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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情況下,想讓人在受到家暴的時候站出來,確實不太容易

如何看待 26 歲北京婦女董珊珊婚後 10 個月被家暴致死,終審判決兇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徐元直

家暴問題在法律層面的一個悖論在於,法律上是把家暴受害者,至少是成年受害者視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所以針對家暴的虐待罪就是「告訴才處理」——只要你還沒有重傷或死亡,那麼舉報虐待的責任在你,你覺得自己被虐待了,就自己提出來(日報註: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供參考)。這個邏輯聽起來很簡單,似乎也沒什麼問題,但現實情況遠比法律的設想更複雜。

家暴有一個特點,就是很多施暴者的目的在於利用暴力對受害者實施控制,重度家暴的受害者往往是沒有甚麼自由的——包括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受害者自身的喜好、想法、行為、甚至基本人格,都在一定程度上被施暴者壓抑和操縱。要知道在中國要把家庭內部事務放上公堂,本來就是一件不符合傳統、要被人指點、無比困難的事,而一個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本就在暴力威脅之下重重受限的人,想要自發地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更是難上加難。正因為家暴這種特點,很多家暴受害者不但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還會在外部力量干預時試圖維護施暴者,例如人被打傷,報警了,然後警察來了又覺得後悔,反把矛頭對準警察。導致這種行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來自親戚的壓力,比如施暴者報復的威脅,比如傳統文化對婦女的家庭定位,「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又比如因長期擔驚受怕而產生了同情施暴者的心理保護機制,也就是俗稱的斯德哥爾摩、人質綜合症。

既然受害者不自救甚至拒絕被救,是否法律就應該對家庭中的違法行為「寬大處理」,甚至視而不見呢?我並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法律的角色首先是維護社會正義,而不是幫受害者出氣,受害者是否對報警後悔,不應影響執法的結果。由於我們無法確定受害者出於甚麼原因而拒絕幫助,也只有堅持法治,違法必究,才能在更高的層次上保護家暴受害者這個整體。

說到違法必究,虐待罪在法律上是「告訴才處理」,那麼如果受害人不堅持站出來,不敢或不願配合,是不是就無法可究了?未必。其實很多家暴行為是夠得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罪,或者至少能適用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分的。當然,如果受害人不配合,搜證會更困難,這是法律難管家務事的一個因素。但是,現在還有一個遠比受害人不站出來更糟糕的問題需要優先關注,那就是明明有很多受害人一而再地站出來向警察求助,依然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幫助。董姍姍就是這樣一個公權力不作為悲劇例子——我認為比起兇手刑期長短,那八次沒有結果的報警才是更大的悲哀。(日報註:關於董珊珊案,查看這裡)現在不是因為沒人站出來所以公權力不作為,而是這種公權力對家暴不作為的現狀反過來導致更多的人不敢出聲求助,她們因為別人或自己報警的經歷,對公權力介入已經是絕望的。如果不先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根本不必再談怎麼幫助不主動求助的受害者。

現在人大在準備一個反家暴法的草案,這一部法律就試圖規範公權力如何在家暴問題上提供救助和干預,但是什麼時候能夠通過還不清楚,而且看其內容,即使執行後面對現實的複雜肯定也有諸多不足。當然了,能有這個意識,能有比現在更具體的規範,無疑是一個進步。

反家暴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戰鬥,不是一部法律一些制度一旦實現就能簡單解決。對中國來說,一個比較大的障礙就是怎麼改變一些不合時宜的習慣意識。我們的司法體系有強調解的傳統,對於各種家庭、鄰里糾紛都以調解為主,這種習慣有其社會文化上的合理性。但對於反家暴來說,過度的調解意識有時卻成了一種障礙。比如說對於家暴毆打配偶達到治安拘留標準的,有一種想法認為「即使將違法者拘留幾天又能怎樣,只會使家庭關係更加緊張」(引用自 @BIGU 的留言)。這種想法我很能理解,因為我自己也曾這樣想過,甚至很多家暴受害者也是這樣想的——現在堅持把他關進去幾天,等他出來只會打我打的更厲害,何苦呢?但現在我覺得這種邏輯其實是似是而非的,因為對家暴有一定認識之後,我深知整天打人的家暴慣犯是不會因為你不告發他就有所收斂的(有的人會有虛假的悔罪,但隔不久必然故態復萌),受害者越是服從於恐嚇和暴力的控制,家庭關係就會越來越扭曲,而不是越來越緩和。誠然,受害者遭遇報復威脅也是有的,怎樣能使報警者免於恐懼和傷害是個難題,哪怕在相關法律相對健全的西方國家依然是難題,但我認為這是有關機構必須嘗試解決的(比如反家暴草案里提及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而不是成為面對家暴違法假裝看不見的借口。

我在工作中接觸過不同的家暴倖存者,她們一開始往往都要經歷一個恐懼、迷茫、軟弱的過程。我還沒見過一發現家暴跡象馬上就能決心一刀兩斷堅持法律追究的人(有這種強勢性格的人一般不會跟有家暴傾向控制欲強的對象發展到結婚階段)。這些倖存者一開始都有過這樣那樣的幻想,覺得對方只是脾氣不好,我要有耐心一些,一切都會變好的。在這個階段她們當然不會想到將違法者送進看守所。但她們的委屈與服從並不能使婚姻變得和諧,因為施暴者的控制欲是沒有節制的,尤其當這種控制十分有效的時候,他們的施暴傾嚮往往會變本加厲,我聽聞過的就包括被踢打,被用槍指頭,被推下樓梯,至於「你敢走人我就殺你全家」的威脅那是家常便飯了。家暴就是一直這樣施暴直到受害者再也無法忍受,有的人試圖逃跑,有的因抑鬱而自殘、自殺,有的試圖尋求法律解決和外部力量幫助。誠然,家暴受害者下決心離婚是要經過掙扎的,是需要時間的,她們承受的風險是巨大的,有時候這是真真切切的生命危險。很多人其實是因為有了子女,為了保護下一代才讓她們有勇氣去跟施暴者抗爭。顯然不是每個受害者都到了這個階段,都能有這樣的決心和勇氣,但我認為正因如此,公權力對家暴才應該更積極主動地干預,才更應該違法必究,因為把受害者不敢反抗的脆弱當成豁免施暴者的理由,本身就是鼓勵作惡。

注 :我接觸過的家暴受害者都是女性,因此前面使用「她們」一詞,但總體而言家暴的施暴者是男女都有,受害者也是男女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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