as they do not intrude on the sexual rights of others. 台灣中央大學性/性別研究室的譯文為,「3.性隱私權: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個人有權對其有關親密關係的決定和行為保持隱密。」(資料來源同32)這樣的譯文並不準確,「保持隱密」四個字不知是根據什麼英文原文譯出的。34 有人將性健康的內容概括為三點:(一)免於疾病、傷害、暴力、障礙、不必要的疼痛或死亡危險的性生活;(二)免於羞恥、罪感與對性的錯誤認識的性生活;(三)經驗與掌握性與生育的能力。資料來源:http//www.iwhc.org/sh.html.35 西方文化受基督教的影響很深,性罪惡感、羞恥感一直比較沉重。使人類從這種罪惡感與羞恥感中解放出來,培育、樹立起健康的性觀念與性態度自是性自由題中的應有之義。36 see sandra kemp & judith squires (edited) , femin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17.37 ann ferguson 在the debate between radical and libertarian feminists中曾將兩派女權主義的性觀念、性主張進行了詳細的比較,為雙方各自列出了7項特徵。概括而言,前者認為在男性統治的社會中性包含著危險,即性實踐會永久性地導致對女性的暴力。性自由應消除一切父權制度—諸如色情工業,父權制家庭、賣淫、強迫性的異性愛,以及父權制性實踐—諸如施虐-受虐狂,獵艷,成人-兒童性愛,女同性戀。後者則將性視為合意雙方快樂的交換,性自由需要超越社會所推崇的性範疇,拒絕對性進行 「正確」、「錯誤」 的劃分。see j. ralph lindgernnadine taub, the law of sex discrimina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pp.476-477.38 見(美)琳·馬古利斯 多雷昂·薩甘:《神秘的舞蹈—人類性行為的演化》,潘勛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39 如1940年12月7日第2848號法令頒布的《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規定了違反性的自由罪;1968年10月修訂的《義大利刑法》規定了對於性自由的犯罪;1971年3月8日修正的《瑞士刑法》規定了侵害性自由的犯罪;經多次修改於1976年5月18日再次公布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規定了妨害性自由的犯罪。40 李約瑟:《中國科學技術史》第二卷《科學思想史》,科學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61頁。41 可參見:葉童、曉月:《激蕩的情史—1949-1999中國的婚戀》第十章《西方性觀念的衝擊》,中國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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