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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嚴打

「嚴打」背景:文革後治安形勢惡化 80年代初大案頻發如果回顧一下「嚴打」政策出台前後的社會背景,我們就會發現,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中國真的很亂,惡性殺人、強姦,乃至爆炸、劫機層出不窮。公安部統計,1980年全國立案75萬多起,其中大案5萬多起;1981年增加至89萬多起,大案6.7萬多起;1982年74萬多起,大案6.4萬多起。1983年前幾個月,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大案頻發,社會治安環境差,老百姓沒有安全感。上世紀80年代初期,青年犯罪案件頻發是社會歷史原因的。當年在毛澤東「農村是一個廣闊的天地,在那裡是可以大有作為的」的號召下,至70年代末,共有1200萬—1800萬知識青年被安排下鄉。1980年5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宣布要結束上山下鄉,知識青年陸續返城。「文革」結束後,農民也獲得了進城務工的由,與返城知青爭奪就業機會。城市中的待業人口越聚越多,一度超過兩千萬。這些失業青年成長於「文革」時期,那時國家司法系統趨於崩潰,一些人沒有任何法觀念。即使沒當過紅衛兵的人,多年耳濡目染,也對抄家、武鬥習以為常。1981年的中共中央文件指出:「目前群眾意見很大,認為我們打擊不力。」來自百姓的壓力,使執政者不得不想辦法重拳打擊犯罪。鄧小平拿出當年帶兵打仗「狹路相逢勇者勝」的經驗說:「最近有的城市抓了一批犯罪分子,形勢有好轉。當然,這還只是一時的現象。那些犯罪分子在看風向,看你下一步怎麼辦。如果還是軟弱無力,處理不嚴,壞人的氣勢還會長上來。」鄧小平最後說:「解決刑事犯罪問題,是長期的鬥爭,需要從各方面做工作。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癢,不得人心。」1983年8月,中共中央做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強調了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針;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多名「紅二代」被槍斃 有單位定「指標」抓罪犯83年「嚴打」自1983年起一直持續到1987年1月,共分三大戰役,加上收尾工作,歷時3年零5個月。為了達到「從快」的目標,本來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公安、檢察、法院三家公然合體,我們現在在美劇中常看到警察的偵查結果被檢察人員退回,公訴方與辯護律師吵成一團,法官最後判公訴人敗訴。在我國司法中,也一樣是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院審判的程序,「嚴打」時三家各派一到兩人,共同審問,各做各的案卷,但卻是共同定罪名,一次定刑,而且定出判多少年,效率高的驚人。「嚴打」時有這樣一句口號:「可抓可不抓的,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在此期間,全國「共查獲各種犯罪團伙19.7萬個,團伙成員87.6萬人,全國共逮捕177.2萬人,判刑174.7萬人,勞動教養32.1萬人,其中,第一階段逮捕102.7萬人,判死刑的2.4萬人。」有的地方往年槍決人犯只有幾人,嚴打時卻動輒幾十人,因為需要行刑人一犯一槍,一齊開槍,所以每次行刑還需要從外地調警察。關押場所也極為緊張,公安、獄政部門進行突擊性建設,另外還臨時徵用、改建了一些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借用一些單位庫房作為臨時監房,才勉強滿足需要。1983年的「嚴打」打到了「大老虎」,被捕的是胡曉陽、陳小蒙、葛志文等六位上海 「公子哥」。為首的胡曉陽是胡立教之子(胡立教是走長征的「紅小鬼」出身,前上海市委第二書記、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小蒙、陳冰郎是陳其五之子(陳其五時任上海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曾是「一二·九」學運領袖)。三個淫蕩公子、三個幫閑混混,在父輩革命勳章的蔭蔽下,廝混在一起乾的是拈花惹草、姦淫民女人妻的事。1986年2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以強姦罪、流氓罪判處胡曉陽、陳小蒙、葛志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案犯陳冰郎、陳丹廣、康也非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5年、3年。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准對此三人的死刑,陳小蒙得知後說:「想不到現在共產黨動真格的了! 」經胡耀邦等領導人過問後,於1986年3月對三人執行槍決,此事引起社會轟動。除了胡曉陽、陳小蒙等人外,在京津滬等主要城市的官二代、軍二代聚居區,警車穿行,人人自危。天津槍斃了朱德的孫子朱國華以及天津警備區的軍隊子女等,杭州槍斃了將門之後熊紫平、熊北平兄弟……不少作惡的幹部子弟在「嚴打」中落網甚至被處以極刑,「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被認為是這次「嚴打」的一個突出「亮點」。「嚴打」毋庸置疑是一場決策層主導的一場司法「運動」,全國各地出於政治慣性,開始層層分解嚴打任務,甚至精確到某單位有百分之幾的人必須列為嚴打範圍,據說有一個500多人的工廠,接到的嚴打指標是30人。為了完成任務,廠里甚至把在廁所寫髒話的人都抓起來了。實在沒得抓了,就把一個中學時偷過同學十幾塊錢的工人抓起來湊數,結果這人被判了兩年徒刑。在嚴打中,公檢法系統的權力過大,其專政工具的面目得到張揚,在迅速肅清社會風氣的同時,也開了司法機關在運動式集中執法中重結果正義、輕程序正義,肆意踐踏公民權利的惡例。1985年「嚴打」轉入第三階段後,社會上已經出現了反思,認為對一些罪行輕的人打擊過重,打擊面也過寬。[詳細]「運動式嚴打」有違法治精神 成效有限犯罪是一種個人社會行為,但也是一種由社會因素造成的個人行為。今天中國社會中的許多犯罪行為,背後都有深刻的社會原因,運動式的「嚴打」針對的僅僅是個人行為,而無法觸及這些行為背後的社會因素,所以頂多不過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和應急手段。懲罰犯罪往往並不是出於幫助罪犯重新做人的人道目的,而是出於社會本身的某種與人道或正義無關的需要。社會學家們指出,揭露罪犯並讓他們受到懲罰,社會功能和政治需要超過了真正消滅犯罪的目的。19世紀社會學之父塗爾干(émile Durkheim)認為,「如果有一個由聖人組成的社會,那一定是一個模範的完美的修道院」。他寫道,「在那裡可能沒有純粹的犯罪。但是,在常人看來很輕微的錯誤,在那裡也可能(被當作是很嚴重的事情)。因此,如果這樣的社會被賦予審判權和懲罰權,它會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並按照犯罪行為予以懲處。」運動式的「嚴打」會大大助長這種趨勢。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惡性殺人、強姦案件不斷,治安狀況很差,某種程度上,或許真稱得上是「亂世」。然而「亂世用重典」只是古代治理方式,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有憲法、有刑法,那就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條文來審理案件、制裁犯罪。所謂「依法從重」、「依法從快」,在本質上就是不守法的人治。如果守法,輕就是輕、重就是重,對案件,證據充足就判刑,證據不足就放人,如何快得起來?即使是因違反程序正義而反對「嚴打」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嚴打」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然而這種有違法治精神的打擊犯罪,成效也是有限的。1984年全國立案數回落到51萬起,此後又逐年上升,至1988年立案數量達82.7萬起,1989年翻了兩倍,有197.1萬起,1990年221.6萬起,1991年236.5萬起。因此,在1996年、2001年和2010年,公安系統又組織了三次「嚴打」。打擊犯罪任重而道遠。[詳細]如何走出「打不勝打」的怪圈?「嚴打」在道義上有正當性,開始時得到民眾的擁護。但是,經過20多年的實踐,「嚴打」的成效愈來愈差,社會矛盾更加突顯,人們才感覺到這種運動式執法似乎出了什麼問題,進而研究如何調整政策。2004年7月,《公安研究》發表雲南省公安廳長江普生的文章,他寫道:「綜觀20多年嚴打整治鬥爭的歷程,出現了這樣一個怪圈,即:發案多,破案多,抓人多;發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簡而言之,就是『打不勝打,防不勝防』。」這種新思維由一位公安廳長說出來,表明了對「嚴打」政策的反思。同年12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第一次提出「要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長馬振川在大會上聲稱,將用「織網防控」模式取代「嚴打」。於是,「中國將徹底告別『嚴打』」,成為一些媒體的醒目標題。經過由上上下下的反饋和互動,逐漸達成了某些共識。2006年10月召開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著從倚重「嚴打」轉向了「寬嚴相濟」,這是對刑事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調整。20多年的法制建設,又走了一個「之」字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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