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運動是這種鬧法
種族歧視的垮台:從南非到美國
---- 以大歷史的角度看曼德拉
4. 民權運動是這種鬧法
迫於冷戰的壓力,美國的聯邦政府有廢除種族歧視的意願,卻沒有付諸於實際的行動。南方的種族隔離措施,管的都是日常生活之中的事,學校,醫院,餐館,酒店,公交車,公共廁所等等。按照美國的憲法,都屬於地方政府的管轄範圍,聯邦政府無權干涉。當年南北戰爭會打起來,直接起因就是南方各州認定聯邦政府在奴隸制的問題上侵犯州政府的自治權,因而要求退出美利堅合眾國,宣告獨立。結果北方不答應,雙方打起來。南方戰敗,損失慘重,其後在工業化的進程上遠落後於北方。
於心不甘的南方白人,像荷裔南非白人那樣,在對黑人的歧視之中找到精神補償,制定一系列歧視法規。雖然這都是惡法,但是也都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在南方白人之中支持者不少,白人至上主義者(3K黨)更是奉之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條例。聯邦政府若是直接挑戰這些法規,那可得捅馬蜂窩。更何況,這些法規已經存在多年,對北方的白人沒有影響,大家早已習以為常,見怪不怪。由他們選出來的政客自然也不願意花上政治資本,來解決這一問題。
於是,就有了民權運動,其主力是有理想的社區組織者與大學生,多半來自北方各州。他們前往南方,故意做出違法的事情。比如,某家餐館不招待黑人,他們偏要帶著黑人進去,管你服務不服務,偏要在店裡坐下來。店主把警察叫來拉人,他們不反抗,卻賴在座位上不走。警察只好動手抓人,一個一個抬著,放上警車,累得氣喘吁吁。好容易把人都抬上車,警車開到警局的門外,卻發現示威的隊伍早在那裡集合好了,等他們一來,就開始舉標語,喊口號,要求放人。這一拉一扯,招來一大幫媒體跟著跑。若是被起訴,在法庭上還可以再鬧一次,最後審判下來,也沒有犯什麼大不了的罪。而且如果鬧事的人多,搞得監獄人滿為患,反倒變成警察的頭痛。事情鬧得越大,越是成為頭條新聞,越吸引公眾注意。
要問民權運動算哪門子事,得看你問的是誰。照民權運動者的說法,這叫「非暴力反抗」或是「溫和抵抗」,的確是違法,而且是明知故犯,但是過程中堅持不使用暴力。在南方各州執法機關的眼裡,他們卻明顯是「尋釁滋事」。可是警察捍衛的是不公不義的種族歧視法,執法者反而被搞得手忙腳亂,狼狽不堪。當然,就民權活動家個人來說,還是冒著不小的危險。法庭雖然不能把他們怎麼的,警察執法過程中打人傷人是常見的事,當地的3K黨徒們更是在背地裡對他們進行威嚇,騷擾,甚至有人因此被暗害的例子也有過報道。
這些抗議活動,被鬧成頭條新聞之後,當然是媒體有話說,精英們有話說,聯邦政府也有話說,有苦說不出的是捍衛種族歧視的地方州政府與警察。畢竟這是二戰之後,種族主義已經理屈詞窮,真正爭吵起來的時候,得不到多數人的同情。而國際媒體跟著報道,也是讓美國的臉面很放不下。經過幾年的推動,聯邦政府終於開始立法,禁止種族歧視,將隔離法規逐步推倒。整個過程,倒是印證我們文革時期流傳很廣的一句話: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
但是民權運動,也有它很大的局限。到1968年,禁止種族歧視法律制定之後,民權運動進入深水區,試圖解決黑人在經濟上的困境。這一回,問題不是出在美國的南方,而是來自北方大城市之中黑人的貧窮。兩次大戰期間,美國經濟在戰爭刺激下開足馬力,需要大批勞工。幾百萬原本在南方務農的貧苦黑人,舉家奔向工業較為集中的北方大城市打工。與我們的農民工一樣,他們做的都是又苦又累,報酬低下的工作,也難免受到歧視。不同的地方在於,他們的流動不是季節性的,而是永久性的。進城之後,只能擠在老舊的市區,而經濟收入較好的白人則紛紛從市區遷移到富裕的郊區。由此形成奇特的美國現象,大城市的市區基本都是黑人集中居住的貧民窟,有許多因貧窮而帶來的犯罪與社會問題。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在民權運動者之中有不同想法。激進派的代表人物是馬爾科姆·X,主張以暴抗暴,糾正種族歧視所帶來的惡果。溫和派的代表人物是馬丁·路德·金,強調和平手段與種族和解。倆人最後卻是相似的命運,X在1965年一場演講中被人用亂槍打死在講台上,金在1968年一家酒店住房的平台上被人一槍射殺。倡導和平的金,後來被美國主流媒體捧為民權運動的領袖。他的死,卻在美國幾十個大城市的黑人區中引發騷亂,造成不少死傷。許多白人因此開始感到害怕,民權運動失去多數人的支持,開始走下坡路,黑人貧民窟的問題至今無解。
不過,民權運動的成就也有目共睹,種族歧視在美國被鬧成過街老鼠,屬於少數主張白人至上的極右人士的專利,為一般人所不齒。種族歧視最強大的堡壘已被攻破,只是它的影響要傳播到南非,還要再等二十多年。
(下篇預告:曼德拉不是恐怖分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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