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導與參考》「民事審判信箱」彙編之二婚姻及繼承(中)

徐 健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自第34期開始刊登「民事審判信箱」,至今已經到65期,總計刊登了32期。「民事審判信箱」內容均由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對相關民事審判問題進行解答,具有一定的實務參考價值,我們將逐步分專欄彙編給大家,對於篇幅較長的解答我們進行了精簡,請以原文為準。由於新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的發布,解答中有些觀點與最新的觀點、意見不一致,請大家注意。

14、王某與童某結婚並且生育一子,雙方離婚後,王某進行親子鑒定,發現自己並且孩子的親生父親,遂起訴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並且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這類精神損害是否予以支持?(第44輯)

答: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男方受欺騙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代替孩子的親生父親履行了法定撫養義務,男方得知事實真相後,當然有權要求追索此前支付的撫養費。從男方的角度,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對其精神上造成巨大傷害,故同時有權要求侵害者賠償精神損害。需要指出的是,這裡賠償精神損失與《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兩碼事。判決女方賠償精神損損失的依據是《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

15、我和某房地產公司老總張某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我和張某1997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住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並且我為張某生了兩個兒子。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我的兩個兒子對張某的遺產有繼承權,請問,我作為孩子的母親,對張某的遺產有繼承權。(第44輯)

答: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根據上述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你和張某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並且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仍然不能認定存在婚姻關係,而認定為同居關係。因此,基於你同張某自1997年之後只有同居關係,而不是婚姻關係,故你對張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16、張某的母親死亡後,其遺產未做分割,張父繼續居住。兩年後張父再婚,與其妻趙某共同在此生活。張某留學在國外,得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回國後發現,趙某已經將房屋轉讓給齊某。張某是否可以起訴趙某和齊某,追回原屬於其父母的房產?(第45輯)

答:房屋原屬於張某父母財產,張母去世後,二分之一系張母遺產,二分之一系張父財產,張某繼承其母遺產的二分之一,其父繼承遺產的二分之一。張父去世後,張父的房產份額系婚前財產,趙某不能作為共有人,但是可以作為配偶繼承張父遺產的二分之一,張某處分了全部房產侵害了張某的財產權和繼承權。張某是否能夠追回房產取決於齊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即購房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已經進行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支付了對價、不了解趙某沒有全部產權等。如果齊某善意取得,法院不會判決齊某歸還房產,只能要求趙某賠償損失。如果齊某不屬於善意取得或者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則張某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17、在雙方關係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情形下,一方主張解除婚姻關係,另一方堅決不同意,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多年,調解無效,人民法院能否判決不準離婚?2001年婚姻法修訂後,此前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有關條款是否還繼續適用?(第45輯)

答:對雙方當事人屬於事實婚姻的情況,在具體處理上與合法登記婚姻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明確:「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而不像合法登記結婚當事人提出離婚時,法院調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對於事實婚姻就只能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實施前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只要與婚姻法沒有抵觸,仍然可以在審理有關婚姻家庭案件中繼續適用。

18、我離婚已經三年,按照法院判決書,當時剛上小學的兒子由其父親撫養,我一直未與兒子共同生活,無法行使對他的教育權。日前兒子在學校與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長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法院通知我與前夫一起作為兒子的法定監護人參加訴訟有依據嗎?(第46輯)

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你離婚後雖然不直接撫養兒子,但與兒子之間的母子關係並未改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改變。鑒於你兒子未成年的情況,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關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規定,將你列為法定監護人,通知你參加訴訟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19、如何認定受遺贈人「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的起算點?(第46輯)

答: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規定的兩個月為接受遺贈的除斥期間,應當從受遺贈人知道遺贈之日兩個月內開始計算。我們認為,應當把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聯繫起來理解,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活著時,即便做了遺贈公證,受遺贈人也不適合在其生存時就表示接受遺贈,只能等待被繼承人死亡後再表達自己願意接受遺贈的意願。如果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得知受遺贈之事,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

20、我與妻子均是再婚,在婚前均有自己的住房。我於婚前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共雙方婚後居住,至今貸款尚未還清。離婚訴訟中,我主張該套房產歸我,對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從三年以來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中分一半給她,我現在又不想賣方,請問法院會支持她嗎?(第47輯)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房並且將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但是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因此上述房屋有一部分屬於你個人財產,但是也有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既然對方已經同意房屋歸你,爭議就是如何就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償還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財產權益向對方補償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不然要判例你就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給對方補償。

21、趙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丈夫一年前與另一女子在網上註冊結婚,並且「生育」了子女,其丈夫將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網上,對配偶和子女漠不關心。趙女士請求判決離婚同時要求其丈夫賠償損失。趙女士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第48輯)

答:趙女士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裡的重婚是指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內涵是有配偶者又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網路上登記結婚不與法律所認可,所謂生育子女,更是子虛烏有。即便法院判決離婚,也不會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持趙女士要求賠償的請求。

22、立遺囑人在遺囑這約定給繼承人的房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被拆遷,但立遺囑人並未修改遺囑,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中確定中的原房屋繼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起後所得補償房屋或者補償款作為原房屋的變更物主張繼承?(第49輯)

答:遺囑人在立遺囑後,還可以通過各種法律允許的方式撤銷原遺囑中的財產處分行為標的物所有權人同意標的物被拆遷的行為是導致標的物滅失的重要因素。標的物所有人在遺囑中將標的物處分給他人後,又以行為作出了與立遺囑相反的意思表示導致標的物滅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之規定,該遺囑涉及的標的物被拆遷部分視為撤銷。遺囑人遺囑中所涉及的標的物被拆遷獲得的補償金或者產權調換房屋與原標的物為不同的物。對遺囑人而言,該補償金或產權調換房屋屬於遺囑後新獲得的財產。由於遺囑人並未明確表示標的物被拆遷後的對價—補償金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充分方式作為遺囑的組成部分,故不能將補償金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作為遺囑中標物的變更。

23、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離婚兩年後發現有離婚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仍然可以訴請分割?(第50輯)

答:對於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進行分割,而不受兩年的訴訟時效限制,理由有三:1、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的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我國物權法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經過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是沒有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關係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於兩個人的共同財產變更為一人所有。3、如果司法解釋離婚時未經分割的財產經過2年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

24、懷孕期間,女方起訴要求離婚並且明確表示不要孩子,雙方協議約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給女方一筆補償,女方已經拿到補償,但事後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時男方是否需要承擔撫養費?(第50輯)

答:生育權生育人身權,因此限制生育的協議是無效的。女方執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為父親的任何義務,在此情況下,男方仍然需要承擔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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